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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

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充分發揮地下管線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在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及相關的人防、地鐵等工程檔案。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具體工作,業務上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專案修建性詳細規劃前,應當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並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報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與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移交檔案責任書》。

  第六條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及時透過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組織相關單位查明地下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座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資料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七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採用gps定位技術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資料檔案和管線工程測量圖,並經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進行確認。

  實施監理的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進行審查確認。

  對重要的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檔案資料的形成,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第八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

  市重點專案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派員參加預驗收並參加竣工檔案的驗收。

  第九條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對於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不得出售、轉讓。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專案準備階段檔案、監理檔案、施工檔案、竣工驗收檔案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電子檔案、工程照片、錄影等資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專業圖。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在一個月內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含電子和紙質圖)及有關資料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和《遼寧省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必須完整、準確、真實,不得塗改和偽造,並需編制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專業地下管線工程管理部門不定期組織地下管線普查,並對地下管線資訊資料庫進行修正。

  本辦法實施前地下管線工程已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普查,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管理部門予以配合。普查成果經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管理部

  門確認後,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接收和管理。

  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管理部門可從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免費查詢本部門管理單位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繪製地下管線綜合圖,建立地下管線資訊系統,並及時接收普查和補測、補繪所形成的地下管線成果。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專業圖等有關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和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及時修改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圖,並輸入城市地下管線資訊系統。

  第十六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配備專業人員,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收、整理、鑑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利用制度,積極開發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源,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因建設單位未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不按期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或者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測繪,測繪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查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資料而組織施工,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測量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準確的地下管線測量成果,致使施工時損壞地下管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後須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因保管不善,致使檔案丟失,或者違反保密制度提供地下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或者因彙總管線資訊資料錯誤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規劃區以外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