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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文化手抄報資料:榷酒

關於中國傳統文化手抄報資料:榷酒

  在學校,手抄報是第二課堂的一種很好的活動形式,具有相當強的可塑性和自由性。手抄報也是一種群眾性的宣傳工具,它就相當於縮小的黑板報。小編帶來的中國傳統文化手抄報資料:榷酒。

  (1)完全專賣

  這種榷酒形式,是由官府負責全部過程,諸如造麴,釀酒,酒的運輸,銷售。由於獨此一家,別無分店,酒價可以定得很高,故往往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收入全歸官府。

  (2)間接專賣

  間接專賣的形式很多,官府只承擔酒業的某一環節,其餘環節則由民間負責。如官府只壟斷酒麴的生產,實行酒麴的專賣,從中獲取高額利潤。

  在南宋時實行過,叫"隔槽法",官府只提供場所,釀具,酒麴,酒戶自備釀酒原料,向官府交納一定的費用,釀酒數量不限,銷售自負。

  (3)商人專賣

  官府不生產,不收購,不運銷,而由特許的商人或酒戶在交納一定的款項並接受管理的條件下自釀自銷或經理購銷事宜,非特許的商人則不允許從事酒業的經營。

  西漢前中期釀酒業是很發達的。但並沒有實行酒的專賣,西漢武帝時期第一次實行酒的專賣酒業政策的變化,是漢武帝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財經政策的一部分。漢武帝在位的五十多年中,針對當時商人把持鹽業,鐵業,投機倒把,大發橫財,但卻"不佐國家之急"的不義之舉,首先下令把鹽業,鐵業收歸國家專營,這些措施為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也為實行榷酒準備了重要的前提條件。既然鹽和鐵可以實行國家專賣,酒這種商品,到了一定的程度,提到專賣的議事日程也是遲早的事了。因為酒確實是一種可以為國家斂聚巨大財富的特殊商品。

  促使實行榷酒政策的直接原因可能還是國家財政的日益捉襟見襯。在漢武帝末期,由於國家連年邊關戰爭,耗資巨大,國家財政入不敷出。"酒這種幾乎象鹽,鐵那樣普遍的.物品,由於生產方法相對比較簡單,生產週期比較短,投資少,原材料來源豐富,產區分佈廣泛,酒的銷路極廣,社會需求量極大,贏利豐厚,其斂財聚寶的經濟價值終於第一次被體現出來了。據史料記載,天漢三年(前98年)春二月,"初榷酒酤"(《漢書·武帝本紀》)。

  榷酒的首創,在中國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國財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大事。這是因為:

  (1)榷酒為國家擴大了財政收入的來源,為當時頻繁的邊關戰爭,浩繁的宮廷開支和鎮壓農民起義提供了財政來源。且這比直接向人民徵稅要高明,更合情理。因為酒是極為普及的物品,但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實行專賣,提高銷售價格,表面上看,飲酒的人未受到損害。但酒的價格中實際上包含了飲酒人向國家交納的費用。這對於不飲酒的人來說,則間接地減輕了負擔,儘管這也是一般人所體察不到的。

  (2)從經濟上加強了中央集權,使一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轉移到國家手中。因為當時有資格開設大型酒坊和酒店的人都是大商人和大地主。財富過多地集中在他們手中,對國家並沒有什麼好處。實行榷酒,在經濟上剝奪了這些人的特權。這對於調劑貧富差距,無疑是有一定的進步意義的。(3)實行榷酒,由國家宏觀上加強對釀酒的管理,國家可以根據當時糧食的豐歉來決定釀酒與否或釀酒的規模,由於在榷酒期間不允許私人釀酒,賣酒,故比較容易控制酒的生產和銷售,從而達到節約糧食的目的。

  酒的專賣,在唐代後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後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

  在歷史上,北宋和南宋兩代酒的專賣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專賣有多種形式.據史料記載,大體上有二種,此外還有承包制形式。

  出處

  唐元稹 《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中書門下奏:據 楊於陵 等議狀,請天下兩稅、榷酒[1]、鹽利等,悉以布帛絲綿等物充稅,一切不徵見錢者。” 清 方苞《周官辨偽一》:“ 莽 立山澤、六筦、榷酒、鑄器,稅眾物以窮工商。”參見“ 榷酤 ”。

  來源

  榷酒,就是政府嚴格限制民間私釀自賣酒類,由政府獨專其利。它作為增加國庫收入的一項較為穩定的經濟政策,肇端於漢武帝天漢三年(前98)。古今中外,都把酒類的財政收入做為國家重要的穩定性財源。

  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漢武帝初榷酒酤,實行酒類專賣,其目的就是利用專賣的方法,為國家聚財。據《古今圖書整合·食貨典·酒部匯考一》記載,“天漢三年春二月,初榷酒酩……應韻曰:‘縣官自酩榷賣酒,小民不復得酩也。’

  由於實行國家的壟斷生產和銷售,酒價或者利潤可以定得較高,一方面可獲取高額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此來調節酒的生產和銷售。其內涵是極為豐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