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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燈具公司章程

2016年最新燈具公司章程範本

  【導語】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式制定的關於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法規文書,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以下《燈具公司章程》由中國人才網為您提供,希望對您的寫作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東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相關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江門市低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整體變更方式設立,在江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註冊名稱:

  中文名稱:廣東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GUANGDONGLCLEDLIGHTINGCO.,LTD

  第四條公司住所: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金甌路223號。

  郵政編碼:529000。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

  第六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之間涉及本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

  先行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充分利用本公司的優勢,生產一流產品,積極

  參與市場競爭,提高經濟效益、創造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研發、生產、加工、銷售:照明燈飾及其配件、LED、半導體;貨物進出口(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專案除外;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專案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票面面值為1元。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均採用記名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集中登記存管。

  第十七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持股數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號 發起人姓名/名稱 持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1 江門市穩卓投資有限公司 550 55%

  2 周建華 200 20%

  3 黃玉玲 150 15%

  4 王開 100 10%

  合計 1000 100%

  第十八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回購要約;

  (二)透過公開交易方式回購;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