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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教育培訓課件

職業健康教育培訓課件

  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是很重要的,這關乎到各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以下是職業健康教育培訓課件,一起去看看吧!

  1.職業危害是什麼?

  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

  2.職業禁忌是什麼?

  職業禁忌是指從業人員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危害損傷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3.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是什麼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4.誰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5.哪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6.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哪些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1)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2)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3)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4)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6)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7)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8)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9)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7.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1)生產佈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2)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3)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4)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8.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什麼工作?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9.簡述建設專案的“三同時”的內容。

  建設專案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

  10.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要進行何種評價?評價報告要送什麼單位備案?

  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檔案應當報送建設專案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1.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有什麼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12.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在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有什麼要求?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及時向從業人員公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佈,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經營單位在日常的職業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評價過程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

  13.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裝置,生產經營單位要提供什麼相關資料?

  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裝置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裝置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14.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說明書有什麼要求?

  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定危險物品標識。

  15.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在職業健康方面有什麼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從業人員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從業人員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