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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協議書

有關合夥經營協議書模板錦集七篇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協議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夥經營協議書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1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專案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2

  甲方:桂又春(以下簡稱甲方)乙方:徐軍(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用好用活有限的人力和財力資源;充分發揮和利用地理優勢,開發新市場,決定合夥經營混凝土磚業務。經雙方協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混凝土磚業務(建材廠)。

  二、生產經營地址為:漢川市劉家格鎮

  三、合夥經營投資總額為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四、付款方式:現金。

  五、經營方式:甲乙雙方共同經營,桂又春負責全面工作,徐軍負責生產、出納。

  六、生產資金使用:每一筆貨款收回必須開據收據,存入銀行賬戶;每一筆支出都要雙方簽字財務室才能付款記賬。否則無效;誰報銷誰承擔。

  七、分配方式:桂又春佔股60%,徐軍佔40%。按比例分取紅利,本廠終止後依法分得剩餘財產。

  八、責任和義務:桂又春有合理調配資金使用、開發市場、合理調配生產合同、生產人員、監督貸款回收、節約開支、保障公司利益的責任和義務;徐軍有保證安全生產、質量、完成生產任務、節約開支、保證公司財產安全,保障公司利益的責任和義務。

  九、違約責任:桂又春、徐軍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必須忠實的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中途在任意時間退出(需要退出時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不得轉讓他人經營。如果發生以上任何一項,視為違約。違約金為各自出資額佔股的三分之一進行處罰。

  十、其它未見事項,雙方口頭協商(口頭協議以記錄為憑)或者另立補充協議,另立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此協議經雙方共同訂立,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分別由桂又春、徐軍各留存一份備查。

  合夥經營人簽字(蓋章):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3

  合夥人(甲方):

  姓 名 :

  出生年月: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乙方):

  姓 名:

  出生年月: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鑑於,幾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xxxx ”專案,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幾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餐飲的經營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門店名號、主要經營地址:

  第三條 合夥期限。自20xx年6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合夥人 ____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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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人 ____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 元。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共同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入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合夥人雙方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其他合夥人同意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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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另一方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夥人退夥後,幾方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夥人。未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將合夥股份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夥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夥方式結算。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幾方合夥人共同選舉 為合夥負責人。以 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

  幾方合夥人選舉 ____負責合夥門店的財務。

  幾方合夥人選舉 ____負責合夥門店的運營。

  幾方合夥人共同商議覺得合夥門店的重大事項,議事規則另行制定並幾方簽署。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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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夥的情況下,另幾方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二)在合夥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夥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夥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夥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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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親屬、配偶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雙方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雙方合夥人擔任。

  3.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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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4

  甲方:X X×(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

  乙方:X X X(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

  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摩托車修理行,特訂立本契約。

  1.車行正式名稱為“宏達摩托車修理行” (以下簡稱“車行”)。經營門面設在×X市X X路X X號 。

  2.車行經營範圍為:摩托車修理,摩托車零配件零售。經營方式為: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統一核算、共負盈虧佔。

  3.合夥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車行總投資為XXX元。甲方投資×X元,佔總投資額55%;乙方以XX市X X路XX號私房門面作為投資。作價XX元,佔總投資額45%。投資繳付日期為XXXX.XXX年X月X日。

  4.合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略)

  乙方:(略)

  5.合夥雙方的出資額及其因參加本合夥經營所獲得之權益不得轉讓。

  6.利潤分紅與風險承擔:(略)。

  7.甲乙雙方的分工:(略)。

  8.會計、出納的任用及財務管理方式:(略)

  9.違約責任:(略)

  10.契約糾紛的處理辦法:(略)

  11.協議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XXXX(印)

  乙方簽章:XXXX(印)

  XX X X年X月×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5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因經營理念差恂,難以繼續合夥,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散夥協議:

  第一條:甲乙合夥經營的“金磊混凝土攪拌站”,雙方同意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甲方退夥。

  第二條:甲方退夥後,“金磊混凝土攪拌站”由乙方經營,產權、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第三條:合夥截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為止的所有收入、支出雙方已結算完畢,互不相欠。

  第四條:合夥經營時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整體轉由乙方承繼,散夥後與甲方無關,所有涉及合同履行的事宜均由乙方處理。

  第五條:因合夥時的上述合同以甲方名義簽訂,為避免散夥後甲方因上述合同而承擔風險,乙方自願對上述合同另行提供乙方名下的兩套房產作為抵押擔保。

  第六條:散夥後,如因乙方不履行合夥期間的合同導致甲方承擔合夥經營期間的債務時,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乙方自願提供土地使用權以及現有的廠房、裝置作為對該風險的擔保。

  第七條:關於土地,在土地租賃期間,鎮、村如果在收稅費,必須按所使用面積承擔。否則,乙方有權按原價收回土地,地上附著物自行拆走,不做賠償。

  第八條:分家時分給甲方應還帳務未還的,後又到乙方來討帳的,給乙方造成損失,應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九條:附分家清單表4張。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五份,退夥人各執一份,交歷山東村村委備案一份,公證一份。本協議自簽字後生效。

  退夥人甲方:

  退夥人乙方:

  年 月 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1、合夥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夥人……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許可權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7條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夥財產,為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本合夥企業稅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於合夥人和職工的福利),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專案)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夥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為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透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夥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入夥與退夥

  第18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可約定退夥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夥人有權要求退夥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夥);

  (2)全體合夥人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當然退夥:

  (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夥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夥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夥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第24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夥人財產;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對其退夥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夥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夥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夥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夥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透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夥協議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各合夥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夥人可選擇退夥)。

  合夥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7

  訂立此協議的合夥人: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3、姓名: 身份證號碼:

  合夥雙方本著自願、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內容:偉星管業咸寧總代理,由三方自願合夥組建

  第二條 合夥名稱:100家裝飾建材

  主要經營地:咸寧市永安大道學府華庭元原售樓部

  第三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偉星管業咸寧總代理與建材裝飾,室內裝修。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2年,自20xx年5月30日起,至20xx年5月 30 日止。合夥期滿可續訂合夥合同。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出資。

  合夥人元,享有%的股份。 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元,享有%的股份。

  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合計人民幣元,享有%的股份。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xx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取消其合夥資格並且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15000.00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合夥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對於公司在職(全職)的股東以工資的形式支付其勞動報酬,其具體工資額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而定。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100家裝飾建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商行的事由。

  退夥前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偉星管業咸寧總代理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商行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商行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100家裝飾建材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商行的合夥人。

  合夥人或他人可以入夥、退夥、轉讓,但須經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或訂立入夥、退夥、轉讓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財務、管理、重大活動

  100家裝飾建材在經營期間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由 負責保管和收銀, 負責記賬。當月盈餘於次月1至10日前結算,並製作結算單。

  100家裝飾建材的收支款項應統一在100家裝飾建材設立的賬戶中流轉,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由三方確定後,列入備忘錄或補充合同中。

  100家裝飾建材的所有工作人員的錄用及工資標準由合夥雙方協商確定。

  100家裝飾建材的人事、財務、經營、管理等制度由合夥雙方協商確定。

  重大的合同、決策、開支、經營等活動須經合夥雙方協商同意並在備忘錄上簽字。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購進常用物料;

  4、支付合夥債務;

  5、出差使用經費(如果金額達到500元以上,須由其他合夥人同意之後,才能報銷出差使用經費)。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100家裝飾建材進行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商行的貨物及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 合夥經營的繼續

  (一) 合夥如有以下事由之一,應延續合夥經營:

  1、合夥事業有贏餘;

  2、合夥事業有轉機;

  3、合夥人要求延續;

  4、合夥事業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商行名稱繼續經營原商行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三)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終止後的事項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消;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如有贏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買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果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經退夥程式退夥,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夥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手印)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 簽名(手印):

  合夥人 簽名(手印):

  合夥人 簽名(手印):

  簽名時間: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