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裝置租賃合同範文錦集七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裝置租賃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裝置租賃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委託乙方對進行年期維修保養,以保證甲方廚房運作正常。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具體的委託維修保養事宜商定如下:
一、維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維修內容:詳見附件1《委託保養內容及執行方式》。
三、雙方責任:
(1)、乙方提供24小時服務,負責甲方廚房裝置維修,甲方廚房裝置出現故障時,
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小時內派技術人員趕到維修地點,以最快的速度清除故障。
(2)、如遇到因氣候或者交通堵塞或其他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等非乙方原因導致乙
方沒能在接到通知後小時趕到維修地點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乙方在上述因素消除之後應及時趕往維修地點進行維修。未能及時趕到現場處理故障,每次扣維保費5%。
(3)、如遇外購品配件損壞,其訂購週期應及時知會甲方(國內配件最長二週,國外配件最長二月),力爭儘快恢復使用。未能及時供貨每次扣維保費5%。
(4)、甲方負責廚房裝置的日常保養清理、清潔及維修時的必要協作與支援。
(5)、乙方人員的食宿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
四、付款方式:
(1)、支付乙方例行保養及應急維修費用(含人工費、交通住勤、材料輔料消耗等)
為一年人民幣:元整。
(2)、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後乙方開始正常維護,維護保養滿個月後經
甲方工程部確認裝置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務費用的25%。維護保養滿6個月後經甲方工程部確認裝置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務費用的25%。維護保養滿9個月後經甲方工程部確認裝置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務費用的25%。維護保養滿一年後經甲方工程部確認裝置正常,甲方支付年度服務費用的最後25%。乙方先開具合規發票一月內付清,每次付款元正。
(3)、有發票引起的任何問題,由乙方負責。
五、計費約定:
(1)、上述費用不含更換零配件及材料消耗費用,乙方在為甲方維修裝置時,如需要
更換零配件,將另行對配件進行報價,形成報價單,得到甲方認可並簽字確認後,方能進行後續配件更換及維修工作,其所更換的配件僅收成本費,附件2《主要零配件價格彙總表》,甲方也可選擇自購配件。維修配件材料費單個材料費用在元以下的由乙方承擔。
(2)、另外報價的配件及材料費實行季結算方式,乙方提供票據及更換確認依據,甲方需憑相關依據按實支付配件等款項。
六、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七、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可以對本合同進行補充、修改、變更,但非經雙方達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八、本合同中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修改。
九、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廚房裝置所在地法院起訴。
簽約時間:年月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地址:
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裝置租賃合同 篇2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時間:
一.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共識:
乙方願意向甲方提供修井裝置出租業務,同時有責任向甲方提供租賃裝置之外的免費技術支援、維護等軟性服務,務必讓甲方有一個良好的使用環境,配合甲方於租賃期內的一切可能的使用和操作時的幫助。
二、租用裝置及費用明細清單:
裝置名稱指標:單位、數量、備註
1. 通井機、井架一套
2. 板房三棟
3. 350井口一套
4. 總計金額:
三、權利與義務: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如上表所示的配套機器,並且保證所有器材執行良好;
由甲方向乙方提前發出租賃資訊。租賃的內容包括:租用裝置名稱,使用時間、地點,使用者名稱稱及訂單人姓名。
在租賃的使用過程當中,甲方務必愛護儀器裝置,妥善保管,小心使用,切勿野蠻操作,粗魯對待;更不可私自拆卸(憑易碎紙標籤判斷)。否則如有損壞或機身表面嚴重損傷者,按維修價格或復原所需費用收取賠償費。
四.結算方式;
雙方事前簽訂協議,在租賃協議完成後,甲方需付協議確定的租賃費用,合計金額
幣。 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承租方、租賃方各持一份,本協議書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
承 租 方:勝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出 租 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 系電 話: 聯 系電 話:
元人民 元整 人民幣: 元整
裝置租賃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機械裝置不能滿足乙方的施工需要,部分機械裝置必須進行改造,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在遵守原裝置租賃合同(6月21日簽定)的基礎上籤訂本補充協議,並互相遵照執行。
第一條:改造機械裝置概況:
攪拌機2臺:上料斗爬軌加長;
螺旋輸送機2臺(含水泥稱):水泥直接輸送到攪拌筒裡。
要求以上裝置狀況良好,砼拌合能力達到35立方/小時以上,並必須能滿足乙方的其它施工要求。
第二條:改造裝置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⒈甲方擁有對改造裝置的所有權。
⒉乙方在本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擁有以上裝置的使用權。
第三條:租金結算方式:
在原租賃合同綜合單價24。2元/立方的基礎上上浮1。8元/立方,合計為26元/立方(貳拾陸元每立方)。
第四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補充協議的各項條款,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五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分,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裝置租賃合同 篇4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現簽定本合同,合同內容如下:
一、 乙方服務內容和甲方服務要求:
a)乙方負責向甲方租賃以下裝置:
品名
數量
租金
使用時間
____________
______臺
______元/天
______天
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金額:____________
b)甲方於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點到乙方指定的地點取上述裝置,乙方在除錯完畢後,經甲方檢查無誤,移交甲方投入使用。
c)裝置的'起租時間為一天。隔夜按兩天計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d)裝置租賃服務費由裝置租賃單獨組成,不包括其他服務。
e)甲方租用裝置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點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點整。
f)在甲方使用裝置的過程中,由於甲方保護裝置不當造成劃傷,損壞應由甲方負責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由產品廠家修復金額為主。
g) 甲方應以機器的市值向乙方交付押金(無)
二、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三、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後各自儲存一份。
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且影印有效。
承租方: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
裝置租賃合同 篇5
簽訂地點: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就甲方向乙方租賃裝置事宜,本著雙方良好的合作關係,經雙方友好協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本合同。
1、合同性質:
1-1本合同為甲方完成工程專案,向乙方承租混合料攪拌裝置。
1-2可租裝置的產權歸乙方所有。(所有權)
2、租賃裝置:
2-1名稱:混凝土成套攪拌裝置
2-2型號:。
2-3裝置原總值:人民幣元整(¥萬元整)
3、租賃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個月。
4、租賃費:按月計算,每個月元整。
5、付款方式:按月支付。運輸由甲方自提,裝置在運輸途中安全由甲方負責。
6、雙方義務:
7-1甲方義務:
7-1-1按時支付租金。
7-1-2保護裝置不受損壞,及時協助做好裝置維修保養工作,作好每日執行記錄。
7-1-3租賃期間,不得以轉讓、抵押等形式,將本裝置給第三方使用。
7-1-4合同到期後,甲方保證裝置完好安全退場,若因甲方與其他方發生糾紛,裝置被扣押、損壞、部分丟失,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7-2乙方義務:
7-2-1負責提供效能良好,配置齊全的裝置(如應有足夠的導熱油爐、輸電電纜、易損件等)。
7-2-2提供經檢查合格的裝置及相關技術資料。
7-2-3不得干涉甲方的正常、正確使用權。
8、爭議解決:
8-1雙方發生爭議,透過友好協商解決。
8-2透過雙方協商解決無果時,可提請裝置所在當地法院裁決。
9、合同未盡事宜,另經商定,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10、本合同一式貳份,各執壹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裝置租賃合同 篇6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租賃乙方網路及相關裝置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租賃甲方寬頻網路及裝置。
二、乙方在合同期內為甲方提供的寬頻網路及裝置的維護管理、
三、本合同簽訂時間為 年。起租時間: 年 月 日,到期時間: 年 月 日。
四、按每月 元 。合計 。
五、付款方式:以見發票為準,30天內支付。
六、甲方在租賃期間,享有所租賃裝置的使用權。
七、甲方對所租賃裝置應保持完好,租賃期屆滿歸還乙方。
八、違約處理:
1 、如乙方提供的服務與協議不相符,甲方有權提前退還裝置並解除合約。
2 、甲方文明合理使用裝置,不得人為故意損壞,如造成損壞應負責維修。
九、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其它補充:
本合同租賃期滿時,如甲方需要繼續使用租賃裝置,可與乙方協商,辦理續租手續。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裝置租賃合同 篇7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受岳陽設計院及成都分院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岳陽設計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上訴人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1.《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候連書”承諾支付租金的時間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訴人於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請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2.被上訴人從未提交任何關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證據。
3.一審判決“審理查明”部分,沒有任何關於訴訟時效延續的事實依據;然而,在“本院認為”部分,卻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張了其權利”作為“基礎事實”,認定訴訟時效連續。這裡,所謂的“基礎事實”,完全是“憑空而來”的。
據此: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欠付租金的關係,被上訴人的請求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租賃合同關係
1.成都分院《營業執照》載明的“成立時間”為20xx年12月12日,而《機械裝置租賃合同》(下稱《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xx年7月5日。簽訂合同時,成都分院根本就沒有成立。絕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義與被上訴人簽訂《租賃合同》。
2.《租賃合同》最後一條明確約定“經雙方加蓋公章後正式生效”,這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當時還沒有成立,《租賃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合同當然不生效。
3.候聯界確係岳陽設計院成都分院的負責人,但是,並不是候聯界的所有行為,都應由岳陽設計院承擔責任。只有其“在職務範圍內”的行為,才能由岳陽設計院承擔責任。
4.岳陽設計院的經營範圍是“工程設計”,租賃空壓機的用途屬於“工程施工”範疇。因此,即使候聯界有租賃空壓機的行為,也不屬於“在職務範圍內”的行為。其責任不應當由岳陽設計院承擔。
5.建設工程領域,普遍存在借用資質的現象。候聯界除在使用岳陽設計院的資質外,還借用了“四川廣安智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安智豐公司”)的資質。而且廣安智豐公司具有“施工資質”。憑什麼認定,候聯界的簽字行為就代表岳陽設計院,而不是代表“廣安智豐公司”呢?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
1.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實際履行合同的依據是“候連書、候穎淵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
針對這一問題,二審法官當庭詢問了被上訴人的經辦人秦光明。
法官問:“候連書是不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只知道是候連界的親兄弟”。
被上訴人的經辦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連書”是否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一審法院憑什麼認定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呢?
然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仍稱“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屬於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想以此逃避其舉證責任。
2.《租賃合同》第6條約定:裝置進出場時,要籤進出場單。被上訴人並沒有提供與上訴人之間的裝置進出場單。
另外,與協議履行相關的證據,還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進出場拖車費、汽油費、機械手人工費、裝置維修費等諸多憑證。岳陽設計院從來沒有支付過這些費用。誰支付的這些費用,誰才與被上訴人之間具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的關係。
3.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關係。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四、涉案裝置的承租人應當是“廣安智豐公司”
1.白鶴灘電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區)的勞務承包人是“廣安智豐公司”。這有廣安智豐公司與業主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民工工資保證合同》為證。《勞務合同》、《民工工資保證合同》的簽章處反映“候連書”系廣安智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
2.“候連書”與廣安智豐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更明確了候連書借用廣安智豐公司資質承攬專案的事實。因此,“候連書”的簽字,只能是代表廣安智豐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陽設計院。
3.一審法院僅僅因為被上訴人將裝置交給了“候連書”,就以此推定“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按此邏輯推理:如果被上訴人將裝置交給了一審法院,那麼,一審法院是否就是岳陽設計院的分支機構了呢?顯然,這種推理是十分荒謬的。
綜上所述:
1.白鶴灘電站二工區是廣安智豐公司承包的施工專案。候連書是廣安智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和實際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
2.候連書及侯穎淵並非岳陽設計院或成都分院的員工。二人的簽字行為,只能代表廣安智豐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陽設計院或成都分院,其責任也只能由廣安智豐公司承擔。
3.被上訴人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此致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
杜正武付賢禹律師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