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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接待的常規禮儀有哪些

外事接待的常規禮儀有哪些

  外事接待的常規禮儀介紹

  所謂禮賓規格,具體是指外事人員在對外交往中禮待外方人士的一系列的具體規定,也就是在外事接待的具體過程中所必須遵守的、已被先期正式規定的具體要求或衡量優劣的具體標準。 對於禮賓規格,外事人員主要應當對掌握原則熟悉特徵來賓分類常規內容等四個具體方面要加以把握。

  掌握原則

  一般而言,禮賓規格的確定與操作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四點:

  服從外交

  服從外交原則的具體含義,主要是指我國外事接待中禮賓規格的具體安排要服從我國外交工作的需要,禮賓規格的操作必須為我國的外交工作服務。

  身份對等

  所謂身份平等,具體是指在確定接待外方人士的禮賓規格時,應與外方人士的具體身份相稱,同時還應參照外方在接待我方身份相仿者時所採用的具體的禮賓規格。也就是要求我方所給予來訪的外方人士的禮遇應當恰到好處,以免我方人士在出訪對方時可能會受到的任何形式的怠慢。

  一律平等

  在確定和操作用以接待來自多方的境外人士的禮賓規格時,一定要不論其國家大小,不分強弱,不看貧富,不講親疏,嚴格地、無條件地平等相待,注意搞好有關各方的平衡。

  有所區別

  接待來自與我方存在習俗差異及其他差異的外方人士的禮賓規格時,必須充分考慮雙方的.這些差異,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能千篇一律。

  熟悉特徵

  禮賓性

  禮賓規格是專門用以接待來賓的,在外事接待中,它則專門用以接待外籍來賓。由此可見,它不僅是一種禮儀,而且還是專門用來接待來賓尤其是外籍來賓的禮儀。因此,禮賓性是禮賓規格的主要特徵之一。

  規範性

  禮賓規格的規範性非常強。它對於我方人員在外事接待中具體應當如何做為,都規定得一清二楚。因此,可以稱其為“禮賓規範”。

  穩定性

  相對而言,禮賓規格往往比較穩定,是輕易不會變更的。正因為其具有輕易不變的“鋼性”而不是動輒改變的“彈性”,禮賓規格才有規矩可言,才不至於被禮賓物件所誤解。

  差異性

  具體確定和操作外事接待中的禮賓規格時,在基本要求不變的大前提之下,其具體做法經常因人而異。也就是說,在接待不同的外方人士時,往往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或要求,此即所謂禮賓規格的差異性。

  簡約性

  從總體上看,我國用以外事接待的禮賓規格同樣也在不斷簡化。與過去相比,簡約性這一特徵在我國往往表現得十分明顯。

  來賓分類

  VIP

  它的含義為“非常重要的客人”,在外事接待中往往稱其為“要人”。

  VIP一般包括正式來訪的下列人士:各國政府的重要負責人,如中央政府副部長以上官員,地方政府副省長以上官員等。

  IP

  它的含義為“重要客人”。

  在外事接待中,SP具體指的是身體狀況特殊者,如老、幼、病、殘、孕;作用發揮特殊者,如上述三類客人的助手、秘書以及其身邊工作人員;風格習慣特殊者,如少數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

  CP

  它的含義為“普通客人”。

  在外事接待中,此類“普通客人”一般是前來我方進行正式訪問或非正式訪問的、除以上介紹的前四類客人之外的其他所有的外方人士。

  禮賓次序

  在禮賓次序操作的具體過程中,有一些相關的注意事項必須為有關的外事人員高度重視,對以下四點尤須多加註意:

  細緻周到

  在具體擬定或執行禮賓次序時,有關人員一定要力求細緻入微,面面俱到。

  認真執行

  任何一位外事人員,不論其具體行政職務高低,在執行禮賓次序時,都必須不講個人好惡,不談個人見解,不憑個人興趣,認真地令行禁止,上傳下達,一切照章辦事。

  提前通報

  不管我方在多邊外事接待中具體確定採取何種禮賓次序,通常都應當提前向有關各方進行通報。

  輕易不變

  在具體的外事接待過程中,用以接待多方外賓的禮賓次序一旦確定,尤其是在其已被通報給有關各方以後,通常就不宜對其再作重大變更,否則就會降低其穩定性與權威性,或者令外方人士感到我方不守規矩。

  接待計劃

  在外事接待中,有關人員要想將自己的具體工作做得好上加好,不僅需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與較強的業務能力,而且還需要制定必要的、規範的接待計劃,以便使接待工作的各個具體環節有規可循。

  總體要求

  要求周詳具體

  所謂周詳,就是要求在制定接待計劃時,一定要做到周到、詳細,將可能遇到的情況,需要處理的問題等方方面面都考慮到、照顧到。所謂具體就是要求我方所制定的接待計劃要力戒大而無當,一絲不苟。

  要求規模適度

  在安排接待活動的具體內容時,我方不應該因外事接待活動而搞傾城而出的“人海戰術”,要量力而行。

  要求節儉務實

  要充分考慮到我國國情與本單位的經濟實力,並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在接待經費的具體預算上要堅持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發揚勤儉持家、艱苦奮鬥的精神,努力節約每一分錢。

  要求上級批准

  鑑於外事工作極端重要,接待計劃的具體操作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因此在計劃制定後,即應報請上級有關部門或主管領導批准。凡屬正式的外事接待計劃,都必須向上級報告。在其未經上級正式批准之前,亦不得擅自執行。

  要求先期制定

  接待工作可以區域性調整、補充,可以使之更加符合實際,更加合理,但此舉並不意味著接待計劃可在具體的接待工作開始之後才整體出臺,或者出臺時間越晚越好。

  要求靈活機動

  應當面面俱到、細緻入微,但亦應事先為具體操作留下適度的空間,以便使有關人員屆時可以沉著應對,靈活處理。總而言之,我方所制定的接待計劃應當詳盡而不繁瑣,細緻而不呆板,面面俱到而又留有餘地。

  要求督促總結

  凡正式的外事接待計劃,不僅在其制定之時必須認真細緻,規規矩矩,而且還須採取必要步驟或具體措施,管理督導計劃的執行,以確保計劃的落實。除此之外,在其執行完畢後,還應由專人負責收集材料,聽取反映,以便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使今後所制定的接待計劃更加完備。

  要求以我為主

  在制定接待計劃的整個過程中,一切大政方針,均應由我方做主,這是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之一。如有必要,我方可就有關細節與對方進行溝通,並聽取外方的建議或要求,但是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一定要由我方定奪。

  要求通報對方

  用以接待外賓的正式計劃制定之後,我方應儘快向被接待物件通報需要對方瞭解、認同或者進行合作的內容。對與外方密切相關的具體日程安排,則更應當令對方一清二楚。若是對方對以上種種內容一無所知,不僅難以在接待過程中取得對方的理解與配合;而且也是對對方某種程度上的不信任、不尊重。

  接待內容

  在外事接待計劃中,所謂接待內容通常是指接待計劃所應包括在內的基本專案。在一般情況下,接待內容主要應當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接待形式

  所謂接待形式,以正式與否來區分,有正式接待與非正式接待;以接待方來區分,有官方接待與非官方接待;以規範與否來區分,有常規接待與非常規接待;以我方接待單位的多寡來區分,則有單方接待與多方接待。以來賓在我方停留過程來區分,有全程接待與非全程接待。

  在確定接待形式時,一定要從簡務實,量力而行,並且要合乎慣例。

  接待日程

  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將接待過程中的全部重要活動一律包括在外事接待的日程之內。對於其中較為主要的迎送活動、正式會見、業務談判、簽字儀式、會晤記者、參觀企業、遊覽景點、觀看演出以及出席宴請等等,均不得缺少。

  經費預算

  在制定具體的外事接待計劃時,必須對所需的經費開支作出總的預算,並正式報請有關領導批准執行。有關外事接待費用的預算一旦獲批,通常不宜再進行追加。

  安保宣傳

  在安排外事接待活動之前,應向有關的公安、國家安全部門正式報告,以取得其指導與協作,為外事接待工作保駕護航。對於具體接待環節的安排,更應不忘安全至上,確保有關各方人員的人身安全,並堅決維護我國的國家安全。

  所謂宣傳,主要是指有關外事接待活動的新聞報道。在這一問題上,必須兼顧我方條件、外方特點、禮賓規範以及具體的新聞價值。一般而論,重要外事接待活動的新聞報道計劃應向外事外宣部門報批。必要時,可通知新聞單位到場。報道稿可由接待方提供,亦可由接待方負責審定。

  人員分工

  接待工作的成功,首先有賴於接待人員的出色表現。因此在安排接待活動時,一定要重視有關人員的協調與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