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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管理規定

關於加班的管理規定

關於加班的管理規定1

  一、總則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非提成人員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加班的含義及原則

  (一) 含義:加班係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

  (二) 原則:

  1.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如因處理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的本職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計加班。

  2. 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的時限,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

  3. 加班時間以0.5小時為單位計算,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後的零頭按四捨五入)

  4. 因公司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命令。

  5. 加班部門如需其它部門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應於工作時間內提前通知相關部門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加班申請及記錄

  1. 工作日加班:

  需在實際加班當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2. 雙休日加班:

  員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實填寫《加班申請單》, 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3. 節假日加班: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下班前填寫《加班申請單》, 經所在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計加班。

  4. 公司統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寫《加班申請單》,由行政部統一彙總。

  為了更好地培養員工做計劃的習慣,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提前遞交加班申請的員工,原則上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5. 緊急任務:

  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劃加班者, 員工需在加班後實際上班的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相關部門主管或分管領導要在加班申請單上加以說明。

  6. 領匯出差或公出:

  如果員工提出申請時,需要審批的領導適逢外出,員工首先要透過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徵得領導的同意,並按照規定把未審批的《加班申請單》待領導回來時補籤。

  7. 加班打卡:

  無論是工作日、雙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員工均應如實打卡,記錄加班時間。

  四、以下幾種情況不算加班:

  1、因業務不熟練而延長工作時間;

  2、正常工作時間以外閱讀技術材料或參加培訓;

  3、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參加培訓導致8小時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5、員工出差期間不應申報加班;

  6、其他情況。

  五、統計

  行政部在每月末彙總加班統計,並作為安排調休和發放加班補償的依據。

  六、加班補償

  1. 員工平時零星加班以及週末加班或公司專案的緊迫需要而統一強制性加班,原則上都採取調休的方式進行補休。

  2. 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五一/國慶/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節)加班,採取發放加班工資的方式進行補償。

  3. 員工因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遲下班,或工作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而延遲下班,延長的時間不計加班。

  4. 由於公司的原因加班後在一年內不能安排員工調休的,公司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加班補貼。

  5. 週末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加班補貼兩種,當月加班補休或補償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首先安排調休,未能安排調休的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發放加班補貼。

  6. 調休時間計算:

  ⑴零星加班累計時間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⑵週末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⑶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調休時間。

  7. 加班補貼計算:

  ⑴零星加班按時薪x70%x1.5x共計小時,計算加班津貼(時薪=工資基數/21.75/8);

  ⑵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00%,計算加班津貼;

  ⑶節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300%,計算加班津貼;

  8. 加班調休原則上一年內必須調休完,一年內未調休完的算作自願放棄,公司不再給予 加班調休。

  9. 部門負責人及其以上人員,不計加班工資,只能安排補休。

  10.調休依據調休通知規定執行。

  七、加班罰則

  1. 未依本規定提前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願行為,不算加班,由此產生的損害後果概由本人承擔。

  2.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並扣除指定加班時間三倍工資處罰。

  3.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3倍處罰。

  4.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5.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

  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並處以500元罰款。

  八、本規定經過公司討論,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公司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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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班原則

  1.健康優先原則:

  各級管理者在安排加班時,應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2.調休優先原則:

  員工加班後,原則上優先安排調休。加班發生12個月以後,員工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費。

  3.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或處於哺乳期(即產假結束後至嬰兒滿一週歲)內的女職工,公司儘量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當日22點至次日6點之內從事的勞動和工作)。

  二、適用範圍

  全體員工適用於加班費用報銷,但下列人員(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則上不享受加班補償:

  (1)管理者或持股者(包括持有分紅權、股權、期權等)。

  (2)參與銷售提成制度的各類人員。

  (3)臨時工人、司機、實行業績提成工資的員工因工作情形有別,其薪資給予已包括工作時間因素在內以及另有規定,故不報支加班費。

  三、加班認定

  1.當出現但不限於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組織員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作業的';

  (2)發生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3)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 週六週日算公休日加班,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加班算節假日加班。

  3.值班不屬於加班,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接聽、協調、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1)直接主管確定因個人原因導致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的;

  (3)週一至週五工作日內,每日因需要延遲工作不超過4小時的不算加班;

  (4)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出差補貼政策另計);

  (5)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公司組織的公共活動的;

  (6)公司因工作需要,組織專案封閉開發、集訓等情況。

  四、加班費用報銷

  加班費用報銷分為加班交通費和加班餐費兩項內容。

  1.加班交通費:

  週一至週五延遲工作、公休日和節假日加班,在晚上21:30以後結束的,經直接主管認可,可享受加班交通費報銷。最高標準人民幣¥100元/每次,實報實銷,以計程車票上顯示的時間為準。

  2.加班餐費:

  加班或者延遲工作時公司將報銷餐費,每滿四個小時為一餐,標準為人民幣¥10元/每餐,公司負責餐食將不再報銷此項費用。

  五、加班補償

  加班補償原則上採用加班調休。員工加班後可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員工也可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天。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領導和員工協商安排,二天(含)以上的調休需總經理批准。

  六、執行原則

  1.各級管理者負責直接下屬員工的加班批准、記錄、調休安排。

  2.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時作息時間與正常工作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