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論文> 關於寫行政法的論文

寫行政法的論文

關於寫行政法的論文

  古典文學常見論文一詞,謂交談辭章或交流思想。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寫行政法的論文,歡迎閱讀!

  一、憲法與行政法的關係概述

  (一)上位法與下位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委員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表決透過。在憲法側重的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憲法派生而成的,同時任何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另外憲法的制定與修改程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而行政法是由國務院依法制定而產生,所依照的法,便是憲法,不僅政府需要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違背憲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鑑憲法,同時也要接受全國人大的稽核才能生效,因而憲法要優於行政法。

  (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都不得違反我國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為憲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樣,行政法不僅要接受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審查,另外在行政法實施的過程中可以對行政法中的具體條文提起違憲審查,維護具體個案的公平正義。

  (三)法律的保護物件相同

  規範限制國家權力是憲法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內容,使國家權力能夠正確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於,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為了規範政府職權的實施,明確政府責任也需要對行政法進行制定與實施,規範行政執法過程但最終目的是保證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的不法侵犯的.時候也可以進行行政救濟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維護法益和遵循的價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價值理念,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非法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另外憲法也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與自由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會結社遊行s威的自由,因而我們可以從法律條文中看出憲法在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與遵循的價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規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進行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關係時也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規定了公民的訴權與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憲法與行政法中關於財產法益的現實性問題

  (一)行政徵收財產的保護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規定在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中。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式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而行政法的行政強制中的基本原則中也明確了適當性原則即均衡原則,兼顧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託黨性原則,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則,選擇適當的方式,達到目的為限度,但是在現實案例中,行政徵收與強制執行中,在房屋徵收尚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強拆造成強拆事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但在現實中只存在強拆事件並沒有出現對房屋的保護。

  (二)行政徵收主體不合法

  我國法律規定進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任務即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是可以被房屋徵收部門委託的。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是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重要內容。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監督並對實施行政徵收單位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現實情況中,實施房屋徵收的單位多是以具有盈利為目的的房地產公司,而且並未取得房屋徵收部門的授權,即實施房屋徵收的單位並不具備法律資格,同時房地產公司在行政強拆的過程中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並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大多是以民事責任進行賠款。另外,行政徵收部門在實施行政徵收的過程中並未發揮有效的監督與審查作用。

  (三)行政徵收補償方案的無效性

  行政法規定在進行行政徵收之前,徵求公眾的意見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但現實房屋徵收補償條款並未達到被徵收人的一致同意或大多數人的同意,而且在並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行政徵收實施單位即房地產公司會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強拆,嚴重危及當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行政侵權行為時有發生

  在行政徵收實施單位在未取得行政徵收授權的情況下以及公眾與政府在行政徵收補償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非法對行政徵收財產進行強制拆遷,多數情況下危機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