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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審計的管理辦法

公司內部審計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督,使審計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方案有:

  1.設立審計部,配置若干專職人員;

  2.附屬財務部,設專職審計人員;

  3.不設機構、專職人員,聘請外部兼職審計人員。

  公司根據發展規劃,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督體系。

  第三條內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審計專業職稱、專業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四條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公司應對審計人員工作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五條內審人員按審計程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六條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審計物件、範圍和依據

  第七條內部審計的物件:

  1.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

  2.公司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參股企業的派駐人員;

  4.總經理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八條內部審計範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

  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6.公司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管理活動、行政活動;

  8.其他認定事項。

  第九條內部審計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公司規章制度;

  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4.其他有關標準。

  第四章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條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2.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3.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主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一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後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章內部審計和內容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

  1.財務計劃及其預算的執行的決算;

  2.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處算、決算、竣工、開工審計;

  3.資產管理情況;

  4.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5.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

  6.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7.各部門、下屬企業領導離任審計;

  8.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和專案投入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有關部門的審計;

  10.其他交辦審計事項;

  11.向總經理室、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六章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帳簿等檔案資料;

  4.檢查被查計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資產;

  5.對有關事項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7.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9.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10.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採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1.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七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式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式:

  1.制定公司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准組織實施,必要時報送審計機關。

  2.書面通告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3.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採取審查憑證、帳表、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4.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

  5.下達審查處理決定。

  6.複審、被審單位、個人在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複審申請,經總經理批准,組織複議。

  7.進行後續審計。

  第十五條審計程式過程注意事項:

  1.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出示由總經理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處理決定由總經理批准下達;

  3.複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

  4.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5.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及時制止。

  第八章審計檔案制度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管理範圍: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檔案;

  5.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覆和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複審報告;

  8.複審和後續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儲存的。

  第十八條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之遵紀守法、效益顯著行為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二十條審計人員對下列行為之一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檔案、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翫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洩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審計(財務)部門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透過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