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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審計報告有哪些要求

編制審計報告有哪些要求

  一、要素完備

  指註冊會計師編制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齊全,缺一不可。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標題、收件人、範圍段、意見段、註冊會計師簽名和會計師事務所簽章、報告日期。每一個要素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和獨到的作用,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審計報告也就失去了它的意義,同時也將影響審計報告所提供的資訊質量。

  二、內容合法

  指註冊會計師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

  三、證據充分

  指註冊會計師所取得的審計證據足以支援審計意見。取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是減少審計風險的前提,否則的話,審計報告及其所反映的意見猶如空中樓閣。註冊會計師為編制審計報告應取得以下兩類審計證據:

  第一類是為了證實會計報表各專案的證據。如針對現金、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等專案實施審計測試取得的證據。

  第二類是為了證實會計報表整體合理性的審計證據,這些證據同樣也將影響審計報告的意見。包括:①管理當局宣告書;②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③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的披露;④期後事項的調整或披露;⑤或有事項的調整或披露;⑥持續經營的狀況;⑦初次審計對期初餘額的稽核情況等等。

  四、意見準確

  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應真實地反映審計的情況,透過審計報告將審計意見確切地傳達給報告使用者。通常,註冊會計師準確發表意見依靠下面兩條途徑共同實現,第一是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實施階段要對被審會計報表真實情況取得充分適當的證據,並正確理解和評價被審事項;第二是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階段正確地把審計意見表述在審計報告中,表述審計意見有三點要求:①註冊會計師應準確地選擇審計意見型別;②準確地使用說明段;③規範地運用審計報告準則規定的專業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