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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

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1

  為探索我院管理和醫療技術人才隊伍的建設,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我院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原則:

  招聘員工本著以需錄用、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為原則,從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符合崗位要求等方面全面稽核。

  二、招聘條件:

  1、具有執業資格。

  2、品學兼優,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具有較強的專業素質及工作技能。

  4、統招大、中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

  5、具備聘任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和特殊要求。

  三、招聘流程

  1、申請

  根據用人需求情況,由科室負責人寫出書面申請交到綜合辦,徵求相關科室意見。

  2、調查、審批

  人事部門根據醫院核定的專業技術結構比例及崗位職位數進行調查和評估,對確實需要增加人員的,報院領導同意後實施。

  3、招聘

  1)、醫院需要招聘的崗位,在院領導同意後進入招聘程式,可採取網站、報刊、院內推薦等多種形式實施。

  2)、人事部門對應聘人員提供的資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執業證、職稱證等各種證件)進行審查、分析、分類,根據資料對應聘人員進行初步篩選,後由人事部門通知面試和進行業務考核。

  3)、應聘合格人員名單報院領導同意後,通知上崗,體檢合格者可簽訂試用期合同。

  4)、聘用

  1)、試用期合格後,由醫院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醫院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院長、副院長由董事會招聘,與董事長簽訂聘任合同。

  3)、中層管理人員的聘用

  a中層管理人員包括職能管理部門和業務科室主任, 由院長聘任,分別實行①競爭聘任②推選聘任③直接聘任等多種形式,聘前均實行民主推薦、評議、擇優聘任。

  b科室護士長,由院長聘任,聘前由總護士長推薦、評議,擇優聘任。

  4)、特殊人材的引進,對醫院管理和經營管理起到決定性作用的管理人才和帶動醫院技術水平、提升醫院知名度的特殊技術人才,以優惠的'待遇聘用。

  四、醫院培訓

  1、崗前培訓

  由人事部門和各職能部門統一安排進行崗前培訓工作。

  2、在崗培訓:雙方自願,以上級職稱帶下級職稱或高年資帶低年資,並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和預期目標。

  3、外出半年以上進修和短期專業培訓:

  1)實行自願的原則,能留得住的前提,以當地人員為主。

  2)明確雙方能夠接受的條件,如培訓費用、工資及其它待遇、學成在院工作最少年限等。

  依法簽訂具有法定約束力的.進修培訓協議。

  五、強化聘期管理,建立和完善崗位考核制度

  1、各級管理人員和專家、學科帶頭人率先垂範,全院職工自覺拋棄不利於新單位的“過去”,儘快進入新的角色,為醫院吶喊,為醫院做事。

  2、醫院高層管理者重視和採取多種教育、培訓措施,把全院職工凝聚到為提高醫院兩個效益上來,充分發揮團隊精神和凝聚力的作用。

  3、對不利於團結、和諧、工作、離心離德的話不說,事不做。堅決反對小派別、鬧意氣洩私風、播弄是非等不良作風;認真執行員工道德規範。

  4、綜合辦、醫務科、護理部等職能部門具體負責並實施做好各類受聘人員的繼續教育考核、登記管理工作,並建立受聘人員的考核、評價及業績檔案。

  1)、對職能部門負責人主要考核管理水平、協調能力、工作效率、敬業精神和管理職責履行情況。

  2)、對臨床醫技科室主任主要考核業務開展情況、醫療服務質量、管理能力、醫德醫風、醫療安全、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等內容。

  3)、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考核與評價。

  4)、職能部門無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工勤人員按照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考核與評價。

  六、解聘、辭聘制度

  一是人力資源管理首先是穩定員工隊伍;二是開發人力資源這個財富;三是注重人的能力、智慧和潛力的發揮;四是重視對人的培養。人才資源管理也要建立激勵機制,對工作質量、工作態度較差但又不夠解聘條件的人員,先行誡勉,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經院長批准,院方有權予以解聘。

  受聘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院方予以誡勉、免職、緩聘、低聘,甚至解聘。

  1、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院紀院規者;

  2、以權謀私或損公肥私等行為,損害醫院利益者;

  3、拉幫結派,鬧不團結,影響惡劣者;

  4、在工作中由於各種原因發生的雖構不成政紀處分的問題或錯誤,但多次給予告誡、警示和勸誡,仍不改正的;

  5、因管理不善或主觀原因,給醫院造成重大財產損失者;

  6、收受病人紅包或藥品回扣者;

  7、本人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或因管理不善,科室發生重大醫療責任事故者;

  8、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者。

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獎罰分明、合理流動的用工用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定編及崗位設定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員規模和人力資源需求規劃,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組織職務,明確職務間的相互關係,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第五條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許可權、責任大小以及任職條件。

  第四章崗位聘用原則

  第六條堅持任人唯賢、最佳化組合結構。

  第七條公司調配方案與個人業務專長和意願相結合。

  第八條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聘用制,並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聘用手續。

  第九條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過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章管理人員任免

  第十條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和財務總監組成;公司中級管理人員由各部門部長、經理、主任和部門副部長、副經理、副主任組成。

  第十一條公司管理人員任免透過聘用制實現,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條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任免: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2、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3、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十三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第十四條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項,均須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晉升和降職

  第十五條公司建立正常職務升遷機制,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備選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後實施。

  第十六條對成績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晉升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升。

  第十七條對業績不良者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可以降職使用,特殊情況可連降幾級。

  第十八條職位升遷由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經總經理稽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條當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晉升或降職請求,人力資源部受理後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高階經理會議審批。

  第二十條員工職位升遷後,其工資福利待遇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准後可保持不變。

  第七章崗位調換

  第二十一條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第二十二條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可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調動申請書,經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徵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意見後,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調動,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所有崗位變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鑑定,並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八章試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條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新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試用員工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提出提前結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見,並填寫試用考核單,送人力資源部稽核。

  第二十七條員工由試用轉入正式聘用,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或由人力資源部發出通知。

  第二十八條根據員工崗位、職務等原因,可協商決定員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別為1年、2年、3年。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年的,如員工提出,可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員工和公司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員工在試用、正式期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聘

  第三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業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崗位任務;

  3、因違反國家和公司法律規章制度;

  4、因公司部門工作變化,部門提出撤崗;

  5、公司因經營業務和經營範圍調整、變化;

  6、受聘人因脫產進修、長期外借,難以履行崗位責任;

  7、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十五天;

  8、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勞動合同趨於屆滿;

  10、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合適崗位工作要求且不觸犯國家有關法規的事宜。

  第三十一條解聘可由員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須於離職前1個月提出。

  第三十二條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員工解聘後,公司將不再負擔員工的任何非公司職責範圍內的費用。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員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各分支機構的所有員工。

  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錄用人員需提供身份證(外地戶口人員提供當地暫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學歷/學位證、(原單位)離職證明原件及影印件;並應在入職兩週內提交上述證件。

  第四條員工錄用後,應到公司安排的醫院進行體檢,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第五條員工錄用後,如發現其應聘時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與事實不符,公司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第六條為便於緊急聯絡,員工個人資料(如日常住址、電話等)有任何更改,必須儘快通知人力資源部。

  第七條公司招聘錄用員工採取迴避原則,即各級管理人員親屬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關係的職位。

  第八條公司鼓勵員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場人力資源緊缺的崗位推薦適合的人才,如被公司錄用,公司將酌情給予推薦獎勵。

  第九條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公司會根據需要進行人力調配,部門及員工應從公司全域性利益出發,予以支援:

  (一)公司經營業務發生變化;

  (二)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或部門職能發生變化;

  (三)人才合理流動的需要。

  第三章檔案及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檔案管理:

  (一)員工入職後需將檔案轉到公司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公司僅負責繳納指定管理機構的人事管理費用。

  (二)人力資源部負責督促檔案管理機構規範檔案管理工作,並及時補充歸檔所需檔案。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管理:

  (一)全體員工應按《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與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應及時提供簽署合同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新籤勞動合同: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三)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合同到期,由人力資源部徵求部門負責人和本人意見,報公司領導批准後,與員工正式續簽合同。

  第四章入職培訓

  第十二條員工入職後應接受公司組織的“新員工導向培訓”。公司人力資源部以及用人部門將根據需要,採用抽查或全體新員工測試的形式,評價新員工對以下各方面的瞭解程度,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試用期轉正審批條件之一。

  第十三條新員工應主動透過各種方式瞭解以下方面:

  (一)公司背景、公司理念、發展史、主要業務形式;

  (二)本部門職能、發展方向和模式;

  (三)明確崗位專業要求及工作內容,;

  (四)公司其他部門主要職能及溝通方式。

  第五章試用期

  第十四條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若該期間的工作表現未達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權延長或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表現突出或特殊崗位者,可給予提前轉正或免除試用期;

  第十五條在試用期內,公司及員工雙方可提前一週時間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係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試用期內,部門需指定一名在公司工作兩年以上的員工擔任新員工的導師,以幫助其儘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第六章轉正

  第十七條員工試用期轉正有部門負責人提報和員工本人申請兩種形式。

  第十八條兩種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員工本人試用期書面總結及轉正後工作設想、計劃,部門負責人應對試用期員工專業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報人力資源部經理、主管副總批准後可轉正。

  第七章工作表現評估

  第二十條部門負責人應對員工考核週期內的工作表現進行評

  估。

  第二十一條評估結果作為員工獎金髮放、晉升、調薪、培訓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任何員工在職位/職務變動時,均必須單獨進行考評,考評透過,變動方可生效。

  第八章員工任用與發展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員工聘用、晉升、調薪等任用採取適用原則、激勵原則和發展原則,促進員工結合公司人才需求進行個人職業發展規劃。

  第二十四條培訓:

  (一)公司的內部培訓計劃原則上結合企業發展、公司人才培養計劃、部門要求、員工個人職業生涯設計等制定;

  (二)人力資源部將根據培訓調查情況制定公司內部培訓計劃;

  (三)凡參加社會公開培訓的課程,應與公司內本職工作有直接關係,報本部門、人力資源部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參加。

  第九章離職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辭退而不做任何補償:

  (一)試用期內被證明所報入職資料與實際不符,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正式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的規章制度;

  (三)觸犯國家、行業、地區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辭職: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經部門經理審批,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主管副總簽字後可辦理離職手續;

  (二)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公司將停止其自離職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包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費等);

  (三)除特殊情況外,員工工資、獎金只計發到離職日。

  第二十七條擅自離崗:

  (一)員工未經書面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2天或以上的行為,或辭職、辭退未在規定時間內辦完離職手續者,視為擅自離崗。

  (二)員工擅自離崗後,其所在部門必須在確認員工擅自離崗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對於擅自離崗員工,公司將按該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和公司制度情況嚴肅處理,凍結其相關結算手續的辦理,同時公司視損害情況採取相應措施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員工離職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移交承擔的工作、合同、重要檔案、商業秘密、技術資料等;

  (二)結清欠款和預借款;

  (三)經簽字確認的工作移交清單;

  (四)退還工卡,《員工手冊》、固定資產和其他公司財物;

  (五)對特定崗位人員(如管理層、重要技術、核心業務、財務等)離職,應遵循《勞動合同》中第九條保密義務相關規定,必要時,公司應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九條離職手續未清而擅自離崗者,公司扣發當月工資、獎金,有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條資質管理:

  除公司職能管理部門外,其他部門員工應在進入公司一年內參加並透過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公司將報銷取得資格證書員工的考試費用。

  第三十一條員工在工作中,應以公司利益為重,工作時間必須全力完成職責內任務。

  第三十二條員工不得參與公司產生同業競爭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的擬定和修改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經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稽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表:(一)入職類:1、錄用申請表;2、員工登記表。

  (二)轉正類:試用期員工轉正審批表。

  (三)離職類:1、離職審批表;2、離職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