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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精華】贈與合同模板彙總十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贈與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贈與合同 篇1

  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自願立此合同。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於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於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大街________號_______,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人其坐落於__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________弄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本人_______共_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後。

  4.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本人所創辦的____________企業股份。本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萬股,佔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本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後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本人正式簽字並公證之後生效。

  在本合同生效之後,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本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贈與合同 篇2

  贈與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就贈與圖書事宜簽訂本契約。其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將後記的圖書贈與乙方。

  第二條甲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後記圖書交付與乙方。

  第三條乙方將受贈的圖書陳設於乙方協會的閱覽室,並委任管理員。提供會員閱覽,保管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乙方若未能履約,或善盡保管的義務時,甲方可撤銷契約。

  第五條乙方職欲解散協會,則對所受贈圖書的處理須遵照甲方的指示。

  圖書標示:

  1.____全套____卷____冊____出版社發行

  2.____全套____卷____冊____書店發行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合同 篇3

  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汽車(應寫明該汽車的具體資訊、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汽車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 的證據名稱,購買該汽車時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 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 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 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 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 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 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 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諾成行為。 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 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 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贈與合同 篇4

  贈與者x x x(以下簡稱甲方)、受贈者x x x(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契約:

  第一條 甲方將後記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對方。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於x x x x年x月x日進行後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x x x x年x月x日止,乙方得繼承為後記不動產建築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契約書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受贈後記的不動產後,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不動產贈與合同範文節選!

  但,乙方應自後記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x元於每月前交付與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子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約定。

  第五條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契約: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契約時,不得將後記的不動產轉讓,並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 根據第二條所述後記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後記不動產建築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不動產標示:

  (1)土地:

  坐落於x市x街x號

  面積:x x畝

  (2)建築物

  木造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x x畝

  二樓x x畝

  上列建築物正租賃中。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贈與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受贈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x x x x年x月x日

  

贈與合同 篇5

  【摘要】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於成文法本身的侷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牴觸之處,總須藉助於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迴避的問題。作者在此就贈與合同的標的、任意撤銷權以及捐贈等法律性質方面的問題進行論述,以期能對贈與合同在法律上的適用有所裨益。

  【關鍵詞】贈與合同;標的;任意撤銷權;捐贈

  一、贈與合同的標的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此可見,只要是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作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係,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係要求且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財產,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的免除責任”的,以及以智慧財產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於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願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係,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係。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地利用其專利技術的,雖屬對無形財產權而為之,並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係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於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範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代社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現代社會中財產的範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的以有形物為財產物件的範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智慧財產權、企業的商譽權甚至於網路、通訊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等;後者則突出表現為擔保制度的發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達等。因此,對財產範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

  二、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

  (一)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性質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無須具備法定情形,可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制度。作者認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合同一般撤銷權有很多不同,從根本上講,它相當於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原因如下。第一,從適用範圍看,任意撤銷制度中的物件為一般性贈與合同,其為諾成合同,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適用於確定生效的合同,並非像撤銷那樣欠缺生效要件。第二,從發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銷權是據贈與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銷那樣是依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因而它是一種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第三,從程式上看,任意撤銷權是權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經仲裁程式或法院的訴訟程式,只有在爭議時才提請仲裁或訴訟,不像行使撤銷權那樣一定要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這一點也正好體現瞭解除權的特徵。因此,將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定性為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更接近於它的本質。

  (二)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限制。CoM

  因任意撤銷權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全依權利人之意思表示,如無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故各國民法均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體方面的限制。據《合同法》規定,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僅限於贈與人,而不包括受贈人。《日本民法典》規定與我國這一規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條規定:“不依書面所進行的贈與,各當事人可以撤銷。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見,《日本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主體未作限制。所以,有學者認為,法律應當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贈人在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完全有權拒絕贈與,因此,應從立法上賦予受贈人任意撤銷權。若起初受贈人承諾接受贈與,而後來由於各種原因而又不接受贈與財產,則贈與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銷或解除呢?據平等原則,在受贈人未接受贈與財產之前,受贈人應當與贈與人具有平等的撤銷權。作者並不贊同此觀點。事實上,平等也是相對的,平等原則不能濫用,從根本上說,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設定的目的是為保護贈與人的利益來實現當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賦予受贈人以任意撤銷權,則有悖於該制度設定的初衷。因此,作者認為,任意撤銷權的主體只限於受贈人。

  其次是在行使條件上的限制。行使物件僅限於一般贈與合同,不屬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書面的贈與合同所謂道德義務是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準則而承擔的義務。有時,為協調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微妙關係,使法律之規定能夠符合一般社會倫理道德準則,法律將某些道德上的義務視為法律義務,即道德義務法律化。就該種贈與而言,贈與人在為給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對待給付,故不得任意撤銷。此為各國民事法律的共同準則。如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社會公益贈與,則不利於倡導扶貧濟困的社會道德風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盜名,而與贈與本身的價值和社會目的相悖。我國法律將道德義務延伸到社會公益性的贈與合同中,體現了對贈與的道德風尚的肯定與倡導,作者認為符合我國傳統與的國情。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書面贈與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銷,主要考慮到贈與人若採取此兩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若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於明顯不利地位。我國合同法中未規定書面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此為立法的不足。

  三、捐贈的相關法律問題

  《合同法》第188條規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

  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佈的向全民徵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後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生,在最終透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於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與此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經過十來年的司法實踐,使得近幾年來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出現後的賑災捐贈活動中已很少看到單位或個人在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後拒不交付的現象了,這不得不歸功於合同法頒佈十幾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實際上關於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複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兩類。

  第一類: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係上並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專案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第二類: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於捐贈時受贈人並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於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並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於一般的贈與關係。故就此仍需區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於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後並不交付的,由於捐款人當時並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起人並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託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於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託的歸屬於發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佔罪。從而,依此種信託讓與的規定,發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並未承認信託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託讓與”的規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託贈與”關係,依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2)對於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係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範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係中,對於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係。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後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後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分並無多大實際作用。作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後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宣告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宣告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參考文獻

  [1]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96—97頁

  [2]鄭立、王作堂:《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328頁

  [3]王利明:《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93頁

  [4]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362頁

  [5]粱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51頁

  [6]盧平平:《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制度的分析與完善》,《法制與社會》,20xx年第2期

贈與合同 篇6

  方(贈與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麼、在什麼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交割,辦理什麼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贈與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贈與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不動產行為的權利義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贈與財產贈與人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受贈人,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贈與人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第二條 贈與財產的狀況名稱:_________數量:_________質量:_________價值:_________位置:_________

  第三條 贈與目的:_________

  第四條 贈與財產的交付贈與人會同受贈人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寫明具體的不動產產權登記機關名稱)進行贈與的不動產移轉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五條 手續辦理受贈人應在_________(寫明具體的期間)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第六條 權利保證贈與人確認本件贈與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在贈與前並無積欠稅金,倘有贈與人應負責繳清。

  第七條 費用負擔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受贈人負擔。

  第八條 贈與的撤銷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九條 贈與物的交付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條 贈與物的損毀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贈與物的瑕疵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贈與的撤銷

  1、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5)_________.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十三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合同的轉讓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透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七條 合同的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蓋章):_________ 受贈人(蓋章):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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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公)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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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 辦 人: 鑑(公)證機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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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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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不動產標示:

  1、土地:坐落於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號,面積:_________(畝/平方米)

  2、建築物:房屋_________層,面積:一樓_________(畝/平方米),二樓_________(畝/平方米)。

贈與合同 篇8

  甲方(贈與人):

  乙方(受贈人):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車輛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XXXXXXXXXXX一輛(車牌號: )無償贈送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車輛具有所有權,其所有權證明為:XXXXXXXXX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號 。

  第三條 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在當日內將車輛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該車發生的相關一切責任,事故、賠款和交通罰款均與甲方無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四條 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若與移交上述車輛有關的費用包括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並無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曉並願意對因此之後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

  之日其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x年 月日 20xx年 月日

贈與合同 篇9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一、贈與人_________自願將多年來珍藏的_________、_________無償贈與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二、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贈與合同正式生效時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派專人負責清點接收。

  三、為保證該批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儲存和利用,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應當建立專門的藏室和展室;並建立嚴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費用,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自行解決。

  四、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決定每年安排一次公開展出,向社會公眾展覽。內部展覽根據有關研究單位和學者的請求,不定期舉行。展覽所得收益用於贈與物品的保管。

  五、該批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歷史博物館不得變賣、轉讓、捐贈,但可以小批次的複製,複製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於館藏服務。複製品應精工細做,不得粗製濫造。不得以高額贏利為目的,大批次複製。

  六、贈與物品交接地點為:_________。

  七、本合同經過公證之後正式生效。

  八、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在贈與人逝世後,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負責本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期滿之後,可以由贈與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與_________歷史博物館協商,確定有關事宜。

  贈與人(簽章):_________ 受贈人(蓋章):_________

  贈與人親屬(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

  經 辦 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贈與合同 篇10

  合同編號:117821

  甲方:_____(贈與方)

  乙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

  2、甲方將於_____(時間)在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乙方接受贈與。

  3、甲方享有以下權利:

  (1)在合法的情況下要求乙方履行————義務,乙方不得拒絕;

  (2)甲方可以提出其他合法的條件,乙方必須接受;

  (3)甲方贈與的財產只歸乙方所有,若乙方違反合同,甲方可撤銷贈與並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

  4、其它規定: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乙方:_____簽字:_____蓋章:_____

  住址:_____電話: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