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關於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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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佟建倫一人出資設立北京全面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北京全面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昌平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軟體開發;網路銷售:銷售日用品、文化用品、體育用品、服裝鞋帽、針紡織品、工藝美術品、珠寶首飾、電子產品、計算機軟硬體及輔助裝置、家用電器、汽車(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車)、機械裝置、五金交電、通訊裝置、醫療品械I類、新鮮水果、新鮮蔬菜、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 (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專案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專案,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佟建倫北京市房山區城關鎮永樂園3裡5-5-501 110111197302016115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佟建倫: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時間:2016年5月30日。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屆 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