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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擔保合同

個人擔保合同集錦5篇

  在人們越來越重視規則的當今社會中,各項事務需要合同,合同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關於個人擔保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個人擔保合同 篇1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個人擔保合同 篇2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物件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

  編號:

  甲方:

  乙方:

  深圳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充分利用甲方的現有資源優勢,加快甲方資產增值步伐提升甲方品牌知名度和專案含金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開展經營資金引進和融資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委託乙方作為 專案資金引進和融資管理顧問,全權代理負責甲方經營資金引進和融資工作,並向甲方提 供相關顧問服務和居間服務,乙方接受委託。

  二、 甲方主要職責:

  1、全力指導和支援、配合乙方引資或融資工作。

  2、及時提供引資或融資所需真實、有效的各項檔案資料。

  3、及時辦理引資或融資的相關手續,承擔約定付款義務。

  4、遵守協議承諾,維護乙方權益。

  三、乙方主要職責:

  1、組織資深金融投資及資產管理專家為甲方經營管理量身 訂做策劃出個性鮮明、切實可行的短期和長期融資目標、整 體資金引進和融資管理戰略規劃方案和實施策略;

  2、對甲方專案運作進行價值分析、策劃和包裝,根據實際 調查結果和財務資料編寫權威性、規範化的引資、融資、申 請檔案和報告;

  3、利用多種渠道和方式,有計劃地面向境內外銀行、擔保 公司、基金會、風險投資商、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多層 次的專案引資或融資推介;

  4、組織專案投資商或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專家到甲方現場 考察;

  5、代表甲方與專案投資商和貸款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 構進行商務談判與溝通協調;

  6、負責代表甲方與專案投資商和貸款銀行、擔保公司等金 融機構起草、草簽合作協議和各種相關的法律文書,維護甲 方權益;

  7、負責聯絡辦理甲方智慧財產權(商標、專利)等委託交辦 的其他事務和手續。

  8、當引資或融資進入正式程式時,雙方另行簽署專項引資或融資居間服務協議,經甲方核准後予以實施。

  四、顧問工作流程:

  第一步:甲、乙雙方達成共識,簽訂委託顧問合作協議書;

  第二步:甲方向乙方提供引資或融資專案有關資料、提出具體要 求、合作意向並及時回覆乙方專家的詢問;

  第三步:乙方協調組織專案投資商或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專家進 行專案初步論證併到甲方現場調研、考察;

  第四步:協助甲方與專案投資商和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專家共 同草擬和編報甲方引資或融資相關檔案、報告、報 表;

  第五步:落實招商引資方案:包括金融機構選定,引資或融資方 式確定,擔保及反擔保措施,帳務合理調整,融資額度 發放,資金到帳通知及分配等;

  第六步:甲方專案正常運轉後的經營監管顧問與諮詢。

  五、成本與費用核算:

  1、乙方顧問費按:每年人民幣 萬元(含策劃啟動、專家聘請、擬定引資或融資方案、專案調研、考察等)計算,由甲方在本協議書籤訂生效後 10 日內先支付一半,到半年時再支付餘款,此外甲方可不再承擔乙方為融資而支付的前期費用。

  2、當甲方引資或融資專案成功,甲方保證按引資或融資的實際資金到帳額的一定比例在資金到帳當日支付乙方居間服務費(以雙方簽署的《居間服務合同》條款約定金額為準)

  、合作期限:一年,從甲乙雙方正式簽字日起開始計算。

  、違約責任; 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擅自毀約,擅自毀約作違約論。違約方需向守約方賠償損失。

  八、其它;

  1、本協議書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協議書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到期無異議自動順延;

  3、本協議書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書內容雙方均有義務保守機密,不得擅自對外洩露;

  5、本協議書爭議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日期: 日期:

個人擔保合同 篇3

  股權質押(反擔保)

  出質人:(簡稱甲方)

  質權人:(簡稱乙方)

  根據公司(借款人)與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編號為:[]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擔保書)中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根據擔保書,為公司(借款人)向貸款幣萬元提供擔保,貸款期限為,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權質押反擔保期限為上述主債務發生代償後之日起兩年。

  二、甲方願意以其擁有的佔公司(借款人)%的股權質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以償付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後所發生的債務。甲方保證公司(借款人)過半數股東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出質,並且甲方向乙方出具與此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甲方用作質押的股權,評估價值為幣萬元。

  三、甲方保證對上述質押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有效的處分權,保證上述股權在此之前未設定抵押權,並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財務報表,以及對上述股權的評估等資料。甲方應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五、上述股權的所有權證明檔案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交付乙方,質押期間由乙方保管,質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處置上述質押股權。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擔了擔保責任。乙方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所質押的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由乙方收購上述股權。

  七、乙方有權收取上述股權質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須在簽訂本協議後,到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本協議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質,該股份質押應記入公司的股東名冊,本協議自記入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甲方將記載股份質押登記的股東名冊(原件一份)交給乙方。

  九、本協議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規。如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經協商,另籤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蓋章):乙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或

  授權委託人: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於市

個人擔保合同 篇4

  保證人(甲方):身份證:

  住所(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保證人2(甲方) 身份證:

  住所(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債權人(乙方):遂寧市船山區匯利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遂寧市開發區遂州北路530-544號(金玉滿堂)五樓 法定代表人:陳學慧

  授權代理人:楊芷瑜 聯絡電話:0825-5888666

  合同簽約地:遂寧市船山區

  為了確保201 年 月 日 (借款人)與本合同乙方簽訂的遂匯利借字(201 )第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1.1 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並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甲方已認真閱讀了本合同之主合同各項條款,完全瞭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對主合同主體各方的約定沒有不理解和誤解的事項,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授權乙方透過人民法院查詢、凍結和扣收甲方在所有銀行開立的所有賬戶上的資金,以抵償主合同項下甲方的擔保債務。扣劃款項為外匯的,按扣劃日中國銀行所公佈的外匯買入價折算。同時,可以依法查封、變賣甲方包括上市股票、公司股權、所有動產和不動產在內的任意資產用於乙方在本合同項下擔保債權本息和相關費用的優先受償。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及金額

  2.1 本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依據主合同發放的貸款,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萬元。

  第三條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為個月,自201 年月日起至201 年月日止。如有變更,依主合同之約定。

  第四條 保證方式

  4.1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以甲方(兩個保證人)所有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存款、上市股票、公司股權、任何實物資產與債權)及全部收入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則由本合同甲方任意保證人承擔借款本息和費用的償還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後,按照法律規定追償。

  第五條 保證範圍

  5.1本保證合同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代理費等。

  第六條 保證期限與被保證人的權益實現

  6.1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6.2如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則每批借款的保證期間為每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6.3如乙方根據主合同之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則保證期間為自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還款日之次日起兩年。

  6.4乙方被擔保債權的實現。若主合同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履行主合同項下債務,乙方即可於主合同違約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主合同項下各擔保人按照所擔保的債務承擔未清償債務的連帶清償義務,依法處置擔保人在本合同1.4和4.1項下的任意資產,用於乙方應收債權的優先受償。

  第七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7.1根據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7.2對乙方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檔案,甲方有義務簽收並在簽收後3日內寄出回執。

  7.3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通知乙方:

  7.3.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7.3.2經營範圍和註冊資金髮生變更、股權變動;

  7.3.3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7.3.4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7.3.5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7.4發生7.3.1或7.3.2條情形的,甲方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發生前款其他情形的,應在事後5日內通知乙方。

  7.5乙方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貸款金額外,無須經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7.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約定權益和利益均不因此而受到任何侵害。

  7.8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股份制改造或其他事件時,保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7.9借款人償清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甲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八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8.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有關檔案。

  8.2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能夠反映其資信情況的財務報告及其他資料。

  8.3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債權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償的,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4對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應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8.4.1 乙方依主合同約定依法解除主合同的;

  8.4.2乙方依主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貸款的。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和主合同貸款展期的,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宣告,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9.2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9.3因甲方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甲方應在保證範圍內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9.4甲方不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履行擔保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者,或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處置、轉移、隱匿財產,或為乙方依法追索擔保責任設定障礙者,應向乙方承擔應付擔保債務金額的雙倍賠償支付責任。

  9.5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乙方有權無須經甲方同意,直接透過媒體等公開手段釋出催收公告;有權向國家徵信管理機關舉報其違約事實並要求將其違約事實錄入甲方的徵信記錄。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0.1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納印蓋章後生效,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10.2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本合同繼續有效。甲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10.3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1.1本合同當事主體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由合同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11.2 本合同當事主體協商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可以透過仲裁方式解決的,則由遂寧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但必須另行達成仲裁協議。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2.1無。

  第十三條 附 則

  13.1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當事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附件:

  13.2.1甲方份證影印件(影印件應與原件核對一致);

  (甲方1簽印):乙方(簽章):

  授權代理人:

  (甲方2簽印):

  本合同簽訂時間:201 年 月日

個人擔保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為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貸款期限自 至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檔案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汙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