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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制定民辦學校章程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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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教育法》的規定,章程是設立學校的基本內容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是學校的一項重要權利。民辦學校章程是民辦學校舉辦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有關民辦學校組織與活動基本規則的法律性檔案。因此,訂立章程是設立民辦學校的必要條件和必經程式。民辦學校的章程,是民辦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重要自律性檔案,對學校的辦學活動有較強的約束力,是審批部門檢查、監督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依據。由於各類民辦學校在辦學形式和特色上有很大不同,因而民辦學校的章程的具體內容就有很大的區別。一般而言,民辦學校章程記載的事項分為法定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所謂法定記載事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必須記入章程的事項,是各類民辦學校共同具有的內容。所謂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在法定記載事項之外,舉辦者認為需要在章程中載明的其他事項。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學校的名稱、地址

  民辦學校的名稱是使民辦學校特定化的標記,民辦學校以自己的名稱區別於其他學校。依照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民辦學校的名稱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合法性,即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唯一性,即民辦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三是特定性,即民辦學校在學校登記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四是排他性,即民辦學校的名稱經依法登記,由該學校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禁止他人擅自使用。此外,民辦學校名稱的使用和變更還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名稱、層次、差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民辦學校的地址即學校的所在地。學校的地址應當清楚、準確,標明學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及具體特點。明確學校的地址,對於民辦學校辦理有關優惠措施、接受相關的監管、行使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都有著重要的作用。依法經過登記的民辦學校地址是其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辦學宗旨是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辦學目的、所實施教育的性質和培養目標的體現。民辦學校的辦學宗旨應當符合《教育法》規定的國家教育方針,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和教育的基本原則。辦學規模是根據辦學學校投入所形成的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而確定的招生數量。辦學層次是指擬設立的民辦學校實施的是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還是高等教育。辦學形式,涉及到招生物件、學習期限,是普通全日制教育,還是業餘、函授、廣播電視等教育形式。

  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具備與擬設立民辦學校相適應的資產,是設立民辦學校的基本條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民辦學校成立以後及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一般說來,民辦學校除了舉辦者上述投入以外,還有國家的資助和接受捐贈的財產。這些資產的具體數額、來源和性質都應當在章程中載明。

  民辦學校在章程中還應當明確學校的經費來源、使用、管理和財務制度。收取學費是民辦學校最主要的經費來源,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則是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在章程中應當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經費支出範圍、專案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以便使民辦學校依法自主管理,便於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和監督,也有利於受教育者和社會進行監督。

  決策機構產生辦法、人員構成、議事規則等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是民辦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過程中,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採用何種稱謂,曾有過爭論。有的認為,民辦學校具有非營利性,應當使用理事會這一稱謂;有的認為,我國民辦學校在長期發展中多使用校董會的提法,現實中也有許多使用這一提法的民辦學校。最後,《民辦教育促進法》將理事會、董事會並列提出來,由舉辦者自行選擇,可見,二者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基於決策機構對於民辦學校發展的重要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要求章程必須明確規定理事會、董事會的下列事項:

  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長、董事長的產生辦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確;二是理事會、董事會的人員構成。章程應當規定適當的教職工代表數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規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為三年,借鑑這一做法,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的任期也不宜過長;四是理事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即理事會、董事會討論民辦學校具體事項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由法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在我國教育法律和實踐中,通常由校長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就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則沒有對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確規定,而是採取選擇的辦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具體人選由民辦學校的章程進行規定。實踐中,幾種情況都是存在的。至於究竟由誰擔任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根據民辦學校舉辦資產的主要來源和性質而確定。

  出資人是否取得合理回報

  出資人可以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對舉辦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創設的一項重要的獎勵措施。是否取得合理回報,是區分民辦學校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重要標準。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相同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因此,民辦學校的章程必須明確規定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回報。一旦章程規定為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該民辦學校即依法獲得了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不得擅自改變民辦學校的性質,不得擅自再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所謂民辦學校的終止,是指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因種種原因不再舉辦民辦學校。考慮到民辦學校如果擅自停課,甚至停辦,勢必會引起學生及其家長的不滿,甚至會引起一系列社會矛盾。因此,對於民辦學校的停辦,應當十分慎重,尤其是實施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的停辦,更應慎之又慎。當然,如果舉辦者有充足的理由,也是可以決定退出辦學的,但這些理由應當事先明示。

  章程修改程式

  章程是民辦學校辦學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改變,但有時候也必須作出修改。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修改章程是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的職權;修改章程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透過。但如何提出修改章程,以及修改的具體步驟,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規定。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章程範本:

  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校名稱為:(全稱)。

  第二條 本校舉辦者是:姓名(全部舉辦者姓名或名稱),住址(或地址):×××。

  本校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條 本校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自願舉辦的,實施×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普通全日制教育(或業餘、函授、廣播電視)公益性教育機構。辦學規模為:×××人。

  第四條 本校在辦學過程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人才。

  第五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審批機關貴港市教育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貴港市民政局的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本學校地址:(學校所在地詳細地址)。

  第二章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七條 本校資產××萬元,由以下來源構成:

  ㈠舉辦者辦學出資: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其他財產)×××萬元;

  其中:×××,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

  其他財產)×××萬元,佔×××%;

  ×××,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其他財

  產)×××萬元,佔×××%。

  ㈡國有資產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其他財產)×××萬元;

  ㈢社會捐贈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其他財產)×××萬元。

  ㈣辦學積累:×××萬元。

  第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

  ㈠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㈡學費;

  ㈢政府資助;

  ㈣利息;

  ㈤捐贈;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條 辦學經費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其中:

  ㈠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按每位教職工月收入不得低於我市城鎮最低生活標準,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也可使用計時工資形式)佔××%。

  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取發展基金;

  ㈢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設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會計核

  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十二條 學校分立、合併及舉辦者變更須進行財務清算。

  第三章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決算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五人以上奇數)組成,經選舉(推選)產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應具有五

  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每屆任期三年,理事(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稽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透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稽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設理事長

  (董事長)1名,副理事長(副董事長)×名,理事長(董事長)、副理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理事(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九條 副理事長(副董事長)協助理事長(董事長)工作,理事長(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副理事(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會議理事(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董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二十一條 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會議,理事長(董事長)或理事長(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託其他理事(董事)代為出席理事(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二十二條 出席理事(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理事(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透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理事(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董事)對理事

  (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董事)會記錄由理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學校管理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四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

  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董事會)表決透過,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終止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學校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學校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表決透過。

  第三十三條 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審批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表決透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批准學校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