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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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實施細則
1 總則
1.0.1為了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行為,編制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施工、裝置採購和製造的監理工作。
1.0.3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條款。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合同有關的聯絡活動應透過監理單位進行。
1.0.4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1.0.5監理單位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1.0.6建設工程監理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規範的規定。
2 術語
專案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專案負責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監理工程師 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專案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的專案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程師。
專業監理工程師 根據專案監理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檔案簽發權的監理工程師。
監理員 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監理規劃 在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用來指導專案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檔案。
監理實施細則 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並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針對工程專案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檔案。
工地例會 由專案監理機構主持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針對工程質量、造價、進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開的、由有關單位參加的會議。
工程變更 在工程專案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工程計量 根據設計檔案及承包合同中關於工程量計算的規定,專案監理機構對承包單位申報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見證 由監理人員現場監督某工序全過程完成情況的活動。
旁站 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活動。
巡視 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
平行檢驗 專案監理機構利用一定的檢查或檢測手段,在承包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查或檢測的活動。
裝置監造 監理單位依據委託監理合同和裝置訂貨合同對裝置製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活動。
費用索賠 根據承包合同的約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經濟損失,透過監理工程師向對方索取費用的活動。
臨時延期批准 當發生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的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暫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 當發生非承包單位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的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准。
3 專案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專案監理機構
3.1.1監理單位履行施工階段的委託監理合同時,必須在施工現場建立專案監理機構。專案監理機構在完成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可撤離施工現場。
3.1.2專案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委託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工程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環境等因素確定。
3.1.3監理人員應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必要時可配備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三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具有二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由具有一年以上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專案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數量滿足工程專案監理工作的需要。
3.1.4監理單位應於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十天內將專案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總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監理單位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當專業監理工程師需要調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3.2 監理人員的職責
3.2.1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3.2.2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確定專案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 主持編寫專案監理規劃、審批專案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專案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 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 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專案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 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專案監理機構的檔案和指令;
6 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7 稽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 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 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1 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和專案監理工作總結;
12 稽核籤認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專案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專案的竣工驗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專案的監理資料。
3.2.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總監理工程師指定或交辦的監理工作;
2 按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行使總監理工程師的部份職責和權力。
3.2.4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主持編寫專案監理規劃、審批專案監理實施細則;
2 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竣工報驗單;
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1表的格式;工程暫停令應符合附錄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證書應符合附錄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報驗單應符合附錄A10表的格式。
3 稽核籤認竣工結算;
4 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5 根據工程專案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3.2.5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 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 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 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 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 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 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和請示;
7 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 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彙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 核查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籤認;
10 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稽核工程計量的資料和原始憑證。
3.2.6監理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在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 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專案的人力、材料、主要裝置及其使用、執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 複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資料並簽署原始憑證;
4 按設計圖及有關標準,對承包單位的工藝過程或施工工序進行檢查和記錄,對加工製作及工序施工質量檢查結果進行記錄;
5 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6 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3.3 監理設施
3.3.1建設單位應提供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專案監理機構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並應在完成監理工作後移交建設單位。
3.3.2專案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專案類別、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工程專案所在地的環境條件,按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常規檢測裝置和工具。
3.3.3在大中型專案的監理工作中,專案監理機構應實施監理工作的計算機輔助管理。
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監理規劃
4.1.1監理規劃的編制應針對專案的實際情況,明確專案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
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式、方法和措施,並應具有可操作性。
4.1.2監理規劃編制的程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託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檔案後開始編制,完成後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稽核批准,並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2 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編制;
3 編制監理規劃應依據: --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案審批檔案; --與建設工程專案有關的標準、設計檔案、技術資料; --監理大綱、委託監理合同文件以及與建設工程專案相關的合同檔案。
4.1.3監理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工程專案概況;
2 監理工作範圍;
3 監理工作內容;
4 監理工作目標;
5 監理工作依據;
6 專案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7 專案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計劃;
8 專案監理機構的人員崗位職責;
9 監理工作程式;
10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監理工作制度;
12 監理設施。
4.1.4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如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研究修改,按原報審程式經過批准後報建設單位。
4.2 監理實施細則
4.2.1對中型及以上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專案,專案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並應結合工程專案的專業特點,做到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4.2.2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程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編制完成,並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2 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3 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依據: --已批准的監理規劃; --與專業工程相關的標準、設計檔案和技術資料; --施工組織設計。
4.2.3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專業工程的特點;
2 監理工作的流程;
3 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
4 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
5 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
5.1 制定監理工作程式的一般規定
5.1.1制定監理工作總程式應根據專業工程特點,並按工作內容分別制定具體的監理工作程式。
5.1.2制定監理工作程式應體現事前控制和主動控制的要求。
5.1.3制定監理工作程式應結合工程專案的特點,注重監理工作的效果。監理工作程式中應明確工作內容、行為主體、考核標準、工作時限。
5.1.4當涉及到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工作時,監理工作程式應符合委託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規定。
5.1.5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監理工作程式進行調整和完善。
5.2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5.2.1在設計交底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熟悉設計檔案,並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透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5.2.2專案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技術交底會,總監理工程師應對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紀要進行籤認。
5.2.3工程專案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提出審查意見,並經總監理工程師稽核、籤認後報建設單位。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2表的格式。
5.2.4工程專案開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現場專案管理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確能保證工程專案施工質量時予以確認。對質量管理體系、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應稽核以下內容:
1 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的組織機構;
2 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制度;
3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2.5分包工程開工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和分包單位有關資質資料,符合有關規定後,由總監理工程師予以籤認。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3表的格式。
5.2.6對分包單位資格應稽核以下內容:
1 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特殊行業施工許可證、國外(境外)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許可證;
2 分包單位的業績;
3 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範圍;
4 專職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
5.2.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按以下要求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測量放線控制成果及保護措施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時,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予以籤認:
1 檢查承包單位專職測量人員的崗位證書及測量裝置檢定證書;
2 複核控制樁的校核成果、控制樁的保護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臨時水準點的測量成果。
施工測量成果報驗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4表的格式。
5.2.8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承包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及相關資料,具備以下開工條件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並報建設單位:
1 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2 徵地拆遷工作能滿足工程進度的需要;
3 施工組織設計已獲總監理工程師批准;
4 承包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已到位,機具、施工人員已進場,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實;
5 進場道路及水、電、通訊等已滿足開工要求;
5.2.9工程專案開工前,監理人員應參加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
5.2.10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2 建設單位根據委託監理合同宣佈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3 建設單位介紹工程開工準備情況;
4 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5 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6 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
7 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的主要人員,召開工地例會週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5.2.11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專案監理機構負責起草,並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籤。
5.3 工地例會
5.3.1在施工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主持召開工地例會。會議紀要應由專案監理機構負責起草,並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籤。
5.3.2工地例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上次例會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分析未完事項原因;
2 檢查分析工程專案進度計劃完成情況,提出下一階段進度目標及其落實措施;
3 檢查分析工程專案質量狀況,針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 檢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況;
5 解決需要協調的有關事項;
6 其他有關事宜。
5.3.3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專題會議,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專項問題。
5.4 工程質量控制工作
5.4.1在施工過程中,當承包單位對已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調整、補充或變動時,應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並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籤認。
5.4.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重點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稽核同意後予以籤認。
5.4.3當承包單位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報送相應的施工工藝措施和證明材料,組織專題論證,經審定後予以籤認。
5.4.4專案監理機構應對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報送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進行復驗和確認。
5.4.5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從以下五個方面對承包單位的試驗室進行考核:
1 試驗室的資質等級及其試驗範圍;
2 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裝置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明;
3 試驗室的管理制度;
4 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
5 本工程的試驗專案及其要求。
5.4.6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擬進場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稽核,並對進場的.實物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約定或有關工程質量管理檔案規定的比例採用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監理人員應拒絕籤認,並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撤出現場。
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報審表應符合附錄A9表的格式;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應符合附錄B1表的格式。
5.4.7專案監理機構應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的直接影響工程質量的計量裝置的技術狀況。
5.4.8總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人員對施工過程進行巡視和檢查。對隱蔽工程的隱蔽過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後難以檢查的重點部位,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安排監理員進行旁站。
5.4.9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承包單位報送的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和自檢結果進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予以籤認。
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籤認,並要求承包單位嚴禁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隱蔽工程報驗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4表的格式。
5.4.10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項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稽核,符合要求後予以籤認;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監理人員對承包單位報送的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質量驗評資料進行稽核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後予以籤認。
5.4.11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承包單位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
5.4.12監理人員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應透過總監理工程師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承包單位停工整改。整改完畢並經監理人員複查,符合規定要求後,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和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宜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5.4.13對需要返工處理或加固補強的質量事故,總監理工程師應責令承包單位報送質量事故調查報告和經設計單位等相關單位認可的處理方案,專案監理機構應對質量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及本監理單位提交有關質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5.5工程造價控制工作
5.5.1專案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式進行工程計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 承包單位統計經專業監理工程師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填報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
工程款支付申請表應符合附錄A5表的格式。
2 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計量,按施工合同的約定稽核工程量清單和工程款支付申請表,並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
3 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建設單位。
5.5.2專案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式進行竣工結算:
1 承包單位按施工合同規定填報竣工結算報表;
2 專業監理工程師稽核承包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報表;
3 總監理工程師審定竣工結算報表, 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協商一致後,簽發竣工結算檔案和最終的工程款支付證書報建設單位。
5.5.3專案監理機構應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對工程專案造價目標進行風險分析,並應制定防範性對策。
5.5.4總監理工程師應從造價、專案的功能要求、質量和工期等方面審查工程變更的方案,並宜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價款。
5.5.5專案監理機構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支付條款進行工程量計量和工程款支付。
5.5.6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統計表,對實際完成量與計劃完成量進行比較、分析,制定調整措施,並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
5.5.7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證據。
5.5.8專案監理機構應及時按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結算,並應對竣工結算的價款總額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當無法協商一致時,應按本規範第6.5節的規定進行處理。
5.5.9未經監理人員質量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監理人員應拒絕計量和該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請。
5.6工程進度控制工作
5.6.1專案監理機構應按下列程式進行工程進度控制:
1 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包單位報送的施工總進度計劃;
2 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承包單位編制的年、季、月度施工進度計劃;
3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進度計劃實施情況檢查、分析;
4 當實際進度符合計劃進度時,應要求承包單位編制下一期進度計劃;當實際進度滯後於計劃進度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單位採取糾偏措施並監督實施。
5.6.2專業監理工程師應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及經過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進度控制方案,對進度目標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防範性對策,經總監理工程師審定後報送建設單位。
5.6.3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檢查進度計劃的實施,並記錄實際進度及其相關情況,當發現實際進度滯後於計劃進度時,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指令承包單位採取調整措施。當實際進度嚴重滯後於計劃進度時應及時報總監理工程師,由總監理工程師與建設單位商定採取進一步措施。
5.6.4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監理月報中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進度和所採取進度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合理預防由建設單位原因導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關費用索賠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