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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

【實用】擔保合同彙總9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擔保合同 篇1

  甲方(債權出讓人),身份證號

  乙方(債權受讓人),身份證號

  丙方(擔保人):

  一、合同各方為妥善解決債權問題,經友好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以資信守:計人民幣20xx萬元,以《借款/擔保合同》JSDBFJZ20xx第0707號(以下稱《借款/擔保合同》)及借據為證,借款期限12個月。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將其在借款期限內個月的債權元轉讓給乙方,丙方予以認可,併為乙方提供擔保,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三日內向甲方支付債權轉讓金共計 ,乙方付款後可直接向郭瑞武主張債權。/擔保合同》中出借人(債權人)轉讓債權的一切權利。

  四、陳述、保證和承諾:

  1、甲方承諾並保證:

  (1)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3)此協議簽訂後,向乙方移交上述債權的相關依據,並有義務向郭瑞武出具書面債權轉讓通知。

  (4)甲方將此債權轉讓給乙方後,不得再向郭瑞武主張債權。

  2、乙方承諾並保證:

  (1)有權合法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系真實意思表示。

  3、丙方承諾並保證:

  (1)丙方作為《借款/擔保合同》保證人,同意此次債權轉讓,並自願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上述債權得到完全清償為止。

  (2)如《借款/擔保合同》到期,債務人未及時履行還款義務,丙方承諾接受乙方債權轉讓,並在三日內辦理完畢債權轉讓協議,向乙方代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四、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再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受損失方做出全面賠償。

  五、《借款/擔保合同》為本協關聯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經合同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2

  保函編號: (發包人名稱):

  鑑於你方作為發包人已經與 (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於 年月日簽訂了 (工程名稱)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稱“主合同”)。

  鑑於該主合同規定,你方將支付承包人一筆金額為 (大寫: )的預付款(以下稱“預付款”),而承包人須向你方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不可撤消和無條件兌現的預付款保函。

  我方受承包人委託,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規定的義務作出如下不可撤銷的保證: 我方將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預付款金額的部分或全部的索償通知時,無須你方提出任何證明或證據,立即無條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過 (大寫: )或根據本保函約定遞減後的其他金額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額,並放棄向你方追索的權力。

  我方特此確認並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約的責任是連續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變更、 中止、終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響我方受本保函制約的責任。

  在收到你方的書面通知後,本保函的擔保金額將根據你方依主合同籤認的進度付款證書 中累計扣回的預付款金額作等額調減。

  本保函自預付款支付給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說明已抵扣完畢止。 除非你方提前終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失效後請將本保函退回我方登出。

  本保函項下所有權利和義務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制約。

  擔保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3

  甲方: (個人身份證號碼: )

  乙方: **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投資理財的具體事宜,規定如下:

  第一條:投資理財說明

  在乙方對甲方資金承諾保本的前提條件下,乙方將甲方的全權委託資金在期貨市場投資運作,所得收益按約定比例進行分配的一種理財服務。

  1.投資標的:國內期貨品種。

  2.特 徵:風險有限,收益無限。

  3.投資條件:投資者為企業與個人,投資金額大於 10 萬元人民幣。

  4.帳戶封閉期: 壹 年。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

  1.取得投資收益。

  2.不承擔帳戶虧損。

  3.瞭解乙方管理帳戶的狀況。

  4.甲方的操作建議僅為參考。

  5.考察帳戶交易狀況,制止違規行為;但不得在交易時間內開啟交易帳戶,以免影響乙方的操盤。

  6.在合作期內,甲方帳戶的資金不得出金。否則,造成的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7.因甲方違約造成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8.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二)乙方

  1.秉承專業、敬業的原則,運用帳戶資金進行投資運作。

  2.瞭解帳戶資金(出入金)的變動情況。

  3.定期向甲方提供帳戶的月報表。

  4.接受甲方的監督。

  5.按照規定取得績效收益。

  6.承擔帳戶虧損的風險。

  7.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合同具體執行規定

  (一)甲方於20xx 年 月 日在 期貨經紀有限公司開設投資帳戶,帳號為 ,交易保證金為 元(人民幣),現委託於乙方投資運作。

  (二)委託期限 年,自20xx 年 月 日起至20xx 年 月 日止。

  (三)委託期內,交易產生的風險,全部由乙方承擔。

  (四)結算期:半年或壹年。

  (五)帳戶結算:

  1.帳戶盈虧=期末總金額(期末餘額+期末市值)-期初總金額(期初餘額+期初市值+/-出入金)。

  2.帳戶收益率=帳戶盈虧/投資總額*100%。

  3.投資總額為期初交易保證金金額。

  (六)帳戶收益分配:

  1.甲方不承擔投資風險。

  2.當該帳戶在結算期結束後有盈利,盈利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照4:6的比例分配。

  (七)乙方違法行為導致投資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並追究責任;如果甲方沒有履行合同,由此造成投資損失,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違約責任

  按照《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處理。

  第五條:合同的生效期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補充及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合同為準。

  2.合同規定的委託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欲續訂合同,須於期滿前壹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如果一方想提前終止本合同,需提前5天通知對方。

  第七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雙方應該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處理。投資理財協議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2.本合同在南京簽定,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雙方如對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地方仲裁委員會調解,或由地方法院裁決。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4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徵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係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並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於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託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並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為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後,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擔保合同 篇5

  xx銀行xx分(支)行(以下簡稱甲方)和保證人xx為xx銀行信用卡申領人(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_________幣信用卡(以下簡稱_________卡)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約:

  一、保證人承認《_________人民幣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幣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並履行本合約。

  二、保證人自願為乙方及其附屬卡持卡人領用_________卡進行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如實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同意甲方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瞭解本人的資信情況。甲方應為保證人保密。

  三、保證人中途不願繼續為乙方保證時,須向甲方提出書面退保申請,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擔保責任方可解除,否則,保證人仍負有連帶保證責任。如因法律原因導致乙方對甲方所作的清償無效,保證人仍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滿,保證人未向甲方提出書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將視同保證人繼續為乙方保證,乙方領到新卡後,保證人仍繼續負有連帶保證責任。

  五、本合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本合約的一切爭議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未盡事宜除甲方和保證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則依據甲方業務規定和金融慣例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保證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6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牽頭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貸款人(成員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向以上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社團申請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由保證人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貸款合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規定和本合同條文另有約定,合同中的詞語按照下列含義進行解釋:

  1.1 “社團貸款”指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貸款社團,採用同一貸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貸款。

  1.2 “社團會議”指由牽頭社組織召開或者牽頭社應成員社提議召開,全體成員社參加,共同商議社團貸款相關事宜的組織。

  1.3 “牽頭社”指負責籌組貸款社團和受成員社委託負責貸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員社”指接受牽頭社邀請,自願參加貸款社團,共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信用社。

  1.4 “承諾金額”指牽頭社和成員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金額。

  1.5 “貸款承擔比例”指牽頭社和成員社的承諾金額佔貸款總額的比例。

  1.6 “貸款人”包括牽頭社和成員社。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和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牽頭社和其他貸款人提供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3 本合同簽訂之前無重大經濟糾紛訴訟發生。

  2.4 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牽頭社開立專門帳戶。

  2.5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並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前在牽頭社開立的帳戶上備足當期應付之利息或本金,並授權牽頭社於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帳戶主動劃收。

  第三條 貸款的金額、用途和期限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的貸款。根據“自願認貸,協商確定”的原則,各貸款人的承諾金額如下:

  貸款人 承諾金額

  _______縣_______a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b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c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d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_______縣_______e農村信用合作社______萬元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_______個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為準。

  3.5 借據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記載事項如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月息_______‰。

  4.2 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借款利率並應適用於本合同項下借款時,貸款人無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權依規定按調整後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計算利息。

  第五條 貸款發放

  5.1 貸款人應當按照各自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第5.4條約定的時間發放貸款。

  5.2 成員社本合同生效後,分別與借款人開立借款借據發放貸款。

  5.3 貸款發放時,各成員社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將款項劃到借款人在牽頭社開立的專門帳戶。

  5.4 牽頭社和各成員社發放的款項,均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營業終了前將款項劃撥到帳。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提前歸還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

  6.5 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瞭解及監督,並有義務向貸款人提供相關各期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表資料;

  6.6 對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6.7 發生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時,應於事件發生後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保證立即歸還借款本息。

  6.8 對貸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或催收檔案,簽收後應在3日內將回執寄出;

  6.9 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實現的行動時,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貸款人,並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否則在清償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6.10 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後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6.11 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

  7.2 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依本合同約定借款人應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3 對借款人逃避監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有權實行信貸制裁,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透過新聞媒體實現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7.5 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還款:

  8.1 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牽頭社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及擔保人同意繼續擔保的書面意見,經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由社團所有貸款人與借款人共同簽訂展期協議後,本合同項下借款才相應展期;在雙方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8.3 貸款本息收回時,由牽頭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劃付到各成員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額歸還社團貸款時,對歸還的部分,牽頭社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分別劃歸各成員社。

  8.5 貸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計收的罰息,由牽頭社按照規定統一向借款人收取。

擔保合同 篇7

  借 款 人:

  出 借 人:_________________

  擔 保 人: 河南省銀邦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反擔保人:

  借款擔保合同

  編號:20xx年(銀邦)借字第 號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證號) 出借人(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 所 : 擔保方(以下稱丙方): 河南省銀邦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地址: 鄭州市紫荊山路60號金成國貿大廈13層1307室 法定代表人: 李小平 聯絡電話 :0371-88881309 反擔保方(以下稱丁方):

  1、反擔保人: 地址: 身份證號:

  2、反擔保人: 地址: 身份證號:

  3、反擔保人: 地址: 身份證號: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誠信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期限、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 。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為月息 %,期限為 個月,自 年 _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實際借款日與到期日以收據為準。收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 ,借款人應按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條、提款和還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在本合同生效並辦理完合同約定的登記備案手續或將擔保物交付相關權利人後3日內一次性匯入甲方指定賬戶或匯入丙方賬戶後轉匯入甲方賬戶。

  本合同項下借款還款付息方式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

  1、每月 日付息,到期償還本金。

  2、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3、具體還款付息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一:還款付息時間表。

  二、擔保條款

  第四條、 擔保方式、期間、範圍

  為確保乙方資金的安全,丙方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1、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 6個月

  3、保證範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等費用。

  三、反擔保條款

  第五條、 反擔保方式

  為確保丙方在承擔保證責任後追償權的實現,丁方各擔保人向丙方提供以下反擔保:

  1、反擔保人:

  反擔保方式:

  2、反擔保人:

  反擔保方式:

  3、反擔保人: 反擔保方式: 上述丁方各擔保人均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共同保證。丁方各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方式既有抵押(質押)擔保又有連帶保證擔保的,為連帶共同擔保。

  丁方具體擔保人資訊明細詳見本合同附件二:擔保人資訊明細表;抵押(質押)物明細詳見本合同附件三:抵押(質押)物明細表。

  第六條、反擔保期間

  丁方各擔保人提供連帶共同保證時,保證期間為丙方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

  丁方各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方式不一致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丙方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2年,其他擔保方式以法律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反擔保的範圍

  丁方各擔保人反擔保的範圍為:

  1、丙方履行保證義務代甲方償還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全部款項;

  2、上述代償款自代償之日起的利息;

  3、本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丙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

  4、丙方實現追償權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交通費等費用。

  第八條、登記、交付 丁方擔保人提供的抵押(質押)反擔保需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在本合同生效後3日內辦理。需將質押物及權利憑證交付丙方的,在本合同生效後3日內交付丙方佔有。

  四、權利義務條款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並按約定及時付息還本;

  2、甲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均真實、準確;所提交的影印件均與原件相符;所陳述的事實無虛假;

  3、甲方保證借款已取得公司股東會(或家庭共有人)的同意,並向乙方和丙方提供公司股東會(或家庭共有人)同意借款的書面檔案。

擔保合同 篇8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

  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貸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貸款____元。借款、還款計劃如下:

  分期借款計劃分期還款計劃

  日期金額利率用途日期借款本金

  第二條貸款方應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全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第三條貸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利率計息。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借款方應按協議使用貸款,不得轉移用途。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直至收回已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第六條借款方保證按借款契約所訂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遲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貸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逾期貸款,加收罰息。

  第七條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_____作擔保。

  第八條貸款到期後一個月,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負責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九條補充條款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貸款雙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____公證處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經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9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於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以上內容就是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擔保人與被擔保人就擔保期限達成了一致協議,但為了保護擔保人利益,如果擔保人提出異議,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法院將不會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