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裝置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報廢裝置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加強對裝置、設施報廢管理,切實杜絕各類裝置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凡本廠所有生產裝置和設施均適用本制度。
3、裝置、設施報廢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各車間方可申請裝置、設施報廢
3.1經過預測繼續大修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3.2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3.3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3.4因磨損、腐蝕、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裝置遭受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3.5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3.6國家明文規定淘汰的。
4裝置、設施報廢的審批
4.1凡符合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裝置、設施應由各車間向裝置裝置主管部門提出報廢申請,裝置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現場鑑定,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經廠長批准後,報裝置管理部門,經本廠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報廢。
4.2凡符合報廢條件的零件應由車間填寫《報廢申請表》,經廠長審批後,方可報廢。
4.3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5裝置、設施的銷賬
5.1裝置、設施經報廢后,裝置資產的帳、卡及其他隨機資料應隨《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登出。
5.2裝置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建檔報廢裝置各類資料,並做好上報工作,車間應做好報廢裝置的登記工作。
5.3已批准報廢的裝置,應由財務部門做好殘值回收工作。
6裝置、設施報廢審批過程中,報廢處置的管理
6.1裝置、設施報廢審批過程中,必須註明該裝置的狀態,並明確責任人,由裝置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6.2對已批准報廢的裝置由負責處理報廢的部門、單位組織制定報廢方案,明確責任機構、職責,過程執行明細,安全措施及報廢后的上報、登出工作,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2
一、一般裝置的改造更新計劃由機電科根據礦發展規劃提出方案,由機電礦長審批,對主要裝置的改造更新,應由總工程師組織技術論證,報礦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二、裝置的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理進行,改造費用可列入大修費或其他費用。
三、裝置更新的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裝置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舊裝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可以報廢更新。
(1)裝置老化,技術狀態落後,耗能高,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裝置。
(2)透過修理,雖然能恢復精度和效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值80%的裝置。
(3)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裝置。
(6)裝置報廢可結合裝置清查,作為機電科日常工作進行,每年進行一次,由機電礦長、機電科、財務科、材料小組組成鑑定小組,提出報廢意見,按規定批准後執行。
(7)凡是已提完折舊的老舊裝置由礦長審批,報集團備案。
(8)凡未提完折舊的老舊裝置.需提前報廢時,由礦呈報.經上級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9)待報廢裝置在未批准前,應妥善保管好,已批准報廢的裝置應將其中可利用部分,折價入帳,入庫保管。
(10)已批准報廢的裝置,應辦理報廢的財務手續,報廢裝置的殘值收益,必須用於裝置改造和更新。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3
1、裝置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磨損嚴重或遭到意外災害一次修復費用超過裝置購置價值80%以上者,可以申請報廢。
2、裝置的報廢,要組織機電、財務、供應、排程等部門的領導幹部、工人、技術員組成的鑑定小組參加,組織鑑定、簽字、提出意見,填寫報廢申請表,報總公司機電部、財務處批准,報廢手續批迴後,做財務處理並在裝置臺帳上登出。
3、報廢裝置、輔機及配件,報廢前應妥善保管,對還可以使用的輔機配件,需進行登記。
4、報廢裝置原值在三萬元以上者,由省局批准,報部備案,原值在三萬元以下者,由總公司批准,報省局備案,低值易耗裝置,由總公司批准報總公司備案。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4
一、目的
建立檢修組織、準備、安全,電氣焊和電氣安全,拆除、完工驗收等工作程式。
二、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檢修過程中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
三、責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檢修單位
四、程式
1、檢修組織
(1)較大專案檢修,全公司或車間大修必須成立大修指揮部,需有安全部門參加。
(2)做好檢修計劃的編制工作,各車間(部門)大修計劃由車間提出補充方案,工程部進行稽核平衡,報分管付總經理批准。
(3)檢修計劃編制,專案要齊全,內容要詳細,責任要明確,措施要具體,凡二人以上的專案要指定一人負責安全。
(4)工程部、檢修部門負責人,要對檢修任務、檢修質量、檢修安全負全部責任,向檢修人員交待清楚任務、質量要求、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實、組織落實、手續落實、安全措施落實。
2、檢修準備
(1)車間(部門)的大、中修,對有關檢修專案安全措施,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馬虎。
(2)臨時指揮部負責人在檢修前,要組織檢修人員做好檢修機具準備,做到機具齊全、安全可靠,對起重吊裝工具等裝置進行檢查試驗,確保整個檢修過程的安全。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性物質的裝置,檢修前的清洗置換工作由所屬車間負責。
(4)清洗置換的裝置要視具體情況選定,對易燃易爆物質必須採用惰性氣體,蒸汽、水進行清洗置換。
(5)清洗置換的裝置,清洗後,必須進行分析檢驗,取樣要有代表性,確保清洗達到標準。
(6)清洗置換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對進入裝置檢修時,除按規定清洗外,尚須用空氣進行置換,其氧氣含量在18-21%,有毒氣體和粉塵不得超過有關規定。
(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質和蒸汽裝置管道檢修,必須切斷物料出入口閥門,並由裝置所屬車間加盲板。
(8)檢修裝置管路與生產中所需的裝置管路連通時,中間必須加盲板隔離。
(9)裝置管路外部檢修必須切斷出、入口閥門。
(10)生產車間對移交檢修的裝置清洗、置換負責,移交前要查電氣,查物料處理,查清洗置換分析情況,確認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3、檢修安全規定
(1)檢修人員對檢修專案要進行檢查、核對,由崗位和班組長介紹情況,全部符合要求,才可進行施工。
(2)檢修人員在檢修中,必須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和各種安全技術規程。(高空作業、土方工程、吊裝作業等)。
(3)凡對機電傳動部份的裝置檢修,必須切斷電源,拆除傳動皮帶,並要懸掛“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4)凡貯罐、裝置管道檢修,要在已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設“禁上開動”的警告牌。
(5)檢修使用臨時行燈必須採用低壓36伏。貯罐、設施、溝道、潮溼場所要用12伏,絕緣要良好,使用電動工具要可靠接地。
(6)一切參加檢修人員必須服從指揮,做到“四不施工”:
a.檢修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施工;
b.起重裝置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c.高空作業和多層次交叉作業無防護措施不施工;
d.沒有明確檢修任務不施工。
(7)做到“四不拆”:
a.裝置帶壓不拆;
b.傳動裝置電源未斷不折;
c.裝置高溫過冷不拆;
d.工具不合格不拆。
(8)從事有毒有害系統檢修和事故搶修,要備好防護器具和急救藥品,以備急用,並要有專門的監護人員。
(9)檢修現場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齊、穩固、保持通道暢通;預留孔洞、坑溝要設護欄或蓋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壞的安全防護裝置及其它設施要及時修復。
4、電氣焊安全規定
(1)焊接動火安全應由檢修裝置所屬車間指定專人負責,在潮溼、地溝、金屬架、貯罐內、天橋等作業,要指派監護人。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2)在焊接作業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表靈敏有效,氧氣軟管應耐壓20個大氣壓,乙炔軟管須耐壓5個大氣壓。
(3)乙炔器和焊槍之間,必須裝有阻火器。
(4)乙炔瓶、氧氣瓶、動火點三者應有10米距離,否則要採取隔離措施。
(5)高壓線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6)電弧焊接工具裝置要符合以下標準:
a.每臺電焊機的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
b.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
c.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整,並且易辨認,絕緣要良好,一次線的長度不應超過5m;
d.焊夾把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檔板。
(7)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的裝置。
(8)電焊作業在地面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溼工地、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並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方可進行焊接作業。
(9)焊接作業中,要配帶好個人勞保防護用品,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檢修作業應備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對從事等離子切割,氬弧焊等作業應採取防護措施。
(10)電焊作業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電弧刺傷他人。
5、拆除工作
(1)拆除工作應制訂拆除方案。
(2)施工前要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實行統一指揮、監督。
(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準上下拋擲,及時清理運走。
(4)拆除石棉瓦必須鋪設跳板。
6、檢修完工安全驗收
(1)檢修結束後,檢修單位要清理好場地,對搭設的作業架臺、接設的電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實淨,場地清後,方可辦理移交驗收。
(2)檢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懸掛的各種“警告牌”和開啟切斷的物料管道閥門。
(3)經檢查檢修專案、檢修質量全部符合檢修標準,驗收簽字後方可撤除懸掛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認為有電,有物料,檢修生產單位不得進入裝置以及檢查傳動裝置。
(4)檢修驗收結束,對檢修計劃和檢修工作票等,應由承辦單位儲存,其儲存期限不應少於三個月。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5
1.地質、測量及防治水涉及所有儀器裝置及工具必須建立技術檔案、資料、臺帳包括儀器的規格、效能、附件、精度鑑定、操作記錄、修理記錄以及使用時所特別注意的事項。
2.對本組使用的儀器應編號,對發放使用日期進行記錄分配到個人使用的儀器和工具人員調出時要歸還交礦,否則不予出調出手續或作價賠款。
3.對於所使用、保管的儀器和工具要經常保養和維修使儀器處於完好狀態,充分發揮作業能力並使其延長壽命如不按操作規程作業造成損壞的視損壞程度給予責任者處罰。
4.儀器裝置的借用、轉借、調撥與報廢等應有一定的審批手續,儀器工具的借出必須經科長同意總工批准歸還時進行檢驗,如不經批准借出或損壞的視其情況給予罰款。
5.新鋼尺在使用前必須逐段檢查刻劃數字是否清晰和準確無誤,使用後應及時用棉紗擦拭並擦拭機油。
6.全站儀在下井前要對各主要部件進行檢查在井下行走時應避免劇烈的擺和碰撞,使用後要用絨布輕輕地擦拭儀器上的灰塵、水氣、油汙移站時儀器和三角架必須分開搬運,夏季在太陽下使用儀器時1匭胗蒙≌謐》樂谷丈埂
7.鐳射定向儀的現場管理和維護由施工單位負責測量人員進行監管光束調整和核驗由測量部門負責。
8.各種儀器、儀表、工具應存放在清潔、乾燥室內架上或臺上不準靠近暖氣和火爐,對使用的儀器要負責日常的保養和校正精度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送廠維修以保證儀器的完好與準確性。
9.對過期或淘汰的儀器或裝置要向主管領導提出申請及時更換並推廣使用先進裝置、新技術。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6
1、為了規範生產設施拆拆除和報廢管理,保證作業過程安全,避免報廢設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由於工藝改造或裝置設施達不到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建、構築物、生產裝置和裝置及管線的管理工作。
3、工作職責分工
3.1生產設施使用單位的職責:
提出需要拆除的建、構築物、生產裝置和裝置及管線申請。對全部待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並進行風險評估,擬定事故救援預案,與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拆除方案。對裝置中的裝置和管線進行轉料、排壓、清洗。通知安全處進行檢驗,通知相關部門到現場辦理《裝置檢維修安全作業證》。按制定拆除方案,全程監控、實施生產裝置和裝置及管線拆除的具體工作。
3.2生產設施拆除施工單位的職責:
按照制定拆除方案,施工單位的現場負責人與生產裝置(裝置)使用單位進行施工現場交底,落實具體任務和安全措施、辦理相關拆除手續,實施生產裝置和裝置及管線拆除的具體工作。
3.3所屬分廠生產處職責:
審查需拆除生產設施單位提出拆除的生產裝置和裝置及管線申請。對風險評估,擬定的風險事故救援預案進行審查,與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拆除方案。現場辦理《裝置檢維修安全作業證》,控制拆除進度。
3.4所屬分廠裝置處職責:
3.4.1對需要拆除的建、構築物的風險評估和擬定的風險事故救援預案進行審查,與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拆除方案。現場辦理《裝置檢修安全作業證》,全程監控施工現場執行拆除方案情況。
3.4.2審查需拆除生產裝置(裝置)使用單位報出的拆除裝置(裝置)的明細表和裝置狀況表。掌握拆除裝置(裝置)的完好狀況,確定拆除裝置(裝置)的存放地點。對需要報廢的裝置及時按上級規定的程式辦理報廢手續;對可使用的裝置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3.4.3安排吊裝配合拆除裝置(裝置),建立拆除裝置(裝置)的明細賬。保證進出拆除裝置(裝置)準確無誤,保管好拆除裝置(裝置)及附屬裝置的完整性。
3.4.4負責拆除的容器、裝置和管道的檢測認定;對需要報廢的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和管道,匯同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出具驗收證明,方可報廢。
3.5生產設施拆除單位機械員職責:向安全處報出需拆除裝置(裝置)的明細表和裝置狀況表。及時辦理拆除裝置(裝置)的固定資產轉移手續,需報廢的裝置的報廢手續。
3.6計財部職責:對拆除裝置(裝置)及時的做好財務處理,向上級主管單位上報需報廢拆除裝置(裝置)申請,具體辦理的報廢手續。經批准登出固定資產並及時通知使用單位。
4、報廢和拆除程式
4.1生產裝置,凡因嚴重破損、腐蝕、老化、致使精度、效能、出力達不到生產工藝要求的;發生事故嚴重損壞的;專用裝置因產品工藝變更而不能利用的;對上述裝置若無法修復、改造的,由裝置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分廠裝置處鑑定,總經理批准後予以拆除或報廢。
4.2需拆除或報廢的裝置必須由使用單位,按程式要求填寫相應的拆除或報廢申請表,進行審批,辦理完相關手續。
4.3拆除或報廢的裝置,使用單位專人負責,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固定資產的報廢、變更、轉移等登記,做到帳物相符。
4.4分廠裝置處專人負責,對使用單位拆除或報廢的裝置,進行資產計算折舊,及時核實,做好記錄,達到帳物相符。
4.5報廢:
裝置報廢是一項非常的工作,一定要從嚴掌握,認真對待,對確定無實用價值的裝置,方可提出廢棄申請,裝置報廢一般本著下列原則:
超過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
國家明文規定的淘汰產品;
事故發生後確定無修復價值的;
達不到規定使用年限的由使用部門提出。提出報廢的詳細理由,交裝置管理部門審查鑑定。固定資產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裝置報廢,經總經理批准。
4.6報廢程式:
4.6.1確定報廢的裝置,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
4.6.2申請單按程式經使用部門領導、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拆除。
4.6.3裝置拆除完畢,進行帳務處理。
4.6.4做好報廢生產設施安全工作
4.7拆卸報廢生產設施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按品種、類別堆放在規定地點,高度應符合安全規定,並留有1定的間距,防止倒塌傷人。
4.8、報廢生產設施的材料場地,要專人看管,加強治安保衛。禁止外來人員特別是小孩入內玩耍。嚴禁煙火,配有1定的消防器材,以防萬1。
4.9、各使用單位在拆除前,應對全部待拆除的建、構築物、化工裝置及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並進行風險評估,針對存在的風險擬定措施措施,對潛在的事故制定事故救援預案,制定拆除方案;先清除拆除倒塌範圍內的物資、裝置;將電線、燃氣道、水管、供熱裝置等幹線與該生產設施的支線切斷或遷移:檢查周圍危舊房,必要時進行臨時加固;在拆除危險區周圍應設禁區圍欄、警戒標誌,派專人監護,禁止非拆除人員進入拆除現場。
4.10、拆除方案中要有具體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處審查確認,生產處處長或主管副總經理批准。
4.11、生產設施使用單位對拆除設施、裝置中的裝置和管線進行轉料、排壓、清洗,經分析化驗,出具分析合格證,檢驗達到拆除(報廢)施工條件後,辦理《裝置檢維修安全作業證》,才能進行拆除施工作業。
4.12、拆除工程經批准後,拆除工程負責人在拆除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並組織落實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4.13、在拆除生產裝置和裝置及管線過程中,使用單位的安全員和施工單位的安全員應全程監護,確保拆除工作安全順利進行。
4.14、車間裝置員及時向裝置處彙報拆除生產裝置(裝置)的完好狀況,由裝置處與物管處聯絡確定拆除裝置裝置的存放地點,對需要報廢的裝置使用單位及時辦理報廢手續;對可使用的.裝置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事故通報制度
1、分公司事故實行通報制度,凡發生各類事故,均要進行通報。
2、發生事故的單位,要及時按照規定進行上報,由相關職能部門按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3、事故處理後,經主管安全副總稽核,總經理同意後,並在分公司安委會上進行通報。
4、各單位要組織人員,學習事故通報檔案,掌握瞭解事故原因、防範措施,明白責任人受到的處罰,吸取教訓,有學習記錄。
5、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按通報,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落實,並考核,其他單位要學習借鑑,避免事故發生。
6、人力資源部要按事故通報,對受行政處罰的人員,進行行政處罰落實考核。
7、事故通報有關職能處室,及各單位要有存檔。
8、本單位發生涉險、未遂事件時,要在本單位通報學習,吸取教訓,分析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9、各單位要注意收集同類企業、同行業事故案例,下發通報資料,組織學習,分析原因吸取教訓,認真防範。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7
為了規範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保證作業過程安全,避免報廢設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由於工藝改造或裝置設施達不到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建、構築物、生產裝置及管線的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則:生產設施裝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拆除。
1、屬於國家發改委頒佈淘汰落後的機電產品。
2、經質量技術監督局鑑定為不合格、報廢的機電產品。
3、屬於生產技術改造,達不到生產工藝要求的機電產品。
4、屬於生產工藝改變,長期閒置未用的機電產品。
5、該裝置不能滿足現階段生產要求和工藝技術。
6、該裝置自身缺陷,未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
7生產設施建設中設計改變而變更裝置。
8、不適合生產停用的建築物。
二、程式:
1、使用單位填寫《固定資產閒置、報廢申請表》(申請表見附錄).向裝置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裝置管理部門應當在一個星期內匯同財務部等相關部門或人員對提出報廢的裝置、設施進行評審,在《固定資產閒置、報廢申請表》形成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批示。
3、裝置管理部門接領到批示,在二個工作日內將領導批示意見傳達到參與評審部門或人員,組織拆除工作,並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三、職責
1、使用單位的職責:
提出需要拆除的建、構築物、生產裝置和裝置及管線申請表。
配合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拆除方案。進行風險評估,針對存在的風險擬定事故救援預案。
對全部待拆除的建構築物、構築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完成轉料、排壓、清洗等準備工作。
通知生產部進行檢查是否具備拆除條件;並負責還有利用價值的拆除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
2、施工單位的職責:
制定拆除方案,按照拆除方案向施工人員現場交底,重點是安全工作。
落實具體任務和安全措施、向生產部申請辦理相關拆除手續(如動火、動土證等),實施生產裝置和裝置及管線的拆除的具體工作。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裝置管理部門職責:
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評審需要拆除的建、構築物、生產裝置和裝置及管線;
負責與領導、相關部門的工作對接;
對拆除工程進行風險評估,擬定的風險事故救援預案。
出具、批准動火證等各種工作票據。
對拆除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特種裝置報廢除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後,還應在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裝置的登出登記手續。
指定拆除裝置(裝置)的存放位置。建立拆除裝置(裝置)的明細臺賬。
及時處理、處置、保管好拆除的裝置(裝置)及附件。
4、財務部職責:
對拆除裝置(裝置)及時做好財務處理,向上級主管單位上報需報廢拆除裝置(裝置)申請;
及時辦理拆除裝置(裝置)的固定資產轉移手續;需報廢的裝置的報廢手續,經批准,登出固定資產。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生產裝置拆除和報廢管理,確保公司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化工裝置安全管理、穩定、正常有序的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公司的建築物、構築物及生產化工裝置。
三、職責及具體要求
1、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並經安全、技術、裝置等部門審查確認,董事長(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2、拆除工程方案經批准後,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並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4、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後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後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5、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採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並及時清理現場。
6、化學危險物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7、凡拆除的容器、裝置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8、生產過程中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9
一、裝置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再無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損、報廢之前,工程部要進行技術鑑定與諮詢。
二、工程部指派專人對裝置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裝置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三、使用部門將“報廢、報損申請單”附工程部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程式審批。
四、申請批准後,交付採購部辦理,新裝置到位後,舊裝置報損報廢。
五、報廢報損舊裝置由工程部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10
閒置管理制度
裝置封存、報廢、閒置管理制度
1、裝置封存制度
(1)凡停用8個月以上的裝置,應進行封存,封存裝置有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機電裝置管理科審批。機電裝置管理科審查同意後,填寫裝置封存命令單,使用單位接到命令單後,送交裝置庫進行封存。
(2)裝置封存前,必須清點、檢查,並對裝置進行保養。
(3)封存後,懸掛封存標誌牌,存放中要防潮,不得露天存放,對易損件要專門保管存放。
(4)裝置封存後需要啟用時,使用單位要先填寫申請單,報機電裝置管理科同意後,填寫啟用通知單後方可啟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辦理手續不準啟用。
2、裝置報廢制度
(1)裝置由於在惡劣的環境中長期使用,造成機體嚴重變形,零部件殘缺損壞嚴重而又無修復價值或國家規定淘汰及耗能高、效率低、影響安全的裝置,必須按裝置報廢程式組織裝置報廢工作。
(2)裝置報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首先有使用單位,維修單位提出報廢裝置申請,按照裝置的實際情況進行初步鑑定,提出全礦的裝置報廢計劃,然後由礦領導、總工程師、財務科、機電裝置管理科、企管辦、安質部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全面細緻的逐臺鑒定。提出合理的報廢計劃上報有關部門,待審批後生效。財務科、機電裝置管理科及時登出臺帳。
3、裝置閒置制度
閒置管理制度
(1)凡閒置一年以上的裝置規定為閒置裝置。
(2)閒置裝置在閒置期間,不準露天存放,不準擠壓,要每半年進行一次保養,不準有鏽蝕、缺件現象。
(3)閒置裝置要存放整齊,並懸掛標牌。
(4)閒置裝置需要使用時,必須有使用單位填寫申請單,報機電科,同意後填寫領用通知單,任何單位不經機電裝置管理科允許,不得領用。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了加強對裝置、設施報廢管理,切實杜絕各類裝置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凡本廠所有生產裝置和設施均適用本制度。
3裝置、設施報廢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各車間方可申請裝置、設施報廢
3.1經過預測繼續大修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3.2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3.3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3.4因磨損、腐蝕、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裝置遭受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3.5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3.6國家明文規定淘汰的。
4裝置、設施報廢的審批
4.1凡符合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裝置、設施應由各車間向裝置裝置主管部門提出報廢申請,裝置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現場鑑定,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經廠長批准後,報裝置管理部門,經本廠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報廢。
4.2凡符合報廢條件的零件應由車間填寫《報廢申請表》,經廠長審批後,方可報廢。
4.3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5裝置、設施的銷賬
5.1裝置、設施經報廢后,裝置資產的帳、卡及其他隨機資料應隨《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登出。
5.2裝置主管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建檔報廢裝置各類資料,並做好上報工作,車間應做好報廢裝置的登記工作。
5.3已批准報廢的裝置,應由財務部門做好殘值回收工作。
6裝置、設施報廢審批過程中,報廢處置的管理
6.1裝置、設施報廢審批過程中,必須註明該裝置的狀態,並明確責任人,由裝置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6.2對已批准報廢的裝置由負責處理報廢的部門、單位組織制定報廢方案,明確責任機構、職責,過程執行明細,安全措施及報廢后的上報、登出工作,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12
1、井下裝置報廢許可權歸企業管理辦公室,其他單位均無此許可權。
2、凡需要報廢的生產裝置,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由企業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認真鑑定認可後填寫裝置報廢單;或者企業管理辦公室根據廠發展要求,經主管廠長批准後,通知使用單位,辦理裝置報廢手續。裝置報廢單一式三份,計財部、使用部門、企業管理辦公室各存一份。
3、凡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規定申請報廢。
3.1裝置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主體結構陳舊主要部件已
磨損破壞,精度低劣,已達不到最低的工藝要求,無修理價值或不能調出者。
3.2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遷移,因建築物改建或工藝佈置改變必須拆毀者。
3.3因事故或意外安全等原因,使裝置遭受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者。
3.4腐蝕過甚,絕緣老化,磁路失效,耗能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無修復價值或繼續使用易發生危險者。
3.5自制非標準裝置經生產驗證和技術鑑定不能使用而無法修復、改裝和調出利用者。
3.6公司發展規範需要變更者。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了規範裝置設施安裝、驗收、報廢、拆除全過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所有裝置設施:生產裝置裝置、安全設施裝置、特種裝置設施、檢維修裝置設施等。
3.職責
1、車間及其他裝置設施使用單位負責提供裝置設施的購買、報廢需求;
2、生產部負責對需求進行稽核,並負責對新裝置的購買及報廢裝置的處理;
3、生產部、生產部負責新增裝置設施的驗收;
4、生產部負責裝置設施安裝、拆除過程的安全監管;
5、生產部負責新增裝置設施原始技術資料的檔案管理。
4.控制程式
1、新增裝置設施的申請、安裝、驗收
1.1新增裝置設施的申請
車間及裝置設施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提出新增裝置,在進行可行性方面的評估後,確定需增加相應裝置、設施,按本單位相關程式審批簽字。經公司同意後,由採購部進行裝置設施的採購。
1.2新增裝置設施的安裝
新裝置進單位後,由車間(裝置使用單位)、生產部、生產部、供應商共同開箱、安裝除錯,並保證施工安裝的質量。重點、關鍵裝置或特殊裝置應委託專業安裝單位進行。
1.3新增裝置設施的驗收
1.3.1新裝置安裝除錯後,經車間及裝置使用單位、生產部、生產部共同驗證合格後,填寫《裝置安裝驗收單》,正式移交使用部門。
1.3.2新裝置驗收經試車不合格者,由採購部通知供應商處理。重新進行除錯後方能移交使用部門。
1.3.3裝置使用說明書、圖紙、合格證等資料交生產部歸檔管理。
2、舊裝置設施的報廢、拆除
2.1凡列入固定資產的裝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報廢,申請單位填寫《裝置設施報廢、拆除申請表》:
2.1.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精度低劣、生產效率低,且不能改裝利用或大修雖能恢復精度,但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
2.1.2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遷移的裝置,因建築物改造或工藝佈局必須拆毀的。
2.1.3裝置損耗嚴重,大修後效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的。腐蝕過甚,絕緣老化,效能低劣且無修復價值者或易發生危險的。
2.1.4因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裝置遭受嚴重損耗無修復價值的。
2.1.5國家規定的淘汰產品。
2.2舊裝置設施的報廢
2.2.1生產部指派專人對裝置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裝置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將鑑定與評估意見與裝置設施報廢申請一併上報,按本單位相關程式審批簽字。
2.2.2裝置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2.2.3報廢的裝置設施應在相應的管理臺帳上予以登出。
2.3舊裝置設施的拆除
2.3.1舊裝置設施批准報廢后,首先由生產部、生產部對拆除作業進行風險評估,並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車間在風險評估基礎上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
2.3.2凡拆除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和管道,應先用水和空氣置換,直至清洗乾淨,經安全人員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拆除。
2.3.3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及清洗產生的廢水要集中收集處理,以免產生環境汙染。
2.3.4舊裝置設施使用部門與接收單位要填移交清單。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為保證生產設施的執行、變更、拆除和報廢過程的安全,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使用於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變更、拆除和報廢管理。
三、職責
(1)工程部負責對生產設施執行、變更、拆除和報廢方面的安全管理。
(2)生產設施的變更、拆除和報廢由工程部負責。專案負責人應對變更、拆除和報廢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並指定專人負責整個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
(3)安保部負責對該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四、內容與要求
4.1生產設施裝置變更、拆除、報廢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屬於國家發改委頒佈淘汰落後的機電產品。
(2)經質量技術監督局鑑定為不合格、報廢的機電產品。
(3)屬於生產技術改造,達不到生產工藝要求的機電產品。
(4)屬於生產工藝改變,長期閒置未用的機電產品。
4.2變更申請規定
(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由使用部門和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閒置、報廢申請表。
(2)由工程部現場確認後簽署意見報公司領導審批後由財務部統一辦理報廢。
(3)特種裝置報廢后,還應在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裝置的登出登記。
(4)生產設施建設中設計改變而變更裝置。
(5)該裝置不能滿足現階段生產要求和工藝技術。
(6)該裝置自身缺陷,未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
(7)要求設施裝置變更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生產設施裝置變更申請表,交工程部核實,報總經理審批。
(8)變更裝置的購買,嚴格按公司制度執行。
4.3安全拆除
(1)生產設施裝置的拆除由使用單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報安保部、工程部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
(2)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部門應該對拆除裝置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編制拆除方案,落實控制風險,經聯合簽字批准偶,方可施工。較簡單的拆除工作,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領導下和監督下進行。
(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將電、水、供熱裝置等相連線部分切斷。
(5)生產裝置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介質的,應先清洗乾淨,經化驗分析驗收合格後方可動火拆除。
(6)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有腳手架或者其它穩固的結構部分方可操作。
4.4報廢
(1)生產裝置使用或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由歸口管理部門現場確認後簽署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批示,報批後由財務部統一辦理報廢。
(2)如發現特種裝置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廢。由工程部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裝置的登出。
報廢裝置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公司裝置、設施報廢管理,切實杜絕各類裝置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凡公司所有生產裝置和設施均適用本制度。
三、裝置、設施報廢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各車間方可申請裝置、設施報廢
3.1經過預測繼續大修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3.2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3.3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3.4因磨損、腐蝕、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裝置遭受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的。
3.5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3.6國家明文規定淘汰的。
四、裝置、設施報廢的審批
4.1凡符合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裝置、設施應由各車間向裝置部提出報廢申請,裝置部組織廠內相關人員、公司裝置部、財務部相關人員現場鑑定,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廢。
4.2凡符合報廢條件的零件應由車間填寫《澳泰公司廢舊部件報廢申請表》,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廢。
4.3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5裝置、設施的銷賬
5.1裝置、設施經報廢后,裝置資產的帳、卡及其他隨機資料應隨《澳泰公司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登出。
5.2裝置管理員負責收集、整理、建檔報廢裝置各類資料,並做好上報工作,車間應做好報廢裝置的登記工作。
5.3已批准報廢的裝置,應由財務部、公司做好殘值回收工作。
6裝置、設施報廢審批過程中,報廢處置的管理
6.1裝置、設施報廢審批過程中,必須註明該裝置的狀態,並明確責任人,由裝置部負責監督檢查;
6.2對已批准報廢的裝置由負責處理報廢的相關部門、單位組織制定報廢方案,明確責任機構、職責,過程執行明細,安全措施及報廢后的上報、登出工作,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