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部獎罰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專案部獎罰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專案部獎罰制度1
專案管理獎罰制度
一、巡查工地、評分獎罰制度
公司實行對每個在建工地進行週期檢查、月度評分,其目的是為了督促各專案部切實關注管理細節,向管理要效益,向細節要品質,樹立良好的形象,提升核心競爭,使公司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拓展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特制定如下獎罰制度:
1、工期:因組織不力,工程延期受到甲方的處罰,除按“合同”規定處罰外,公司還視延期的情節對專案部處以合同金額罰款。
2、質量、安全:施工中如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未造成影響的,專案部相關人員承擔全部返工費用和事故處理費用;發生較大質量和安全事故,造成影響的,專案部相關人員除承擔全部返工費用和事故處理費用外,並處XX元及以下罰款;發生嚴重質量和安全事故造成極壞影響的,專案部相關人員除承擔全部返工費用和事故處理費用外,還視事故的性質和影響程度處合同金額1X罰款。
3、文明施工、資料管理、貫標等:經有關部門檢查未能達到要求,影響公司聲譽及結算的,除按規定處罰外,並視其情節輕重,對專案部相關人員處以合同金額1—3%罰款。
4、未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私自轉包或部分轉包本專案的施工,公司有權取消轉包協議,並視其情節輕重,對涉事人員處以合同金額1%處罰。
5、工程專案如獲有關單位的獎勵,公司按所獲獎勵額的
6、因專案質量、進度、安全文明等管理不善或專案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為保證工程能順利完成,公司有權另行組織施工。如發生在二、三、四事業部,公司將暫不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後,由公司與業主辦理結算,在扣除公司所完成的工作量及之前造成整改的款項後,餘下部分才予支付。如結算餘款不能抵扣公司所完成工作量的款項,由事業部補充支付給公司。
7、在工程趕工過程中,如需配合甲方進度或專案需要趕工時而增加人員、機械、材料等,專案部無法保證時,公司可以不透過專案部同意直接相應增加參與施工,所發生的費用由專案部承擔。
8、如果專案部與班組或分包商產生勞資糾紛或其他問題,出現工人或分包
商到公司追資或要求解決任何問題等情況時,公司概不負責。同時專案部第一時間並及時處理好所發生的問題;造成影響的處以合同金額X%罰款。
9、公司按月依據每次檢查計分彙總結果對各專案部進行獎罰:當檢查結果達到優良(XX分以上)每次獎勵XX元;檢查結果為合格(XX分至XX分)不獎不罰;檢查結果為差(XX分及以下)每次罰款XX元;年終按各月度總分的平均值彙總結果給予各所在專案部本年度完成產值千分之二的獎罰。
10、對於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影響公司聲譽或造成重大損失的,將按差計分並給予相應處罰。
11、總分XX分,其中,本次評價佔總分80%,客服滿意度調查權重比20%(以客戶反應及投訴為依據)。
12、專案經理要重視,公司巡查時要到位,無故不到位的從每次評價總分中扣10分。每次檢查時專案經理不在者罰款XX元。
13、檢查的具體標準按公司XX年2月份頒發的《XX》細則為準。
14、在巡查工作中,對現場不佩戴安全帽及其他明顯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不善行為,即時給予專案經理XX元罰款。
二、工程專案投訴、終合止同的處罰設制度
(一)、工程專案投訴
針對涉及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或與工程相關的不稱職行為,以及各種糾紛處理不當引起糾紛等方面的投訴,適用以下處罰辦法:
1、接到甲方關於涉及對工程不滿意的投訴,經公司調查後屬實,在規定時間內未作整改或跟進,或已造成較壞影響的,將視投訴內容的情節給予專案部(事業部)負責人處XX元罰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專案部或事業部負全責)。
2、接到涉及專案部管理人員不稱職的投訴(含供應商、班組),經公司調查後屬實,視投訴事件的影響程度給予相關人員XX元罰款。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專案部(事業部)負責人和分管人員承擔。
3、接到班組或其他與工程有關聯合作單位的投訴,經公司調查後屬實,並在規定時間內未作有效處理的,將視情節給予專案部負責人以XX元罰款;由此引起到公司或甲方上訪並給公司的聲譽、辦公秩序造成影響的,視為情節給予專案部負責人XX元罰款。
4、接到專案部主管部門的投訴,經總工室調查後屬實,並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整改或跟進的,將視情節給予專案部(事業部)負責人或主管XX元罰款。
5、因部門決策,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造成不可預見後果、影響公司聲譽或利益損害的(含被甲方罰款),除主要負責人承擔責任賠償外,公司將視情節保留進一步加大處罰權利。
(二)工程合同終止
因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表現差被甲方終止合同的,作如下處罰:
1、取消“公司專案內部管理責任書”中的專案提成;
2、經濟處罰:
扣除事業部主要負責人當月工資的.XX%;
扣除專案經理當月工資,降一級工資;
扣除施工主管當月工資,降一級工資;
扣除其他施工員月工資的XX%。
二、三、四事業部適用扣除該專案實際產值的1%,停止一輪新專案工程。
3、行政處罰:所有涉事人員給予嚴重警告並在公司內通報;專案經理降級為施工主管;施工主管降級為施工員。
上述條例,僅適用一次性違規的罰款依據,處罰後仍不整改或跟進的,將按照條上述條例標準加倍處罰。與公司或所屬部門簽訂的其他合同、協議等同時有效。
上述所有獎罰制度條款如多項適用獎罰的一併執行;公司部門與之簽訂的合同、協議等同時有效;之前的各項獎罰制度與本制度有衝突的以此為準。
三、工程事業部行為規範
針對目前事業部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不良行為,造成外界對我公司掛靠分包異議,極大損害公司信譽和形象,損傷公司在市場的競爭力。為規範管理,維護公司權益,對事業部所有工程管理人員制定以下行為規範:
1、所有專案經理必須在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客戶部備案,接受公司業務及企業文化培訓;
2、在XX委託專案施工過程中,所有管理人員必須維護XX公司的信譽和形象,不得給甲方留下掛靠、分包言語和印象;
3、不得在XX投標和委託的客戶中,擅自以其他公司或個人名義投標和承接後續專案;
4、所有專案部必須執行XX文明施工規定,專案部辦公室必須按VI標準掛牌;
5、不可藐視XX公司,不得利用公司合同複製、編造任何檔案,謀取不利公司信譽和形象的利益
出現以上情況,對公司信譽和形象造成惡劣影響,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該專案部合同金額X%或每次XX元的處罰;情節嚴重者、涉及法律責任的將追糾責任人法律責任。
專案部獎罰制度2
為了加強安全健康及環境管理,確保職工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總公司反違章管理辦法和專案經理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反一般安全管理規定,對當事人和所在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分別處以50~100元罰款:
一、未規範著裝,或穿短袖、背心或赤背、腳進入施工現場的。
二、施工人員飲酒進入施工現場。
三、工作中開玩笑、打鬧、吵架。
四、交叉施工作業安全監護人,擅離職守,脫離工作崗位。
五、夜間施工作業沒有設定充足的照明。
第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反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安全規定,對當事人和所在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分別處以100~200元罰款:
一、進入施工現場未戴安全帽和未正確佩戴安全帽;佩戴破損安全帽(帽殼破裂,內襯掉落、斷裂,帽帶脫落或使用鉛絲、膠線做帽帶)進入施工現場,將安全帽當凳子坐。
二、操作旋轉機械佩戴手套或不佩戴安全防護帽(安全及未將長髮盤入帽內(如:操作鑽床、臺鑽等)。
三、電火焊作業和有飛濺物的作業(角磨機、砂輪機、刨木機、砼震動棒等)不佩戴防護眼鏡或使用防護面罩。
四、粉塵(毒)作業(砼拌合、油漆、打磨作業等)未佩戴防塵(毒)眼鏡、口罩。
五、有刺傷、劃傷、燙傷手的作業(鋼筋、木工、電工、電火焊等)未佩戴防護手套。
六、電工、電焊工,或使用手持電動工具(角磨機、手提切割機等)及其它易觸電的施工機械(磨石機、公路切割機等),不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的。
七、高處作業無良好施工作業平臺(如操作腳手架、高處施工通道跳板鋪設不齊、開關場構架吊裝、電氣安裝等高處作業)未使用雙背雙繩安全帶。
八、上下垂直高度超過10米及以上無安全防護網和休息平臺的作業,未使用速差控制器或攀登自鎖器。
九、進入施工現場穿裙子、裙褲、短褲,拖鞋、高跟鞋、漏指涼鞋或從事高處作業穿塑膠鞋、硬底鞋。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違反安全設施使用管理規定,對當事人和所在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分別處以200~500元罰款:
一、地面溝、坑、洞未設定安全圍欄或蓋板,因工作需要進入圍護區域拆除安全圍欄、蓋板,未設定安全監護人等其它安全防護,或離開時未予以恢復。
二、建築室內層間孔洞未設定蓋板,或採用安全圍欄時,未使用安全網等隔離設施。
三、施工平臺周邊、未裝正式欄杆的陽臺和走廊邊、無外架防護的屋面周邊、框架工程的樓層周邊、卸料臺的外側邊、跑道或斜面的兩側邊(即:“五臨邊”)未設定安全圍欄或欄杆,以及設定不牢固。
四、樓梯口、通道口、升降口、預留口(簡稱“四口”等未設定安全圍護欄杆。
五、施工作業危險區域(腳手架搭設、拆除區,起重吊裝區、安裝帶電區等)未設定安全警戒或圍欄。
六、使用手持電動工器具未安裝漏電保護器或漏電保護器失靈而未及時更換。
七、腳手架在3米以上高度,外側未使用安全平網或安全立網進行封閉或隔離。
八、使用手持電動工器具,距電源盤櫃5米以上未使用帶漏電保護器的拖線盤或流動開關箱。
九、施工區域未按要求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或設定不當(內容與實際不相符、位置不妥等),管理不善(散落於地面或損壞)。
十、施工機械、工器具修理工作完畢後,未將安全護罩、殼、帽等安全配套裝置恢復就使用。
十一、立體交叉作業區域必須設定有安全隔離措施的安全施工通道,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按標識的安全施工通道進出,嚴禁任何人員隨意穿行於交叉作業區。十二、憑藉防護欄杆或腳手架起吊重物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違反施工用電安全規定,對當事人和所在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分別處以200~500元罰款:
一、施工用電設施的安裝、維護工作由沒有持有有效證件的人員擔任,非電工進行電氣作業。
二、將電源線直接勾掛在刀閘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
三、不執行一機一閘的安全用電規定,採取施工電源一閘多用。
四、刀閘保險絲以大代小或採用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絲使用。
五、除接地線端子外,電源盤內外、機械、電動工器具接線端有線頭裸露未包紮處理。
六、電源線未使用絕緣子分開佈置或直接纏繞在鋼管腳手架上使用。
七、電源盤、施工機械未作就地接地,或施工機械就地無法接地時未作盤內接地,以及接地不良(接地線兩端子未採取壓接、鉸接等,或機械接線端未按說明的接線端子連線接地線,或多臺機械接地線串聯接地,或接地極埋入深度不夠、橫截面積不夠等)接地電阻大於4Ω以及無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八、電源線進出盤櫃和機械接線埠處,未使用保護膠圈或套管。
九、施工機械規定的電源線或插座與實際使用的電源線或插座不相符,單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十、架設跨越公路和施工場所有車輛出入區域的施工電源線路,其對地高度低於6米;其它場所的施工電源線及燈具的架設高度低於2·5米。
十一、帶電移動照明燈具和電氣裝置、電動工器具(潛水泵、切割機等等),在需移動時未切斷電源。
十二、移動式電氣裝置或電動工器具未使用軟橡膠電纜線或使用膠質線或電纜已破損、漏電;使用電纜拖拉或移動電動工器具。
十三、佈置施工電源線和機械安裝接線時,未對電源線機械進行絕緣檢查,未確保絕緣良好和未做好測試記錄。
十四、高處施工場所,電源線橫跨施工通道時,架高低於2·5米,或不從施工通道下方穿繞。
十五、工作結束或夜間施工完畢,未及時回收電源線、燈具和移動式電氣裝置、拖線盤等,將其散置於現場。
十六、臨電人員未對施工電源線和刀閘、開關、插座及其它電氣裝置進行巡迴安全檢查,未做好日安全檢查記錄。
十七、臨電作業人員接線、安裝電氣裝置時,未對線路、開關、機械及工器具絕緣狀況進行檢測就進行作業。
十八、施工電源盤的安裝不牢固,底部未墊有木板或其它絕緣設施;盤內刀閘、插座等未標明電壓等級。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違反施工機械、裝置、工器具安全使用規定,對當事人和所在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分別處以200~500元罰款:
一、機械操作人員未經安全考試合格就操作施工機械,或非機械持證人員操作施工機械。
二、特種施工機械操作使用未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或持有過期的特種機械操作證(車輛駕駛員,電、油吊操作員,小四輪機動車駕駛人員等)。
三、持有有效機動車輛駕駛證的人員,但未經公司許可就駕駛機動車輛。
四、施工機械安全保護裝置(限位器、重量限制器、方向制動器、漏電保護器,保護罩、帽、網、保險勾等)不齊不全,或動作不靈敏狀態下就投入使用。
五、特殊機械、裝置(如:系換代裝置廠家不生產而無法配齊)無安全保護裝置,未編制防事故措施,且未上報有關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批准,辦理准許使用手續就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機動車輛(小四輪機動車)執行時,駕駛室超座或車斗、車門外站人。
七、超銘牌使用起重機械或同時使用兩臺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沒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的,且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未經總工審批和未經交底簽字就組織施工。
八、施工機械、裝置,未按公司機械、裝置管理規定的時間進行維護、保養和做執行、維護保養記錄。
九、電動工器具未保持外殼、手柄、電源線、安全護罩完好,使用有破損的電動工器具。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違反腳手架、跳板使用規定,對當事人和所在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分別處以200~500元罰款:
一、使用未經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搭設腳手架,搭設腳手架未辦理搭設許可手續的,或未按要求掛置搭設許可證的。
二、腳手架搭設至施工作業層高處,未按要求搭設操作平臺(跳板未滿鋪、四周無雙層欄杆、18釐米高擋腳板等)。
三、腳手架立杆、大橫杆、小橫杆間距,超過2米、1·2米、1·5米的(設計腳手架除外)。
四、腳手架相鄰兩根立杆、大橫杆接頭未錯開,搭界長度小於20釐米。
五、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以及縱向每延長10米未設斜支撐;豎向7米以上或無法設斜支撐時,每增加4米高度,未與建構築物相連線的;或斜支撐與地面的夾角大於或小於45~60°,埋入地面深度小於30釐米。
專案部獎罰制度3
事實證明,公司制定員工獎罰制度,能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這其實也是員工管理技巧之一。以下是一則員工獎罰制度範本,僅供各位參考借鑑。
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稽核;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檔案、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第九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級、辭退或開除處分,對處以辭退、開除處分的員工,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並按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酌情賠償公司損失:
1.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2.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要求情節嚴重
3.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
4.故意洩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5.拒不執行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他人工作的;
6.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7.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貪汙、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9.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1.曠工或從事其它兼職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擾亂公司秩序的;
13.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的;
15.因行為不當,失信於公司的;
16.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一條員工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二條公司領導職工發現員工犯有各項《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員工也可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第十三條辦公室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總經理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四條給予員工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罰人進行申辯。
第十五條調查、審批員工處罰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罰不得超過30天,其他處罰不得超過15天。
第十六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形成後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並以申辯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十七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經總經理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技能經驗:
正門情況:
1與業務有關的知識,經驗很豐富。對自己從事的業務及相關也業務十分精通。有很強的研究精神,對改善業務有積極態度。對促進擔負工作的技術進步,成績顯著。具有能對公司作出特殊貢獻技能。很少發生事故,工作很少失敗。顧客對其評價很高。具體領導部下或晚輩的組織能力。
工作態度:
1自始至終盡職盡責。
2能夠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3能夠堅決服從上級領導。
4能夠和好的協調同事之間的關係。
5愛護公司物品、機械裝置,勞動工具。
6出勤率高且很少遲到、早退、為私事外出等情況。
7在執勤工作態度良好。
8對顧客守信承諾,並認真地進行接待。
9對公司內的秩序和氣氛能帶來好的影響。
反面情況:
1在進行業務活動時,總是不負責任或者逃避責任。
2對自己工作草率了事。對抗領導或不服從領導命令。在工作場內外,經常抱怨,發牢騷,名聲不好。不能很好的整理工作場所,管理好工作場所物品。工作態度表裡不一。
業務成績:
1提出很好的軟體設計方案,突破技術難點。 2按照時,按量完成領導交付的工作。
3經常對專案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