查文庫>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買賣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買賣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收購方)

  乙方:____________(種植方)

  為了推進我縣葡萄產業化經營,探索科技興農、品牌興農戰略,生產綠色食品,打造知名品牌,開拓市場,促進農戶增產增收,推行訂單農業模式,本著互利雙贏的原則,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種植葡萄面積共________畝。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打造我縣“________”葡萄品牌。增加必要投入,在品牌上做好廣告宣傳文章,切實提高和擴大我縣“________”葡萄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________”葡萄註冊商標的使用需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乙方銷售的葡萄必須統一使用甲方按成本價提供的外包裝紙箱,甲方對使用上述外包裝紙箱的葡萄質量及規格進行監督。

  3、質量及規格要求:

  (1)收購的葡萄無明顯病蟲害,無機械損傷,農藥殘留量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符合綠色食品要求。

  (2)分級指標和收購價格

  特級:穗重600克以上,粒重9克以上

  一級:穗重500克,粒重8克

  二級:穗重400克,粒重7克

  (3)為保證葡萄種植戶的收益,實行最低保護價,最低保護價不低於當年的市場價,如有特殊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

  (4)貨款結算辦法。乙方產品交貨後,甲方應在30天之內,憑甲方開具的收購單據,向乙方支付貨款,不得無故拖欠。

  4、甲方對乙方的葡萄種植、銷售、經營管理要實行有效的指導和管理,幫助乙方技術培訓、考察及新品種引進、市場資訊提供、做好產前、產中、產後的服務。

  三、乙方的責任及權益

  1、乙方應保證產品質量,從種子引進、栽培、施肥、病蟲害防治、田間管理、產品適時採摘及銷售需專人負責,並接受甲方監督和管理,確保“________”葡萄成為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

  2、乙方在葡萄種植期間、採摘期間如遇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如洪水、乾旱、冰雹、颱風等),或因乙方種植管理上差錯造成葡萄質量不能保證的,由乙方自行承擔損失,甲方提供必要扶持,減輕農戶損失。

  四、在訂單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合同期限____年,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六、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買賣合同2

  一、案例

XX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後,雙方於XX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餘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二、分歧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於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係,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三、管轄權的確定依據

  買賣合同(即購銷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依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 “(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於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於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並轉移所有權。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麼,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轄的確定

  既然一個買賣合同因有兩個履行行為而有可能有兩個以上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那麼,這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是確定所有合同管轄的一般性規定,理應適用於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按該條的本意,與買賣合同有關的履行地(包括接受價款地等)法院本應都有管轄權,但《民訴意見》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專門規定,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定,那麼,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衝突,因《規定》的頒佈生效在後,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定》。

  對《規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麼,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裡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於實體審查範圍,在程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於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於機械,因為,許多程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係來劃分的,實體關係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定的連線標誌。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係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於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係,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於某種關係”而確定管轄。

  七、該案的處理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餘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於什麼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餘元,對發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麼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係的真實所在。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餘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但是本案雙方是基於買賣合同關係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八、結束語

  基於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買賣合同3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位於

  的房屋(毛坯房,建築面積 平方米,對應儲藏室建築面積 平方米)以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 元)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於年 月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甲方應當於收到房款當日將該交易房屋交付乙方。該交易房屋將來若有相關稅費等費用發生,合同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甲方應在乙方支付房款時向乙方提供依法取得本房屋的.相關證明資料等作為交易依據。待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該交易房屋產權手續。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該房屋的所有權(佔有、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等全部權利)轉讓給乙方。甲方應保證乙方對該交易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權以及處分權等權利,並且不得就該房屋再與他人訂立協議、合同或作出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五、房屋買賣合同生效後,乙方享有因交易房屋而產生的一切權

  利。若遇政策性拆遷等,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相關事宜,並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費用損失。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於收到房款當日將交易房屋交付乙方,否則,每逾期1日按房價總額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叄 個月,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履行的,按其欠款部分加付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三個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應將乙方已付房款扣除違約金後退還。

  3.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萬元。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4.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出現問題,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特別約定

  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主張合同無效,否則,甲方應返還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並賠償乙方人民幣 萬元。

  八、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依法向買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

  聯絡電話:

  二〇一六年

  見證人:

  見證人:

  日乙方: 聯絡電話: 二〇一六年 見證人: 見證人: 日 月 月

買賣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快農村經濟快速健康規模發展,溝通城鄉流通渠道,促進農業產業化程序,根據《____________》,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標的交售日期、數量及價格

  1、出賣人在_______年_______月以前(或月旬內),向買售人交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所售綠色農產品最低價格(保護價)________元/斤(張、擔),市場行情上漲時,有收購單位按市場價格進行收購。

  3、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斯交貨與提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雙方另行達成新的協議。

  第二條品種、等級、質量及包裝

  1、綠色農產品的品種、等級和質量按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或按樣品標準定價(樣品由雙方妥善保管,甲方驗收)。

  2、綠色農產品的包裝,由買賣雙方協商包裝辦法。

  第三條交貨方式、驗收、結算方式

  1、實行送貨到________收購點,貨物由買受人當面驗收。

  2、貨款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現金結算,錢貨兩清。不得打白條或代扣其它稅費。

  第四條違約責任

  1、買受人在協議履行中退貨的,應償付出賣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_(5—25%)的違約金。

  2、買受人無故拒收綠色農產品,應向出賣人償付被拒收貨物總值_____(5—25%)的違約金。

  3、買受人未按協議規定收購綠色農產品的,應按少收部分的總值_____(5— 30%)支付違約金。

  4、出賣人交貨數量少於協議規定的,按少交數量價值_____(1—20%)支付違約金。

  5、出賣人在交售綠色農產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買受人有權拒收,出賣人同時承擔____(5—25%)違約金。

  6、出賣人的包裝不符合規定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乘人重新包裝,損失有出賣人承擔。

  第五條不可抗力

  1、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協議時,應儘快向對方通報理由,在提供相應證明後,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如果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產品質量不符協議規定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2、_____綠色農產品因受氣候影響早熟或晚熟的交貨期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提前或推遲。

  第六條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1、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對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協議仍然有效。當事人一方接受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建議後,應在十日內做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為預設。

  2、協議期滿,買、賣雙方可根據對下一年_____供應的預測,重新簽訂_____協議。

  第七條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協議__________生效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