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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環境保護廳的一封公開信

省環境保護廳的一封公開信

  各位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廠長(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大氣法》全面落實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抓住了大氣環境質量改善這條主線,在新修訂《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制定了一系列嚴格具體的制度措施,對各級政府、各有關政府部門、各排汙企(事)業單位等都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尤其是在治理大氣汙染方面,規定了資訊公開、按日計罰、停業整治、查封扣押、行政處罰等許多新的更加嚴厲的懲處措施。在新《大氣法》正式實施前夕,我廳以公開信的形式提醒各相關企(事)業單位法人及廠長(經理)在百忙之中認真閱讀學習《大氣法》,自覺成為新《大氣法》的模範遵守者。

  新修訂的《大氣法》涉及排汙單位且比以往規定更加嚴格的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承擔的責任。新《大氣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燃煤、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等方面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汙染,對造成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二是強化了資訊公開。新《大氣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專案,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要對自動監測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保證監測裝置正常執行並依法公開排放資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加大了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新《大氣法》對違法企業事業單位的處罰做了比較細緻的規定,明確除倡導性的規定外,有違法行為就有處罰,法律責任條款共30條,超過全法條文20%,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新法取消了現行法律中對造成大氣汙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同時還明確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四是追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按日計罰在2015年1月1日實施的環保法中已有規定。與環保法規定不同的是,新《大氣法》明確企業事業單位在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將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將由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五是新增了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規定。在對相關法律責任進行完善的基礎上,新《大氣法》增加了對無證排汙、損毀監測設施、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燃料、違反揮發性有機物防治、銷售超標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設施非正常使用等26類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實施處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工整治,對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六是增設新的大氣汙染檢查方式。新《大氣法》規定了除現場檢查以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透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還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新修訂的《大氣法》立法宗旨明確,制度主線清晰,監管措施嚴密,懲治處罰嚴厲,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治理大氣汙染的堅定決心,順應了公眾對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新期待,對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們真誠希望所有相關企(事)業單位能理解和支援環境保護工作,熟悉新《大氣法》,適應和遵守新《大氣法》,切實履行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減少汙染物產生,堅決抵制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讓我們攜起手來,積極行動,依法履責,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河南做出積極貢獻!

  衷心祝願全省各企(事)業單位發展蒸蒸日上,事業興旺發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