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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精選擔保合同彙總九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合同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貸款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貸款利息: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率為

  三、借款期限:從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

  四、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

  六、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二)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七、違約責任: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月利率。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提交人民法院。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自____年______月____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借款人):乙方(貸款人):

  合同簽訂日期:合同簽訂日期:

擔保合同 篇2

  所謂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上的權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承擔的法定責任。所謂瑕疵,指買賣的標的物的本身或權利存在瑕疵。瑕疵擔保責任分為兩種,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在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於無過錯責任。正好與其違約責任的過錯歸責相對應。其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平衡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利益和風險。

  瑕疵擔保責任作為一種法定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一定區別。在傳統大陸法系,學者認為,違約責任屬於違反義務的責任,而瑕疵擔保責任,還沒有違反義務。因此瑕疵擔保責任,與違約責任相比,其責任內容要輕。首先對於物的瑕疵擔保,在補救方式上僅限於解除合同和減價,而且重點在於減價請求權。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甚至連另行交付無瑕疵物的請求權都沒有。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買受人才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出賣人明示擔保物的品質或者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出賣人主觀上有過錯存在,因此可以按照債的不履行承擔違約責任。其次,在訴訟時效上也有不同;對於瑕疵擔保請求權,大陸法系各國大都規定一個比較短的訴訟時效,如德國、西班牙都規定瑕疵擔保的訴訟時效對動產為6個月,對不動產為1年。

  中國《合同法》對於瑕疵擔保責任又是如何處理。在學理上應當如何認識瑕疵擔保責任在中國《合同法》上的地位。應當區別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分別討論。

擔保合同 篇3

  核心內容:法律快車合同法編輯在下文中為您整理釋出了一篇擔保借款合同書 。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貸款_________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

  │分 期 借 款 計 劃 │分期還款計劃│

  ├─────┬─────┬─────┬─────┼────┬─────┤

  │ 日 期 │ 金 額 │ 利 率 │ 用 途 │ 日期 │借款本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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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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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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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條 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 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利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 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 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__作擔保。

  第八條 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補充條款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擔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證處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擔保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4

  甲方(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原欠_________公司人民幣貸款本金_________元及其利息未償還,後_________公司將該債權轉至甲方名下。

  為擔保該債權之實現,乙方得甲方同意,自願將其兩處物業轉讓甲方,故此,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讓與擔保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擔保物

  乙方用作讓與擔保的標的物為兩處寫字樓中_________個單元_________平方尺物業(後附位置圖及權屬合約)。

  1._________寫字樓______個單位共_________平方尺(其中四樓10個單位a、b、c、d、e、f、g、h、i、j座共_________平方尺;九樓8個單位a、b、c、d、e、f、i、j座共_________平方尺;十二樓3個單位b、c、d座共_________平方尺);

  2._________寫字樓_________個單位_________平方尺(即六樓11個單位d、e、f、g、h、i、j、l、p、q座_________平方尺)

  第二條 產權之移轉

  基於前述乙方物業現仍掛在_________名下,乙方負責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辦理更名手續,轉至甲方名下。

  第三條 債務履行再展期

  上述擔保物業暫不作償還貸款處理,在本讓與擔保合同簽訂後_______個月內,若乙方履行債務完畢,甲方應當將該物業返還乙方;若其未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債務,則甲方有權處分該物業並優先受償。

  第四條 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包括未履行)前,乙方須自行妥善保管擔保標的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享有該擔保物收益。與此同時須保證擔保物完好無損並接受甲方檢查。

  2.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前,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處分該擔保物。

  3.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之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權利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再提供相應之擔保。乙方不提供擔保的,甲方可以提前拍賣或者變賣讓與擔保物並優先受償。

  4.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或擔保物未作清償前,乙方所欠甲方前述貸款不停止計息。

  第五條 風險承擔

  本合同擔保物未作清償或為甲方實際佔有前,擔保物之意外毀損風險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擔保物之處置

  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年之債務履行再寬展期屆滿後乙方未履行債務的,乙方同意甲方聘請有關評估鑑定部門對擔保物進行估價,並由甲方優先受償,乙方放棄對該甲方聘請之評估部門及評估價的異議權。乙方也可得甲方同意以物抵價。擔保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包括費用)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繼續清償。

  第七條 費用負擔

  甲方就本合同擔保物優先受償前,該擔保物所生或所涉一切稅費等概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八條 其他

  乙方未完全履行債務(包括未履行)前,乙方出現解散或破產之情形,本合同擔保物不列入清算範圍,其時甲方有權提前處分擔保物。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有關法律規定及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5

  擔保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反擔保人: (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債務人與債權人將在一定期間內達成一系列貸款合同法律關係,甲方將為這期間的債務人借款行為提供一系列保證擔保。甲方為了有效避免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而引發的甲方向債權人的保證責證,債務人特委託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額保證的反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合同中,下列術語具有其後的含義:

  債務人:專指因支付農資及機耕費需要而向克山潤生村鎮銀行申請貸款隸屬於的克山縣域的大豆專業合作社。

  債權人:指克山潤生村鎮銀行。

  《借款合同》: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貸款合同。 《委託擔保合同》:指債務人為向債權人申請貸款而與甲方簽訂的委託其提供擔保的合同。《保證合同》:指甲方與債權人簽訂的為債務人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的合同。

  第二條 反擔保債權的種類、範圍、方式

  2.1 乙方為甲方向債權人提供的一系列保證擔保,提供最高額反擔保措施。

  2.2 最高額反擔保方式為:乙方以保證擔保方式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 最高額反擔保債權

  3.1 乙方自願為債務人從甲方為其提供保證擔保開始,所形成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內的保證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措施。以甲方與主合同債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為準,包括但不限於《借款合同》、《保證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和甲方向主合同債權人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3.3 本最高額反擔保措施,乙方可申請迴圈使用上述反擔保措施,而無須逐筆辦理每筆最高額反擔保手續。

  3.4 最高額反擔保債權確定日(即決算期),從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第一筆保證擔保業務開始計算,在此期間內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連續保證擔保乙方均提供反擔保措施,以擔保甲方追償權的實現。甲方實現追償權時決算期到期。

  第四條 乙方反擔保保證的範圍

  4.1 《保證合同》項下甲方的保證債務,即:甲方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所代借款人償還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費用、損失等;

  4.2 《委託擔保合同》項下,借款人應向甲方支付的擔保費、違約金及其他損失賠償金;

  4.3 甲方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借款人追償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審計費、評估費等;

  4.4 甲方向乙方主張反擔保責任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審計費、評估費等。

  第五條 乙方反擔保保證方式與期限

  5.1 乙方的反擔保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5.2 乙方反擔保的每筆主合同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每筆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5.3 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提前收回主債權的,反擔保保證期間為自債權人向債務人或保證人發出通知確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6.1 本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借款人因《保證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乙方仍應承擔最高額反擔保連帶保證責任;

  6.2 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合併、分立、改制、併購、隸屬關係變更等事件而受影響。

  6.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甲方為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擔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均不影響本最高額反擔保合同的效力。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最高額反擔保責任。

  6.4本最高額反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追償權債權轉讓的,最高額反擔保權利不得轉讓。

  第七條 乙方宣告與承諾

  7.1 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7.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乙方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7.3 為簽署並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須的授權、同意、批准程式;

  7.4 乙方在反擔保責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7.5 乙方承諾: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亦不得處分資產;

  7.6 乙方承諾:甲方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有權代位追償乙方的到期債權,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7.7 乙方簽署本合同已經過乙方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並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乙方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乙方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八條 乙方義務

  8.1 債務人未履行《借款合同》及《委託擔保合同》項下約定的債務,乙方應在甲方通知其承擔反擔保責任之日起15日內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債務;

  8.2 債務人發生清算、破產及其他足以表明債務人喪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提前向甲方履行相等於債務人所欠《借款合同》及《委託擔保合同》項下債務金額的反擔保債務,乙方應自甲方通知後1 5日內清償全部債務。

  8.3 乙方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一切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8.4 出現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內,乙方須通知甲方:

  8.4.1 乙方對任何第三方的違約事件;

  8.4.2 乙方的重大違紀、違法、侵權及因此而遭至的索賠、處罰、處分事件;

  8.4.3 乙方出現嚴重經營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8.4.4 乙方重大債權債務及其變化;

  8.4.5 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事件及其他法律糾紛;

  8.4.6 乙方聯絡方式發生變更;

  8.4.7 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8.5 對甲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檔案,乙方保證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若乙方不回覆,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檔案。

  8.6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債權人或甲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乙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8.7 在甲方與乙方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後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乙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本合同生效後,反擔保人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9.2非因擔保人過錯而導致本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當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保證擔保範圍內賠償擔保人全部損失。

  第十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0.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解除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其他

  11.1 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各類業務的主合同、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不再送達乙方。

  11.2 在最高額反擔保期內,如果甲方確有證據證明乙方經營狀況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害甲方實現追償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承擔反擔保責任

  11.3 如乙方名稱、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絡方式(如電話、傳真號碼、電郵地址等)發生變更,而乙方未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變更前名稱、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聯絡方式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甲方已履行通知義務。

  11.4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5 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特別提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後果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方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6

  鑑於: ,身份證號:,(以下簡

  稱:“債權人” )與(以下簡稱“債務人” )於年 月 日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款本金為人民幣 萬元整,利息為萬元整)的有關約定,債權人向債務人出借萬元整。

  為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照誠實信用之原則,本人願以個人所有的財產,以無限連帶責任的方式,向債權人提供保證反擔保:

  一、 本人同意上述《借款合同》的全部條款,並保證債務人能夠按期清償所有債務。

  二﹑本人同意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的所有債務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1、如債務人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約定的任何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本人保證在接到債權人索賠通知五日內,無條件予以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2、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無須先向債務人追償或起訴或處置其他反擔保措施,而有權直接向本人索償。一經債權人要求,本人將無條件負責清償債務人欠付 的上述所有債務。

  三﹑本人用於清償債務人欠付債權人所有債務的資產和權益,包括但不限於:

  1、本人所有的資產和財產性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本人的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股權、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所取得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2、夫妻共同財產中減去對方基本生活費用(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標準)後的部份(內容比照本條第1款確定)。

  3、本人已經及未來因任職、受僱、履約等提供勞務,或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或轉讓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及轉讓其他財產,或許可各種特許權的使用,或作為個體工商戶進行生產和經營,或對企事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等所取得的一切資產和權益以及從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等。

  四﹑本人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期間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債務人欠付債權人的所有債務悉數清償為止。

  五﹑如本人未按前述約定履行無限連帶保證責任,由此而造成債權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人承擔。債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透過法律程式追索所有應付款項。

  六﹑本保證書是不可撤銷的,在下列情況下,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證書持續有效:

  1、本保證書中當事人的身份地位發生任何變化;

  2、本保證書中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停業、撤銷、解散、破產、無清償能力或變更名稱、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其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其地位、財力狀況的改變或與任何單位簽定任何法律檔案等事項;

  3、《借款合同》有任何補充、變更、修改。

  八、在所有的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前,本人放棄取代 債權人地位的一切權利,並保證:

  1、在所有的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前,債務人即使欠下本人任何款項或將任何資產或權益抵押、質押或轉讓給本人,本人將不與債權人並列分享追討上述款項、資產或權益;

  2、非經債權人書面同意,本人不能同時向債務人索取任何擔保或款項,如有已索取者,該項擔保或款項一經債權人要求,須照數交還債權人;

  3、在債務人發生破產或任何債務重整的訴訟時,本人如可從中取得任何資產或款項,所得的資產或款項亦作為代債權人取得,並一經債權人要求即全數交還,直至債權人全數收回債務人欠付債權人的所有債務為止。

  總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債權人均享有優先受償權,待債權人收回債務人欠付債權人的所有債務後,本人方可取代 債權人地位。

  九、本人對依據本保證書規定所應付的一切款項,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銷或反索償的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限制或條件,以保證債權人實際足額收到本保證函規定的債權人應得款項。

  十、債權人給予債務人和本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借款合同》及本保證書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本保證書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保證書項下應承擔的任何債務。

  十一、本保證書為一獨立附加擔保,債權人可以在本身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接受債務人或任何第三者現時或將來提供的任何抵質押或其他擔保,或者解除或變更已持有的抵質押或其他擔保而無需知會本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本人均應

  對債務人的所有未清償債務承擔個人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十二、本保證書自本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合同》和本保證書項下全部債務履行完畢為止,本人保證對前述所有債務不提出任何抗辯。

  十三、本保證書如有任何修改、補充、變更均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十四、本保證書經公證,對費用支付和承擔違約責任條款,即成為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條款,本人負有支付義務,債權人即可依本保證函直接向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無須經訴訟或仲裁,本人不會對此提出任何異議。 十五、本保證函壹式叄份,債權人執貳份,公證處執壹份。

  保證人姓名:

  住所:

  身份證號碼:

  電話:年月日

  保證人配偶宣告:本人對於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中所作的任何宣告、承諾均無條件支援、配合,並視為本人對 所作的宣告、承諾。

  保證人配偶: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月日

  附:附個人財產清單

擔保合同 篇7

  在國際貿易中,仲裁作為爭端解決方式日益受到合同當事人的青睞。然而,由於我國現行仲裁立法還有待完善,仲裁實踐中出現了以下於法無據的難題。

  例:甲為國內的買方,乙是國外一個清償能力較弱的空殼公司,甲乙簽訂了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了以中國的某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條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證人,丁與乙簽訂了抵押合同,戊與乙簽訂了權利質押合同,三個擔保合同都未約定仲裁,也沒有援引或拒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甲到期不支付貨款,乙能否對甲、丙、丁、戊一併提起仲裁?這屬於仲裁協議對擔保人效力的問題,這裡的擔保人指: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為債務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擔保人。目前國內的法律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此有很大爭議。

  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有約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領域,仲裁協議是基礎,當事人自願是原則。擔保人並沒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強行拉入則違背了擔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債權人申請或仲裁庭主動追加擔保人進入仲裁程式,導致仲裁訴訟化,具有了非契約和強制性,也就違背了仲裁的本質。

  ⑶將擔保人強行拉入仲裁承擔擔保責任,對擔保人是不公平的,擔保人喪失了選擇正以解決方式的自由,對已開始的仲裁也喪失了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等自由。

  ⑷目前多數國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時《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協會商事仲裁規則對仲裁第三人有規定,在上例中債權人請求仲裁庭追加擔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擔保人同意與債權人另簽訂仲裁協議並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贊成方的觀點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則。該原則是現代合同法的解釋原則,即當合同內容發生異議需要解釋時,應探究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於文字,確立一個合理的標準推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擔保人雖然表面上沒有與債權人訂立仲裁協議,但就此對其排除適用,則仲裁庭只能裁定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讓保證人來承擔,也不能對擔保財產折價、變價(權力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那麼這樣的仲裁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訂立擔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訴訟中,債權人一併起訴債務人、擔保人的,列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地不可分。該原理同樣有理由適用於仲裁,如果對擔保合同的爭議另行起訴的話,將擔保人對主合同承擔的實體義務分離出來,會加重債權人的負擔,浪費司法資源,並且可能出現矛盾裁決。在價值衡量上,程式不可分應優於擔保人的程式選擇權。

  筆者認為,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對擔保人的約束力是有條件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⑴從國內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對該問題都沒有規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受理主合同糾紛,當事人同時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可以一併審理。主合同和連帶責任保證約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員會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主張權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依當事人申請可以一併仲裁。”第15條規定“與仲裁事項不可分的應予仲裁時一併審查處理的事項,視為仲裁事項。與仲裁事項有密切聯絡,且另行訴訟會給法院管轄與審理以及當事人訴訟造成嚴重不方便的,仲裁機關可以一併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刪除了以上條款,再次對該問題不予規定。從中可以看出,雖然大力支援仲裁是大趨勢,但是司法解釋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是謹慎的,目前仍未明確規定。

  ⑵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一般保證人可基於先訴抗辯權排除仲裁管轄。

  ⑶對連帶保證人、債務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質押人是否有約束力要看擔保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主合同仲裁條款的存在。提供擔保時,擔保人理應對主合同內容,包括爭議解決方式給與應有的注意,沒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仲裁條款的存在時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條款、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擔保合同之後簽訂的,或者擔保合同明確反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另有約定的,該仲裁條款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若擔保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者擔保合同表明未約定的事項依照主合同規定,那麼對擔保人是有約束力的。

  從以上分析可得,實務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時,務必注意主合同的內容,尤其是爭端解決方式:是否約定仲裁或約定管轄法院,若約定仲裁則應關注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仲裁適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要明示同意,該重複的要重複;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絕或者另行約定擔保合同爭議

  解決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約定了與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勢必造成仲裁實務的複雜,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建議如果同意仲裁,選擇與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

  ⑵目前國內立法對仲裁協議生效要件的規定雖有從寬的趨勢但仍然是比較嚴苛的,在實務中由於對仲裁機構的名稱表述不準確、約定了多家仲裁機構,仲裁事項過於寬泛等導致仲裁協議無效的問題頻繁出現,建議簽訂仲裁協議時諮詢專業人員,以實現簽訂仲裁協議的目的。

擔保合同 篇8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主要是合同所設定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形式不發生擔保效力,擔保人還可能承擔擔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責任。

  1.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些法律的規定,確認了無效擔保合同的歸責原則是採取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無效擔保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性質屬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過錯為原則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2.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時,只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無效擔保合同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範圍的確定取決於債權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擔保人和債權人對無效合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定,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於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擔保合同 篇9

  淄博某醫院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纖維有限公司、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對於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xx)民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醫院院長。

  被上沂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王銳,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正,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博山支行)、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服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魯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安楊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行博山支行與某醫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簽訂九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第一筆於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條對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的條款中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餘八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八筆所涉及的貸款數額為114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依據上述事實,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中行博山支行所訴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筆借款合同涉及的300萬美元,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對此該院無管轄權。但其餘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萬美元未約定仲裁,而約定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八筆合同所涉及標的為114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該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範圍,由該院立案並無不當。綜上,某醫院對本案所涉的九筆借款合同中,對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援;對其餘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因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援。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一、駁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據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保證合同對某醫院、某公司、某集團的起訴。二、駁回某醫院對該案其餘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某醫院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在某醫院與中行博山支行簽訂的第一筆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了解決糾紛的方式,即“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後八筆借款均是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籤訂的,視為第一筆合同的延續,且後八份借款合同均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因此對後八份借款合同應依據公平的原則,將糾紛的解決方式作出對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即將糾紛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為其對後八份合同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訴。

  本院認為:關於本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九份外幣借款合同關係,首先,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並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間的相互關係;其次,從各個借款合同內容及特徵來看,借款金額及履行行為也都是分別獨立的,並不能看出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性;再次,從合同解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合同條文發生爭議時,必須探究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斷當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這正所謂合同解釋中的文義解釋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該條款的準確含義時,再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去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填補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餘借款合同條款中均明確寫明:當發生糾紛時,交由當地人民法院審理,應該認定該約定就是當事人真實意思。本案有關借款合同所涉的訴訟條款雖屬格式合同中的條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並不能對此條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解釋規則。某醫院關於原審法院對本案所涉的後八份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原審法院關於其除對本案當事人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金額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保證合同糾紛因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不具有管轄權外,對本案其餘八筆借款合同具有管轄權認定正確,本院應予支援。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某醫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