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論文> 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初探論文

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初探論文

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初探論文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的原因

  1.社會環境方面

  農民工由於受到學歷、文化程度等因素的限制,往往從事城市人不願乾的風險高、勞動強度大、勞動密集型的工作,工作的流動性強。加之對社會保障的認識不到位,對社保政策瞭解不夠,因此對社會保障沒有強烈的興趣和需求。

  2.制度方面

  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把城鎮和農村戶口進行了嚴格的區分,城市居民在入學、就業、收入和社保方面都遠遠比農村居民優越。農民工大多來自不發達地區,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般沒有建立,而已經建立的地區也不夠健全。

  3.法律方面

  截至目前,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或法規來保護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也只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規及一些規範性的檔案作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執行。由於各地方性的規定標準不統一、彼此之間不協調,所以無法形成一個體系。

  4.企業方面

  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的保險費會增加他們的生產成本,因此,很多企業的業主不是很願意給所僱農民工參保。部分企業則對農民工社會保障採取能拖就拖的態度,導致參保的積極性。

  二、構建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的`政策建議

  1.加快城鄉戶籍制度的改革

  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嚴重製約了我國勞動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在制度上使農民工受到歧視。因此,透過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制度,剝離各有關部門附加在戶口管理上的諸多行政管理職能。讓農民工自由流動和擇業,最終實現農民工憑身份證和職業資格證書參加勞動力市場競爭。近些年來,我國各地正陸續推行新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沿用多年的戶口遷移審批制度在許多地區已逐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以條件准入方式、按實際居住地按照1:3登記管理的新模式。例如,在一定的範圍內逐步取消戶口的農業、非農業之分,完全打破城鄉分割。實行統一的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目前,上海、湖南、深圳等地也紛紛採取措施,實現戶籍制度的一元化管理。社會保障作為人們社會生活的一部分,也是人們政治生活的一方面體現,要想改革逐步走向成熟,必須把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的社會保障納入其中,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與城市居民一道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2.加強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制化建設

  經濟發達國家如日本、英國等,在歷史上都曾遇到過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問題,為了減少在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過程中出現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確保農民合法權益,各國政府都制定了較為詳細的法律。目前我國勞動立法中有關農民工的最高立法是《勞動法》,其中卻也存在很多漏洞。我國應儘快制定出臺農民工社會保障法,明確界定政府、農民工、企業應承擔的責任,規範和協調社會保障參與方的法律關係,以保證農民工在參保過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證各主體之間公平、公正、公開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從法律層面上保證農民工享受到基本社會保障,真正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的頒佈和實施有效的填補了我國在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空白。但是社會保險法作為一部基本法,更多的是一些原則性、框架性的規定,要全面落實實施,還需要相應的法規配套。目前,我國一些發達地區已經頒佈了許多社會保障方面的規章制度,但是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卻是很少。另外,還要加大現有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比如,加強《工傷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使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儘快納入法制化軌道。同時,加大勞動執法和行政檢查監督的力度。保障農民工平等、自由的公民權利,關鍵是要加大勞動執法和行政檢查監督的力度。對執法人員進行嚴格的培訓;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員隊伍建設,擴充人員,加大投人。

  3.加強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規範管理

  一要加強企事業單位勞動用工合同的監管。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建立規範的勞動關係,這是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二要對不給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障的企事業單位加大監督力度,對違規者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嚴肅處理。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民工登記制度,建立全國性的農民工社會保障網路系統,並利用網路技術實現一體化管理。無論農民工在哪個單位、哪個城市工作,都可以透過網上獲得他們的社會保障資訊,也可以利用網路系統繳納保險費或獲得保障。實行一體化的管理措施,也是我國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手段。

  4.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異地轉移機制

  農民工流動性大,特別是有回鄉務農的可能性,因此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異地轉移成為一大操作難題。在如今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沒有完全建立的情形下,農民工的保險無法向農村轉移。如果不轉移,農民工社會保障就無法連續,農民工只能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離開原就業地時,用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來享受其社會保障待遇。這實際上根本起不到社會保障作用,所以現階段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異地轉移機制是必要的。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異地轉移機制必將遇到很多現實困難,不可一蹴而就,應在實踐中不斷摸索循序漸進。但是筆者最後強調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終極目標。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異地轉移機制只是暫時、過渡性的,其必將被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所替代。

  5.創新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基金籌集機制

  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執行面臨著基金短缺的難點,農民工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應該創新基金籌集機制。一方面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穩步增加社會保障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重,財政性社會保障投入要重點向農民工等特殊困難人群傾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提供財力支撐。另一方面是採取多渠道籌集的方式,拓寬農民工人社會保障範圍。明確個人、單位、政府各自的職責,形成科學的分擔機制。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形成社會資源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財力保障的主要補充,建立長效穩定的社保資金籌集機制,適應農村城鎮化、就業形式多樣化的追切要求。同時可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