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仲裁申請書彙總6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申請書與我們的關係越來越密切,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仲裁申請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仲裁申請書 篇1
反申請人(本案被申請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被反申請人(本案申請人): ,女,漢族, 年 月 日生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仲裁反請求:
1、請求裁決被反申請人與反申請人辦理自動離職手續;
2、請求裁決被反申請人退回公司多支付的工資款人民幣 元。
事實與理由:
被反申請人陳伍妹自入我公司以來,從事生產管理工作。自20xx年2月起,我司依被反申請人的請求在普寧市開設分廠,並由被反申請人負責分廠生產業務。我司每月按被反申請人要求向分廠傳送原材料,分廠員工的工資由被申請人負責發放,工資款由我司每月向被反申請人賬戶轉賬匯款。但被反申請人在工作期間,並未按公司要求交付加工後的成品,我司為此多支付了工資款人民幣 元,被反申請人的行為也導致了我司的巨大損失。20xx年8月份,我司因無力承受鉅額虧損撤銷分廠,並要求被反申請人配合我司搬遷分廠的裝置和原材料返回。但被反申請人在我司的強烈要求下,未移交所領用的公司原材料,價值共計人民幣 元,亦未返回正常工作崗位,
被反申請人的做法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嚴重侵犯了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法向貴委提起仲裁反申請,懇請貴委依法裁決。
此致
勞動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
二零XX年十月十一日
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姓名,民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省市區樓室。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人仲案字【____】第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於此做出的的常鍾勞人仲案字【____】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監察隊年檢材料____年____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後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於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後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監察隊年檢材料____年____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監察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並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並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採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該份證據為“____年____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後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並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____】第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申請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__x,性別:男/女,出生年月:__年 x月x日,民族:__,身份證號:________,戶籍所在地:______,現住址:貴港市__路__號,郵政編碼: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x(個人有效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 __X有限責任公司/____局(寫明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李四 職務:總經理/局長/__
住所:貴港市__路__號(寫明單位詳細地址)
聯絡電話:__________(單位電話)
仲裁請求: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
1.支付__年X月至__年X月(明確年限)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__X元(明確數額);
2.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__X元(明確數額);
3.支付喪葬補助金__X元,供養親屬撫卹金__X元,一次性工亡補助__X元(寫明工亡各項待遇名稱、數額);
4. 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__X元,住院伙食補助__X元,停工留薪期工資__X元(寫明工傷各項待遇名稱、數額);
5.支付超時加班費__X元,節假日加班費__X元(寫明加班時間);
6.________X。
事實和理由:(寫明事實經過)如①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爭議寫明入職時間、合同、崗位、工資標準、解除及離職時間、解除終止原因等;②工傷待遇爭議寫明工傷事故發生時間、工傷的認定時間、勞動能力鑑定時間、傷殘等級、醫療期、本人工資、工傷保險繳納情況、已支付的工傷待遇等;③勞動報酬爭議寫明工資標準、工資構成、工資支付方式、工作時間等。
(寫明請求的法律依據)申請人認為:因__________X,依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____》等有關規定,______。故被申請人應當__________。因被申請人______,導致申請人______,根據《______》第__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______X。(按照仲裁請求分別寫明各項請求的法律依據)
此致
貴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件:1.《仲裁申請書》副本一式三份;
2.證據清單及有關證據材料一式三份。
申請人:xxx
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聯絡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職務: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謝彥傑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請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聯絡地址:上海市
負責人:**職務:執行董事
申請撤銷事項:申請人不服上海仲裁委員會(20xx)滬仲案字第****號裁決書,申請貴院依法撤銷該仲裁裁決以下內容:
1、撤銷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幣9,311.54元的裁決;
2、撤銷由申請人承擔仲裁費人民幣5277元的裁決。
3、另外,請求判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等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蓋事實,枉法裁判。
1、對於仲裁書認定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是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專線寬頻網路接入、升速、使用及維護等有償服務的協議,協議收取的費用並不能等同於電信資費。”因此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的規定。申請人認為是一種故意歪曲事實的行為。
申請人擁有上海通訊管理局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合法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而被申請人作為電信使用者,與我司簽訂的《商業客戶光纖專線(升級)服務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專線寬頻網路接入、升速、使用及維護等有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所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第一項“基礎電信業務……(六)網路承載、接入及網路外包等業務”可以認定上述服務屬於電信業務的範圍,因此雙方的行為當然適用國家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範要求。
2、仲裁書認為“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其因被申請人的緣故,導致其承擔電信資費違約金的損失。”這種說法沒有根據。
因為約定違約金的性質是當事人為保證合同履行而事先對承擔責任的一種約定,其不同於補償金,違約金同時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也就是說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就是沒有損失,違約方也要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因此被申請人承擔違約金的前提其延遲履行的違約行為,而不要求我守約方有怎樣的實際損失,我方無需主動提供此類證明。
3、關於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舉證責任的承擔上,被申請人只是提出調整違約金的請求,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而仲裁卻支援了其請求,這種做法是不遵照舉證規則的體現,屬於明顯的枉法裁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規定:“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上海市高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範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二【20xx】13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應當提供違約金約定缺乏公平性的相應證據。”這些均是對於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要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既然違約方提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由其承擔起對違約損失的證明責任,也就是說,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多少,並與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進行比較,從而才能證明其請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4、仲裁認為當事人雙方在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每日加收3‰違約金屬於過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規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錯誤認定。
因為按照“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具有法定性和約定性,也是違約金懲罰性功能的體現。
(1)行政法規規定
根據《電信條例》第35條的規定,“電信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使用者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可以看出電信違約金具有法定性,不同於一般的債務,是電信法規對電信使用者違約而採取的法定措施。這種約定實際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規的合法行為,是應當受法律保護的。
(2)合同法基本原則
這種行為不僅是遵照《電信條例》的表現,同時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自由原則。該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的前提是當事人民事行為的“意思自治”。約定違約金是在經過當事人雙方反覆磋商後簽訂的,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並無脅迫等不正當競爭情形,是真實意志的體現。
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當事人自願對自己的權益在法律範圍內進行處分,其他人不宜輕易干涉,更不能隨意宣告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只有這樣,才能使違約金制度與變化著的市場環境相適應,並且更好地體現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最終實現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目的。
市場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享有對自身權益進行自由處分的權利,因此在法律範圍內及不違背社會道德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作出符合自己意願的安排時,就應當得到社會的尊重,任何人不能橫加干涉。市場機制也正是透過這種方式才能真正發揮實現資源配置的作用的。
(3)從違約金的性質來說,約定違約金不同於補償金等,其具有懲罰性。
被申請人自願與申請人簽訂過高的違約滯納金,從公平的角度來說,申請人就是因為被申請人敢於簽訂這樣高的違約滯納金才放心為被申請人以“後付費式”提供電信服務,這也類似於一種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由於支付違約金還應履行債務,表明違約金是專為對遲延履行行為予以懲罰而設定的。這就說明包括本案在內的延遲履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點。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也重申了堅持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性質。
本案爭議的發生是被申請人延遲履行合同,經多次催告數月之久後才支付拖欠款項,但仍不支付違約金。顯然帶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被申請人的這種行為,讓其承擔較高的違約金以示懲處,對於守約方才是公平的,鼓勵交易、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時也才能達到《合同法》第一條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立法目的。
5、即便是認定違約金3‰過高,也應當酌情予以適當減少,而不是完全排斥約定違約金的存在。然而仲裁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罰息的計算原則,將違約金調整為按欠款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這種做法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屬於典型的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8號《批覆》)和法釋[20xx]3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法釋[20xx]34號《批覆》)的規定中,“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其前提適用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也就是說仲裁庭無視合同當事人之間關於違約金的約定而直接適用該批覆,這種做法的邏輯思路就是“違約金約定過高就等於沒有約定違約金”,這一事實結論顯然屬於邏輯錯誤。這種做法與未約定違約金支付方式有何異同?這實質上是完全拋開了當事人雙方的事先約定,把違約金等同於補償金,無從體現違約金的懲罰功能。這種做法過多的干涉了民事行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權利。
因此,由於法釋[1999]8號《批覆》和法釋[20xx]34號《批覆》的規定是針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情形而制定的,本案不能以該兩《批覆》規定的相關標準為適當減少的標準。仲裁庭的做法應當予以撤銷。
(二)申請人對本案認為
①“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具有法定性和約定性,並且符合違約金本身具有的懲罰性功能。合理性(根據上述第4點的闡述)
對於《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的前提條件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按通常方式理解為:只要違約金不是過分的高於前述損失的,國家就應該保護;而且法院對於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違約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何為過分,按常理判斷,合法的、適當的、符合習俗慣例的均不叫過分。
電信業務與電力業務同屬於後付費式的服務型別,《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逾期未交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和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這是國家以行政法規的方式肯定了供電合同中的用電方逾期不交電費違約金的標準,而供電合同同樣是《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其每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違約金標準也受到了國家行政法規的保護,而此標準被全中國約3—4億戶家庭接受,說明每日千分之三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標準是適當並且合法的。而且每日千分之三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標準還廣泛存在於供氣合同、供水合同及電信、移動、聯通通訊合同和網路服務合同中,均被全中國十三億人民接受,說明這不僅已經形成了習俗慣例,還被相關部門規章及行政法規予以保護,屬於合法,不為過分,而屬適當。
②退一步講,如果“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屬於違約金約定較高的情形需要進行調整,也應參照國家對約定違約金方面的相關規定和社會公眾接受所形成的慣例、事實以及社會平均利潤和非違約方追討本金所需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即便是按照該解釋,認定違約金過高,那麼也是以承認約定違約金存在為前提,予以適當調整。
大家都知道的是,逾期付款造成的損失為:”資金佔用所得社會平均利潤、貸款利息、追討本金所需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等”,所以說實際損失不僅僅包括直接損失,還有間接損失即預期可得利益,範圍包括為準備履行合同義務而支出的費用損失;價值損失;利潤損失等等,否則有失公平。所以要求違約方補償的損失就絕對不僅僅是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喪失。
由於本案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電信服務的特點是一旦電信使用者違約,作為守約方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其實際損失往往是不易計算的。
如果對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屬於約定過高的情形而因此予以適當調整的話,我方主張適用《上海市高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範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二【20xx】13號)第九條的規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考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總之,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因此,上海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xx)滬仲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應當由貴院予以撤銷。
此致
敬禮
x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月日
仲裁申請書 篇5
申 訴 人
姓名 :xxxx
性別 :女
年齡 :27
民族:漢
用工性質:合同制
職業 :建築設計
工作單位:
住址 :
電話 :
郵編 :
被 申 訴 人
單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性別:
年齡:
國籍:中國
用工性質:聘任制
單位地址
電話
仲裁申請書 篇6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我與 勞動爭議一案,經北京市 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就勞動爭議已達成調解協議(或已達成和解協議)。現本人向貴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請貴委員會依法予以准許。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