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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書

【精品】勞動仲裁申請書合集七篇

  在一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一起來參考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仲裁申請書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______,男,住丹江口市六里坪鎮油坊村2組13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車身廠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電話:822__________

  被申請人:十堰市____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申請仲裁事項:

  1、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勞動經濟補償金5100元。

  2、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補繳申請人____年年――20xx年社會保險金。

  3、請求兩被申請人支付加班費元。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於____年年2月被十堰________勞務公司派遣到____________車身廠工作,201__年5月25日用工單位以“效益不好、40歲以上人員全部辭退”為由、將申請人違法辭退。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按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此致

  _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______市_______貿易公司;

  住所:_______市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趙_______,總經理。

  被申請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_____市______區_____大街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路______,董事長。

  申請人已就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購銷合同糾紛案的解決,向你會提交仲裁申請書,申請貴會仲裁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所欠貨款。根據申請人近日得到的訊息證實,被申請人由於長期經營不善,虧損嚴重,已出現變賣車輛、轉移資產,試圖逃避債務的動向。

  為確保申請人的經濟利益能在仲裁裁決之後得以順利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特向你會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採取仲裁保全措施,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80萬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相應價值之其他財產。如因申請採取仲裁保全措施不當,造成被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則本申請人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員會

  附:

  1、被申請人開戶銀行情況及財產狀況說明書一份。

  2、申請仲裁保全措施擔保書一份。

  申請人:____市____貿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3

  申請人:,男,漢族,年7月18日生,原系烏魯木齊市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電話:

  被申請人:烏魯木齊有限公司,地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 ,電話:。

  法定代表人:李,烏魯木齊市有限公司

  請求事項: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10000元,

  2、支付剋扣申請人應得出差補貼及申請人出差墊付款5000元,

  3、支付經濟補償金2個月(每月工資5000元,工資報酬的百分之二十五)共4000元,

  4、被申請人承擔勞動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6月正式到被申請人李建平華通豐田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上班,擔任其副總經理一職,當時由於公司經營不規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職期間兢兢業業為公司出謀劃策,在總經理審批後舉辦了一系列活動使公司逐步從最初的幾輛車發展到現在的七十餘輛車。

  今年又為公司完成春運,由於公司新車上牌耽誤等原因,導致沒有按預約的時間到達,預定任務為100萬元,實際回收70萬元,除去費用,不算來回載客贏利,每臺車的淨利仍能達到10萬元,對於這樣的利潤對於被申請人李建平華通豐田旅遊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來說,還是史無前例的,但被申請人卻以此為原因剋扣我的工資、補助、應報銷的業務款項不予發放。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訴訟貴處,請求依法裁決,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勞動局勞動仲裁委

  申請人:

  20xx年10月21號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訴人:凱,男,漢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

  身份證號:

  住住址:成都市武侯區

  通訊方式: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被訴人: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區

  通訊方式:

  被訴人: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

  電話:

  申請事項: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鑑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20xx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200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凱應聘到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20xx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後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後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凱被四川**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四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專案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成都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後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勞鑑字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xx年5月3日經四川西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被鑑定人*凱後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200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援申訴人的主張。

  此致

  成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20xx年7月26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5

  反申請人: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地 址:某某某工業園

  委託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反申請人:某某某,女 公民身份證號:

  戶籍地址:

  常住地址:

  聯絡電話:

  仲裁請求:

  1、被反申請人依法補償因其自動離職給反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4235.5元。

  2、被反申請人立即到反申請人處,補辦離職交接手續,以免損失繼續擴大和滋生其它糾紛。

  事實和理由:

  被反申請人於20xx年9月28日與反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並於同年10月5日報到上班,被安排在反申請人開發部從事針車工作。20xx年初,被反申請人無故曠工,雖經多次聯絡依然不斷推脫不來上班,最後反申請人不得不在15天后確認其為自動離職。

  被反申請人由於無故曠工,乃至最後自動離職,使反申請人蒙受如下直接經濟損失:

  1、其個人領用的生產工具全部丟失,經濟損失211.8元;

  2、 其領用的已裁剪待加工材料全部無法尋找,只好重新補制,經濟損失1291.7元;

  3、 已裁剪待加工材料丟失導致版師不得不在週末連續加班20個小時重新開版,為此公司需要額外支付該版師1440元的加班費(該版師小時工資36元,利用週六和週日連續加班共計20小時,加班費=36元/小時*20小時*2=1440元)。

  4、 其已裁剪待加工材料丟失導致樣品週期延誤,反申請人不得不安排其他人員加班趕製,並額外支付加班費1092元(替代人員的小時工資為12元,累計夜間加班 5次,共計10小時;週末加班4天,共計38小時,加班費=12元/小時*10小時*1.5+12元/天*38小時*2=1092元)

  5、 其個人借款兩次,共計200元。

  針對被反申請人的行為,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反申請人的規章制度,被反申請人應當賠償反申請人直接損失4235.5元。

  被反申請人給反申請人造成的其它損失:由於被反申請人的行為突然,致使反申請人即使採取必要的彌補措施,最終還是導致樣品交納給客戶的時間被延誤了整整一週,這使反申請人的信譽受到極大的影響。對此,反申請人將保留繼續申請投訴的權利。

  此致

  某某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某某某有限公司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6

尊敬的_____勞動部門領導:

  我原是________,姓名:___,男,__歲,__族,電話:______。

  我於20xx年8月份被xx市“xxx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聘為保安,並連續工作至今已有7年的工齡。但期間用人單位既不與我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不依法幫我繳納養老保險;7年來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法定休息日照常上班無一休息,但用人單位從未依法發過一分一釐的加班工資;而且用人單位每月要我們上班15天,而每班長達24小時,每月上班時間合計高達360小時,遠遠超過了《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上班工作時間,對此用人單位也從未發過一份一釐的延時加班費。但事至今年6月3日,用人單位的辦公室人員到我上班地點(白馬苑)值班室,口頭對我:我們正式告知你,公司要減員,你年紀大了,這個月上完30號或者上到10號發工資就不要來上班了,你被減員了。為此,根據我與用人單位已存續了7年勞動關係的事實,透過學習相關法律並諮詢了律師,我認為用人單位已屬於違法用工和違法裁減勞動者,所以,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特向勞動部門領導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首先,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作為主動方的用人單位不與我(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7年來致使我諸多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所以,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後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我具體訴求如下:

  一、請求勞動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賠償我已補繳的從20xx年至20xx年共六年的養老保險費。此以20xx年4月16日《春城晚報》載有的“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明確:個人補繳的社保費,用人單位應予賠償”來作為賠償的政策依據;而且,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後一款中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也理應按“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的第(七)項法律規定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所以,無論根據現行政策或法律,用人單位都應當對我給予賠償,因而請求勞動部門對我的主張給予支援,並幫助按比例計算後責令用人單位賠償給我應由單位繳納的6年的份額。特提交我補繳社保的6張證據。

  二、由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且無視《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最後一款中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從而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有關裁減人員的法規並單方將我解除、裁員,終止存續了7年的事實勞動關係。所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請求勞動部門依法裁定用人單位補償我工作了7年但只作6年計算的每年1個月的工資,即:6×1870×2=22440元。此項賠付以我上班工作數月後才於20xx年11月5日簽字的《協議書》及20xx年7月1日的《證明》和20xx年1月1日簽字的《物業員工崗位責任書》中的第五條第8項、及20xx年11月至20xx年5月份用人單位的工資表來證實我的工齡年限並再以其中的“應發工資”之資料來作為計算證據。

  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法律規定,請求勞動部門依法裁定用人單位賠付我1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收入按我提供的工資表中的“應發工資”計算,即11×1870=20570元。此項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賠付給我的法律根據。

  四、《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但我所在的用人單位每月要我們上班360小時,卻從未發過一分一釐的延時加班費。按照每月4.5周、每週工作44小時計算,則合法的工作時間每月約為4.5×44=198小時,如此我們每月被延時上班的時間高達:360-198=162小時,每年則為:12×162=1944小時。我近7年的工齡僅按6年計算,則6×1944=11664小時。對此被延時且我已付出了上班勞動時間及汗水的事實,請求勞動部門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對我給予合理賠付。此項上班24小時又輪空24小時的延時上班工作時間,以“20xx年11月(白馬苑)值班考勤表(8:30——8:30)”和20xx年4月22日用人單位的《通知》及20xx年6月9日、10日的《白馬苑小區秩序維護員工作記錄》作為證據。而且沒有休息天、沒有節假日和不能請假的該用人單位的上班制度,自始至今都是如此。請求向一線保安人員調查核實。

  五、《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但是在實際的上班工作中,自起始以來用人單位不僅不給我們休息,就連請假都不準,所以,依據20xx年9月9日《春城晚報》刊載的工資計算方法:〈一〉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二〉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200%;〈三〉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300%。如此,按每年有52個周、每週依法休息1天、且我近7年工齡只按6年計算。即6×52=312天,而我的日工資按計算方法每日=85.97元。為此,請求勞動部門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對我應該依法得到休息但又沒有安排休息並照常上班的累計312天的休息日給予合理賠付。

  六、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再結合我近7年來從沒有被用人單位安排休息、休假過一天的事實。而現行的國家法定休假日每年為11天,且也只按6年工齡和日工資85.97元計算,即6×11=66天。這66天的法定休假日,無一不被用人單位安排為照常上班,但又不發一分一釐的假日加班工資,故請求勞動部門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用人單位對我給予合理賠付。關於節

  假日照常上班的情況,我再提供兩份證據。即20xx年10月31日和20xx年5月10日用人單位的兩份《通知》,因其中的某一“時間”恰恰記載了五一節和國慶節依然上班的事實。而五一節當天我也同該得獎的兩人一同上班,請求查實。

  最後,中國社會正趨向老齡化,各級政府都在關注和關心老年人。然而當我步入老齡階段且離退休尚有5年之際,用人單位卻以我年紀大了而藉口“減員”一句話就將我辭退,使我再次失業。過去失業我尚年輕,還可另謀職業維持生活,而此次失業不同以往,再謀職業希望渺茫生計難求。思來想去,唯有以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故特寫此《勞動仲裁申請書》,懇請勞動部門及領導給予據實依法的公證仲裁,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謝謝!

  勞動部門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勞動仲裁申請書 篇7

  申請人:xxx,男,漢族,電話: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 郵編:xxxxx

  被申請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郵編:xxxxxx

  法定代表: xxxxxxx 職務,總經理 電話:xxxxxxx

  申訴請求:

  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9月8日到20xx年10月9日雙倍工資計20xx元;

  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一個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計4469元;

  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9月和20xx年1月至2月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1650元

  四、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xx2小時×15.28元/小時×1.5倍=2567.04)

  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3月5日工資8861.xx元六、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積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年終獎2750元。 合計金額:22497.15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09月08日起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當時被申請人口訴試用期為一個月,工資為20xx元;第二個月轉正後每個月工資為2500元。直至10月9日為止,被申請人都沒與申請人簽定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

  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因此被申請人應該支付20xx-09-08日到20xx-10-09日工資計20xx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4469元(一年半) 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單位應繳納社會勞動保險費為勞動者實收工資的20%共計1650元。 被申請人未按時支付20xx年xx月1日至20xx年3月5日工資8861.xx元和年終獎一個月工資2750元。

  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20xx年1月至2月住房公積金200元。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被申請人現金支付申請人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加班工資2567.04元(xx2小時×15.28元/小時×1.5倍=2567.04)

  此致

xx縣勞動爭議促載委員會

  申請人:

  (簽名或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