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聘用合同模板彙編五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聘用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聘用合同 篇1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為應業務需要,聘用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約聘人員,雙方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一、聘用期間: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聘用報酬:甲方按月支給乙方報酬_________薪點(_________元)。
三、工作內容(具體敘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受聘責任
乙方受聘後須確保甲方公務機密,有保密期限者從其規定,無保密期限者自離職日起_________年為限(解聘者亦同)。乙方不得有不法行為或違背約定義務,如有違背者,除涉及民、刑事責任,由甲方依法追究外,並得隨時解聘。
在聘用期間,乙方願接受與甲方約定之工作上的指派調遣,並遵守此工作上之相關規定。若乙方違背上述相關規定確屬情節重大,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甲、乙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預告,經甲、乙雙方協議後乙方始得離職。乙方離職時,應先依照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如有損害公物,或侵權情事(或違反甲方智慧財產權規定),應負責賠償。
五、乙方在受聘用期間,除應遵守甲方一切行政法規之規定外,其假期、離職儲金給與、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等,依下列約定
假期核給: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
離職儲金之扣繳及給與依________________規定辦理,按月扣繳儲存生息,並於離職時依規定發給。
按乙方每月支報酬之百分之_________提儲存金,其中百分之_________由乙方於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_________由甲方提撥作為公提儲金,並由甲方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孳息,列帳管理。
乙方因契約期滿離職、或經甲方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乙方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甲方予以解聘,或未經甲方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
其餘未盡事宜請參考________________有關規定。
乙方受聘用期間,甲方應善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
六、乙方於受聘期間之著作或工作成果,如繫於甲方企劃下,或法定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歸屬甲方。因前開著作或工作成果所生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本院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契約期間屆滿當然失效,如因業務需要須續聘時,另行簽訂新契約。
八、本契約未訂定事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________________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契約以中文字為準。如中、英文二本互相歧異或牴觸時,以中文字為準。
十、本契約法律糾紛以__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乙式參份,除一份由甲方報院備查外,另由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聘用勞動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中:試用 個月,試用期內,經甲方考核,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期滿之日,本合同有效期自動終止,若乙方自願繼續留在甲方工作,雙方若無任何異議,則重新簽訂聘用合同。
第二條 勞動工作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從事 工作,其具體工作內容和要求,按該崗位職責和甲方內部規章制度的相關條款執行,甲方因經營情況變化或工作需要,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需積極配合。
第三條 勞動報酬
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實情情況和乙方工作崗位的具體情況,對乙方實行 報酬制度,具體按照甲方勞動報酬制度考核辦法執行。
第四條 甲方職責
1, 為乙方提供其受聘崗位必要的工作場所
2, 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安排乙方參加必要的技能培訓。
3, 按照勞動制度考核辦法按時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條 乙方職責
1, 遵守國家法律相關規定並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2, 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導和考核。
3, 必須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4, 按規定繳納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稅,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辭退乙方,提前解除合同:A在試用期裡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B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D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服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後或調整後仍不勝任的;F乙方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2, 乙方因故需提前解除合同,應該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經甲方同意後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其他事項
乙方應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工作,生活用品,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乙方在本合同終止後清點物品,並退還給甲方。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若擅自離職,則視為自動終止合同所餘下的酬金和相關費用不予退還。乙方因過錯責任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離職後不得損害甲方的任何利益,如利用甲方資訊資源和人才資源從事與甲方相同的行業,導致甲方一系列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嚴格履行,如一方違約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 。
第九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向重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系甲乙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無任何異議;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1、 乙方要按照交通管理規章制度正常行駛,如違規操作,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2、 乙方要聽從甲方工作安排,如未得到甲方允許,不得搭載其他人員和物質;
3、 乙方在每次發車前和收車後,都要對車輛進行檢查;
4、 乙方單獨行駛時所有開支都要有正規票據,帳目清楚,否則甲方不予報銷;
5、 所有修車工具和零件由甲方盤點給乙方,乙方自行保管,如丟失由乙方照價賠償,所缺易損零件乙方要提前告知甲方,及時購買,如因乙方沒提前告知甲方,造成車子停開,每次扣乙方50元工資;
6、 甲方給乙方月工資 元,生活也由甲方承擔。乙方中途不能離開,如有特殊情況離開,必須等到甲方找到替代人員後方可離開,否則扣除乙方全部工資。
7、 進入礦山後乙方要遵守甲方礦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應接受相關處罰,如違規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有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聘用合同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戶口所在地地址: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新聘用教師的試用期為 2個月。終止日期為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量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工作。
第三條 工作量為每週5個工作日。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按質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課時及坐班工作制。在保證完成規定課時及坐班時間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理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第六條 乙方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補課,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補課的費用。
四、工作報酬、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方確定工作報酬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甲方於每下個月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為除試用期外,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寒暑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工作紀律、獎勵與懲處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法定義務,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二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乙方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甲方予以表彰、獎勵。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完不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甲方可依據本校的
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扣發工資、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2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七條 甲方辦學效益極差瀕臨關閉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向學校工會或者全體教職員工說明情況,並向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在不影響甲方正常教學工作前提下;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關證件等手段強迫從事教學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第十五條中的任一款,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負責發放給乙方自解除合同之日前的薪金。不再發給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以下列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海陽教師行為規範》;
2.《職工守則》
3.《班主任工作條例》
4.《海陽私立學校教師工作紀律及獎懲辦法》
5.《灤縣海陽私立學校教職工考勤制度》。
6.《灤縣海陽私立學校工資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與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灤縣海陽私立學校(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 (簽字蓋章)
年月 日
聘用合同 篇5
聘用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範疇。有關聘用合同的法律規定,散見在諸多規範性檔案之中。如勞動部在19XX年5月15日《關於各地招聘職工的暫行規定》,國務院19XX年7月12日釋出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勞動合同規定》),國務院19XX年7月31日釋出的《國家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國務院19XX年6月25日釋出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私營企業條例》)等都是調整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據。
聘用合同在簽訂時當然首先應當符合簽訂一般合同的條件,但其一旦生效則具有單獨的特點。
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殊的主體格。聘用合同的一方主體通常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主體是一個或數個勞動者。
第二,聘用合同主體在地位上具有從屬性。聘用合同成立後,受聘用的勞動者即成為聘用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聘用單位的行政管理。勞動者與聘用單位形成一種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按協議或國家規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權利。
第三,勞動者主要以工資形式取得報酬。勞動者只要按合同,透過自己的工作完成一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任務,即可以取得報酬。該報酬與勞動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掛鉤。
第四,勞動者在工作中不承擔經營風險。經營風險不直接影響勞動者的基礎工資,而只可能影響獎勵工資。
實踐中,聘用合同與聯營、合夥、承包等合同容易混淆。弄清它們之間的關係,對於準確認定案由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聘用合同與聯營合同的區別
聯營是平等的法人之間,法人與個人之間聯合生產經營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其中法人與個人的聯營合同容易與聘用合同混淆。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合同主體、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面。聯營合同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聯營各方按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而聘用合同的主體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被聘用人主要以工資形式取得報酬,生產及經營風險則由聘用人承擔。緊密型的聯營還將成立新的法人體,聘用則無此特殊要求。例如,個體經營戶王某與某熱水器廠簽訂一份協議。協議言明熱水器廠聘用王某為產品推銷員。王某自費為熱水器廠推銷產品,並按銷售利潤的30%取得報酬。這實質上是一份聯合銷售合同。王某自己支付產品的推銷費用,並承擔產品賣不出去的風險。熱水器廠則要對產品的質量負責。聯營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儘管這份協議中有“聘用”字樣,但這並不能證明它是一份聘用合同。而以合同規定的利潤分配方式及風險承擔方式的條款,可以看出它的聯營合同的實質。
2、聘用合同與合夥合同的區別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按約獲得的協議。個人聘用個人的合同關係在表面上與個人合夥相比,都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但聘用合同中表現出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從屬關係,而合夥中每個合夥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分配方式和風險承擔上,聘用人以工資形式支付被聘用人報酬。聘用人獨自承擔風險,而各合夥人則以共同勞動按約分得報酬,共同承擔風險,且各合夥人之間對外承擔無限清償的連帶責任。法律形式上合夥與聘用亦有不同要求。合夥經營必須到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而聘用則無此要求。
3、聘用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聘用合同與企業內部的各種形式承包合同容易混淆。聘用與內部承包的相同之處,表現為主體之間均存在一定的行政隸屬關係。它們的不同之處在於承包者對生產、經營承擔風險,承包者報酬與承包所實現的利潤直接掛鉤。而被聘用人以工資形式取得勞動報酬,生產經營中的風險則由聘用人承擔。聘用與承擔的聯絡表現為,有聘用不一定有承包。但有承包必定有聘用。聘用是承包的前提條件。聘用合同確定著主體之間的行政、人事關係,承擔合同決定雙方的經濟關係。聘用與承包屬不同的實體法調整,兩者不能混淆和代替。
在司法實踐中,聘用合同主體雙方發生糾紛時,有的法院將其接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並且將“聘用合同糾紛”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的一種案由。筆者以為不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的統計表,以及最近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合同糾紛案由的徵求意見稿,均無聘用合同糾紛這一案由的規定。那麼聘用合同糾紛處理的部門及程式究竟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研)發(1985)28號《關於加強經濟審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指出:“許多企業內部的經濟糾紛要求法院受理。這類糾紛原則上應由企業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處理。工資、福利、獎金等方面的糾紛,因各單位情況不同,而且變化很多,由企業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比較適宜”。對於聘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諸如工資、福利等方面的爭議。一般可由企業或其上級主管機關,透過行政手段進行協調。處理聘用合同糾紛的法律手段,可適用《勞動爭議處理規定》。其程式是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聘用合同糾紛的處理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如原告未先申請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訴的聘用合同糾紛,法院不宜直接受理,應告知原告先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關於聘用合同糾紛的性質及其案件的當事人主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10月19日法(經)復50號《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可見,此類案件屬經濟行政案件,訴訟主體不同於行政案件,由仲裁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負責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