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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公司章程

銷售公司章程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起著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銷售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銷售公司章程1

  一.公司章程的含義

  一般的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及其行動的基本規則的檔案。實質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規範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記載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任何一個公司的成立都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僅對訂立公司章程的當事人有約束力,對於以後參加公司的人也有約束力。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也有約束力。

  二.公司章程之學說之爭

  關於公司章程的性質歷來眾說紛紜,學者們各抒己見,在學界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契約說

  該說是英美法系普遍接受的觀點。該說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並沒有當然的拘束力,股東是否受其約束,完全憑藉自己的意思,在公司章程制定以後,成為社員或機關者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係,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者轉讓出資份額等途徑完成,因此認為章程具有契約的性質。

  (二)權力法定說

  該說認為公司章程不是參與各方之間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參與者、董事、監事、管理者、股東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一種權力分配關係,因此公司章程是與法令和救濟相關的。它的弊端在於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東及其他利益主體為個人利益行使其權力,實際上把公司章程等同於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組成部分。

  (三)自治法說

  該說是大陸法系國家最流行的通說。此說認為公司章程不僅對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或者發起人有約束力,而且還能約束成立後公司機關以及新加入的股東,是規定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因此它具有自治法的性質。而且章程對於已經成為其成員者,不管其意思如何都具有普遍約束力;章程不管其成員的個別意思如何,都可以根據其成員的一般意思而變更;社會成員的變動或者股份的轉讓也不影響章程的法規性質。

  (四)憲 章說

  該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設立者為實現公司設立目的而為公司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活動所制定的根本性或綱領性制度。其認為應當講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 章程,增加國家意志的干預,將股東對於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等權利都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範圍之內。

  三.公司章程之性質

  雖然對於公司章程之性質有很多學說,但是佔主流地位的是契約說和自治法說,每個學說都有其合理之處,但是也有很多不足和漏洞,契約說曾經是公司章程的比較合理的解釋,但是隨著現代社會公司的發展和章程的完善,契約說也已經正確地解釋章程的性質,相比之下自治法說就更加合理。

  契約和章程還是有很多的不同之處,不能混為一談。第一,二者的效力範圍不同。第二,二者制定和修改的程式不同。第三,二者的生效時間不盡相同。第四,二者的內容不同。第五,二者在公開性上要求不同。

  筆者比較贊同的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說。雖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是至高無上的,是公司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上至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下至公司普通員工都是必須遵守的。

  從公司章程的制定上來看,公司章程雖然是設立公司的必要條件之一,但是其仍是經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共同制定,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完成,並交法定機關批准登記發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中除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還包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任意制定任何涉及他們自身利益的條款,並且它們同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自治理念的貫徹,體現其自治性。

  從公司章程的變更程式上來看,對公司章程的變更不是隨意可變更的。它必須依據法定的許可權,按照法定的步驟,在法定的事由下,才能變更。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體現為其不可任意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一般只有在《公司法》或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相牴觸;公司自身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不符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變更公司章程的這三種情況下才可變更,並且變更必須遵循不違法原則、不損害股東利益的原則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如果變更公司章程獲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多數人的同意的話,還得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從公司章程的效力上來看,也體現其自治性。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僅僅及於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還及於公司成立後新加入的股東。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中可見,除了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外,公司章程還約束董事、監事和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章程是股東對於公司治理的各項約定,而董事、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都是由股東推選出來或者聘用而來,按照股東的意志來執行公司事務並且監督公司的各項執行情況,為公司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員,自然也得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並且公司的各項細則和制度都是以公司章程為“藍本”制定的,必定是公司章程的細化和擴充套件,因此公司員工也需要遵守執行也是非常合理的。

銷售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透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准的專案的,依法辦理相關批准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註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註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設定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傳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並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檔案;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四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於公司並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於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成員應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階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透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