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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請示怎麼寫

標準的請示怎麼寫

  標準的請示怎麼寫?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

  請示的寫作要領

  請示正文包括三部分。

  1.請示緣由:交代背景,提出請示的理論依據或事實依據,闡明必要性和可行性。這一部分要寫得簡明概括,依據可靠,理由充分。如果有些問題難以扼要說明,可將有關詳細材料作為附件隨文上報,使正文篇幅簡短,主旨突出。

  寫好請示最重要的是使請示緣由引起上級重視,並且為上級所首肯。也就是說,請示寫作成敗的關鍵在於緣由的表述。寫請示緣由有“四忌”:一忌只從本單位的立場出發考慮問題;二忌空泛地、過多地講大道理;三忌誇大事實,編造理由;四忌緣由與請求倒置。

  2.請示事項:就某一事項或問題提出看法、建議或處理方案。這一部分要寫得明確具體,所提解決辦法要符合政策法規,實事求是,切實可行。如有兩種以上處理方案,也可同時提出,但必須說明本機關的傾向性意見與理由,以供上級權衡審批。寫請示事項有“三忌”:一忌只擺問題,不提方案(請求答疑的例外);二忌模稜兩可,含糊其辭;三忌語氣生硬,催迫要挾。

  3.尾語:任何請示都必須在末尾明確提出請求,通常使用“特此請示,請批覆”、“妥否,請批示”、“可否,請予稽核批准”等慣用語。

  寫作禁忌點

  一:仔細分析該請示與不該請示的事

  請示是上行文,在發文的必要性上必須慎重考慮,不得輕率。

  請示的寫作目的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是請求上級解決本單位無力解決的問題,這類內容的請示叫“求助性請示”;

  是請求上級解決本單位無權解決的問題,這類內容的請示叫“審批性請示”;

  是請求上級明確或答覆某種問題,這類內容的請示叫“政策性請示”。

  二:得到領導首肯後再行動

  請示是寫給上級領導看的,請示的事項能不能得到批准是兩回事兒,千萬不要想當然,自作主張先幹了再說。只有事前行文,消除僥倖心理,才能真正有助於自身問題的根本解決。

  三:不可弄虛作假,寫作應內容真實

  有的單位對一些要求解決實際問題的請示,如申請經費、物資等,從本位主義出發,為一己之私利,抱著“頭戴三尺帽,準備砍一刀”的想法,多報多要,片面誇大實際需求和困難,這種弄虛作假,不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將嚴重影響視聽,干擾領導的判斷與決策,不利於上級機關及時作出正確的批覆。

  四:請示緣由要充分

  擬寫請示的緣由時不能只從本機關、本單位的立場出發去考慮問題,還應該用換位思維的方式來陳述理由,從全域性出發來考慮問題,以求得到預期的答覆。

  措施一:採用換位思維方式,注重陳述理由技巧。

  可從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要寫出客觀需要,使上級機關感到請示事項有儘快解決的必要性;

  二是寫出已具備的一定條件,使上級感到請示事項有解決的可能性;

  三是寫出亟待解決的.程度,使上級機關有儘快解決請示問題的緊迫感;四是寫出懇切的語氣,使上級機關能夠同意而儘快批覆。

  措施二:掌握各類請示的不同寫法,突出寫作重點。

  寫“求助性請示”要緊緊圍繞“依本單位的力量難以解決和克服,根據工作的需要又必須解決和克服”這個基本意思來寫。

  寫“審批性請示”陳述緣由時通常以“闡釋相關請示事項的意義、目的、根據和開展這一事項已具備的主、客觀條件”等為主要寫作內容,著重突出開展某項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

  寫“政策性請示”,如果是對方針、政策或法規條文等在理解上存在問題,陳述緣由時就要詳細引述條文並講清疑問之所在;如果是工作中對某一問題的處理有不同意見,而又缺乏處理的依據,則要把這一問題及對這一問題處理的不同意見及請示者自身的傾向性意見都要分別寫清;

  如果是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處理起來沒有把握,陳述緣由時就要以新情況、新問題是如何出現的,有何具體表現等作為主要寫作內容。

  五:請示事項明確、正確、具體

  措施一:透過標題明確請示事項。

  準確提煉概括請示事項,往往能使上級領導一看公文標題就能對下級所請示的問題心中有數,如《××支隊關於增加××邊檢站人員編制的請示》。

  措施二:以請示事項為根本指向組織安排寫作內容。

  以請示事項為核心來組織安排寫作內容,有助於強化請示緣由與請示事項之間的內在聯絡,消除二者之間相互脫節或“兩張皮”現象。

  措施三:所提要求須具體,意見表述須明確。

  究竟想讓上級解決什麼問題,是撥款,還是援物,或是別的什麼,應直截了當、具體明確地向上級提出,不能模稜兩可,含糊其詞。

  六:多事一請示

  請示要一事一請示,一文一事。不要把許多事項都匯入一個請示當中,否則,就會由於諸多請示事項難易不一、性質不同而互相牽扯,影響上級快速及時批覆。當然,請示也並非不能寫多件事,但這多件事必須有一箇中心,一個主題。

  七: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

  請示與報告同屬上行文,但二者畢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文種,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互相混淆,必須嚴格加以區分。

  請示以請求批准或請求指示為主要行文目的,上級機關對相關請示事項必須予以書面答覆;報告以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為主要行文目的,對所反映的情況上級機關不一定非得給予答覆。請示只在事前行文,而報告大多在事後或事中行文。

  八:請示的結語缺失或結語不當

  請示結語在實際寫作中用詞尤其講究。“求助性請示”、“審批性請示”可以用“妥(當)否,請批覆”、“妥(當)否,請審批”這樣的結語,但這些結語用在“政策性請示”就顯得不適合,“政策性請示”往往用“以上,請指(批)示”作結。不分種類、不分內容而一律用“請批示”作結,是我們在寫作中應該加以避免的。

  九:多頭主送、越級主送或主送領導個人

  公文行文規則中規定:請示只報一個上級機關,抄送有關機關(不含下級機關),不得多頭上報,不得越級上報,不得主送領導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