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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的議案

關於社會保障的議案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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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社會保障的議案範文1

  安徽代表團 童海保

  議案主題: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然而幾十年來立法跟進緩慢,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仍不盡完善,建議全國人大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與中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一、案由

  我國現階段社會處在發展變革之中,由於經濟體制轉型,原有的社會問題依然存在,新的社會問題如階層分化、老齡化、貧富分化、看病難、失業等社會風險又日漸突出,國民對社會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現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規定,立法進展緩慢,國家缺少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我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面臨的一系列實際問題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援,根本大法缺少相應的基本法配套實施。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是 關乎國運,惠及子孫 的大事。

  (一)世界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立法的現狀。

  當今世界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很重視社會保障立法。工業革命發源地的英國,早在1601年就頒佈了《濟貧法》,實施以救濟貧民、失業者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20世紀初又制定了《老年贍養法》、《國民保險法》等一系列法案,並於xxxx年合併為《社會保障法》。美國的羅斯福總統於xxxx年就簽署了《社會保障法》,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公共補助、兒童保健和福利服務四類,後經多次修正,又解決了老年和失業保障問題,形成系統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保障專案達300多個。而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特別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發達國家落後了半個多世紀至幾個世紀。我國新憲法自1982年實施以來,至今幾十年沒有一部綜合的社會保障法,僅在20世紀90年代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少量法律規範,且保障力度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而居於社會保障核心地位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仍顯空白,現行的《保險法》社會保障功能弱化,屬於民商法體例。隨著我國國際地位的升高,尤其是考慮到我國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作用,我們確有必要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較系統的、適應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基本法。

  (二)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綜合的社會保障法律規範,立法程序緩慢,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缺陷日益明顯。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體系。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甚少,且其內容並非主要適用於社會操作性層面。由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也不多,大多是相關部委頒佈的各種規章,往往以 規定 、 試行 、 決定 、 意見 、 通知 、 暫行辦法 等形式出現,而地方行政規定基本都是以 紅標頭檔案 形式釋出,不僅層次偏低,與社會保障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而且比較分散,體系不健全,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色彩較濃,各人自掃門前雪,也就談不上正確統一實施。

  二是社會保障發展不平衡。首先是城鄉發展不平衡,我國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城鄉收入中城鎮的 高福利 與農村的 負福利 的反差,農村社會保障除傳統的社會救助、優撫保障外,其他社會保障基本全無,至今仍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民承擔天災人禍的能力難以樂觀,有的甚至弱不禁風。其次是社會保障補助支出不平衡,根據國家統計年鑑中的資料資料計算,從社會保障補助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重來看,全國為5.29%,各地區則從1-14%分佈,懸殊較大;從財政社會保障支出佔財政支出比重來看,全國為11.47%,各地區在3-25%之間分佈,差距更明顯。再次是保障標準不平衡,存在著保障標準高低並存的現象。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發達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300元以上,而有些地方則不足1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農村則只能靠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儲蓄養老、互助養老,保障係數脆弱。

  三是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順。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救災救濟等分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管理,相互之間的資金無法進行統籌協調,且統籌層次較低,僅養老保險在部分地區實行省級統籌,其他保障專案基本都是市(地)級統籌,甚至一些專案僅處於縣級統籌層次,出現少部分地區保障有餘,大部分地區都保障無力的狀況,嚴重製約了資金的協調平衡。

  四是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混亂。由於沒有嚴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管理部門在資金管理上較為混亂,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以權謀私的腐敗現象屢屢發生。有的貪汙、挪用數額巨大;有的動用資金賭博甚至出境賭博;有的轉移資金,投資生財,出現虧損,無法挽回;有的虛報冒領,層層剋扣。真正到受救助者手中的往往是廖廖無幾,甚至空有其名,而受救助者還矇在鼓裡,以致本來就很有限的社會保障資金失去保障作用。現行的社會保障法規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產生的負作用,必須儘快解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三)我國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該條第二、第三款還規定了對殘廢軍人、烈軍屬和盲、聾、啞及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社會保障。黨的十六大報告也指出, 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早在1962年,我國的 七五 計劃中就明確提出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互助、優撫安置等專案,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作出準確概括。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依據充分、有力,經過幾十年的努力,立法條件也基本成熟。

  一是現行法律法規奠定了立法基礎。現行的法律規範雖然量少面窄,卻對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建立了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並正在建立由國家、單位、勞動者三方共同負擔的養老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量的行政法規及地方的政策性規定,實施中既積累了經驗,也發現了存在問題。這些為國家制定綜合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是國家正在努力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三個轉變。社會保障模式由 國家型 向 保險型 轉變;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模式由 現收現付制 向 國家積累制 轉變;社會救濟由被動式向積極推進式的 再就業 工程轉變。實現三個轉變的過程,也就是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發展過程,為制定較合理的基本法提供了有力條件。

  三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義務主體形成多元結構。我國雖是一個人口眾多、生產力水平不高的發展中國家,但實行改革開放、搞活經濟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連續幾十年保持了快速發展勢頭,在世界各國中鮮為少見,我國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已今非昔比,發展經濟促進立法,加強立法保障經濟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更何況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實踐中已形成義務主體多元結構,國家不是惟一的義務主體,處於主要義務人地位,企事業單位、僱主和勞動者都是義務主體,獲得保障的公民權利與義務是相統一的。義務主體的多元化,為建立適應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開闢了途徑。

  二、建議

  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保障制度,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立法不規範,內容不統一協調,難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各種社會風險問題,特建議全國人大制定綜合性的社會保障基本法,並逐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一)立法形式。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基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專案內容、執行規則、適用範圍、籌資方式、管理體制、管理機構、監督機制、糾紛裁處、訴訟程式、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二)立法規劃。由於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不平衡,應立足於全國一盤棋的思想規劃立法,哪些法律需要立即制定、哪些現有法律法規應當完善、哪些地方性法規應當清理、哪些應當透過政策來調節、哪些問題應當授權地方政府等,需要通盤考慮。制定基本法統一各單項法律法規,逐步制定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優撫)法、社會保障基金法、社會保障爭議程式法,並修訂完善現有的其他保障法。然後授權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或者其他配套實施的規定,以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三)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柱,應借鑑世界各國的經驗,建立起廣覆蓋、多支柱,自保公助型或民辦公助型的'保障基金。基本法宜突出以下重點環節:一是規範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管理辦法,真正建立起 稅務徵收、財政補助、社保稽核、銀行發行、審計監督 的新型社會保險基金,一律按列入成本、費用的全部工資及企業所得稅應稅額核定企業繳費基數,按個人所得稅應稅額核定個人繳費基數,加大清欠力度,對於有意拖欠行為,應從銀行帳戶強行劃撥並加大滯納金比例,確保不發生新的欠費。二是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制,設立收、管、支相對分離的職能機構,把基金運營職能從基金管理機構中分離出來,由獨立的、市場化營運的、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公司、基金會等作為基金的營運機構,使社會保障基金徵繳權、保管權、營運權、發放權分屬不同機構,相互制約監督。三是健全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機制,建立社會保障機構的內部監督、監察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實行社會保障基金定期審計並向人大報告和向社會公開、公示制度,遏制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發放中腐敗現象發生。

  (四)農村社保。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最薄弱的一面是農村社保,基本法應設專章保障農民 生有所養、老有所靠、病有所醫、殘有所助、災有所救、育有所教 的需求。農村社保目前亟需解決的主要問題:一是縮小城鄉和地區差距,合理界定發達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農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和保障標準,按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消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建立與城鎮相近的社會保障制度。二是建立醫療和災情保障制度,按照 自願量力、因地制約、民辦公助、共濟受益 的原則,建立覆蓋全體農民的以政府補助為主、農民自籌為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以政府補助與社會幫助相結合的社會救濟救災制度。三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變傳統的家庭養老為家庭與社會養老並舉,把增強土地養老能力與發展土地外養老保障結合起來,並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把企業、僱主必須及時、足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列入勞動合同必載條款,在法律上明確規定 誰用工、誰養老 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應包括城鎮職工)。四是建立社會保險轉移制度,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當地們回到農村時自然轉移到當地農村社會保險體系。

  (五)失業保障。目前,城鎮城工下崗的失業保障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在各國的失業保險制度中大都對享受失業保險金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 非因本人原因導致失業 是大多數國家的共同規定。基本法應明確失業保障的範圍,對無端挑剔就業崗位或惰性的無業人員作出必要的限制,並不宜片面強調政府為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更應該為每一個具有勞動願望與勞動能力的人提供再就業的制度保證,按照 大市場、小政府 的理念,改善就業機制,拓寬就業門路,增加就業機會,把失業保障與再就業工程緊密結合起來。

  關於社會保障的議案範文2

  提議案人:

  聯 系 人: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議案全文:隨著我縣近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因各種原因失去耕地的農民逐漸形成了一個新的弱勢群體,這些人中很大一部分種田無地,就業無路,社保無份。解決這一部分人的生活保障困難已成為了一個比較緊迫的社會問題。

  根據我縣的實際情況,可採取以下幾種解決辦法:

  一、土地補償。土地補償應重點考慮失地農民的長期基本生活保障。採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土地補償費中交一點的辦法,為年齡大、學歷低、無就業條件的失地農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同時,對村集體留存的部分資金,要加強監管,杜絕胡支亂花。

  二、轉行就業。要把失地農民的就業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透過各種辦法為文化程度、健康狀況、勞動技能符合就業條件的失地農民進行技術和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競爭力。對失地農民重新就業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給予政策引導和支援,如小額信貸、免除稅費等。

  三、優先就業。對佔用農民土地的工礦企業,招工時優先安排失地農民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