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條例>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3篇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3篇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本校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師生安全,使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搞好安全管理,是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的首要條件。對學校的穩定與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三條 人人參與安全管理,人人承擔安全責任。

  第四條 班級教育是安全工作的重要載體,必須以班級為基礎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教師要以安全工作為第一工作任務,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條例,不得有與之精神相違背的言行,不得做條例明令禁止的事情,違者將依據安全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六條 安全工作管理實行能級管理、層層負責,以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形式明確各自職責。

  第二章 安全職責範圍

  第七條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劃分為課堂安全工作、德育安全工作、實驗室安全工作、體育活動安全工作、班級管理安全工作、演出安全工作和辦公室安全工作七部分。其中實驗室安全工作和體育活動安全工作從屬於教學安全工作;班級管理、活動及演出、生活管理等安全工作從屬於教學和德育兩大部分安全工作。

  第八條 教學安全工作範圍包括:室內教學活動安全、室外教學活動安全、實驗室教學活動安全、體育活動安全和辦公區活動安全等五大方面。

  第九條 德育安全工作包括:生活管理、班級管理、活動演出等方面。

  第十條 辦公區安全工作範圍包括:教師辦公室、年級活動室、行政辦公室、課外活動輔導室、其它教育教學用房。其安全工作由各室組長(牽頭人)負責。

  第三章 教學安全

  第十一條 在教學活動區,任何教師都有責任監督並及時制止任何學生不安全行為,排除因行為而造成的安全隱患。對於視若不見、漠不關心的態度和行為,將視其後果的嚴重性而給予嚴厲處罰。

  第十二條 必須保證教學區安全出口隨時暢通,無任何堵塞。

  第十三條 必須定期檢查滅火器具的實效性、壓力錶、保質期和數量,確保證質量。

  第十四條 必須定期檢查教學區各電路開關、電燈、電扇、飲水機、廣播等有無堵塞、鬆動、失靈、漏電、冒煙或明火跡象。若檢查發現上述現象,必須立即報告學校後勤部馬上解決。

  第十五條 必須不定期檢查學生或教師是否帶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進入教學區,實驗室的化學藥品存放是否符合實驗室安全細則,堅決杜絕任何實驗用化學藥品流出實驗室。

  第十六條 教學安全負責人負有對教師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強調、監督、檢查、考核的責任,並和下屬教師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第十七條 不定期檢查各教學用具的安全性,防止因脫落、折損、磨尖等而給學生造成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定期檢查教學區衛生間的清潔衛生,避免因堵塞積水、汙物等造成的溼滑而給學生帶來不安全因素。

  第四章 德育安全

  第十九條 在德育活動範圍內任何(生活)教師都有責任監督並及時制止任何學生的不安全行為,排除因行為而造成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必須保證學生宿舍、學生食堂安全出口隨時暢通,無任何堵塞。不得在宿舍通道堆放雜物,或拉繩晾竿。

  第二十一條 定期檢查滅火器具的實效性、壓力錶、保質期和數量,確保質量。

  第二十二條 必須定期檢查生活區各電路開關、電燈、空調、飲水機、廣播、磁卡電話有無堵塞、鬆動、失靈、漏電、冒煙或明火跡象,若有發現,必須立即通知學校後勤部派專人維修,禁止擅自修理。

  第二十三條 不定期檢查學生澡堂、盥洗室和衛生間各項裝置的安全效能。檢查澡堂衣櫃、宿舍衣櫥是否牢固,有無傾斜、鬆動。檢查地面有無經常性積水,有無香皂、洗髮露等致滑物品散落地面。檢查通風口是否完好暢通。檢查澡堂內有無漏電現象。

  第二十四條 不定期檢查室內床鋪、開關、牆角、地板、衣櫥、門縫有無蟲蛀、黃蜂等、昆蟲等情況,一有發現當即通知學校有關部門進行滅殺處理,避免造成因蟲蛀而發生危險或傷人事件。

  第二十五條 校園內禁止吸菸。若有家長在學生公寓吸菸,生活教師應當即制止,以免產生火災隱患。

  第二十六條 必須不定期檢查宿舍護窗、欄杆的安全牢固性,禁止學生在陽臺上逗留、攀越,堅決禁止學生翻越天橋欄杆。

  第二十七條 班主任、副班主任和生活教師共同協作,做好學生食堂安全工作。每天學生用餐前,提前做好充分準備,考慮要細緻周到,避免學生燙傷、摔傷、撞傷和打架鬥毆等傷害事故發生。

  第五章 實驗室安全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操作人員必須在每堂課前檢查儀器裝置、玻璃器皿、實驗藥品等的安全效能。檢查裝置是否破損、斷裂、鬆動、漏電,檢查盛放藥品的器皿是否缺口、龜裂,是否有汙染。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實驗室安全操作規程,按科學步驟實施操作過程。嚴禁違反科學順序隨意操作具有危險性的實驗。

  第三十條 應建立和完善實驗室檢查制度,防止裝置、器皿和化學藥品的流失,以致產生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經常性檢查滅火器具的實效性、壓力錶、保質期和數量,檢查消防噴水龍頭是否完好通暢。

  第三十二條 不定期檢查實驗平臺、水管、水池是否破損、堵塞,照明電燈是否明亮,有無損壞、鬆動、漏電。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操作人員應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措施,確保能夠順利實施。

  第六章 班級安全

  第三十四條 班主任、副班主任教師應積極主動配合好各安全負責人的工作,監管好學生在學習、生活各方面達到安全、健康。

  第三十五條 所有教師都有責任監督並及時制止任何學生的不安全行為。

  第三十六條 班主任應規範小學生的日常行為,逐步養成良好習慣,經常性進行安全教育,培養提高安全意識。

  第三十七條 應經常性檢查教室內的桌椅有無破損、釘刺,地面有無脫落的螺絲釘、圖釘或其他尖銳物品。

  第三十八條 應經常性仔細觀察教室內吊扇有無鬆動、不正常搖晃、斷裂、失靈、難於控制等危險跡象,一旦發現,應立即停止使用吊扇,並報告教學安全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 經常性檢查飲水機有無漏電、傾斜,開關有無失靈等現象。低段學生可以少用或不用熱水源,以免燙傷。高段學生應加強管理,規範行為,避免因擁擠、打鬧而造成意外傷害。

  第四十條 禁止學生在教室、走廊、樓梯、衛生間、宿舍等場合進行追逐遊戲,教育學生在使用完鉛筆、鋼筆、小刀、三角尺、圓規、毛筆、學具等具有尖銳性學習用具之後,應及時放好,禁止利用學習用具進行打鬧嬉戲。

  第四十一條 禁止學生攀爬任何牆壁、欄杆、護窗、吊繩、樹木或其它規定的建築物。

  第四十二條 應不定期檢查學生活動區域的電路開關有無堵塞、鬆動、失靈、漏電、冒煙或明火跡象。嚴禁老師或學生擅自修理。

  第四十三條 應根據本班實際情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給學生講解應急措施和路線。

  第七章 體育安全

  第四十四條 應建立體育課堂、課外活動、特長活動、運動訓練等的教學常規,並嚴格執行,讓學生形成良好習慣。

  第四十五條 體育課上學生不得佩帶鑰匙、項鍊、小刀、鉛筆等硬性物品;不得穿皮鞋、拖鞋、涼鞋進入體育課堂。著裝應適合於體育活動,不必戴紅領巾進行體育運動。

  第四十六條 應經常性檢查體育器材、場地、裝置的安全效能,確保能達到活動安全的要求。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固定器材與裝置,應掛牌明示,停止使用。同時上報教學安全負責人,並和學校後勤部聯絡派專人維修。

  第四十七條 嚴格實行課堂請假制度,請病假須出示校醫室及以上醫院證明,請事假須出示班主任證明。見習學生須到場見習,因病回宿舍須由生活老師照管。任何人不得隨意離開課堂,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四十八條 應建立體育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措施,保證執行。

  第八章 演出安全

  第四十九條 演出前應仔細檢查演出場地的地面是否牢固、平整、清潔,有無散落的圖釘、大頭針、別針、鐵釘或其他尖銳物品;演員座位是否有無斷裂、硬物突起或其它容易致傷的情況。

  第五十條 外出展演應提前瞭解周圍環境,排除安全隱患。提前設計好活動路線,主動詢問交通工具準備情況。

  第五十一條 十人以上外出展演至少應派兩名及以上工作人員跟隨,並且須多次清點人數,保障安全。

  第五十二條 不定期檢查化妝品的有效性和保質期。對於變質或對皮膚產生強烈刺激的化妝品應禁止使用;注意檢查演出服裝、道具保管室的通風情況,發生黴變應立即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應制訂演出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給學生講解應急措施和路線。

  第九章 辦公區安全

  第五十四條 應經常性檢查辦公室的各種電路開關、儀器裝置的安全效能、保障辦公區安全用電。

  第五十五條 嚴格遵守辦公室各項規章制度,嚴禁違章進行危險性操作,嚴禁使用電爐等容易引發安全事故的電器。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項安全細則的制訂須以《安全工作條例》為準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二O五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2

  為進一步落實中央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精神和執行《山東省中小學安全工作暫行規定(試行)》(20xx年1月12日公佈),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條例》(政字(94)第4號),加強我校的安全工作,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實現建立平安校園的總體目標,根據我校總體改革和發展的實際,制訂本條例。

  一、領導和管理

  1、學校的安全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各行政處室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教室、實驗室等場所的使用者、管理者為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全面負責,黨總支副書記、各副校長任副組長,各處室部門的負責人為組員,負責全校安全工作、綜合治理與創安工作的領導工作。行政副校長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總務處作為學校安全綜合治理與創安工作的管理部門,設安全檔案員。

  3、領導小組下設兩個安全工作小組:設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長為組長的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組,負責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意識、社會治安、實驗實習、體育衛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電等安全教育工作;設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長為組長的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小組,負責校園周邊環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種教學裝置安全、消防生活設施安全及校園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按年度由校長分別與學校教育教學、學生管理、體育衛生、後勤基建、督導保衛等各履行管理職能的部門簽訂“橫到邊”的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再由各部門根據分管工作職能的特點與管理工作人員簽訂“縱到底”的責任書。

  各級責任人員,對其主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盡職盡責,履行責任書中確定的各項義務,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辦事,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

  5、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檢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項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必須納入學校和部門工作的計劃、總結和考核之中,要以書面形式體現。每學期由行政副校長和總務處代表學校對各口進行不少於2次的大型檢查,總務處每月進行小型檢查,並對檢查的情況納入各部門各相關人員的考核中。凡出現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況給予處罰。

  二、安全教育

  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思想,透過學習安全知識和進行安全技能訓練,提高師生員工防範事故的能力和學生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能力。

  7、安全教育的目標: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安全法規;熟悉在學校、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具有一定防範事故的能力;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訓練,掌握在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懂得運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教職員工安全教育的目標是: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國家頒發的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程、規定;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審批程式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方法,具備分辨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掌握各類安全知識和緊急狀態下的自救自護的方法;掌握識別學生心理疾病和正常處置辦法;認真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職責,學會運用法律保障學生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8、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安全意識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會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識教育、飲食食品衛生及傳染病預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災害安全教育、預防觸電、溺水和煤氣中毒教育、校內活動安全知識教育、校外活動安全教育、生活中各類安全教育等。

  9、安全教育的實施: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長為組長的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組,負責對全體師生進行安全意識、社會治安、實驗實習、體育衛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電等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活動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動,每學期舉辦集中教育不少於一次,舉行消防知識“兩個能力”的集中演練不少於一次。

  三、安全管理

  10、校舍設施的安全管理

  校舍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由總務處負責。要加強對樓房、校舍、圍牆、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固定設施的監控,定期組織進行勘驗鑑定,發現問題,立即排除。在問題未及得到解決之前應封閉使用。學校無力解決的,應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11、校園治安秩序管理

  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由保衛科(設在總務處)負責,負責對學校治安保衛工作的組織,檢查和考核。配學校門衛2—4人,學校警衛人員1—2人,實行崗位責任制管理,定崗、定職、定責,職責公佈上牆。校門衛和警衛人員是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崗位,是學校安全的“第一大門”。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堅守工作崗位,熟悉本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對可能危及校園安全的苗頭和現象要及時彙報學校,對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的人員和車輛要及時清理和疏導,對滋擾校園安全和危及師生安全的現象要積極阻止和排查,必要時及時與駐地派出所聯絡,配合公安部門予以打擊,確保校園秩序的穩定。

  12、學生安全管理

  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由學管處和各班班主任負責,督導室要加強對學生安全工作的訓導。對學校和班級組織的社會實踐、公益勞動、外出參觀、軍訓、春遊和承接參加的社會活動等大型活動的管理,必須提前至少三天報教育局批准後,排查不安全因素,有相應的預防措施。活動開始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並由學校領導和教師帶隊。(對住校生、實習生與家長簽訂安全教育責任書,加強學校家庭聯絡)

  在學生參加實驗實習、勤工儉學、體育軍訓等教學的活動中,課任教師要教育學生嚴格按照實驗、生產、訓練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不能確保安全的實驗實習、訓練、應禁止學生參加。活動中出現不安全的因素,課任教師要及時處理,確保的學生與人身安全。

  13、晚間安全管理

  晚間校園安全管理由保衛科負責組織。晚間校園安全管理是學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之一,應採取積極的效的“三防”和管理措施予以加強。學管處負責晚自習的值班幹部、教工和宿舍的管理員,要進一步加強安全保衛意識和工作主動性,認真履行晚自習值班工作職責,嚴格執行“靜校制度”。涉外中心和教務處要加強對夜教教師的教育、管理、監督、檢查,嚴肅課堂內外紀律,協調統一晚自習、夜教作息時間,使值班工作情況與工作報酬待遇掛鉤,進一步規範晚自習、夜教秩序。

  實施“靜校制度”以後,校內外師生、學員及一切外來人員均不得進出校門(特殊情況除外),校門衛要嚴格把門,並做好巡視檢查、聯絡登記工作;宿舍管理員按作息時間檢查、頓促住校生上課和休息,按時清點人數,嚴防非住住校生留宿和住校生未請假而外宿的現象發生。

  14、休息日和節假日安全管理

  要進一步加強休息日和節假日安全管理工作,繼續做好節假日值班、護校的'佈置安排、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工作人員責任心,完成好交接班手續,明確安全保衛責任。實行節假日“清校制度”,值班護校時間和清校時間相結合。清校以後的安全保衛任務由值班門衛負責,進一步加大“三防”措施。

  15、加強對學校食堂食品衛生的管理。

  總務處要加大對學生食堂監督檢查力度,堅持採購索證制度、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每天監督檢查制度,在保證質量良好飯菜供應的基礎上,嚴防食物中毒、投毒、傳染疾病的發生,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衛生管理規定》。學管處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引導學生在校內就餐,教育限制學生外出在流動餐點購買食物,防止學生人身財物、交通安全、飲食衛生等事件發生。

  要組織好每年一次的學生查體工作,及時發現學生群體中可能存在影響學習、工作的身體疾患,傳染病原體以及不能從事劇烈運動、高空作業等身體不適應者,指導學生展開早期防治,禁止他們參加不適應的群眾活動、體育競賽、劇烈運動等。

  16、校產安全管理

  校產安全管理工作落實“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學校各實驗室、教室、辦公室、宿舍、出租房屋等都應落實校產校具安全管理責任、誰使用、誰管理。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及時反映,定期檢查維護,其責任人應承擔安全保衛責任。

  總務處負責校產、校具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有追究責任人責任的職責,責任人對所管公物的損壞、丟失、挪用等情況負有賠償、追償的職責。總務處、學管處等部門在教室、宿舍等重點易損易耗場所分配使用之前,要辦理清點、交接手續,明確管理責任。要加強鑰匙管理的力度。今後採取各班分別管理、班主任負責的管理辦法,總務處留存備用鑰匙,以備急需和檢查之用,啟動備用鑰匙時,應辦理借用手續,做好使用記錄。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校產校具損壞、丟失,實行直接責任人賠償制度,直接責任人不能落實的非自然損壞,應由上一級管理責任人負責賠償。

  17、財務安全管理

  財務安全管理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點,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財務室負責。財務工作人員要進一步加強“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意識,在日常財務結算、交存款項、記帳、稽核和牽制等工作環節中,要嚴格執行學校財務管理的各項規定。繼續做好對現金的管理,履行相關手續。其它部門要為財務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確保學校財務安全執行。

  18、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教務處負責對微機室、電教中心、電工電子、演播室等消防重點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認真執行管理規章制度,定期檢查用電安全情況及裝置使用狀況,做好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防範工作。

  學管處要對學生交通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督促各班班主任經常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常識的教育。對學校組織的各種外出活動,更要加強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9、實行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學校發生火災、食物中毒、交通整事故、溺水、校舍安全等重大事故,造成師生死亡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時,相應責任人要第一時間向學校報告,並及時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對瞞報、漏報、遲報事故的責任人將嚴肅查處。

  四、安全管理獎懲

  20、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決”制度和學校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在本學年內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部門,一律取消當年評優樹先資格,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因翫忽職守而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學校各處室部門應按本條例要求,落實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學校安全工作條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學校及其周邊環境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含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學校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設定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至少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責任部門)市、區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市、區各級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環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章 校園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和校長責任)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安全保衛人員)學校應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專職安全保衛人員享受公安人員待遇。

  高等學校設保衛處,建立校衛隊,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處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中等學校設保衛科,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科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小學校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並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第十條(校園治安)學校實行門 衛制度。學校保衛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並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內打架鬥毆、尋釁鬧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帶進學校。

  第十一條(學校設施安全)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裝置設施、用具、

  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衛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飲食衛生安全)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並經法定檢驗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並採取相應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隱患,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四條(勞動、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市政府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六條(治安、消防部門責任)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學校周邊違法犯罪活動。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加強巡邏,維護秩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學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發生。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學校列為重點消防單位,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格防範和杜絕火情。

  第十七條(交通部門責任)公安交管部門必須在學校門口或附近路口設定學校標誌、禁停標誌、交通指揮燈、人行斑馬線和機動車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標誌,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文化部門責任)學校周邊二百米半徑範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廳、電子遊戲場所、桌球、網咖,以及學生不宜進入的其他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上述範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進行清理,限期停業或搬遷。 工商、城管部門必須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賣進行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環保部門責任)學校紅線外五百米以內,不得建有嚴重排汙、排廢氣、排粉塵或噪音超過五十米六十分貝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範圍內造成汙染的企業限期整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條(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責任)學校所在的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衛生管理和環保等項工作。

  第四章 學校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校檢查)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一)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裝置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車輛;

  (二) 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三)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路;

  (四)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學校在對上列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管轄範圍,定期對學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

  限期學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發現學校和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或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

  第二十三條(學校責任)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實行嚴格過錯責任原則,因學校管理不當和過錯造成學生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並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用具、活動場所和生活服務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的;

  (二)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路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法定衛生標準的;

  (四)學校知道學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異體質,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範的;

  (五)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教職員工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的;

  (七)教職員工未履行工作職責或擅離工作崗位的;

  (八)事故發生後,學校未及時採取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九)學校或教職工違法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由學校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