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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精品】抵押合同模板集錦10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抵押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抵押合同 篇1

  為確保年月日與簽定的協議(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廠房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廠房抵押。

  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同意就下列廠房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廠房位於,其廠房建築面積為m2,佔地面積為m2。現由用於。該廠房所佔用土地歸所有,該廠房歸所有。甲方保證該地塊已經相關部門合法審批,取得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已取得該廠房所有權,可以用於廠房抵押。

  第二條

  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抵押權人應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

  第三條

  上述廠房價值為人民幣(大寫),(小寫)。

  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大寫),(小寫)。

  第四條

  甲方保證上述廠房權屬清楚並擁有完全處分權利。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廠房承擔維修、養護義務並負有保證抵押廠房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廠房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六條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廠房不得重複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七條

  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承受抵押廠房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要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廠房。

  第八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廠房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告知乙方,且根據具體情況,變更抵押合同或以廠房拆遷受償價款償還乙方的本息,並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九條

  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式處理抵押廠房,清償債務本息。處理抵押廠房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後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條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應相互協助共同至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因辦理抵押登記事項產生的費用由負擔。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產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二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合同簽定地點:合同簽定地點:

  合同簽定時間:年月日合同簽定時間:年月日

抵押合同 篇2

  立合同單位: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方(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現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元,用於購買、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單位為(寫明售房單位全稱)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立此合同,並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一、甲乙雙方共同遵守《職工住房抵押貸款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貸款,甲方只能用於購買、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或施工單位(翻建住房時)在乙方開立的存款戶。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稱) 交乙方作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詳細清單附後)。抵押物的現值為 萬元,擔保 萬元貸款的償還。

  五、借款期限 年,即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貸款利率為月息 。

  六、借款採用本金法按月歸還本息,甲方必須於每月 日前向乙方歸還貸款,本息 元。

  七、如遇國家統一調整存貸款利率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整貸款利率,依此重新確定每月還本付息金額。

  八、貸款期內,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逾期一個月以內的,應於下月償還貸款本息時一併歸還,乙方不予處罰,但上述情況一年不得超過兩次。逾期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權按超過的逾期天數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額萬分之三的罰息。

  九、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乙方有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理。處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貸款本息和處理抵押物引發的各項費用後,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並限甲方按期搬出用於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單位負責在三個月內無條件償還。

  1。甲方在貸款期內六個月內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或全部貸款到期後六個月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或宣佈失蹤或移居國外,其法定繼承人拒不繼續履行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或無力繼續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3。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條款的。

  十、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本息且抵押處理不能履行時,還款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地負責償還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還款保證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後,應於三個月內無條件地代為歸還借款本息。三個月後仍未歸還的,乙方有權從其在銀行開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戶或其他存款戶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權益讓渡給乙方,並不得對抵押物作任何有損乙方利益的處理。

  十二、甲方需對抵押物辦理保險,保險單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毀損,甲方應負責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和乙方,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應首先用於歸還借款本息。若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歸還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負責歸還。

  十三、乙方應按合同規定辦理貸款,如因乙方原因影響甲方用款,乙方應按影響金額和天數,每天付給甲方相當於影響金額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十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條款,雙方均有權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執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 份,由甲乙雙方及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三方蓋章並經法人代表簽名、公證處公證後生效,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補充條款:

  甲方簽名(章):

  地 址:

  電 話:

  乙方簽名(章):

  地 址:

  電 話:

  還款保證人(甲方所在單位)簽名(章):

  地 址:

  電 話:

抵押合同 篇3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寶潔(中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擔保方(客戶): (以下簡稱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為確保乙丙雙方 年 月 日簽訂的銷售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為丙方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財產抵押。甲方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擁有的位於 的 (房屋或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乙方,賦予乙方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作為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的擔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規定期限內付款,則乙方可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抵償債務(包括丙方末付而應付的貨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所引致的一切有關費用)。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主合同債務的,乙方有權採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記

  1、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甲、乙雙方向抵押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丙方應提供協助;

  2、 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將有關該抵押財產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產權證》正本交予乙方收執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記、保管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四、 抵押保險

  1、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正本交乙方儲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長,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保險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險金的權利不受人的侵犯廢止。

  2、 甲方負責繳付保險費;

  3、 抵押財產的損毀不影響甲方的擔保責任減低。如因末獲保險賠償或保險償數額不足時,乙方有權向丙方追償;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險賠償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賠。

  五、 抵押解除

  1、 當主合同終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經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甲、乙雙方即可向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抵押登記手續,抵押關係至此終止。乙方應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項30日內將抵押財產的證件正本退還甲方;

  2、 所有有關解除抵押關係的費用倖免由甲方支付。

抵押合同 篇4

  抵押人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名稱: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年____字第__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為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應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儲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a.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

  b.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c.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核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自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款總額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款總額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或經調解解決,如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抵押合同 篇5

  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性別: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產或經營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並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物,經當事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並簽定本合同內容。

  第一項 借款事項

  第一條 借款內容

  借款總金額:人民幣 _____元,大寫 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_____天。月利息 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的支付及償還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續辦妥後,乙方將借款金額一次性支付給甲方或轉入甲方賬戶。

  2. 借款的償還: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還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還款,但必須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額償還本借款,則從逾期之日起,對未償還部分加收 /天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的,視為甲方徹底違約,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總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第二項 抵押事項

  第四條 甲方確認抵押資產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續合法、有效,該資產在抵押前無任何經濟糾紛和違法責任,否則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五條 抵押物事項

  1.汽車種類及牌號:_______________

  2.車架號:_______________

  3. 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在抵押期間,乙方無償使用該車輛,保證該車輛無任何交通事故及違章.若是由於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2. 甲方必須連同與抵押車輛相關的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車發票、購置稅、養路費、保險單據、戶口本原件及身份證影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間人保管.

  第七條 抵押物的處置

  1.抵押期間,甲方對抵押車輛做出的任何處置均無效。

  2.甲方如不能按時還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則可以變賣抵押物以挽回損失,甲方同時簽署《逾期變賣委託書》。

  第八條 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有其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5.借款人捲入或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及其他法律糾紛,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6.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事項未在5日內及時通知的。 第三項 其它規定

  第九條 費用的承擔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還款,在爭取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展期。

  2.有關抵押、借款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其餘在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

  抵押權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債務人(乙方或者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乙方為擔保甲方與乙方/丙方之間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簽訂_________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關處分權的財產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

  第一條 乙方擔保的主債務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與_________方簽訂的_________合同項下的以下債務:

  1._________

  2._________

  以上約定的擔保債務外的其他債務均不進入擔保範圍。

  第二條 雙方約定乙方擔保的範圍包含以下各項中的第_________項、第_________項、第_________項、第_________項、第_________項、第_________項,未選中的不包括在擔保範圍中選中。

  1.主債權

  2.主債權利息

  3.乙方/丙方違約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

  3、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複抵押等情況。

  4、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出租的情況。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徵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五條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條 抵押物的佔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做出贈與、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的,抵押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由此所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4、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抵押人拒絕恢復或者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

  1、抵押人須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應將抵押物的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從抵押人的任何賬戶中劃收上述費用。

  4、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

  第八條 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5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1、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期限屆滿”包括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的約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2、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一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抵押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1)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監管、被扣押、重複抵押、出租、拖欠稅款或工程款等情況。

  (2)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抵押物。

  (3)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 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抵押的登記、評估、保險、鑑定、公證、提存等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抵押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裁規則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1、抵押人已收到並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辦理抵押登記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持一份,

  第十一條 提示

  抵押權人已提請保證人注意對本合同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抵押人

  的要求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抵押權人(簽章) 抵押人(簽章)

  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抵押人(簽章)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抵押合同 篇7

  甲方(抵押權人):

  乙方(債 務 人):

  丙方(抵 押 人):

  根據乙方與 銀行簽訂的 (編號)《 》,以及甲方與 銀行簽訂的 (編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乙方 萬元借款提供擔保。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下簡稱抵押物)就 (編號)《保證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現就該反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抵押物事項

  1.1 丙方提供抵押的房屋之所有權證號 ,該房屋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單為準(以下簡稱房屋)。

  1.2 丙方將房屋抵押給甲方時,該房屋所分攤或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給甲方。

  第二條、抵押物的價值確定及抵押反擔保價值確定

  2.1經xx評估公司評估, 房屋的評估值分別為xx,合計評估價值為xxx萬元,甲、乙、丙三方商定房屋的抵押價值總額為xx萬元。

  2.2乙方借款金額xx萬元,甲方為乙方擔保金額xx萬元,履債期限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丙方就保證合同金額中的(合計數)萬元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擔保。

  第三條、抵押物的清點、登記

  3.1 本合同簽署前,甲、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抵押物。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的產權證書等相關資料交由甲方保管。

  3.2 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丙雙方負責到有關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甲方對此予以協助,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丙雙方承擔,在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前,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提供擔保手續。

  第四條、抵押反擔保的範圍

  4.1 上述 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貸款(或支付的'票款)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4.2 上述 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4.3 甲方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等。

  第五條、丙方的義務

  5.1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保險單證由甲方代為保管。

  5.2抵押期間,抵押物若發生滅失、毀損或被徵用等情況時,丙方應自該情況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抵押物發生被徵用的情況時應自收到政府部門的相關檔案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甲方),且因此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仍應作為抵押財產,由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丙方不得動用。

  5.3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丙方應在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4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出借、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並不得實施降低抵押物價值的任何行為。

  5.5抵押期間,丙方負責抵押物的妥善佔有、保管、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5.6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可以轉讓抵押物,轉讓所得的價款優先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5.7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合法、完全、有效的所有權,並且抵押物不存在共有、爭議、抵押、擔保、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情況。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應按房屋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且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毀損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復原狀或重新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物,並可要求其按抵押物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 %支付違約金,且可以向其主張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6.3除本條前兩款外,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任何一項義務與責任的,應按房屋之抵押價值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可累計計算),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6.4丙方違約時,乙方就該違約責任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乙方違約的,或者丙方發生破產、清算、涉及重大仲裁、訴訟等情形的,甲方可提前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乙、丙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因其財力、地位等狀況的改變,或與其他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檔案、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或丙方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項下各方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等情形的,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所列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通知

  9.1甲方對丙方的任何通知應當按照下列丙方地址或傳真傳送,傳送日即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地址:

  郵編: 傳真:

  9.2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提前兩天書面通知甲方。

  9.3若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傳送傳真或傳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傳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丙方日期。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12.1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若丙方或乙方為自然人時,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公章、丙方或乙方簽字後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兩份,乙、丙兩方各執一份,登記主管部門留存一份。

  12.3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不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及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合同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請乙、丙方對本合同各項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丙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抵押合同 篇8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證件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證件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抵押權登出登記□最高額抵押權登出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登出登記□抵押權預告登記登出登記,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抵押登記情況

  1.所有權證書或證明情況:

  □房屋所有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號(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_____________

  2.他項權證書或證明情況:

  □房屋他項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號(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證明):___________

  3.抵押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抵押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登出原因

  □擔保的主債權已消滅

  □抵押權已實現

  第三條 特別約定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協議僅為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抵押權登出登記□最高額抵押權登出登記□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登出登記□抵押權預告登記登出登記之用。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作他用。

  2.甲、乙雙方共同承諾:本協議填寫的內容真實、準確。如有虛假,雙方自行解決爭議並願意承擔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第四條 其他

  1.本協議與甲、乙雙方及相關當事人簽訂的相關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關協議與本協議存在衝突、矛盾的,以本協議為準。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方___份,乙方___份,房屋登記機構存檔一份。

  甲方(簽字或公章):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公章):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 篇9

  出借人(抵押權人):

  地址:

  聯絡電話:

  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擔保人自願為出借人給予借款人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立約各方依法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合同

  本合同的主合同是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的編號 的《借款合同》,貸款金額為 人民幣,貸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抵押物:

  抵押人自願提供自有的 (抵押物名稱)為主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情見本合同之附件《抵押物清單》。

  第三條 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圍具體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含複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及拍賣費用等。

  第四條 擔保期間

  抵押權與主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同時存在;債務消滅後,抵押權才消滅。

  第五條 抵押物的佔有

  1、抵押財產由抵押人佔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權利憑證應由出借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出借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2、抵押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並自行承擔維修費用。

  第六條 抵押物保險

  1、抵押人將抵押物權利憑證移交出借人之前應當按照出借人要求的險別投足額保險,出借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2、抵押物需要保險的,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保證保險的連續性。如抵押人中斷保險,出借人有權代為續保,並由抵押人承擔保險費用。抵押人對出借人因保險中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出借人為抵押物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條 抵押登記

  1、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應會同出借人依法持本合同到有關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抵押人辦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後,應將有關登記檔案送交出借人。

  第八條 費用

  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

  借款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到期應付債務(包括因借款人違約或擔保人違約而由出借人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擔保人均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出借人有權直接處分抵押物,並以所得款項償還債務。

  抵押人承諾:當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放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抵押人承諾仍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就出借人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條 宣告與保證

  (一) 抵押人宣告:

  1、抵押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和憑證等均是準確真實的,如有虛假,一切責任由抵押人承擔。

  2、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完成的所有權,如抵押物為共有財產,則共有人已書面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擔保。因抵押物權利存在爭議所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抵押人承擔。

  3、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上未設定任何租賃、抵押或其他權利限制,抵押物流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契約上的障礙。

  4、抵押物不存在為出借人所不知的質量瑕疵。如抵押物存在隱藏的質量瑕疵,致使出借人債權未完全受清償的,一切後果與責任由抵押人承擔。

  5、抵押人承諾,當借款人未依約履行本合同項下債務時,無論其他擔保是否有效,抵押人均無條件的承擔擔保責任。

  (二)抵押人保證:

  1、抵押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在不影響出借人實現債權的前提下,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款項。如借款人同時面臨出借人在主合同項下任何支付要求和抵押人的追償時,抵押人同意借款人優先償付其對出借人的債務。

  2、如果借款人與抵押人已經或將要就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簽訂反擔保合同,則該反擔保合同不得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損害出借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3、如因為自然災害、意外事件、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導致抵押物滅失或財產價值明顯減少,抵押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借人,並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4、本合同擔保的債務清償完畢前,無論何種原因致使抵押物價值減少致使不足以擔保主債務的,抵押人應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新的足額、有效擔保。

  5、本合同擔保的債務清償完畢前,抵押人保證妥善保管抵押物,未經出借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再抵押、質押、出售抵押物。

  第十一條 違約事件

  (一)下列任一情形視為擔保人違約:

  1、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條中的宣告與保證;

  2、擔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其他條款規定的義務。

  (二)擔保人違約,貸款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幾項措施:

  1、限期要求抵押人糾正違約;

  2、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足額有效擔保;

  3、直接處分抵押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4、要求抵押人賠償損失;

  5、宣佈主合同項下借款人債務提前到期;

  6、要求抵押人支付總額不超過主債務餘額1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獨立擔保

  本合同所設的抵押擔保具有獨立性,不論何種情況,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變更而無效。

  抵押人保證借款人履行主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借款人違約與否,均不影響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義務。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1)種方式解決:

  (1)訴訟。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 (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者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四條 通知

  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出借人。否則,當抵押人聯絡障礙時,出借人以本合同抵押人的地址發出特快專遞郵件三日後,即視為送達。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 份,立約方各執一份,提交抵押財產登記管理機關一份,各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抵押權人): 抵押人及共有人:

  日期:

  簽約地點:

抵押合同 篇10

  甲方:新鄉博世泰爾齒輪有限公司

  乙方:新鄉市發展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20xx年5月 日甲方向乙方申請貸款擔保,貸款額度1000萬元,期限1年。雙方經平等協商,將甲方所有的價值1800萬元的機器裝置向乙方做抵押反擔保,並已經在獲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備案。現甲方再次向乙方申請貸款擔保,貸款額度為500萬元,期限1年。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依法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1、反擔保抵押合同中的擔保額為1000萬元,現將其增至1500萬元,抵押財產價值不變。

  2、原擔保期限自20xx年5月日——20xx年5月 日,現延長至20xx年8月 日。

  20xx年5月 日的擔保到期後,甲方不得將抵押財產再次抵押給他人,以保障20xx年8月 日的貸款按時償還。

  3、20xx年5月 日的貸款到期後,乙方要求變更機器裝置抵押登記,甲方應予以協助,不得推諉。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等值擔保。

  4、本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5、本補充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6、本補充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