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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授權委託書

訴訟授權委託書五篇

  被委託人在行使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委託書在處理事務上的使用越來越廣泛,那要怎麼寫好委託書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訴訟授權委託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訴訟授權委託書 篇1

  委託人(本案被告人):***

  性別:*

  生日:****年*月**日生

  家庭住址:家住**省**縣***街***號

  公民身份證號碼:*******************

  電話:***********

  受委託人:***

  性別:男

  生日:****年**月**日生

  工作單位:*************

  職務:***

  住址:***省***市***路**號**大廈11樓

  電話:13*********、

  現委託受委託人在***與被告人***在******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全權代理(包括本案應訴、庭審、增加和放棄本案訴訟請求)

  委託人:(簽名)

  ****年*月*日

  受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

訴訟授權委託書 篇2

  委託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受委託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聯絡電話:

  住 址:

  現委託________在我與_____________ 糾紛中,代為參與調解,並簽署調解筆錄和調解協議書等事宜。

  委託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託書僅供公民當事人委託參與人民調解程式的委託代理人專用。

訴訟授權委託書 篇3

  委託人: 性別: 年齡: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姓名: 職務:

  工作單位: 電話:

  受委託人: 姓名: 職務:

  工作單位: 電話:

  我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作為我的_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代理許可權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代理許可權為:

  委託人:(簽名)

  年 月 日

訴訟授權委託書 篇4

  委託人:姓名: ,電話: ,地址:

  受託人:姓名: ,電話: ,地址:

  受託人:姓名: ,電話: ,地址:

  現委託上列受委託人在我方與 離婚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

  代為提交訴狀、申請保全、迴避;參加全部庭審包括陳述案情、庭審調查、庭審辯論;代為理退訴訟或保全費用;

  特別授權:

  簽收一般法律文書;簽收裁判文書;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進行和接受調解、和解;代為撤訴;提出反訴;提起上訴;代為申請強制執行,領取接收財物和款項。

委託人:

年 月 日

訴訟授權委託書 篇5

  委託方:

  地址:

  電話:

  受委託人:

  工作單位:

  職務:

  地址:

  電話:

  委託事項:

  委託方因與離婚糾紛一案,現根據法律規定,委託為委託方的代理人。代理期限為雙方簽訂授權委託書之日起至執行結束。

  委託許可權:

  全權代理(包括提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出或接受調解,代表委託人在調解協議、和解協議上簽字,代為簽署相關法律檔案,代領款項等。)

  委託方:

  xx年xx月xx日

  第一部分——委託人、受委託人基本資訊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現住址。如果委託人是法人的,則應寫明法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況。

  第二部分——委託事項

  委託的事項一定要寫得明確、具體。應當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託的事項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民事行為。如果是應當由本人自己完成的行為,如具有人身性質的遺囑、收養子女、婚姻登記等法律行為不能由律師代理。

  第三部分——委託許可權

  婚案件授權委託書中的委託許可權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有效的依據,因此這部分內容一定要寫明確。

  (1)在民事代理中,委託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範圍有三種情況:

  a、一次委託,即代理人只能就受託的某一項事務辦理民事法律行為;

  b、特別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反覆辦理同一類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c、總委託,即代理人受託在一定時期內辦理有關某類事務或某一種標的物多種民事法律行為。

  (2)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委託代理權分為兩種:

  a、一般委託,即委託代理人只能代當事人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提出證據、進行辯論、申請財產保全等。

  b、特別委託,即委託代理人受託進行某些重大訴訟行為,如有權代理當事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上訴或反訴;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等。

  理應注意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針對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質,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時授予的代理許可權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通常為一般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