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擔保合同模板集合8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擔保合同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 篇1
對外擔保指中國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合同也有可能無效,那麼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根據相關規定,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分兩種情況: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兩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有差別的:
一、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二、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以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 篇2
擔保合同能否獨立於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宣告: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業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型別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
一、相關法律法規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
2、“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違反物權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於物權法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後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於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於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於國內經濟活動。在國內擔保活動中,對其適用範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於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係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與丙企業正是基於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自願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前半句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係。後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麼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係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係,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於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得不到體現。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後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透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係,並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後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後者由於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係“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後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於丙企業的責任,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視丙企業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借款期限屆滿後,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訂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後甲公司依保證合同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系非法借貸、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經法院查明其註冊資金為80萬元,現有財產及到期債權50萬元)和丙公司連帶歸還200萬元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後,保證合同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歸於無效。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法理上講,主合同的有效性作為從合同成立並生效的先決條件。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如果乙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歸還本金,則損失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1條規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後,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債務,丙公司依保證合同之從債務,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乙公司不能歸還的部分,應認定為甲公司的損失,而對該損失的產生,三方應負同等責任,故作為“保證人”的丙公司只應承擔該損失的三分之一。[評析] 保證作為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債權擔保制度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保障債的有效履行和債權人利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代社會各種交易和經濟往來的頻繁和複雜使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經常發生激烈衝突。本案中,從表面上看,甲、乙兩公司的借款法律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依據我國《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由於甲公司並非金融機構,無權向乙公司出借資金,故其與乙公司之間的拆借資金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屬企業間非法借貸關係,該借款合同應當歸於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自然也自始無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證合同具有相對於主合同的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對主從合同的關係作出特殊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依然有效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在保證合同中並沒有另行約定這種使保證合同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均屬無效。 當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自不應受保證合同的約束,即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保證人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證合同無效,只是不能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發生依據保證合同而產生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保證人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卻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後果。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對於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業出借資金的資格應當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甲、乙兩公司仍簽訂借款合同,並由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在此情況下,三者在主觀上或出於故意或出於過失,對主合同或從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方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並非侵權責任。儘管二者在賠償這種責任承擔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遠。前者以賠償作為唯一責任方式,而後者則包括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權責任系對人身、財產等絕對權的侵害,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合同關係存在,即使存在合同關係也不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基礎。而在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保證合同關係,儘管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二者之間確因保證合同的簽訂而發生法律上的聯絡。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給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我國民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定,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定,確立了我國現行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理論依據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係轉變為特殊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此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如果在締約之際,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者違反先契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證合同則是保證人接受債務人的委託(要求)向主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信用(信譽和資產)對債權人作出承諾而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這時就產生了當事人之間的先契約義務。這就要求保證人:(一)要具備保證合同主體所應具備的條件,有能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真正地承擔起保證責任;(二)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資狀況,簽約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有關情況透徹瞭解;(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遵循誠實原則,盡到相應的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如果保證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保證合同的主體只有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但保證合同的產生、內容與債務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由此而產生了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間各不相同卻又密切關聯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當保證合同無效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已不僅僅侷限於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而且延伸至保證合同與主債權債務關係,承擔主債權人因為保證合同無效而對主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外匯局的批准是否為對外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對外擔保與跨境擔保
1、對外擔保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對外擔保,是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境內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償付義務時,由其履行償付義務的擔保。債務人可是境內機構,也可為境外機構。
且境內企業只能為其在境內外設立的上述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不能為一個沒有任何股權關係的企業提供對外擔保。
2、跨境擔保
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規定,其將對外擔保更名為“跨境擔保”,並列明瞭具體分類,即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同時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此項業務。
外保內貸,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形式。
也就是說只要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任意一方,分數境內外,就構成跨境擔保。
且對於境內企業提供為境內外機構提供擔保無上述關聯關係的限制。
二、不同型別的跨境擔保的登記制度
內保外貸、外保內貸,應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
三、登記的效力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27條的規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和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與《擔保法解釋》第六條關於對外擔保合同未經登記則無效的規定有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9條也規定,提供對外擔保的,需要到外
匯管理局申請登記。
但《擔保法解釋》、《外匯管理條例》的位階大於部門規章。
若到訴訟階段,雙方可據此辯駁:
支援擔保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從法律淵源與位階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制度。
支援擔保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違反國家利益、外匯管理秩序。擔保法解釋規定的初衷也是源於此。
二、從實際操作上來講,雖然擔保法解釋及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過登記後才生效。但現實中,外匯局出臺了相關規章,已經取消了登記生效制度,並不再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合同 篇3
甲方(貸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保證方):
乙方為生產經營週轉資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發放借款,丙方為乙方的借款提供擔保,現三方就借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第二,借款金額
本次借款金額為 元(RMB)
第三,借款發放方式
在本協議簽訂3天內,甲方將借款以現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時為甲方開具現金收據。
第四,還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還款方式為現金償還。
在借款期限屆滿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後應籌款為還款做準備。
借款期限屆滿前,乙方按照約定的方式將借款本金還給甲方,甲方向乙方開具收據,由乙方保留收據/銀行轉賬手續。
第五,保證條款
丙方同意為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
借款期限屆滿,如乙方未歸還借款,甲方可以直接要求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丙方保證擔保的範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方發生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六,違約責任
乙方借款期限屆滿未歸還借款,視為違約,在歸還借款前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作為違約金。
七,爭議解決
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八,其他條款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且甲方將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經對方允許,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
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貸款方:(簽字)
借款方:(簽字)
擔保方:(簽字)
擔保合同 篇4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_借款,經抵押人提供最高借款餘額的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抵押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並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檔案。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並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二條 抵押內容
抵押人自願以____________等財產(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擔保內容如下:
1.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抵押擔保範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
3.抵押物評估價值________萬元,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權,從權利和孳息。
第三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於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並以不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範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應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透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貸 款 人
借款人 公章 貸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籤 章 負責人 簽章
住 所_______住 所_______
保證人 保證人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
擔保合同 篇5
出借人:(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簽訂地:
乙方因臨時資金週轉,申請向甲方借款。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達成如下內容,供雙方信守執行。
一、借款內容: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 元( 元),借款期限為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月利率為 。乙方保證該借款用於合法途徑。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收取,乙方應在借款到期次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借款到期,乙方應以現金(轉賬)方式向甲方結清借款本息。若乙方在約定借款期限內提前還款,甲方有權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利率收取全部借款本息。若乙方不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甲方追討該債權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擔保約定:
乙方自願為本次借款提供車輛質押擔保,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型號為 、牌照號為 、發動機號為 、 車架號為 ,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購買 ,都質押給甲方,直至乙方借款項償還完畢。
三、其它約定:
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可透過法律途徑處分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及第一條約定的費用為止。如果在借款期限內,甲方發現乙方資不抵債或將所借款項用於違法用途,甲方有權提前收回該借款本息。
四、訴訟管轄: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所附檔案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6
(一)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根據擔保財產的形式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1.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又稱為信用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財產和信用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人的擔保以保證為基本形式。此外,還有連帶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等特殊形式。保證,是指基於保證人的債權人的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在我國現行法上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債務,是在多數債務人場合下,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現象;並存的債務承擔,也叫附加的債務承擔或者重疊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責任的現象。新加入的債務人不是從債務人,其債務沒有補充性,因而無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直接向他主張債權,從而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2.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擔保債務履行而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說,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動產、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作為清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並從中優先受清償,使其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形式。物的擔保可分為不轉移所有的物的擔保和轉移所有權的物的擔保。前者即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為典型的物的擔保;後者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8]等,為非典型的物的擔保。
3.金錢擔保。
金錢擔保是否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型別,在學者中認識不一。由於金錢也是物,所以從本質上說,金錢擔保也可歸入物的擔保。[9]但金錢畢竟是一般等價物,是特殊的種類物,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與以其他物為標的物的擔保有著重要區別。所以,在法律上金錢擔保作為一種不同於物的擔保的獨立的擔保方式。[10]所謂金錢擔保,是指以金錢為標的物的擔保,即在債務以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特定數額的金錢得喪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絡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使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二)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根據擔保發生的依據,合同的擔保可以劃分為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
1.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2.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透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透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專案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物件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15]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四)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型別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為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1.典型擔保。
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擔保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據此,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都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規定的擔保方式,如我國《企業破產法》和《海商法》中規定的優先權,也為典型的合同擔保方式。
2.非典型擔保。
非典型擔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型別化,在實務中還不具有典型意義,但為學說、判例所承認的擔保方式。如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等都屬於非典型的合同擔保。
擔保合同 篇7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 )
擔保方:
乙方因溫州強豐農貿綜合批發市場專案需要向甲方租賃鋼管、扣件、套管,頂絲、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租賃期從 年 月 日至 月 日,租賃數量鋼管暫定 噸、扣件 萬隻、頂絲、 個。
2、租金為鋼管 元/天.米(250米為1噸、 元/月.噸)、扣件(套管) 元/天.只(1000只/噸)(以上價格為不含稅價格,如乙方要求開具發票的,稅金 %由乙方承擔),價格每年調整一次。租期每滿一年按11個月結算租費。
3、租賃物根據乙方的正常施工需要陸續出租,乙方應提前五天書面通知甲方所需的鋼管扣件的規格數量,否則甲方不承擔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
4、乙方認可租賃物的質量符合工程要求。如有質量異議,應於租賃當日提出,否則,視為對質量無異議。施工前,乙方應檢測甲方出租材料的效能,根據鋼管扣件的效能制定腳手架的施工方案,並且乙方對腳手架工程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5、租賃物的使用地點溫州強豐農貿綜合批發市場。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物的使用地點或轉讓第三人使用,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租金的計算及支付:鋼管扣件套管的租賃時間從乙方提貨之日起計算至歸還到甲方倉庫之日(如1月1日提貨,1月31日歸還,則按31天計算租金).租金及費用每月對帳,按一季度支付70%。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如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乙方應在2個月內付清全部租費。
7、租賃物出租由裝車費由,運費甲方承擔 元/噸、其餘由乙方承擔。租賃物歸還由乙方運到甲方倉庫,運費甲方承擔 元/噸、其餘由乙方承擔。歸還卸車整理費吊裝費 元/噸、扣件清理費 元/只、扣件少螺絲 元/套,由甲方承擔。乙方在使用中不得鋸斷鋼管,如鋸斷一處賠償 20 元(6米鋼管不能鋸斷)。歸還數量與出租數量之差即為鋸斷數;鋼管如彎曲,每處收調直費 1 元,由乙方承擔,隨租付一併支付。
甲方出租的鋼管為未油漆鋼管,如工程需油漆,油漆工作及費用由乙方負擔。
8、租賃物遺失、損壞,按賠償時該租賃物的市場全新價格賠償 (以杭州市建築裝置租賃商會提供的當月標準鋼管扣件的參考價格計算)。
9、租賃期滿,乙方應及時、完好地歸還租賃物。
(1)甲方可收回租賃物、
(2)或者甲方可視為乙方繼續不定期租賃、
(3)或者甲方可要求乙方折價歸還(以杭州市建築裝置租賃商會提供的當月標準鋼管扣件的參考價格計算,折價款付清前、乙方仍應支付租金)。
無論甲方選擇以上何種處理方法,乙方都應按本合同約定租金單價向甲方支付超期租金。
10、乙方應按時支付租金(包括各種費用等),逾期每日按付順序為(1)違約金、(2)本合同的其他費用、(3)租金。乙方逾期付款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1、本合同生效後,乙方由 (包括但不限於簽發收、發料單、對帳、付款、簽訂提貨委託書、補充協議、確認書、承諾書以及本合同所及的任何事務),乙方不再另籤授權書,該代表的行為即乙方的行為。
12、雙方應依法全面履行本協議,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約定的除外),因故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依法另立協議,補充協議效力優先於本協議。
13、、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1)租賃物承擔,乙方不承擔租賃物在運輸途中及使用期間的損環及滅失等責任。
(2)支模架的鋼管可用10CM、20CM、30CM的套管。
(3)鋼管:扣件的比例不能低於1噸:150只,否則按此比例計算扣件的租金。
(4)租期每滿一年按11個月結算租費。
14、如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解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乙方單位註冊地(東陽市)人民法院管轄,並且催討租賃物及租金產生的律師費(按20xx浙江律師收費標準)由甲方承擔。
15、擔保方為承租方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兩年。
16、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壹份,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擔保方:架子班主{ }身份證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點:
擔保合同 篇8
編號: 縣 鄉(鎮) 合同編號
經 銀行 縣支行 營業所(以下簡稱貸款方)與 (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貸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計劃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 貸款總額為 元。
第二、貸款方如不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算辦法計算。 第四、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按規定收取罰息。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計劃用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定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並告知擔保人),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 作擔保。
第八、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內,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貸款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借貸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單位(擔保人)和公證機關各一份。
第十、本協議書經借貸款雙方和擔保單位(或擔保人)各方簽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貸款方 借款方擔保
借款單位(人): 貸款單位(人): 擔保單位(人)
(章) (章): (章)
負責人:(章) 負責人:(章) 負責人:(章)
財會人:(章) 經辦人:(章) 財會人:(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