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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獨資公司章程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

  在生活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是作用於組織內部的規範性文書。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法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1

  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髮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訂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2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為準)。

  第四條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的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認繳出資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餘額及繳付時限Xxxxxxxxxxxxxxxx貨幣/非貨幣X萬元X萬元/X年X月X日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後,享有公司的剩餘財產。(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註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註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於公司。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後的決定。

  第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透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並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檔案;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檔案;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並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二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二十五條公司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第三十一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後,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籤薯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叄份,公司留存一份,並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出資方式:,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是經批准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為有效,並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批准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人獨資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地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公司經營範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資訊諮詢

  第五條公司在公司登記註冊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XXX出資X萬元,為2010年9月21日繳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為2010年9月21日繳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出席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剩餘財產;

  7、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翫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抽回資金;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體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並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准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九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並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監事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同時對外公告。第二十九條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並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職工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後,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第四十條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