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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請假制度

教職工請假制度(通用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教職工請假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教職工請假制度1

  1、有事要請假,請假時間超過一天者,要向校長請假;請假時間若在一天以內,前勤教師要向教務主任請假,後勤教師要向總務主任請假,職員一律向校長請假。

  2、請假並經批准的,要到教務處和級部主任處填寫請假記錄和調課通知單後方可離校。回來時要辦好銷假手續,非特殊情況不準電話請假、捎假和事後請假,否則作曠工處理。

  3、每學期事假不超過5天。事假3天以內不扣分,超過3天,每8節扣考核分20分,請假超過一週出勤不得分,並每超1節扣款5元處理。特殊情況下請假(如期中、期末考試、重大檢查、集會等)加倍計算。請假未滿3天的,獎勵相應出勤分數。

  4、有住院證明方為病假,病假超過兩週,出勤不得分,病假超過一個月的按規定辦理病休手續。

  5、婚假7天,產假3個月,晚婚者產假5個月;喪事直系親屬3天,超過規定時間辦理請假手續。

  6、校集會時間,除特殊情況外不準請假。

  7、請假要填寫調課通知單,並提前1小時通知替課教師,將通知單交級部,否則作空堂處理。

  8、接送孩子上幼兒園每次准假15分鐘,作事假處理。哺乳孩子的教師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時哺乳時間(孩子一週歲內)。

  9、函授學習,要有主管部門的正式通知,否則不予准假。對未取得大專或大本學歷的函授學習時間不作事假處理,其它學歷的學習作事假處理

教職工請假制度2

  一、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先履行請假手續。因病請假須持指定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病歷卡,事假須有書面請假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離崗。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二、符合晚婚年齡結婚的可請婚假一週,但學期中途結婚的,具體婚假時間的安排需經校方同意。

  三、女職工產假及懷孕流產請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已生育婦女未實行計劃生育措施造成流產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本人直系親屬死亡,給予喪假叄天,外省市籍教工,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五、請假半天經分管處室同意,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校長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長批准,中層以上幹部請假一律由校長批准。請假獲准後,需先告知所在教研組,年級組或部門負責人。

  六、請假期滿,應及時向批准部門銷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崗者,應辦理續假手續。未經請假,擅自離崗者或逾期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以曠工論處。

  七、遲到、早退一節課以上時間以曠課論處,到校後無故缺課,以曠課論處。每曠一節課在當月全勤獎中扣10元,曠工一天取消當月全勤獎,並另以15元/天扣除崗位獎。

  八、事假以每天5元扣除當月全勤獎,病假以每天3元扣除當月全勤獎。

  九、婚假、產假、喪假期間享受崗位獎,不享受全勤獎、課時費。

  十、函授期間享受全勤獎、崗位獎,但不享受課時費。

  十一、病、事假期間課時津貼扣發辦法:事假三天以內,病假六天以內,以一學期每天平均數×病、事假天數,事假三天以上,病假六天以上按每天1/5學期課時費扣發。

  十二、病、事假期間崗位獎扣發辦法:一學期事假累計一週至十天,病假累計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扣除半年崗位獎的25%,事假累計十天至一個月,病假一個半月至二個月,扣除半年崗位獎的50%,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病假超過二個月扣除半年崗位獎的80%。

教職工請假制度3

  為嚴肅勞動紀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勞動法和省、市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請假型別與規定

  1、教職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3天;若屬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的初婚教職工,可增加婚假12天。

  2、父母、岳父母、公婆辭世,可請假3天;配偶辭世,可請假5天。

  3、女教工產假為90天,配偶可請假2天;若難產,增加產假15天;若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若晚婚晚育、且辦理《獨生女光榮證》,增加產假30天;計劃生育之內的人工流產假15天。

  4、其他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的請假規定,按《江蘇省河運中學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教職工因病請假必須持有市(縣)級人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教職工因私事請假,必須有正當理由,請假時間一般一次不超過3天。

  6、教職工請假期間如遇雙休日或節假日,假期合併計算,不再順延。

  7、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請假逾期不歸,又未透過正當手續續假者;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者;經教育仍不服從學校安排,拒不到新崗位工作,或無故拖延到崗日期者,均以曠工論處。

  8、出差、外出參加各種會議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9、教職工請假期內的工作,由本部門負責人協調安排,不得空崗。

  二、請假審批許可權

  10、教職工請假1天以內(含1天),由處室主任或年級分管主任審批;1天以上、3天以內,由各部主管副校長審批;3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11、科室和年級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含1天),由各部主管副校長審批;1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三、請假程式

  12、教職工必須持有市(縣)級人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結婚登記證明、生育證明、獨生子女證明等有效證件,才能辦理相應的請假手續。

  13、教職工請假需首先填寫請假審批表,待被批准同意後,將審批表送交各部校長辦公室備案,辦公室未收到請假手續者按曠工論處。

  14、教職工請假期滿,應到各部校長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

  15、請、銷假手續原則上由教職工本人辦理。

  四、請假期間的待遇

  16、教職工在規定的型別和時間範圍內請假,工資和福利待遇全額髮放。

  17、教職工請假若超出規定的範圍,在年度考核時一律不得評定為優秀,並不得參與各級各類表彰的評選。

  18、教職工一學期內病假累計在10天以上、1個月以內,扣該學期質量獎的20%;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扣質量獎的50%;超過2個月,取消該學期的所有質量獎、福利待遇減半執行。工資待遇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

  19、教職工請事假,一學期累計在5天以內,扣發事假天數的質量獎,按該學期個人總額除以150天計算;6—10天,扣質量獎的50%;11—15天,扣質量獎的70%;15天以上,取消當該學期的所有質量獎、福利待遇減半執行。工資待遇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

  20、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論處。曠工者,以其曠工的天數,按日平均工資200%的標準從月工資總額中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依次從下月工資額中扣除。曠工7天以上,取消當學期的所有質量獎和福利待遇。

  21、教職工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30天者,學校予以除名。

  五、考勤管理

  22、考勤以部為單位進行,各部主管副校長為主要責任人,各部相關處室負責逐日考勤,逐月總結、公示,並於月底前彙總於校長辦公室,同時呈報於校長室,經校長稽核後予以扣除。

  23、本規定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24、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教職工請假制度4

  一、為保證正常教學秩序特訂本制度。

  二、嚴格執行紫教體發(20xx)119號檔案之規定。

  三、實行“請假報告單”制,杜絕招呼假、命令假和先走後請假的請假行為發生(因突發疾病、突發急事者可電話請假,上班後補辦手續)。

  四、教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有特殊情況,必須本人處理者,方可請假,每人每學期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7天,每學年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半個月,凡超過者按“119”號檔案之規定從下月工資中兌現經濟處罰。

  五、病假必須出示縣醫院或以上級的醫生診斷證明,銷假時出示醫藥發票。

  六、不論什麼假都實行銷假制度。

  七、關於教職工請假頂課金扣與補的規定。

  1、教職工因公出差、公派外出學習或享受政策規定假期時,學校安排教師頂課,其頂課金5元由學校從公用經費列支。

  2、教職工非公派學習期間,自已協商頂課者,只履行請假手續,而不扣錢;由學校安排頂課者,既要履行請假手續,又要承擔頂課金費用(暫定每節5元)。

  3、教職工請事假期間,自已協商頂課者,只履行請假手續,而不扣錢,由學校安排頂課者,既要計算事假,又要承擔頂課金費用(暫定每節課5元)。

  教職工請病假期間:(1)長病假按上級檔案規定辦;(2)短期病假,自己協商頂課者只計假不扣錢,由學校安排頂課後,既記病假,又要承擔頂課費用(暫定每節課3元)。

  凡未任課的教職工請假一天按兩節課計算執行上述規定。

  八、本制度從教代會討論透過之日起執行。

  九、本制度解釋權屬校委會。

教職工請假制度5

  一、請假手續

  1、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來校工作(包括各類活動),都必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2、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病假除出具醫院醫師的建議病休證明外,同時還需填寫請假條,請假條由本人交教務處,教務處下達到教研組長考勤。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寫請假條的,須電話請假,事後二天內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1、任課教師外出或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研組長籤條,一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務主任審批,二天或二天以上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教務主任請假一律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

  2、行政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籤條,半天以上由校長審批,其他行政中層幹部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3、假期超過三天以上者必須在請假前二天向有關職能部門打招呼,便於妥善安排好代課、代工、代職,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三、假條管理

  假條一律由各教研組妥善收藏,一月後上交總務處工資員統計。

  四、關於續假

  請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應以一定方式(如電話、電報、委託親友代辦等)提出續假申請,返校後兩天內補填請假條。

  五、銷假

  職工假期滿後,回校上班必須先向有關職能部門銷假,各職能部門轉達給教研組。

教職工請假制度6

  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檔案精神,結合我校教育教學實際,特制定溫州市設建小學教職工考勤和請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

  2、教職工日常工作考勤由各校區校長室負責,上午8:00為固定考勤時間,平時隨機抽查;教職工參加各種集體活動、集會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

  3、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與業務學習需要簽名,簽名由會議組織者安排。

  4、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及時補辦手續),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

  5、教職工的考勤納入目標管理,同工資、獎金、評優、職稱評定掛鉤。

  二、請假制度

  (一)請假類別和功課安排

  1、公假:

  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學校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術講座(交流)還有理論學習或業務學習培訓等公務活動,可憑檔案或通知請公假(三天或以內的,功課自行調換,報教導處備案,如確有困難由教導處幫助調換;請假三天以上的,超過三天外的功課由教導處協助安排)。根據《自主選擇外出培訓實施方案》,選擇到外地聽課培訓者,按方案規定執行。

  2、病假:

  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憑就診醫院的病假證明到教導處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在一週以內的,須持區級或以上醫院證明,一週以上須持市級或以上有效醫療證明。(功課自行調換,報教導處備案;屬緊急情況的,功課由教導處協助安排)

  3、事假:

  教職員工請事假,從嚴控制,無特殊情況不予請假。(功課自行調換,報教導處備案)

  4、婚假:

  一般婚假3天,晚婚者(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15天。(功課由教導處安排)

  5、產假:

  正常產假90天,凡懷孕期間已請假者,請假日期計入產假。如有特殊情況,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功課由教導處安排)

  6、喪假:

  教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去世給予3天喪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給予1天喪假。(功課自行調換,報教導處備案,如確有困難由教導處安排)

  7、探親假:

  教職工因有寒暑假休假,按上級規定不再享受探親假。

  (二)請假流程和審批許可權

  說明:

  1、請事假1個月以上、病假2個月以上的,需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審批。

  2、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曠工論處。

  3、請假一週以上的,請假期滿必須向校區教導主任銷假(可以簡訊或電話告知)。

  4、所有請假審批表在每月28日前由校區教導處彙總到總校教導處存檔,由總校教導處登記造冊,供下期請假、教師評估等參考。

  5、學校會議、教育教學活動請假審批許可權:教工大會請假由校區校長審批;黨員會議請假由黨支部書記審批;校本教研活動請假由教研組長審批;其他會議活動請假由會議活動主持處室主任審批。

  (三)假期待遇

  1、公假:

  公假期間,國家規定的績效工資照發。

  2、病假、事假:

  病、事假期間,國家規定的績效工資基礎工資部分按上級規定執行,教育、教學、管理等工作按實際發生量結合績效獎勵工資部分進行核算。病、事假不超過1天,且功課自行調換,不扣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3、法定假期:

  婚、喪假在法定時間以內的假期,國家規定的績效工資照發。產假期間,國家規定的績效工資基礎工資部分照發,教育、教學、管理等工作按實際發生量結合績效獎勵工資部分進行核算。超過法定時間的,按事假處理。

  三、本制度由校委會研究透過,解釋權在校長室。

教職工請假制度7

  為嚴肅工作紀律,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全校教職工各類假事。

  第二條: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方可請病假。

  (一)病假須鎮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且病歷奇全。

  (二)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第三條: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方可請事假。

  (一)請事假必須經校、處(室)領導批准。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以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0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第四條:婚假:工作人員本人結婚,可請婚假。

  (一)婚假為3天。晚婚(女滿23週歲、男滿24週歲以上初婚)婚假7天。

  (二)婚假期間享受全部工資待遇。

  (三)婚假必須一次休完。假期中遇公休、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

  (四)直系子女的婚事準於2天假期。

  (五)在規定假期內,事先調好功課,不影響月勤獎;超過假期按事假處理。

  第五條:喪假:工作人員配偶、直系親屬(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請喪假。

  (一)喪假為3天。

  (二)喪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六條:產假:

  (一)女教職工享受產假90天,哺乳假六個月。產假期間如遇寒暑假,產假自動順延。哺乳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假期不再順延。

  (二)產假基本工資照發。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在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產假期間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女職工產後申請1年假期(含法產假),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基本工資照發。

  第七條:曠課: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課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2.請假期滿未申請續假或未準續假而不上班者;

  3.經查明請假理由確屬欺騙性質,編造假情況或假證明者;

  (二)曠課期間扣發全部工資(含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並取消各種福利待遇。

  (三)經常曠課,由學校視其情節報請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連續曠課10天或累計1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工(職)15天或3個月內累計超過30天者,按上級有關檔案精神處理。

  第八條:學習、培訓:

  (一)外出學習、培訓、開會,須憑有關檔案通知,經學校教導處審批並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

  (二)經學校批准的外出學習、培訓、開會請假不計缺勤但不能前伸後延,規定假期外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三)本人自願在校外進修,學習,但未經學校批准,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批假許可權:

  (一)凡請假(除病假外)2天以內(含),由教導(或總務)主任審批;3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中層幹部請假,由校長審批。

  (三)請假必須事前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在教導處備案。

  第十條:准假原則

  (一)教職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外,凡要請假的必須在安排好功課或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的前提下,才予以批准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請假手續或擅自調課者,均曠課處理。

  (二)凡是事假,臨時電話通知,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況除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按曠課處理。

  (三)請假期滿要及時到相應科室銷假。

教職工請假制度8

  根據縣教育局關於中學教師隊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訂如下制度。

  1、全校教職工應以事業為重,堅守崗位,盡職盡責,盡心盡力,力爭出滿勤,以主人翁的姿態對待學校分配的各項工作。

  2、教職工因事或其他特殊情況在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請假,但必須事先辦好請假手續,請假一天以內由科室的負責人批准,請假兩天以內分管領導批准,請假三天或三天以上由校長室批准。

  3、教職員工有下列情況作曠工處理:

  第一、不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二、不服從組織調動安排,不按時報到上班;

  第三、未經批准的停課、調課、換課,每2節記曠工一天;

  第四、未經批准私自請人代課;

  第五、每缺必備課教案5節記曠工一天。

  4、教職工請病假(不含因公負傷)需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由本人寫出請假報告,經校長室批准後方可計算請假期(特殊情況除外)。

  5、教職工婚、喪、產、探親假均按國務院規定給假,但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需要續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並報請校長室批准,其續假時間按事假處理。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

  6、一學期內,曠工累計超過3天,或事假累計超過12天,或病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終教師不得評先、評優。評為市級以上先進工作者必須出滿勤(有特殊貢獻者可作特殊處理)。

  7、教職員工出勤請假情況,各科、室、組應認真登記,違反出勤請假制度和超假情況,應及進報告校長室。

  8、未經學校批准,連續脫離學校工作崗位60天者,作自動離職處理,學校停發其工資。

教職工請假制度9

  為加強教師管理,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保證正常良好的教學秩序,制定以下請假制度。

  一、請假原則

  1、實事求是,不得虛假。

  2、遵循請假制度,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規定

  1、病假

  (1)非住院病假

  ①持縣級以上醫院建議休息證明與病歷;

  ②假期一學期累計不超過3天;

  ③請假期間自行安排課務。

  (2)住院病假

  ①持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病歷、縣醫保辦證明;

  ②假期不滿一個月,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定奪後,由校長批准;

  ③假期超過一個月,經校長簽署意見,請假者持醫院證明、病歷、縣醫保辦證明,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

  (3)病假一年內累計超過120天,當年不得晉升職稱,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4)長期病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對其進行診斷並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教育局與縣人民保障局核實後,按規定辦理病退手續;

  2、事假

  ①一學期累計不超過7天;

  ②不滿7天,報校長辦公會定奪後,由校長批准;

  ③超過7天,經校長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超過30天不準假;

  ④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不得享受學校福利待遇,不得晉升職稱,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3、公假

  ①必須見有關檔案通知或學校通知;

  ②時間以通知要求為準;

  ③請假期間自行安排課務。

  4、婚假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

  ②按連續的天數計假期(節假日、雙休日、包括在內)

  5、喪假

  ①必須是直系親屬;

  ②假期不超過3天;

  6、產假和人工流產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

  ②見《女職工產假制度》。

  7、函授培訓假

  ①必須出示有關檔案通知;

  ②假期不超過檔案通知上的要求;

  ③課務自行安排好。

  8、不經請假離崗者,按曠工論處。

  9、連續曠課15節,不得參加評職或職聘。

  10、凡有借請假之名從事獲取利潤或報酬工作的人員,扣回假期所有工資,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作自動離職處理。

  三、課務安排

  1、以上各類請假,除住院病假,婚假、產假由學校統一安排課務外,其他均由請假人自行安排。若請假人沒有安排,由學校安排,則扣20元/節;

  2、若請假人已安排好他人代課,並在教導處備了案,而代課老師沒有到位,則按考勤紀律處罰代課老師。

  四、請假手續

  1、請假人到教導處寫好請假條,填好代課表;

  2、請假條經教導主任,分管校長,校長簽字後生效;

  3、最後請假條交回教導處備案;

  4、假滿後返校到教導處銷假;

  5、超過學校請假許可權的按有關規定到上級部門批准;

  6、杜絕電話、他人代為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本制度解釋權歸校長室,如遇特殊情況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教職工請假制度10

  1、教職工因私人特殊情況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須在上班前提出請假並在請假條上填寫詳細原因,如事發突然無法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可先經主管領導同意,假後1天內再補辦請假手續,不按時履行補假手續作曠工處理;因公出差,須辦理請假手續,但不計入請假天數。

  2、請假1天以內(含1天)的科任教師到年級組填寫請假條後經年級主任批准再報教務處及辦公室備案;請假1天以上的科任教師經年級組長、主管副校長批准後報教務處及辦公室備案;請假7天以上(含7天)的需經校長批准後報教務處及辦公室備案。(2天之內課務自行調節,報年級組備案)

  3、教職工因病請假(除國家規定的婚、喪、產假外),兩天以內(含兩天),向分管校長請假,兩天以上兩週以內(含十四天)向校長室請假;十五天以上(含續假者)須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兩天以內(含兩天)由學校校醫室出具醫務證明,兩天以上須由縣人民醫院出具醫務證明,並向請假審批領導呈交書面請假條(突發性疾病例外,但需事後做好補辦手續)。未提供醫務證明的,視作事假處理。

  4、請假期間經濟待遇按上級有關檔案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5、對於未經同意擅自告假又不補辦請假手續,以及無正當理由未辦續假手續而超假的,均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進行處理。

教職工請假制度11

  一、事假

  根據學校教學工作的特點,原則上不予請事假。如必須請事假,應由本人辦理請假手續,批准後方可離校。

  二、婚假

  正常婚假三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婚假15天(含節假日、3天法定婚假)。超過規定視情況按事假或曠職處理。

  三、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不得超過15天(以醫院預產期證明為準),難產的,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憑醫院證明、病歷記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限包括星期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在內計算。產假期滿,如身體沒有復原,不能從事工作的,要履行請假手續(需提供醫院病歷等相關證明),其超過假期與病假處理相同。

  2、配偶生養,男方護理假為3天。

  3、因避孕失敗,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4天流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流產假。因拒絕採取避孕措施,造成意外懷孕而需要流產的,按病假處理。

  四、病假

  凡屬生病或受意外傷害,不能堅持工作,必須本人或親屬持就診醫院的“疾病診斷書”辦理請假手續。超過醫院建議的治療休息期,仍不能上班(需要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病歷、發票等相關證明),需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職處理。

  五、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喪假,准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喪假,准假1天。其他情況按事假處理。

  六、生日假

  教職工整十歲生日,准假1天。

  七、公出假

  1、根據學校實際工作需要,校長室及各職能部門,可以臨時安排教職工外出,但安排結果必須及時報負責考勤的學校領導。

  2、教師因會議,進修等原因,需持會議或培訓、考試通知履行請假手續方可離校。

  3、教師公出逾期不歸,視情況按事假或曠職處理。

  八、請假批准許可權及待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先履行請假報批手續:教師因事因病請假,一天由校長批准,一星期之內由教育助理批准,超過一星期須報教育局人事科書面批准,一個月以上的,由教師本人提出申請,學校同意,並附相關材料(因病附二級甲等以上人民醫院病情診斷書),報教育局人事科稽核,分管局長簽字批准。除特殊情況外,3天以內的公、事假需自己安排好課務和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當面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事後需要補辦請假手續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2、婚假、產假、喪假、公出假在規定的時限內享受學校各項福利待遇。

教職工請假制度12

  一、總則:

  為了進一步完善請假制度,嚴肅教職工的勞動紀律,現根據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請全體教職工自學遵守執行,有關請假情況存入個人檔案,作今後職稱評定,工資晉級,教師考核等重要依據。

  二、請假制度:

  (一)假期批准許可權:

  (1)請假一週內的教職工,須填寫請假報告,經校長室(或主管校長)審批後,到相關科室安排好工作(教師到教務處安排好功課、班主任到政教處安排好班主任工作、後勤職工到總務處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崗。

  (2)請假一週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校務會透過。

  (3)請假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由學區研究審批,請假兩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超過六個月的老師,不能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4)學校中層幹部請假一月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學區研究審批,兩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學校正副校長請假一個月內的,由學區主任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備案,並開具請假批准書。

  (二)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請假在一個月內的,須經市級衛生院以上的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需市級人民醫院證明,由本人寫出請假報告,逐級審批。

  (1)病假待遇:非住院教職工請病假時間月累計為兩天(含兩天)的不扣當月福利;超過兩天以上的按市相關規定執行;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除扣除學校獎金外,其他按市局規定扣除相關部分。本學期福利以本人在學期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2)住院教職工超過兩天的按以下規定執行:按市局規定扣除,最高上限為扣完學校全部福利;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除扣除學校獎金外,其他按市局規定扣除相關部分。

  (3)學校因考慮工作安排,方便排課,科學管理,個別特殊請假人員,在違反上級規定的前提下,由學校校務會透過,另行處理。

  (4)合同職工病假待遇。合同職工、教師在超過兩天以上的病假期間自負代課金,假期超過一個月,作自動辭退處理,其它請假規定、手續照上述辦理。

  (三)事假:

  教職工請事應從嚴控制,因有緊事需請假的;假期一律不超過1周,無特殊情況不予請假。

  (1)學校正、副校長,請事假一週以內的,由學區主任審批,請事假一週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

  (2)學校中層幹部請事假一週內由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一個月內的,由學區審批,請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

  (3)教職工請事假半個月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15天—30天,由學區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政工科審批。

  (4)事假待遇。事假在2天內,辦好手續,不扣當月福利,自負代課金(10元/節),事假超2天按以下規定執行:3天—5天,每天扣20元,自負代課金,;5天以上每天扣30元,自負代課金;本學期福利以本人在學期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三、公假:

  公假也須辦理手續,憑檔案或上級通知,到辦公室登記,報教務處安排功課,方可離崗,公假不扣款,補發公差期間的簽到費。

  四、婚喪假:

  (一)婚假:

  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婚假1周,因學校工作在時間上的特殊性,教師婚假應儘量定在暑、寒假,請假報告要附結婚證影印件。如婚假應儘量在暑、寒假的,或上課時間不請假,不誤課,學校獎勵200元/人。婚假期間不扣發獎金、津貼。

  (二)喪假:

  喪假指的是教職工本人直系親屬的喪事而請假,根據國家勞動局和財政部規定,縣內准假3天,縣外准假3—5天,喪假期間不扣發工資,獎金和津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哺乳假。

  (一)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按法定年齡結婚生育的,給予產假56天,符合晚婚生育的,給予產假90天;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產假20至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人工)流產的給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上述產假期間獎金、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資。

  (二)哺乳假:

  (1)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放,不影響晉級調項,並計算工齡。請假1年(含1年)以上的按檔案精神實施(含法定產假,不能領獨生子女費,職務津貼,省直補貼停發)。

  (2)若產假、哺乳假跨學期超過法定請假時間(即3個月),教職工請一個學期假,學校在不違反上級檔案精神的前提下,發放本學期統發福利的30%,不扣發上發的雙考獎等福利。若教職工撫養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要求請假兩個學期的,需報學區、教育局審批,學校可給予兩個學期假,按規定發放本人基本工資的80%,在第二個學期,教師不享受校發一切福利,並扣除雙考獎、誤餐補等上發福利。

  (3)個別特殊情況由校務會協商討論決定。

教職工請假制度13

  一、請假制度

  1.教職工請病須持掛鉤醫療單位的病假證明。於當日向校辦請假。患急病來不及開具證明的須電話或託人口頭通知校辦,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曠工處理。

  2.教職工請事假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校辦,經批.準後方能請假,吝則作曠課曠工處理。

  3.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到校辦填寫有關請假安排通知書,經批准後請假通知書送達有關處室,備案調整工作。

  4.教職工結婚、產假、探親、喪事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假,但必須向學校辦理有關請假手續。以上假期工資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5.教職工因公外出訪問、學習,出席會議,參加活動等要請公假的,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的正式檔案或通知。經分管領導批准方能請假。一律不得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曠工處理,且一切費用自負。

  6.請假期滿要及時到校辦銷假,否則繼續計假。

  二、考勤制度

  1.行政人員及職員考勤工作由校辦負責。教師考勤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班主任考勤工作由政教處負責。

  2.教師要嚴格按照學校作休時間表,課程表上課,不得遲到或提早下課,隨意調課。如有急事調課須經教務主任同意,同教務雖安排調課並作好記錄。未經同意擅自調課代課的,一經查實作曠課處理。

  3.職員必須按作息時間表準時上下班(部分職員按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行政領導與全體職員要實行上班簽到制度,中途不得隨意離校。有關處室人員按規定時間外出採購辦事,有急事,臨時外出必須經處室主任同意才能離崗。未經同意擅自離崗.一經查實作曠工處理。

  4.教工大會(包括全校性重要活動)由校辦負責考勤.缺席、遲到、早退均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5.行政人員及職員簽到考勤每月結算一次,每遲到一次扣結構工資分1分,無故不簽到作曠工處理。每學期累計遲到或早退10次以上,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每學期無故不簽到三次以上,考核等級下,降一等。

  6.上述請假考勤制度的處理依據參照校內結構工資方案中有關條例。

教職工請假制度14

  1、教職工在學期中途原則上不請事假。

  2、教職工因事、因病確需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先旅行請假手續,填好請假單。因病請假必須持就診醫院的“疾病診斷書”,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務、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請假。

  3、請假在半天以內,有所在處室(教導處、總務處)負責人批准;半天以上由校長室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4、請假期限超出學校批准範圍的,經校長批准後,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以便確定人員代職、代課。

  5、婚喪、病事假等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6、請假期滿後,應向批准單位銷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應辦理續假手續。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者,或逾期不歸,又未經校長同意續假者以礦工論處。

教職工請假制度15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證學校工作的正常執行,使教職工請假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型別

  1、病假。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者,需憑公費醫療規定的就診醫院的病假證明,向學校領導請假。

  2、事假。教職工因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需向學校領導說明情況,學校可以給予一定的假期。

  3、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由當事人提出婚假要求,學校均按法定假期給假。符合法定婚齡,婚假為3天,晚婚(女23週歲,男25週歲以上),婚假為15天。

  4、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死亡),給假1—3天,赴外地奔喪,酌情給路程假,因故延長必須請事假。

  5、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的法定產假為90天,難產和剖腹產根據醫院證明適當增加產假天數(15天以內)。25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小孩為晚育,可增加產假14天。小產假,根據醫院休假證明而定。寒暑假可以順延。

  6、公假(出差)。參加上級會議和外出培訓、學習人員,應按檔案或通知時間,按時出差按時返校,不得超時,違者作曠工論處。 對各類假期,以上級規定為準,若有調整,則作相應調整。

  二、請假手續:

  1、教職工凡要請假都必須先辦理請假手續,經學校領導審批後,教師報教務處安排好課務、後勤人員報所屬處室主任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崗。如因急事或急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先電話請假,但必須在上班前通知校領導,事後補辦手續。

  2、病假(1天憑疾病診斷書、2天以上憑病假證明)和產假必須憑醫院證明請假,請假時註明返崗上班時間。

  3、假期滿後,確需繼續請假的,則要持相關證明或有充足的理由辦理續假手續。

  4、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影響正常工作的均以曠工論處。

  三、審批許可權

  1、教職工請假1-2天直接向主管年級校級領導請假,3天以上的必須向校長請假,中層以上幹部一律向校長請假。

  2、教職工請假一個月以上由學校行政會同意報縣教育局審批。

  3、 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縣教育局請假。

  四、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為目的的第二職業。

  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彙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為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病假超半年者,當年不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