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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辦學校章程()

2016年最新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本文是由中國人才網為大家提供的2016年最新民辦學校章程(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辦學校章程(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校名稱為:(全稱)。

  第二條 本校舉辦者是:姓名(全部舉辦者姓名或名稱),住址(或地址):×××。

  本校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條 本校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自願舉辦的,實施×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普通全日制教育(或業餘、函授、廣播電視)公益性教育機構。辦學規模為:×××人。

  第四條 本校在辦學過程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人才。

  第五條 本單位自覺接受審批機關貴港市教育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貴港市民政局的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本學校地址:(學校所在地詳細地址)。

  第二章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七條 本校資產××萬元,由以下來源構成:

  一舉辦者辦學出資: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其他財產)×××萬元;

  其中:×××,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

  其他財產)×××萬元,佔×××%;

  ×××,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其他財

  產)×××萬元,佔×××%。

  二國有資產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其他財產)×××萬元;

  三社會捐贈人民幣(或實物、土地使用權、其他財產)×××萬元。

  四辦學積累:×××萬元。

  第八條 學校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學費;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條 辦學經費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其中:

  一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按每位教職工月收入不得低於我市城鎮最低生活標準,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也可使用計時工資形式)佔××%。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取發展基金;

  三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設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會計核

  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十二條 學校分立、合併及舉辦者變更須進行財務清算。

  第三章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決算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五人以上奇數)組成,經選舉(推選)產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應具有五

  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每屆任期三年,理事(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稽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透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稽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設理事長

  (董事長)1名,副理事長(副董事長)×名,理事長(董事長)、副理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理事(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九條 副理事長(副董事長)協助理事長(董事長)工作,理事長(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副理事(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會議理事(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董事長)有權作最後決定。

  第二十一條 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會議,理事長(董事長)或理事長(董事長)指定的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託其他理事(董事)代為出席理事(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的範圍。

  第二十二條 出席理事(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理事(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透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理事(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董事)對理事

  (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理事(董事)會記錄由理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學校管理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四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

  因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董事會)表決透過,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終止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學校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終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學校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表決透過。

  第三十三條 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審批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表決透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批准學校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