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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

關於仲裁申請書錦集8篇

  在經濟飛速發展、人們往來越來越密切的今天,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寫申請書真像想象中那麼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仲裁申請書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

  住所地:

  法寶代表人:

  被申請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區 樓 室。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 人仲案字[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

  爭議時,違反法定程式,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基於此做出的的常鍾勞人仲案字[20xx]第2號仲裁裁決書顯失公正。為此該裁決符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法定程式”的申請撤銷條件,故特現提出申請撤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辯論和質證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員作出事實認定的關鍵證據為,裁決書中所稱的“本委調查收集的證據,公司提交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

  對這份關鍵證據,仲裁員在取得後未由申請人進行質證。更未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即直接用此證據做為判決根據。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8條規定,剝奪了申請人的質證權利和辯論的權利。

  正是由於仲裁庭沒有對該份證據進行證據,沒有在取證後徵詢申請人的最後意見,申請人沒有對該份證據質證和發表意見,仲裁員又未對該證據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導致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

  (1) 該份證據公司提交給區勞動**大隊年檢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資 薪金收入明細表,是申請人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表格直接抄送給勞動**大隊的。工資一項,該表格中並沒有結構分項,只有總數。根據該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發放了爭議的加班費。該份明細表與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並無矛盾之處。根據這一表格仲裁庭不採信申請人提供的工資發放表沒有任何道理。

  (2) 該份證據為“20xx年12月正常工資薪金收入明細表”,而申請人與被 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區間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該證據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用距離雙方爭議時間七個月後的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的證據作為裁決依據顯然是錯誤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46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仲裁委員會印章。

  該份裁決書並無仲裁員簽名。

  綜上,申請人認為, [20xx]第 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違反了法定程式,裁決書本身缺少法定簽名要件,依法應予撤銷,懇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撤銷。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20xx年 2 月 日

仲裁申請書 篇2

  請求事項:

  1、 要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 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包括400元手機補貼在內工資9365.58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2341.40元;

  3、 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期間加班工資6099.32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1524.83元;

  4、 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雙倍工資標準另外支付20xx年8月17日-8月20日計4個工作日的工資2758.64元;

  5、 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4983元及50%額外經濟賠償金2491.5元;

  6、 要求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工資標準為其繳納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的各項社會保險;

  以上共計人民幣29564.27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女士於20xx年7月17日進入被申請人公司,任國際貿易部經理職位。雙方口頭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月工資15,000元,手機通訊補貼為500元/月。由於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等,20xx年8月2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並根據公司要求辦理了交接公司檔案、電子文件等相關手續離開公司。截至今日,被申請人除支付申請人20xx年7月28日至20xx年8月5日工資4,500元、100元手機通訊補貼[d3] 外,尚未支付其在公司工作期間(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的工資報酬及手機補貼,並且公司一直未依法與【】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支付加班費、未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提出請求理由如下:

  1、被申請人應當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申請人已經按公司要求辦理工作交接,雙方已經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被申請人應當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申請人於20xx年7月17日到崗開始工作,月工資為15,000元,按照被申請人公司規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工資,20xx年8月5日,被申請人支付了申請人20xx年7月28日至8月5日的工資4500元,但截至今日,被申請人一直拖欠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按照雙方約定月工資15,000元,每月21.75個工作日為標準,申請人日工資為689.66元,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共計13個工作日工資合計8965.58元,另外,根據雙方的約定,被申請人應當每月支付申請人手機通訊補貼500元,但截止今日,被申請人仍然拖欠申請人手機費通訊補貼400元。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資包括通訊補貼在內總額為9365.58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2241.40元。

  3、累計平時加班為36.5小時,休息日加班為一天。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申請人為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月21.75個工作日,月工資15,000元,則申請人的小時工資為86.21元,所以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加班費為6099.32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1524.83元。

  4、申請人20xx年7月17日到崗,被申請人應該在20xx年8月16日前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截止20xx年8月20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被申請人也沒有向申請人提出及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按雙倍工資標準另外支付20xx年8月17日至8月20日(計4個工作日)工資2758.64元。

  5、根據法律法規,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但是被申請人沒有依法為申請人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所以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合同按北京市平均工資三倍計算的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4983元及50%額外經濟賠償金2491.5元。

  6、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該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任何單位不得少繳、不繳、拒繳。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工資標準為其繳納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的各項社會保險。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 請 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訴人:凱,男,漢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

  身份證號:

  住住址:成都市武侯區

  通訊方式: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被訴人: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區

  通訊方式:

  被訴人: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

  電話:

  申請事項: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鑑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20xx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凱應聘到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20xx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後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後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凱被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專案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成都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後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勞鑑字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xx年5月3日經四川西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被鑑定人*凱後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援申訴人的主張。

  此致

  成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20xx年7月26日

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人:某某,男,出生於xx年X月X日,住北京市X

  被申請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X,性別:職務:電話:

  請求事項: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40234。80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資25%的補償金10058。70元;

  3、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12084元;

  4、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70元及所欠差額工資25%的補償金17。50元。

  事實和理由:

  xx年2月2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xx年2月26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xx年2月22日終止,其中xx年2月23日至x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xx年3月6日至今申請人擔任現場排程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每天工作12小時。

  xx年8月15日至x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時,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在申請人的強烈要求下,被申請人於xx年3月6日調換申請人工作崗位,轉為現場排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但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一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總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且不支付加班工資,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年月日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

  基於以上事實,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並給申請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申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XX年X月XX日

仲裁申請書 篇5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男,漢族,1976年1月10日生,原系成都地奧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職工,住址:四川省邛崍市, 電話:

  被申請人:成都**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區 電話:

  法定代表人:***電話:

  企業負責人:*** 電話: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81156元(3381元/月*12月*2倍)

  2、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381元。

  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足工資共計7125元(20xx年5月1日-20xx年8月24)。

  4、被申請人出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承擔由此引起的申請人未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損失共計252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 1 月 1 日與被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約定申請人擔任被申請人倉儲 一職,工作地點在 成都 。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在成都市高新區被申請人的配送中心上班,20xx年6月30日後,被申請人的配送中心關閉,並沒有正式通知申請人新的上班地址,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註冊地址報道才發現,被申請的辦公場所並不在該地址。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20日透過快遞向被申請人發出工作調動函,違法勞動合同約定調動被申請人到四川**醫藥貿易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一職。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24日透過快遞單方面向申請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被申請人從20xx年5月-7月沒有足額髮給申請人工資,20xx年8月未發工資。被申請人拒絕開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

  申請人認為: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發出的工作調動函違法。申請人是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為被申請人盡職工作,但該調動函調動申請人去四川**醫藥貿易有限公司從事司機崗位,工資、社保及福利待遇按照四川科盟醫藥貿易郵箱公司執行,這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務派遣。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做出勞務派遣的必須是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單位,被申請人沒有相關資質,並且工作地點也由成都變更到新都,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且沒有取得申請人的同意。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的解除勞動通知沒有經過申請人同意,也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被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從1997年進入被申請人公司工作,至今工齡已經19年,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工齡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雙倍賠償金的標準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

  4、被申請人所依據公司員工守則屬於重大公司制度,並沒有依法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進行討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並不能作為處罰員工的依據。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被申請人拒絕開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違法。

  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成都市***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委

  申請人: ***

  20xx年1月16日

仲裁申請書 篇6

  申請人:,男,漢族,年7月18日生,原系烏魯木齊市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電話:

  被申請人:烏魯木齊有限公司,地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 ,電話:。

  法定代表人:李,烏魯木齊市有限公司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10000元,

  2、支付剋扣申請人應得出差補貼及申請人出差墊付款5000元,

  3、支付經濟補償金2個月(每月工資5000元,工資報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6月正式到被申請人李建平華通豐田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上班,擔任其副總經理一職,當時由於公司經營不規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公司出謀劃策,在總經理審批後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使公司逐步從最初的幾輛車發展到現在的七十餘輛車。

  今年又為公司完成春運,由於公司新車上牌耽誤等原因,導致沒有按預約的時間到達,預定任務為100萬元,實際回收70萬元,除去費用,不算來回載客贏利,每臺車的淨利仍能達到10萬元,對於這樣的利潤對於被申請人李建平華通豐田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來說,還是史無前例的,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為原因剋扣我的工資、補助、應報銷的業務款項不予發放。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勞動局勞動仲裁委

  申請人:

  20xx年10月21號

仲裁申請書 篇7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雙流縣金橋鎮崑山村2組。聯絡電話13518149041轉王某。

  被申請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偉。

  請求事項:

  裁決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交通費用3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160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600.00元,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43953.00元,總計90153.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被申請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招聘申請人王某。年5月12日下午,申請人王某在處理輸送帶故障時,不慎右手伸入輸送帶受傷。經四川大學華西醫院診斷:1、右中指離斷傷;2、右上臂皮膚肌肉挫裂傷。申請人王某申請工傷認定,年11月30日,巴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申請人王某為工傷【見巴市勞社認【】263號】。年11月5日,巴中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申請人為柒級傷殘,無護理依賴。

  申請人受傷後多次找被申請人解決本次受傷一事,而被申請人拒絕支付相應費用。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此,被申請人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個月本人工資即每月1800元共21600元。根據川府發[]42號第8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巴中市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20.91元【巴中市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4651元】。被申請人應支付36個月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43953.00元。

  同時,被申請人還應支付交通費用300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12個月工資21600.00元。因被申請人拒絕支付前述費用。現申請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31、35條,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42號)第8條第2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特申請貴委依法裁決並支援申請人的前列請求。

  此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請書 篇8

  申請人呂鳳蓮(化名),女,197*年1月*5日生,戶籍地*****市文化路金鹿小區808-202-303,現住上海市**路*65弄49號50*室。

  被申請人上海******裝置有限公司,辦公地址上海**區**路*75號53*室,法定代表人宜溫文(化名),總經理。

  請求事項:

  1、請求裁令恢復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2、請求裁令被申請人按月薪3600元標準支付20xx年1月11日(產假期滿)至本案裁決生效之日的工資。

  3、請求裁令被申請人補繳20xx年9月至本案裁決生效之日的城鎮社會保險費用。

  4、請求裁令被申請人支付三年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4965.52元(3600÷21.75×15×20xx年6月1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月薪3600元。20xx年8月26日申請人開始休產假。20xx年1月上班後,發現被申請人20xx年9月即辦理了退工手續,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有被申請人出具退工單為證。工商企業機讀資料證明,被申請人處於正常經營狀態。經多次協商交涉未果,迫使申請人不得不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鑑於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則請求裁令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3、國務院釋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也明確規定,無過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合同。”申請人於20xx年8月26日生產,產假四個半月即到20xx年1月11日期滿。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產假期間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剝奪了申請人的勞動權利和生存權利,工作一直處於不確定的懸空狀態,也無法去其他單位應聘上班。

  為此請求依法支付產假期滿的次日即20xx年1月12日至本案裁決生效之日的工資。

  4、《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在職人員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第四十五條規定,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對不繳、漏繳或者少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透過銀行扣繳,並可處以未繳納金1-2倍罰款,但最高不超3萬元。

  申請人持有本市引進人才居住證,一直繳納的是城鎮社會保險。被申請人20xx年9月停止繳納申請人社會保險費,現請求補繳20xx年9月至本案裁決生效之日的社會保險費用。

  5、依據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已近3年的工齡,每年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被申請人一直沒有依照規定給予安排,故請求依法支付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

  國務院公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該條例第三條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因此申請人3年的休假時間應當為15天。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勞動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人不具備不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條件。

  依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4965.52元(3600÷21.75×15×20xx年8月26日生產,被申請人20xx年9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剝奪了申請人的勞動權利和生存權利,給申請人造成諸多經濟困難和精神損害,以至難以哺育剛出生才幾個月的寶寶。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公正公平裁決,支援申請人的以上仲裁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件:

  本申請書副本一份

  證據目錄及證據

  申請人:

  申訴人:

  姓名:

  性別:

  年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XX年XX月XX日

  (可附帶副本檔案.例:

  附:副本___

  物證__

  書證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