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擔保合同> 【實用】擔保合同範文彙編八篇

擔保合同

【實用】擔保合同範文彙編八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擔保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願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

  1.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範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範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願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願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援。

  第二條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

  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並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宣告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許可權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並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

  (1)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檔案或

  (2)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檔案;或

  (3)超越保證人保證的許可權(不論是受保證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許可權,或

  (4)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定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託契約、協議或其他檔案

  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檔案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籤署之日時並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籤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後,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3)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4)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保證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於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5)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保證人免責範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責。

  第九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透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四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

  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債權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擔保合同 篇2

  [摘要]當前,我國市場商品質量問題很多,比如假藥、假酒、偽劣化肥、劣質電器等商品不斷衝擊市場,愈演愈烈;因質量問題引起的惡性事故屢有發生,給國家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偽劣商品造成的嚴重危害已構成社會不安定因素。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後,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轉移標的物的所以權於買受人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義務,即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和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本文重點闡述了兩項瑕疵擔保義務的構成要件、表現情況以及法律效力問題。

  [關鍵詞]買賣合同;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一、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支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53、155條的規定屬於物的瑕疵擔保的規定。物的瑕疵擔保義務包括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效用瑕疵擔保責任和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三種。物的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無滅失或者減少其使用價值的瑕疵。效用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效用的瑕疵。例如,腳踏車作為代步工具,冰箱為了儲存和冷凍食品等即屬於物的通常效用。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有其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對標的物所具有的品質保證,應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中的約定為準。

  出賣方違反品質擔保義務應如何承擔責任,依照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的,可協議解決;不能協議的,買方可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減價或退貨等救濟措施,買方有損失的可請求損害賠償。另外,買方還可選擇合同解除權,但解除權的行使須在賣方規定的期限內。

  二、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

  (一)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要件

  1.權利有瑕疵。其大致有兩種情況:第一,權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見情形有:全部權利屬於第三人;權利一部分屬於第三人;權利受第三人權利之限制,即買賣標的之權利雖屬於出賣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權利;在出賣之貨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業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第二,權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包括兩種情形:債權及其他權利之不存在,這限於買賣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契約;買賣有價證券的,有價證券已經公示催告而無效。

  2.權利瑕疵須於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權利瑕疵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存在,這是出賣人承擔責任的條件。如果買受人是在買賣合同成立後知道標的物權利有瑕疵時,那麼出賣人仍然要負責任。這是因為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訂立合同時存在,也有可能是在買賣合同成立後才出現。至於瑕疵之產生是否由可歸則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及出賣人是否知情,則在所不問。合同成立後才出現權利瑕疵則是出賣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瑕疵擔保責任。

  3.權利瑕疵須於買賣合同成立後履行時仍存在,若權利瑕疵僅於合同成立時有在此後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則無需承擔權利的瑕疵責任。所謂權利瑕疵已經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買受人就買賣的標的物主張自己的權利。

  4.須買受人不知有權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應由出賣人負舉證責任,但買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實際知道,若透過合理途徑即可瞭解而不做了解,視為知道。

  5.須因權利瑕疵而使買受人遭受損害或損失。

  (二)權利瑕疵擔保的義務情況

  1.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對標的物也享有所有權。

  2.標的物的所有權受有限制。這主要是指出賣的標的物上設定有其他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優先權等,從而使買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權。或者,當第三人行使標的物上的權利時,買受人就會喪失所有權。

  3.出賣人享有出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但該標的物的設計或製造卻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等。

  (三)權利瑕疵擔保的效力

  出賣人違反這一擔保的法律後果,從出賣人方面看是他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且該責任不以過錯為條件,從買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採取哪些救濟措施,通常主張支付違約金,實際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損害賠償等,但買受人於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知道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另外,我國合同法還規定“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該項規定是賦予買受人積極的救濟權,能夠更好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是對傳統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衝破和完善。

擔保合同 篇3

  淄博某醫院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纖維有限公司、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

  對於合同條文的解釋,必須探究合同當事人內在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斷合同條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義解釋的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合同條文的準確含義時,才能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xx)民二終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淄博某醫院。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醫院院長。

  被上沂人(原審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負責人:王銳,該行行長。

  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正,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以下簡稱某醫院)為與被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簡稱中行博山支行)、原審被告某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原審被告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不服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魯民二初字第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裴瑩碩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海年、代理審判員宮邦友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安楊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中行博山支行與某醫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簽訂九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其中第一筆於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條對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的條款中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其餘八筆借款合同和相應的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該八筆所涉及的貸款數額為114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依據上述事實,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中行博山支行所訴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筆借款合同涉及的300萬美元,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對此該院無管轄權。但其餘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萬美元未約定仲裁,而約定依法直接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八筆合同所涉及標的為1142萬美元摺合人民幣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該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範圍,由該院立案並無不當。綜上,某醫院對本案所涉的九筆借款合同中,對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成立,該院予以支援;對其餘的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因無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援。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一、駁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據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數額為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保證合同對某醫院、某公司、某集團的起訴。二、駁回某醫院對該案其餘八筆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某醫院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在某醫院與中行博山支行簽訂的第一筆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借款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了解決糾紛的方式,即“協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因後八筆借款均是在第一筆借款合同的基礎上籤訂的,視為第一筆合同的延續,且後八份借款合同均為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因此對後八份借款合同應依據公平的原則,將糾紛的解決方式作出對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釋,即將糾紛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為其對後八份合同有管轄權,屬認定事實不清。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訴。

  本院認為:關於本案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九份外幣借款合同關係,首先,當事人在有關合同中並沒有明確約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間的相互關係;其次,從各個借款合同內容及特徵來看,借款金額及履行行為也都是分別獨立的,並不能看出各個合同之間的關聯性;再次,從合同解釋角度來看,當事人對合同條文發生爭議時,必須探究當事人內在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斷當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這正所謂合同解釋中的文義解釋方法,只有在文義解釋不能確定該條款的準確含義時,再運用其他解釋方法去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以及填補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餘借款合同條款中均明確寫明:當發生糾紛時,交由當地人民法院審理,應該認定該約定就是當事人真實意思。本案有關借款合同所涉的訴訟條款雖屬格式合同中的條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並不能對此條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有關格式條款解釋規則。某醫院關於原審法院對本案所涉的後八份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原審法院關於其除對本案當事人20xx年10月14日簽訂的編號為淄中博借字2004050號、金額3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應的保證合同糾紛因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不具有管轄權外,對本案其餘八筆借款合同具有管轄權認定正確,本院應予支援。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淄博某醫院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維持原審裁定。

  上訴人淄博某醫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擔保合同 篇4

  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一般都會要求企業提供擔保,簽訂擔保合同,一般的擔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很少的擔保合同無效,企業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一)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公司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二)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指出,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四)未經批准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 篇5

  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從字面上來看,沒有多大區別,但實際債務人是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合同保全的產生依附的是法律規定,而合同擔保多數則是雙方當時人的約定。

  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定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三、什麼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關問題

  合同保全在一定意義上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怎中保護措施從法律的角度保護了債權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很多情況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與保護力,下面,就簡要介紹一下合同保全的具體情況。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定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有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權利,就可以用來保全債務人的總財產,增強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以達到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目的。中國<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分別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雖然規定的內容比較簡略,但填補了中國民事立法的空白,意義重大。

擔保合同 篇6

  出借人:(以下簡稱甲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合同簽訂地:

  乙方因臨時資金週轉,申請向甲方借款。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達成如下內容,供雙方信守執行。

  一、借款內容: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 元( 元),借款期限為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月利率為 。乙方保證該借款用於合法途徑。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收取,乙方應在借款到期次日之前向甲方支付。借款到期,乙方應以現金(轉賬)方式向甲方結清借款本息。若乙方在約定借款期限內提前還款,甲方有權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利率收取全部借款本息。若乙方不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甲方追討該債權所產生的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擔保約定:

  乙方自願為本次借款提供車輛質押擔保,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型號為 、牌照號為 、發動機號為 、 車架號為 ,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購買 ,都質押給甲方,直至乙方借款項償還完畢。

  三、其它約定:

  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可透過法律途徑處分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及第一條約定的費用為止。如果在借款期限內,甲方發現乙方資不抵債或將所借款項用於違法用途,甲方有權提前收回該借款本息。

  四、訴訟管轄:

  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 成,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所附檔案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7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擔保法解》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批准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擔保合同 篇8

  一、擔保方式不明確

  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擔保範圍約定不明確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即上述所有專案上承擔責任。

  三、擔保期限規定不清楚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