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審計報告> 關於經濟責任的審計報告

經濟責任的審計報告

關於經濟責任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檔案。下面是由中國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蒐集的關於經濟責任的審計報告,供大家閱讀參考。

  按照市委組織部的委託和我局今年的審計計劃,依據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和市審計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對全市鄉局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我局派出審計組,於2015年10月9日至10月19日對街道黨工委書記某同志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了審計。審計工作得到某同志和街道領導及有關同志的積極配合,工作進展順利,現將審計結果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街道是市政府下屬的局級建制行政機關,共有16個編制,實有16人,其中行政編12個、工勤編1個,事業編3個。退休8人,提前離崗2人;內設3個科室。某同志任該街道黨工委書記並主管財務工作。本次審計的`時間範圍為2003年11月至2015年8月,資產和債權、債務的變化情況系用2003年年末數字與2015年8月末的數字相比較。

  街道和某同志對提供的與審計有關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作出了承諾。

  為了不影響被審計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並保證審計質量,本次審計採取了報送審計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在審計開始前,進行了審前調查,對審計有關事項進行了公示,召開了被審計單位中層以上幹部(含直屬基層單位領導)參加的座談會,設立了監督和聯絡電話,認真聽取和審計了有關方面的情況。審計中嚴格執行《審計機關審計專案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和《某市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規程》,除正常財務資料以外,還查閱並採用了被審計單位相關年度的工作總結等相關資料。

  二、審計結果

  (一)主要經濟指標

  1、經費收支情況

  2003年至2015年8月,收入合計2747120.00元,其中財政撥款2540986.00元,其他收入206134.00元。同期支出合計2661428.00元。收支相抵後,結餘85692.00元。

  2、資產負債情況

  2003年債權306702.00元,債務138438.00元。2015年8月債權307095.00元,比前期增加393元,增長0原創網站.13%;債務126041.00元,比前期減少12397.00元,下降9%;2003年帳面無固定資產,2015年8月為85692.00元(不包括未入帳的辦公樓)。

  3、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2003年以來,該街道每年的招商引資任務均為500萬元,連年超額完成任務,其中2003年超額50%,2004年超額12%,2005年超額33%。

  三年來投資19.2萬元,對街道所轄的46條大小巷路全部實現了硬覆蓋,其中渣油路8條,水泥路3條,紅磚路35條,徹底解決了轄區“行路難”的問題。並且透過種植標準花香路活動、衛生檢查評比活動、冬季清雪等工作,保證了轄區的暢通、淨化、美化,連年被市裡評為城市管理先進單位。

  在市政府的幫助下投資40多萬元,完成了兩個社群辦公用房和庭院的建設;投資10多萬元,為社群配置了微機、印表機、掃描器等現代化辦公裝置;投資4萬多元,在兩個社群都建起了圖書室,配置了桌椅、書報等;投資20多萬元,在兩個社群建起了健身活動室。以上設施的建設和配置,拓展了社群服務範圍,強化了社群功能,繁榮了社會文化,受到群眾的擁護和歡迎,也得到上級領導機關的肯定。2005年被評為吉林市級社群建設示範街道。

  街道其他各項工作,也都取得可喜成績。黨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年年受到市委表彰;與18個企業簽定用工合同,開發就業崗位321個,輸出勞務人員1480人(含境外1100多人),扶持創業成功專案5個,扶助微型企業48家,辦理《再就業優惠證》237個。小額貸款52萬元,被評為市再就業先進單位,所轄社群被市評為再就業模範社群;連續八年被市政府評為計劃生育先進單位;社會治安秩序明顯好轉,被市評為“平安街道”;全街道986戶,2142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線,陽光慈善超市接到捐贈衣物2163件,米麵2000斤,豆油300多斤,現金4000多元,安置下崗失業人員5000多人次,有近2400人得到了靈活就業補貼,解決了居民的生活困難,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1、違反《現金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透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第七條“結算起點為一千元”和第八條“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不得超過一千元”的規定,2003年12月至2015年8月超出規定限額累計150666.29元。

  對此問題,責令對有關工作人員加強教育,防止今後繼續出現此類問題。

  2、帳外資產問題

  違反《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記賬。盤盈和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

  據確定固定資產價值。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其淨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規定,該街道現有辦公樓因尚有部分工程款未能付清,相關手續不全,所以價值未在資產帳上反映,形成帳外資產。

  依據上述規定,責令該街道盡快採取措施確定辦公樓價值,及時入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漏繳稅款問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第三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和國財稅[1994]026號通知關於“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艦艇、摩托車和應徵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於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按照6%的徵收率計算增值稅”(我市執行4%)的規定,出售轎車收入25600.00元,漏繳增值稅124.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關於“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限期自行補繳所漏稅款。

  4、未執行政府採購規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