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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合同

【精華】委託代理合同錦集六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委託代理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委託代理合同 篇1

  甲方(委託人):

  乙方(代理機構):

  甲方擬就 專案申請 專利,特委託乙方的專利代理人代理,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指派

  為甲方與乙方的聯絡人,聯絡人與乙方所發生的與本合同相關的行為視為甲方的行為,若聯絡人發生變更,甲方應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負。

  二、甲方的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

  電話:

  郵編:

  本專案申請的發明人:

  該聯絡方式為雙方規定的乙方與甲方聯絡的地址和電話,若甲方的聯絡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以書面形式立即通知到乙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由甲方自負。

  三、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專利代理人 為甲方代理人。

  四、根據甲方的委託書,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

  五、乙方的聯絡方式如下;

  地址:

  電話;

  郵編:

  若乙方的聯絡方式發生變更,乙方應書面形式通知到甲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專利代理人應認真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洩密。

  七、甲方應充分地向代理人敘述有關內容,提供相關資料,給予方便,配合工作。乙方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及其它違法情況,有權中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八、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整。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一方如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或中止合同,應付對方違約金伍佰元整。

  十、經雙方同意可終止合同履行,代理費按終止時事務所進行的各項工作結算。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並預付代理費之日起至本委託事項終止,但不超過乙方收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之內的期限。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樣有效。

  甲方(蓋章) 乙方:西(蓋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代理合同 篇2

  1、受託人應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人委託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託活動,委託人才會承認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而產生的行為後果。因此,受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非經委託人指示的,受託人不得擅自改變委託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為己有。

  由此可見,委託合同是代理的一種根據,委託合同所調整的法律關係適用關於代理的一般規範。但是委託合同與代理合同並不完全一致。委託合同所調整的只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相互關係,而不是他們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

  2、委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一般來說,當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權利義務,實施某一法律行為,但又基於某種原因而不能親自處理時),才透過訂立委託合同的辦法來解決。因為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託人來承擔,所以委託人在選擇受託人時,總要挑選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業務能力、專門知識和良好信譽的人來擔任。因此,委託合同強調當事人的嚴格的人身屬性。法律要求受託人必須親自處理委託事務,非經委託人事先授權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的需要,受託人不得將委託事務擅自轉委託他人辦理。

  3、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為。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透過受託人辦理一定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因此,委託合同系以受託人辦理受託事務的行為為客體。

  受託事物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例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務,例如委託去醫院探視病人、在生日晚會上代讀生日賀詞、受託抄寫文稿、順路代為捎帶物品等。但是,所託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訂立遺囑、收養子女等)不得進行委託。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自然人之間的委託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關係,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係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的,但是,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一些較為複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託合同,一般都是有償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託合同的有償性時,應把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報酬與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辦理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相區別。後者並非合同中的對價關係,因此並不表現委託合同的有償性。

  5、委託合同為雙務合同。

  委託合同一經成立,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受託人主要有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報告的義務、轉移受託事項所得權益的義務等,而委託人則主要有進行指示、提供和補償委託事務必要的費用的義務、以及當委託合同為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

  6、委託合同為諾成不要式合同。

  委託合同的訂立不僅要有委託人的委託意思表示,還應有受託人的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而願意為其辦理委託事務的承諾。如果受託人予以承諾的,則委託合同自該承諾生效之日起即成立,無須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種行為作為委託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委託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

委託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就乙方委託甲方代理出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總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海關法》等報關規定,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

  2、甲乙雙方就執行本出口代理合同下述第二條規定的出口專案建立代理關係,由甲方根據乙方的委託實施出口代理行為

  3、如乙方有需要,經雙方協商,甲方可提供乙方物流及資金流等有償供應鏈服務。物流服務指甲方可提供貨物代採購、通關、境內外運輸、倉儲、配送等;資金流服務指甲方可提供的代付貨款、代收貨款、代繳關稅、代繳(退)增值稅及或預先墊付前述資金的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第二條委託事項

  1、標的:乙方委託甲方代理從口岸出口等產品。出口貨物的價格必須符合海關對完稅價格的規定。

  2、乙方應在貨物出口前3個工作日將《委託出口確認單》、發票和箱單交給甲方,列明每批出口貨物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出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要求的交貨期、收貨方名稱等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出口報關運作方式為:一般貿易方式,報關為單抬頭方式,即出口經營單位、發貨單位為甲方。

  4、如果需要,甲方將根據本合同及《委託出口確認單》以自己或者以其他方式與乙方簽訂採購合同及與乙方指定客戶簽訂銷售合同。乙方同意,前述合同的簽訂並不改變雙方的委託關係,且甲方有權與乙方指定客戶修改或變更銷售合同。

  第三條出口報關

  1、乙方負責將每批貨物的出貨清單、價格和數量等資料經乙方相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於出口前3個工作日交甲方,以便甲方辦理貨物出口的審批手續和做出口報關的準備工作。

  2、乙方保證報關貨物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出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等有關資訊的真實、準確,否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並應賠償甲方的任何損失和遭受的處罰。

  3、如出口貨物屬法定商檢產品,則在貨物出運前,乙方須在當地商檢部門自行辦理出口商檢手續。或委託甲方協助辦理。

  4、乙方應及時滿足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有關出口產品所需的相關資訊。乙方須如實提供與合同所述標的一致的貨物及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和資訊,否則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5、貨物交付甲方後25日內,乙方應將貨物的增值稅發票原件交給甲方。乙方保證不得多開、重開增值稅發票等違法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形及在開具增值稅發票後又將發票作廢等行為,否則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及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甲方在收到依本合同乙方應支付的各項款項及應提供的報關所需的資料、檔案、資訊後,即開始辦理產品出口的審批手續和報關。貨物清關後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客戶及時安排接貨。

  7、貨物出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如有)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貨物運輸、倉儲

  1、乙方負責將貨物發運至由甲方指定的倉庫地點,並承擔將貨物交給甲方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2、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出口貨物後,甲方負責安排出口貨物的倉儲、裝船等貨運事宜。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出口貨物收匯及出口退稅

  1、乙方保證向境外客戶提供的收款資料中收款方為甲方,且在貨物出口後(以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45天內,甲方收妥境外客戶應付的全部外匯貨款。甲方在收到全額外匯貨款後即按本條第5款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人民幣貨款。

  2、甲方代理出口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乙方不出貨給甲方,或乙方的境外客戶取消交易,或乙方境外客戶收到貨後不給乙方貨款,或外匯在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核銷期限內沒及時收回等情形,則乙方仍應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務費及相關的費用,且甲方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概由乙方承擔。

  3、乙方保證提供的退稅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如因退稅資料引起的全部責任,概由乙方負責。

  4、經雙方同意,由甲方享有本協議項下的出口退稅款。但甲方應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退稅款等額款項。

  5、a.如在甲方報關之前,收到乙方境外客戶匯入的定金部分,甲方以銀行結匯當天匯率結算後,扣除全額代理費後,可根據乙方指示將餘額全數打入乙方指定賬戶。b.在甲方報關出口後,乙方憑開具的符合當批貨物報關情況的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如品名,數量等必須於報關單資訊相符,增值稅發票原件包括髮票聯和抵扣聯),經甲方核對無誤,同時乙方境外客戶全額貨款到位,且報關核銷單已退回甲方後,於5個工作日之內向乙方支付當批貨物貨款及墊付出口退稅款;前述應付款項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付貨款餘額=匯率x外匯貨款+出口退稅款-(代理費+費用+稅款)

  c.若應付貨款餘額部分,乙方無法提供相應增值稅發票或者任何可抵扣發票情況下,甲方扣除對應金額6%後,將剩餘款項匯至乙方指定賬戶。

  6、如因非甲方原因致使甲方無法按時正常進行退稅的(雙方確定在本合同下,退稅申報的正常期限為自貨物出口報關日起45天內,如國家有新的規定且時間較前述期間短的,則以國家的新規定為準),乙方應向甲方返還墊付的稅額,並由乙方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且甲方有權暫扣後期出口貨物的稅款,待甲方實際收到相應出口退稅款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

  7、本合同履行期間,涉及匯率結算時,雙方協商匯率為:美金貨款結匯當日銀行外匯牌價。乙方應自行承擔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匯率變動風險。

  8、如果國家的出口退稅政策較雙方簽訂合同時及乙方委託甲方出口貨物時出現變化,以致甲方的收益水平降低的,雙方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障甲方的收益水平不變,且對於退稅率發生變化後收到的外匯款項,由甲方按照新的退稅率標準支付人民幣款項給乙方。

  9、如已退稅款因各種原因被有關機關要求退回的,乙方應於接到甲方的通知後三日內將應退回金額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代理手續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支付和匯率結算

  1、代理服務費

  甲方收取的代理服務費=0.1x出口美元報關金額數(即乙方每出口一美元貨物向甲方支付的代理費為0.1元人民幣);

  代理費不包括報關費,每單出口貨物代理服務費的最低收費不低於人民幣150元。乙方其他應承擔的費用包括內陸運輸費用、提貨費、裝卸費、商檢費、檔案費、通關查車費用等,前述費用按乙方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

  2、代理服務費用、稅款及乙方應承擔費用的支付

  代理服務費用、甲方代墊付的稅款(如有)及乙方應承擔的費用(如有),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的約定支付。雙方同意,如果甲方無法於貨物出口後45日內收取外匯貨款及辦理出口退稅的資料等的,乙方應於前述時間屆滿次日向甲方支付本款所述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另行協商。

  3、如下費用,乙方於接到甲方通知後二個工作日內支付給甲方:

  (1)若貨物出口後,出現海關對乙方貨物的商品編號重新歸類和貨價重新核定等原因而導致增加的出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其他相關款項均由乙方承擔。

  (2)在通關過程中,如因乙方及乙方貨物的任何責任造成壓車、退港等情況發生,壓車、退港等費用由乙方承擔,若因此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充分賠償。

委託代理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方因 事宜,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為甲方與 一案的 審代理人。

  第二條 代理許可權

  經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下列第 種:

  1、一般授權(包括陳述事實、參與該案的庭前談判、調解,參與該案的庭審、辯論和調解)

  2、特別授權(包括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上訴等)。

  如上述約定與授權委託書不一致的,以授權委託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盡心盡職地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事務,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告知甲方所委託事務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三)乙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委託事務;

  (四)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甲方瞭解委託事務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五)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六)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辦理甲方事務應當建檔,將甲方的原始證據材料、法律檔案和財物交還甲方,同時製作復件留存,並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檔案及其它事實情節,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材料、偽造證據材料和案件事實,因此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四)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聯絡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五)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託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話等聯絡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透過以上聯絡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絡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否則,因以上聯絡方式的錯誤致使乙方律師無法送達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郵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 相關費用

  (一)收費方式

  雙方同意乙方採取第 種方式收取律師費:

  1、計件收費;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3、計時收費;

  4、風險代理收費;

  5、在上述4種收費方式的範圍內,經雙方協商,可以合併採取2種以上收費方式。

  (二)收費依據

  乙方收取律師費,已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三)收費方式、計算標準及收費數額

  1、計件收費方式,每件 元,共 件,律師費共計 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方式,按照《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比例標準。

  3、計時收費方式,每小時 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收費,以6分鐘為一個最小計費單位,不足6分鐘的,按6分鐘計算。

  4、雙方同意按照以下 方式收取風險代理費用。

  a、甲方支付乙方前期律師代理費 元;

  b、 。

  5、合併採取兩種以上收費方式的,應明確各個收費方式的收費標準及數額。

  以上總計乙方應收取律師費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

  (四)收費時間

  律師費的支付時間:

  1、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大寫) 元(¥: 元)

  2、

  (五)乙方代收費用

  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預先向甲方說明並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六)差旅費收取方式

  1、乙方先行向甲方預收 元的辦案差旅費。

  2、乙方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後,應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七)乙方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託範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後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超出本合同約定許可權更換代理人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糾正:

  1、甲方的委託事務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者事務費用的。

  乙方依本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師費和已發生的事務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結果不滿意或者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乙方接受委託後,代理甲方與對方協商,爭議雙方之一作出不起訴、撤訴決定或者爭議雙方達成和解的;

  5、乙方接受委託後,代理甲方到法院立案後,因甲方的自身原因撤訴的;

  6、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不能完成委託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支付律師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的委託事務(包括收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當事人和解書等法律文書)或解除本合同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經辦律師各執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送達。一方遷址或者變更郵箱、傳真電話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以當面交付檔案方式送達的,交付之時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發出電子郵件時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送達的,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郵件交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其他特別約定

  1、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在本合同簽署之前甲乙雙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本合同系雙方友好協商,自願一致達成。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委託代理合同 篇5

  本合同由甲方:

  做為組團社和乙方

  做為代理社,本著公平、自願的原則,根據《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

  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 年 月 日訂立。

  一、組團社和代理社的聯絡資訊:

  組團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絡人:

  代理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絡人:

  二、授權範圍:

  (一)招徠宣傳;

  (二)為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諮詢;

  (三)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四)收取旅遊費用;

  (五)向旅遊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甲方授權委託乙方為其代理 (一)、(二)、(三)、(四)、(五)

  (可選擇刪減)項旅遊業務。

  三、委託期限

  本合同委託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四、委託代理費用的相關約定五、團款支付方式

  六、代理社的義務

  (一)必須遵守旅遊法律法規;

  (二)代理社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組團社的最大利益;

  (三)代理社須在組團社授權範圍內代理委託招徠業務,並報告有關委託事項的進展情況;

  (四)代理社無權超越組團社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

  組團社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五)代理社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

  (六)代理社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向組團社支付團款;

  (七)代理社須對其分支機構(分社、服務網點)的委託代理招徠

  旅遊者事項進行監管,並向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組團社的義務

  (一)與代理社誠實合作,向代理社如實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

  資料資訊;

  (二)如果組團社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代理社;

  (三)無論何種情況,組團社向代理社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旅

  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對旅遊者的違約賠償

  在組團過程中旅遊者權利、責任和義務不受委託代理的影響。出現對旅遊者的違約侵權的,旅遊產品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委託招徠不當方面的責任。

  涉及到對旅遊者的賠償,按照便利旅遊者和保護旅遊者權益的需要,統一由乙方先行承擔。甲方須在乙方墊付給旅遊者的賠償後的

  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對乙方墊付給旅遊者的賠償進行補償。

  九、保密約定

  乙方對於甲方的相關資訊以及資料、檔案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

  “客戶秘密”)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組團社秘密。

  十、合同的解除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委託期限後,甲乙雙方未對委託代理事

  項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動解除。

  (二)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團款累計延期超過

  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乙方。

  (三)如果代理社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組團社有權解除本協議,

  但應書面通知代理社。

  十一、其他約定

  十二、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後,由甲方至南京市旅遊主管部門備案並獲得《旅行社同業委託招徠授權書》生效。

  十三、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十四、 爭議的解決

  雙方同意,有關本合同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

  過協商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甲方(組團社)(簽章): 乙方(代理社)(簽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委託代理合同 篇6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就向國家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事項,委託乙方辦理撰寫申請檔案以及申請、審批程式中的有關事宜,現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辦理上述事務;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如有失密或洩密行為,按專利法第十九條有關規定處理。

  2. 甲方按雙方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因乙方原因使甲方提出的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如可以彌補,由乙方免費重新代理,如不可彌補,由乙方向甲方退回已收取的代理費用;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上述結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3. 甲方應無保留地向專利代理人陳述該項專利申請案的真實情況,提供詳細的技術交底書、最接近對比檔案、相關附圖和有關的資料及證明。

  4. 如甲方的申請案涉及弄虛作假或抄襲他人技術等不當行為,經發現和證實後,甲方應承擔一切責任,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代理費用不予退回。

  5. 如甲方在申請審批期間發生發明人、申請人權利糾紛時,應按專利法及相關規定先自行協商或經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因此而發生的專利審批時限的延誤、終止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6.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以下費用(單位:人民幣元):每項發明申請基本代理費元/件,每項實用新型基本代理費元,每項外觀設計基本代理費:元;官費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標準轉付,單位減緩後每項發明1070元,每項實用150元,每項外觀150元;(如需乙方進行發明實審代理答覆,由乙方收取實審代理費1000元/次);

  7.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並在乙方收到申請專利必須的資料及上述費用之日起生效,到該項專利申請獲中國專利局授權通知、或因甲方原因造成視為撤回或被駁回為止。

  8. 在遞交申請檔案前,甲方□要求□不要求審閱原稿。

  9. 在甲方專利被授權後,專利權有效期間的年費和事務的監管,乙方有權收取後續管理費200元和年費代繳手續費50元/次,否則甲方應自行監管年費繳納和後續事務,乙方不予監管。

  10. 在甲方委託申請期間發生的專利申請複審、行政訴訟糾紛的,以及在專利權有效期間發生的專利無效程式,如果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合同。

  11. 雙方同意採用email或郵寄為約定聯絡方式.,甲方保證其通訊地址可郵寄送達,並且如果甲方通訊地址或聯絡人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否則,由此造成的所有後果,乙方不承擔責任;甲方在支付專利費用時,如果以非申請人名義匯付,甲方應當傳真或郵件告知乙方,否則如果造成繳費不能,乙方不承擔責任。

  12.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可解除與乙方的代理關係,但必須辦理書面解除委託手續,已繳的代理費乙方不予退回。

  13. 代理期間雙方應密切配合,有問題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中途變更或者終止委託代理合同,違約方應承擔產生的全部後果。

  14.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