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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服務公司章程

諮詢服務公司章程

  諮詢服務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設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xxx工程造價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名稱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公司英文名稱:

  公司法定地址:xx市xx路xx號,郵編:xxxxxx,電話:xxxxxxxx

  第三條 公司由下列x個出資人共同發起組成(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執業資格 住 址 身份證號

  1、xxx 註冊造價師

  2、xxx 註冊造價師

  3、xxx 註冊造價師

  4、xxx 註冊造價師

  5、xxx 註冊造價師或相關執業資格

  ……

  第四條 公司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和管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

  第五條 公司的性質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出資人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因業務質量問題涉及法律訴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首先由公司提取的風險基金承擔,不足部分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

  第二章 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託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八條 公司的業務範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諮詢服務;

  (二)編制和稽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工程造價鑑定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50萬元以上),由出資人共同投入(持股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一)發起人出資共xx萬元,佔註冊資本xx%,名單和出資比例如下:

  姓 名 執業資格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 出資人簽名

  1、xxx 註冊造價師

  2、xxx 註冊造價師

  3、xxx 註冊造價師

  4、xxx 註冊造價師

  5、xxx 相關執業資格

  ……

  (二)一般出資人出資共xx萬元,佔註冊資本xx%,名單和出資比例如下:

  姓 名 執業資格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 出資人簽名

  1、xxx 註冊造價師或編審資格

  2、xxx 同上

  3、xxx 同上

  4、xxx 同上

  ……

  第十條 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出資人協議規定的期限前繳足,並委託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資人繳足出資額後即為公司的股東。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於法定和資質條件規定的限額)註冊資本。註冊資本的增減及股份調整需經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股權的股東決議透過(需報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股東不得饋贈、抵押其出資額及其相應權益。股東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東身份。

  第十三條 股東不得向公司以外的個人或組織轉讓其股份。

  第十四條 股東要求轉讓股份或退股,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請求。退股人的權益處理由董事會決定(或在章程中明確約定)。

  第四章 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應具備資質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身體健康,符合執齡規定,有較好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 公司的權益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享。公司存續期間,股東的出資、公司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公司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和權益,均為公司財產,由股東共有併為公司經營使用。

  第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不得成為其他同類事務所的出資人;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相同性質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公司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公司有衝突的活動。

  第十八條 股東的權利:

  (一)依照其所出資比例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出席股東大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有權查閱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出資比例參加剩餘財產的分配。

  第十九條 在公司依法設立時,發起出資人除享有第十七條全部權利以外,具有註冊造價師資格的發起人享有被選舉為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出資比例和入股方式全額繳納出資;

  (三)以其出資比例承擔公司虧損和債務;

  (四)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出資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五)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六)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發起出資人除履行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義務外,還承擔下列義務:

  (一)召集第一次股東大會;

  (二)辦理公司經營資質和工商註冊登記有關事宜。

  第五章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須有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方可舉行。經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以由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大會按股東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選聘和解聘董事會董事、監事、董事長;

  (三)審議和決定公司組織機構設定;

  (四)審議和透過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及工作標準、程式;

  (五)審定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財務決算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和處理;

  (七)決定公司的借貸、擔保等事項和對外簽訂重大合同、協議;

  (八)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代表四分之三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

  (一)公司合併、分立、變更事項;

  (二)公司解散;

  (三)修改章程;

  (四)出資人退股後的股份分配、股份轉讓和新出資人加入;

  (五)本章程規定或應當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由x名董事組成(一般以發起人為首屆董事),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董事會負責本所的重要決策。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x年(一般為2-3年),可連選連任。如因董事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的義務,或其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或因健康、年齡等其他原因,經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或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提請股東大會解聘其董事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制定公司業務發展計劃和目標,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公司年度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六)擬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 制定公司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分配方案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等福利方案;

  (十)決定董事長的報酬和獎勵;

  (十一)批准董事長有關副所長、技術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等高階管理人員聘任和解聘的提議,並決定其報酬;

  (十二)決定退股、轉讓股份及其權益處置等事項;

  (十三)審議和決定公司專職人員的聘用;

  (十四)股東大會授予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董事長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董事長每屆任期為x年(一般為2-3年) ,可連選連任。如因董事長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或不履行董事長的義務,或其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或因經營管理能力、健康、年齡等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董事長,經董事會半數以上或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提請股東大會解除其董事長職務。卸任董事長的股份作相應調減,調減下來的股份由股東大會進行分配。

  (董事長職務實行無任期制的,應規定退休、卸任、罷免、改選的條件、方式和程式)。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業務經營活動,組織實施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和受董事會委託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業務發展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四)主持和召集董事會和辦公會;

  (五)提出副所長、技術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人選,經董事會批准後聘任;

  (六)提出公司內部機構設定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七)根據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提出對員工的獎懲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八)審查和批准公司正常的財務開支;

  (九)簽署公司的重要檔案;

  (十)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x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x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和監督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執行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以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內部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聽取和反映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董事會董事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機構設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定XX部等業務部門。

  第三十五條 公司可根據業務拓展需要,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納稅,並執行國家財政部規定的有關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並採用借貸記帳法。編制月度會計報表和年度會計報表,按章申報納稅。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制定以下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用款報銷制度;薪酬與獎金制度;福利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批與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三十九條 公司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和法定保險費用。

  第四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上年度虧損後結餘部分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分配;

  (三)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提出,經股東大會表決批准後實施;

  (四)發生年度虧損時,可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

  第八章 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承辦業務由公司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業務合同或委託協議書。公司依法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公司全體註冊造價師及專職人員應當做到:

  (一)嚴格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標準;

  (二)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嚴格保守業務秘密;

  (四)遵守迴避制度;

  (五)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六)參加執業資格後續教育,提高自身的業務能力,確保工作質量。

  第四十三條 公司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以此作為公司管理和運作的基本原則:

  (一)業務管理制度;

  (二)質量控制制度;

  (三)財務管理制度;

  (四)人事管理制度;

  (五)工資獎金管理制度;

  (六)職工福利管理制度;

  (七)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