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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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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

  為了保證公司進購的原輔料符合食品標準,保證公司利益,使公司的執行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而制定本規定:

  1、採購人員採購原料、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向供方索取其生產許可證的影印件(無需辦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除外)和與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明檔案並交於品質部做好記錄。對於不能提供合格證明檔案的,品質部通知化驗室,對要採購的原輔料根據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則採購,不合格則拒絕採購。

  2、品質部負責對供方生產許可證等資質進行驗證,並做好相應的驗證記錄和保管好相應的資質。驗證不合格或無生產許可證產品(無需辦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除外)禁止採購。

  3、品質部如實記錄所採購原輔料的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資訊並做好歸檔管理。

  4、對於審查發現虛假資訊的原輔料應立即停止採購。

  5、對於資質齊全的供方,生技部按計劃採購其提供的物資。

  6、物品採購進廠後,按《檢驗管理制度》中原輔料的檢驗規程進行檢驗,並由化驗室做好相應的檢驗記錄;品質部負責做好進貨查驗記錄。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2

  為加強學院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學院內銷售的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全院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學院內進行食品經營銷售的單位必須建立索證索票制度,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檔案,如: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檔案,留存備查並每年核對一次。

  第二條 學院內進行食品經營和銷售的單位在購進食品時,應當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和來源票據留存備查,以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籤稽核證書、報關單、註冊證。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五條 學院內進行食品經營和銷售的單位在購進食品時,應建立臺賬記錄進行管理,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3

  一、為了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該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包括: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要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放按照產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活潑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影印件。

  三、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1、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2、產品自量檢驗合格證明,認證認可標誌;

  3、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生產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4、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6、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標破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四、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五、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者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七、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工作,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

  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保證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應統一保管,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八、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傷行政管理部門。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4

  一、食品經營企業、超市、食品批發經營者除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銷貨臺帳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三、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其分銷點憑企業總部簽發的食品配送單(食品進貨憑證)銷售食品。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應當按照規定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四、食品進口商在進口食品時應當按照食品進、銷貨臺帳的樣式,向出口商索取有效的《食品進貨憑證》;在銷售進口食品時,應當如實填寫一式兩聯的食品進、銷貨臺帳,向購貨的食品經營者出具《食品進貨憑證》,自行留存《食品銷貨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五、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如實記錄購、銷食品的資訊並儲存至規定時限。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5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指定本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隻消費者經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豆製品、飲料和酒類食品。

  四、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料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此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儲存原件或者影印件。

  五、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六、1、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2、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

  3、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儲存期)和失效期。

  5、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顧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七、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和衛生標準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驚醒無害化處理。

  八、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金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格來源的食品,應當拒絕進貨,發現有虛假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6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豆製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

  三、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儲存原件或者影印件。

  四、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五、食品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六、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八、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7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所採購的原輔材料符合本公司生產工藝和衛生質量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衛生部《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凡是本公司購進原輔材料都必須遵守本制度,一律應當實地查驗。

  2、質檢部負責原輔材料、食品新增劑及包裝材料的檢驗和質量監督以及執行質量問題的處罰工作。原料倉主管負責記錄原輔料進貨臺賬。

  3、質檢部應及時收集原輔材料及食品新增劑的有效的執行標準。

  4、質檢部應按規定及時抽樣檢驗,認真填寫原輔料檢驗記錄,檢驗合格的原輔料,應通知原料倉庫入庫並及時填寫進貨臺賬;如有檢驗不合格的原輔料,應通知原料倉庫退貨;發現有假冒偽劣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5、檢驗員應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6、檢驗員應檢查所採購的原輔材料的三證(營業執照、產品生產許可證和檢驗報告),要求供貨方提供貨物來源的票證,並儲存原件或影印件。

  7、檢查原輔料包裝標識是否有品名、生產日期、執行標準、保質期、生產廠家、合格證等,具體請參考《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8、檢查所採購的原輔材料是否新鮮,無汙染,無病蟲害,無腐爛,無異味,無蟲蛀等變質現象。

  9、檢查盛裝原輔材料的包裝材料,是否完整無破損,是否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無毒無害。

  10、檢查原輔材料與新增劑是否分類存放,不得混裝,不得與有礙食品衛生的物品放在一起。

  11、檢查已入庫的原輔材料與新增劑有無掛牌明示,標識牌上的專案有無填寫完整。

  12、檢查原輔材料的使用是否做到先進貨先使用。

  13、未經檢驗合格的原輔材料不準投入生產使用。

  14、檢驗員檢查必須認真負責,嚴格把關,不準弄虛作假。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8

  一、目的

  為了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對公司進貨查驗記錄進行規範,確保所採購原物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內所有生產原物料的採購、進貨管理。

  三、職責

  1、採購負責合格供應商的評估、供應商檔案的建立、更新。

  2、倉庫負責採購進貨產品的數量、品種核對、記錄填寫;

  3、質量部負責供應檔案、《合格供應商名錄》的稽核,進貨產品票證的查驗、原物料的驗收。

  四、作業內容

  4.1所有公司採購的原物料均嚴格按照《採購及供應商控制程式》《採、購索證管理制度》選擇、建立供應檔案和合格供應商名錄,審驗供應商的經營資格(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產品官方檢驗報告等);

  4.2指定經培訓合格的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

  4.3大宗原物料、食品新增劑的採購應從《合格供應商名錄》的供應商中採購,並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或採購訂單;每批原物料來貨時,應由供應商提供送貨單(必須包括但不限於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數量、送貨日期等資訊)和出廠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檔案;

  4.4零星物料的採購應到從事流通經營單位(如超市、經銷商、定點批發市場等)採購,應當查驗並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影印件;留存蓋有供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送貨單或每筆購物憑證。

  4.5如含有畜禽肉類採購時,還應提供生產企業屠宰許可證明,經年審動物防疫合格證明,每批次來貨時應提供當批次產品檢驗驗疫合格證明原件;

  4.6原物料、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採購入庫前,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或批號、產品標準號、淨含量、保質期等資訊)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記錄於《原材料檢驗報告》和《入庫單》中。 《入庫單》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等。

  4.7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和進貨記錄,不得塗改、偽造,其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五、相關檔案

  《採購及供應商控制程式》、《採購索證管理制度》

  六、相關記錄

  《合格供應商名錄》、《原材料檢驗報告》、《入庫單》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9

  一、與初次交易的供貨者交易時,本店負責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索取、查驗以下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檔案,並影印留存,每年核對一次是否有效:

  (一)營業執照;

  (二)生產許可證;

  (三)衛生許可證;

  (四)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註冊證、專利、綠色或無公害食品的證明;

  (五)強制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如QS);

  (六)生豬定點機械化屠宰廠證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檔案。

  二、每次進貨時,接驗員要詳細檢驗食品外包裝是否符合國家《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規定,並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分別索取、查驗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影印留存:

  (一)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二)檢疫(檢驗)證明;

  (三)進貨票據;

  (四)農產品產地來源證明。對不能提供相關質量證明或包裝不規範、破包、透氣等的食品拒絕進貨。

  三、接驗員對所進商品的種類、規格、數量應與供貨方出具的發票及清單逐一核對。

  四、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綠色食品等稱號的優質食品,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只在初次交易時索取票證直接進入超市銷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證。

  五、食品經營者發現有毒有害、汙染、變質、不合格食品,要詳細造冊登記,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質檢驗檢疫、衛生行政等執法機關,並按照規定予以銷燬或者退回供貨商處理。商品質量管理員對進貨人員索取的票證進行檢查驗收並做好記錄,分管質量管理的負責人在食品入庫或上架前查驗記錄,並自行組織食品抽查。並對索證索票情況在食品安全資訊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

  六、食品批發商將加蓋公章的進貨票據直接裝訂成冊建立進貨臺賬,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本品種本批次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單和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查驗備案。將加蓋公章的銷貨票據裝訂成冊建立銷售臺賬。

  七、食品零售商將加蓋公章的進貨票據直接裝訂成冊建立進貨臺賬,非本市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本品種本批次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單和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查驗備案。

  八、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經營企業應留有企業總部提供的進貨查驗證明或配送單據備查。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0

  一、目的

  為加強對所採購原材料的進貨驗收,確保原材料能符合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二、範圍

  本廠內原材料進貨查驗適用本制度。

  三、內容

  (一)採購的原輔材料應當進行查驗,經驗證合格後方可入庫。

  (二)在進貨查驗原輔材料時,應查驗供貨方主體資格的合法有效證件、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及有關票據。

  (三)進貨查驗記錄包括以下內容: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對本企業自行檢驗食品原料的,要記錄檢驗結果集儲存檢驗記錄。其中,聯絡方式中應當註明供貨者聯絡電話和聯絡地址。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四)對原輔材料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主要內容包括:

  1、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是否標註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2、食品新增劑標籤是否標註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並在標籤上載明“食品新增劑”字樣。

  3、經感官鑑別是否存在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

  4、是否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質量情況。是否存在應當檢驗、檢疫而末檢驗、檢疫,是否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情況。

  5、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籤,是否有標註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已經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

  6、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檢驗檢疫的,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采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由供貨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方可採購進貨。

  (五)加強原輔材料的外觀質量檢查,對包裝不嚴、破損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變質的,不得入庫,並立即停止進貨和使用,進行返廠或無害化處理。

  (六)在進貨查驗時,發現產品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應拒絕驗收,發現有假冒偽劣時,應及時報告。

  (七)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1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市場(超市)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經營食品的市場(超市)和市場內的經營者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凡進入市場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查驗,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豆製品,飲料和酒類。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或季節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驗食品的種類。

  第四條 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儲存原件或者影印件。需要查驗和索取的具體票證,由《市場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做出規定。

  第五條 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第六條 市場(超市)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七條 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九條 市場開辦者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或委託食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第十條 市場開辦者要指導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管理,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2

  一、與初次交易的供貨者交易時,本店負責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索取、查驗以下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檔案,並影印留存,每年核對一次是否有效:

  (一)營業執照;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註冊證、專利、綠色或無公害食品的證明;

  (五)強制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如QS);

  (六)生豬定點機械化屠宰廠證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

  二、每次進貨時,接驗員要詳細檢查食品外包裝是否符合國家《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的規定,並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分別索取、查驗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影印留存;

  (一)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二)檢疫(檢驗)證明;

  (三)進貨票據。對不能提供相關質量證明或包裝不規範、破包、透氣等的食品拒絕進貨。

  三、檢驗員對所進商品的種類、規格、數量、數量應與供貨方出具的發票及清單逐一核對。

  四、隊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綠色食品等稱號的優質食品,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只在初次交易時索取票證直接進店銷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證。

  五、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進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向所屬經營者提供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六、食品經營者發現有毒有害、汙染、變質,不合格食品、要相信造冊登記,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質量檢驗檢疫、衛生行政等執法機關,並按照規定予以銷燬或者退回供貨商處理。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3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進入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都應當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審驗供貨方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索取相關票證。應當檢驗檢疫的,還應當向供貨方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影印件。

  第三條

  經營包裝食品的,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三)商標、效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及其標準方式;

  (四)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語。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農產品及其他食品,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七條

  規模較大的商場或市場,要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第八條

  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要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對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九條

  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_日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4

  一、採購部要對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登記、驗證,檢視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屬於生產許可證產品)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檔案。無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相應合格證明檔案的原輔材料一律不得采購。

  二、採購員、保管員分別對採購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許可證的編號及其有效期、採購產品生產日期、批號以及合格證明檔案的簽發時間等內容進行登記並建立臺賬。

  二、採購和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及時到當地質檢部門登記備案,不備案的不準使用。嚴格按規定使用量使用食品新增劑,並填寫使用記錄。

  三、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檔案的食品原料,要依法進行檢驗,記錄檢驗結果並儲存檢驗記錄,保證食品原料質量合格。

  四、杜絕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經檢驗達不到合格要求的原材料、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一律返回供貨商或廠家,並做好記錄。

  六、生產負責人和管理部有關人員要加強採購驗證情況的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強化監督和管理,確保原輔材料等符合要求,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進貨查驗記錄制度15

  為規範食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行為,保障師生餐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經培訓合格的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

  專(兼)職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

  二、採購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採購,並應當索取、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供貨方營業執照、供貨方食品經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影印件。

  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長期定點採購的,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

  三、從生產加工單位或生產基地直接採購時,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公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影印件;

  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四、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批次或長期採購時,應當查驗並留存加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等影印件;

  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五、從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少量或臨時採購時,應當確認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留存蓋有供貨方公章(或簽字)的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

  六、從農貿市場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

  從個體工商戶採購的,應當查驗並留存供應者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或影印件、購物憑證和每筆供應清單。

  七、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商場、超市、批發零售市場等)和農貿市場採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從屠宰企業直接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影印件和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八、採購乳製品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影印件。

  九、批次採購進口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十、採購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飲具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集中消毒企業蓋章(或簽字)的營業執照影印件、蓋章的批次出廠檢驗報告(或影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採購入庫前,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裝標識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建立採購記錄。

  採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單位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十二、按產品類別或供應商、進貨時間順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和進貨記錄,不得塗改、偽造,其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xx市XX學校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