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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績效考評管理辦法

員工績效考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瞭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範圍

  第二條凡公司全體員工均需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考核原則

  第三條透過考核,全面評價員工的各項工作表現,使員工瞭解自己的工作表現與取得報酬,待遇的關係,獲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動力。

  第四條使員工有機會參與公司管理程式,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五條考核目的,考核物件,考核時間,考核指標體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條以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四章 考核目的

  第七條各類考核目的:

  1.獲得晉升,調配崗位的依據,重點在工作能力及發揮,工作表現考核;

  2.獲得確定工資,獎金的依據,重點在工作成績(績效)考核;

  3.獲得潛能開發和培訓教育的'依據,重點在工作和能力適應性考核。

  第五章 考核時間

  第八條公司定期考核,可分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為主。

  第九條公司為特別事件可以舉行不定期專項考核。

  第六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公司考核員工的內容見公司員工考評表,共有4大類18個指標組成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公司員工考評表給出了各類指標的權重體系。該權重為參考性的,對不同考核物件,目標應有調整(各公司依據自身企業特點,生成各類權重表)。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辦法

  第十二條各類考核形式有:

  1.上級評議;

  2.同級同事評議;

  3.自我鑑定;

  4.下級評議;

  5.外部客戶評議。

  各種考核形式各有優缺點,在考核中宜分別選擇或綜合運用。

  第十三條考核形式簡化為三類:

  即普通員工,部門經理,公司領導的評議。

  第十四條各類考核辦法有:

  1.查詢記錄法:對員工工作記錄檔案,檔案,出勤情況進行整理統計;

  2.書面報告法:部門,員工提供總結報告;

  3.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辦法最終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式

  第十五條人事部根據工作計劃,發出員工考核通知,說明考核目的,物件,方式以及考核進度安排。

  第十六條考核物件準備自我總結,其他有關的各級主管,下級員工準備考評意見。

  第十七條各考評人的意見,評語彙總到人事部。根據公司要求,該意見可與或不與考評物件見面。

  第十八條人事部依考核辦法使用考評標準量化打分,填寫考核表,統計出考評物件的總分。

  第十九條該總分在1~100分之間,依此可劃分優,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評語。

  第二十條人事部之考核結果首先與考評物件見面,徵求員工對考核的意見,並需其簽寫書寫意見,然後請其主管過目簽字。

  第二十一條考核結果分存入人事部,員工檔案,考核物件部門。

  第二十二條考核之後,還需徵求考核物件的意見:

  1.個人工作表現與相似崗位人員比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崗位計劃與具體措施,未來6個月至1年的工作目標;

  4.對公司發展的建議。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條試用考核。

  1.對試用期屆滿的員工均需考核,以決定是否正式錄用;

  2.對試用優秀者,可推薦提前轉正;

  3.該項考核主辦為試用員工部門經理,並會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條後進員工考核。

  1.對認定為後進的員工可因工作表現隨時提出考核和改進意見;

  2.對留職察看期的後進員工表現,作出考核決定;

  3.該項考核主辦為後進員工主管,並會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條個案考核。

  1.對員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時提出考核意見,決定獎勵或處罰;

  2.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主管和人事部;

  3.該項考核可使用專案報告形式。

  第二十六條調配考核。

  1.人事部門考慮調配人員候選資格時,該部門可提出考評意見;

  2.人事部門確認調配事項後,該部門提出當事人在本部門工作評語供新主管參考;

  3.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部門之經理。

  第二十七條離職考核。

  1.員工離職時,須對其在本公司工作情況作出書面考核;

  2.該項考核須在員工離職前完成;

  3.公司可為離職員工出具工作履歷證明和工作績效意見;

  4.該項考核由人事部主辦,並需部門主管協辦。

  第十章 考核結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條考核結果一般情況要向本人公開,並留存於員工檔案。

  第二十九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決定員工職位升降的主要依據;

  2.與員工工資獎金掛鉤;

  3.與福利(住房,培訓,休假)等待遇相關;

  4.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5.決定對員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後頒佈生效。

  第三十一條辦法生效後,由管理部門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