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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條款

制定公司章程關於法定代表人條款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制定公司章程關於法定代表人條款,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示範條款

  1.5.1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5.2 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替補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公司副董事長接任法定代表人職責;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總經理接任法定代表人職責;總經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董事會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註釋] 也可以以如下備選條款自行設定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替補。

  1.5.2-A 總經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時,由董事長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公司副董事長接任法定代表人職責;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董事會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

  1.5.2-B 總經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時,由董事會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

  1.5.2-C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席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總經理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

  1.5.3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會/股東會]任命及解除,[董事會/股東會]可以隨時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一切與本條款相反的規定均視為未作訂立。

  [註釋]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任命及解除,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法定代表人在章程中規定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者某一特定股東任命及解除。

  1.5.4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由[董事會秘書]在新法定代表人產生後[30]日內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

  法定代表人依據本章程程式產生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這裡的“公司內部”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等。

  在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前,新任法定代表人對第三人的公示效力,依法律規定。

  1.5.5 法定代表人的辭職

  法定代表人的辭呈應經由董事會秘書向其任命機關提交。

  1.5.6 公司與法定代表人訴訟

  公司與現任法定代表人發生訴訟,以及與公司發生訴訟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公司的代表權由[監事會主席]行使。

  [註釋]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總經理擔任時,發生本條款之訴訟時,也可由公司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行使公司代表權。

  本節條款解讀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維護投資者利益,貫徹投資者意志的重要保障,因為法定代表人行使著公司的對外代表權,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忠實義務,往往會給投資者造成較為嚴重的後果。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維護投資者利益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人”

  在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機關,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對外業務中不具有獨立的人格,代表公司所為的法律行為是公司自己的行為,自然應由公司承擔其後果。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董事長負責全面領導公司的.工作,並對此承擔責任,在公司和第三人的關係中,董事長代表公司。除法律明確賦予股東會議的權力以及法律特別留給董事會的權力外,在公司宗旨的範圍內,董事長擁有在任何情況下以公司名義進行活動的最廣泛的權力。在與第三人的關係中,公司甚至對董事長的不屬於公司宗旨範圍內的行為負責,只有公司舉證證明第三人已經知道,或者根據當時情況不可能不知道,該行為已經超越公司宗旨範圍的情況才除外,僅僅公佈章程不足以構成此種證據。限制這些權力的章程的規定或者董事會的決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職權來自法律或組織章程的規定,是一種“規則”規定的明確授權,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我國《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是基於法律或者組織章程天然形成的,在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範圍內,法定代表人享有代表法人的絕對自由。也有學者認為,我國公司法上的代表人實際上具有法定和章定的雙重屬性。由於公司代表人應當登記,只是“登記代表人”或者“註冊代表人”,不宜在法律上直接稱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應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法人是法律上擬製的人,本身不具有自然狀態上的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只有透過自然人才能得以體現和實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為最終由法人承擔後果。所以,客觀上要求在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建立一種法律制度,以協調解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實現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解決了法人的意志如何透過自然人實施的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單一法定代表人制

  法定代表人是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起源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需要,由1986年的《民法通則》所確認,與國外英美法系以及大陸法系的公司法均不一樣。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重要特徵是唯一性,公司僅能由一個人代表,其行為視同為公司的行為,其他人經過授權後的行為是代理行為。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等。

  法定代表人越權

  在法人意欲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時,應在公司章程中明文作出特別的規定。但是在發生了法定代表人超越組織章程規定的許可權時,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條明確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是因為從交易安全形度考慮,法定代表人越權,公司應當承擔其交易後果。也就是說,法人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並不發生必然的對外效力,即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仍是有效代表行為,除非相對人是惡意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代表權限。

  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與解除

  在我國一般公司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行《公司法》允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執行董事均可被指定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機構一般應當為公司董事會,在有限責任公司,也可由股東會或者某一股東直接任命。由於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外在代表人,所以公司章程應當明晰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和解除機關,並明晰“一切相反的規定均視為未作訂立”。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10條:“董事會從其成員中選舉一名董事長。董事長應是一個自然人,否則,任命無效。董事會確定董事長的報酬。董事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其擔任董事職務的期限。董事長可連選連任。董事會可隨時解除董事長的職務。一切相反的規定均視為未作訂立。”

  法定代表人的卸任

  一般來說法定代表人的卸任情形有:

  (1) 因任期屆滿而卸任。一般來說,法定代表人自聘任其的董事會屆滿而任期屆滿,部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直接由股東會或者某一特定股東直接任命的除外。

  (2) 因任命機關解聘而卸任。公司章程應明確,法定代表人因任命機關解聘而卸任,防止公司出現不必要的爭議或者訴訟。

  (3) 因辭職而卸任。法定代表人的辭呈應經由董事會秘書向其任命機關提交。

  (4) 因不能履行職責或者死亡而卸任。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公司依據公司章程形成了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決議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新法定代表人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資格,併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對於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公司職工之間因法定代表人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應以有效的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任免決議為準。

  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登記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其意義在於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法定代表人變更後,還要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雖然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不是法定代表人產生的必要條件,但是不進行變更登記對外不具有公示力。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為準。

  從工商機關對公司變更登記的審查形式來看,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不是法定代表人產生的必要條件。因為作為公司登記的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對申請者所提供的申請內容,依法進行審查。我國目前的公司登記實際上採取的是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原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性是否承擔相應責任問題的答覆》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檔案是否真實的責任由申請人承擔。登記主管機關的責任是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和證明檔案是否齊全,以及申請材料和證明檔案及其所載的事項是否符合有關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效力,不屬於行政審查許可權範圍。法定代表人的產生是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形成決議,選舉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免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職務,即產生變更法定代表人之效果。

  由於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關變更決議證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法定代表人的缺位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時的具體替補程式,防止公司代表權出現真空。

  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被司法羈押、嚴重疾病或者死亡、喪失任職資格,以及公司不能與其取得業務聯絡等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等。

  為防止嚴重情勢之發生,公司也可以設定二到三級的替補流程,避免公司代表權出現真空。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12條規定:“在董事長臨時不能分身或者死亡的情況下,董事會可以授權一名董事行使董事長職務。因臨時不能分身的,授權限於限定的期限;授權可重複。因死亡的,授權的有效期至選出新董事長時止。”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印鑑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發生衝突時,應當以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有效檔案為準。

  股東、董事、經理及他人侵佔公司印鑑,公司起訴要求其返還印鑑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之訴訟,以及印鑑被侵佔期間公司需要參加的其他訴訟,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檔案起訴或應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的訴訟

  公司與現任法定代表人發生訴訟,以及與公司發生訴訟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公司的代表權由董事長(或者監事會主席)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