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庫>詩詞> 關於語文必備古詩詞

語文古詩詞

關於語文必備古詩詞

  【摘要】中考雖然迫在眉睫,但複習仍需貼近考綱、教材和自己的實際。只有紮實靈活,科學合理,衝刺才能事半功倍,取得理想的效果。整理了中考語文必備古詩詞:魚我所欲也希望對同學們有幫助!

  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jiān),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wéi)苟(gǒu)得也;死亦我所惡(wù),所惡(wù)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闢(bì)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wù)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闢(bì)患者何不為(wéi)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避(bì)患而有不為(wéi)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wù)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

  一簞(dān)食(shí),一豆羹(gēng),得之則生,弗(fú)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cù)爾而與之,乞人不屑(xiè)也。

  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為(wèi)宮室之美,妻妾(qiè)之奉,所識窮乏者得(dé)我歟(yú)?鄉(xiàng)為(wèi)身死而不受,今為(wèi)宮室之美為(wéi)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qiè)之奉為(wéi)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wèi)所識窮乏(fá)者得(dé)我而為(wéi)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謂(wèi)失其本心。

  出處

  選自《孟子·告子上》(《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題目是編者加的。中心論點 “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或者是“捨生取義。”解題:孟子主張人性是善的,他認為人生而具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 只要不使這些善心喪失,就在道德方面具備“仁義理智”

  註釋

  1.熊掌:熊的腳掌,古人認為是珍貴的食品。

  2.得兼:同時獲得。得:獲得。

  3.舍魚而取熊掌者也:捨棄魚肉而選擇熊掌。取:選取。

  捨生而取義者也:捨棄生命而選擇正義。取:求取 義:正義,道義。

  4.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想要的有比生命更重更要的。甚:超過; 於:比。

  5.苟得:苟且取得。這裡是“苟且偷生”的意思;或者是隻為求利益,不擇手段。

  6.所惡:討厭的(事物)。惡,憎恨,討厭。

  7.患:禍患,災難。

  8.闢:通“避”,躲避。下文同義。

  9. 如使:假如,假使,下文“使”同義。

  10. 凡可以得生者:一切可以得到生存的辦法。者:……的辦法。

  11. 何不用也:什麼手段不可用呢?

  12.不為:不願意這樣做。

  13.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透過某種方法就可以得到生存,但是有人卻不用它。由是,按照這種方法。是,指示代詞,指某種辦法。

  14.非獨:不單,不僅。獨:只,僅僅。

  15.是:這、這樣。

  16.勿喪:不丟掉。喪:喪失,丟失。

  17.簞:古代盛食物用的圓竹器。可譯為“竹籃”。

  18.豆:古代盛飯用的器具。一種食器,高足,上呈圓盤形。有木製,陶製等,用來盛肉或其它食品。

  19.呼爾而與之:意思是沒有禮貌地吆喝著給人吃。爾:語氣助詞。《禮記·檀弓》記載,有一年齊國大饑荒,黔敖在路上施捨粥。有一個飢餓的人用衣袖遮面而來,黔敖吆喝著讓他吃粥。他說,我就是不肯吃嗟來之食才落到這般地步的。這人始終拒絕侮辱性的施捨,後來餓死了。呼:吆喝、輕蔑地,對人不尊重。而,連詞表修飾。

  20.蹴(cù):用腳踢; 與:給。

  21.不屑:認為不值得,這裡是不願意接受的意思。

  22.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如果不辨別它是否合乎禮與義就接受豐厚的俸祿。則,連詞,這裡表假設。“辯”通“辨”,辨別。

  23.萬鍾,這裡指優厚的俸祿。鍾,古代的一種量器,六斛四鬥為一鍾。

  24. 何加:有什麼益處。加:增加。

  25.為:為了。下文“鄉為”“今為”的“為”都念“wèi”。

  26.奉:侍奉。

  27. 所識窮乏者得我歟:所認識的窮困貧苦的人感激我嗎?得我:得於我,感激我的恩惠。得,通“德”,恩惠,這裡是感激的意思。與,通‘歟’,語氣助詞,相當於嗎。

  28.鄉為身死而不受:從前(為了“禮義”),寧願死也不接受(施捨)。鄉通“向”(舊寫作“向”),原先,從前,先前。

  29.今為宮室之美為之:今,現在。為,為了。 為(第二個),接受。

  30. 已:停止,放棄。

  31. 本心:天性,天良。本來的思想,即指“義”。

  譯文

  魚,是我所想要的東西;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這兩種東西不能同時得到,(我)會捨棄魚而選取熊掌。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道義也是我所想要的東西。這兩樣東西不能同時得到,(我)會捨棄生命而選取道義。生命也是我所想要的,但還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情。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還有比死亡更厭惡的事,所以有禍患(我)不躲避。如果人們沒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那麼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方法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們沒有比死亡更厭惡的事情,那麼凡是可以躲避禍患的手段有什麼不可以做的呢?按照這種方法可以生存卻不採用,按照這種方法可以躲避禍患卻不去做。是因為有比生命更想要的東西(那就是義),有比死亡更厭惡的東西(那就是不義)。不僅僅是賢人有這種思想,每個人都有這種思想,只不過賢人能夠操守這種道德不丟失罷了。

  一碗飯,一碗湯,得到它就可以活下去,失去它就要死。(如果)沒有禮貌地吆喝著給人(吃),就是過路的飢餓的人都不會接受;用腳踢著給人家,即使是乞丐也因輕視而不肯接受。高位的俸祿如果不分辨是否合乎道義就接受了,那麼這種高位厚祿對我有什麼益處! 是為了宮室的華美,為了妻妾的侍奉,為了所認識的窮人感激我嗎?從前為了(道義)寧死也不肯接受(施捨),現在為了宮室的華美而接受了;從前為了(道義)寧死也不肯接受(施捨),現在為了妻妾的侍奉而接受了;從前為了(道義)寧死也不肯接受(施捨),如今卻為了所熟識的窮人感激自己而接受了它。這種行為不可以停止嗎?(如果不停止的話,)這就是所說的喪失了人本來的思想,即羞惡之心。

  一詞多義  1.而

  呼爾而與之。修飾“與”,表修飾

  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錶轉折,卻

  2.於

  所欲有甚於生者,比

  萬鍾於我何加焉, 對

  3.是

  非獨賢者有是心也, 這種

  是亦不可以已乎。這種做法

  4. 得

  二者不可得兼 得,得到,擁有

  所識窮乏者得我與。通“德”恩惠,這裡是感謝的意思

  故不為苟得也 取得

  5.為

  向為身死而不受。情願

  今為宮室之美為之 第一個“為”:為了,表目的。第二個“為”:接受。

  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為也:採用

  6. 之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 定語中心語之間結構助詞 的

  人皆有之 代詞 它 文中指羞惡的本心

  得之則生 代詞 它 文中指一簞食一豆羹

  呼爾而與之 代詞 它 文中指行道之人 乞人

  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代詞 它 文中指萬鐘的俸祿

  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 代詞 它 文中指接受俸祿的行為

  此之謂失其本心 代詞, 它,指不辨禮義而受之的行為

  7. 生

  捨生而取義者也 生命

  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 獲得生命

  8.與

  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通“歟”,語氣詞

  呼爾而與之 給

  9.加

  萬鍾於我何加焉 增加,這裡指帶來的好處

  犧牲玉帛,弗敢加也 虛報

  10莫

  .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 沒有什麼

  宮婦左右莫不私王 沒有誰

  11.故

  故患有所不闢也 所以

  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 因

  12.則

  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為也 那麼

  得之則生 就

  萬鍾則不辯禮儀而受之 連詞,這裡表假設

  13.凡

  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為也 凡是;只要是

  通假字

  1.“得”通“德”,恩惠,這裡是感謝的意思。例句:“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

  2.“鄉”通“向”,從前。例句:“相為身死而不受”。

  3.“與”通“歟”,語氣助詞,相當於“嗎”。例句:“所識貧乏者得我與”。

  4. “辯”通“辨”,辨別。例句:“萬鍾則不辯禮義而受之”。

  5.“闢”通“避”。躲避

  古今異義

  1.可以

  古:能夠用來

  今:能夠

  2.是

  古:這 指示代詞

  今:判斷動詞

  3.豆

  古:古代盛食物的器具

  今:豆子

  4.鍾

  古:古代的量器

  今:計時器具

  5.加

  古:益處

  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東西或數目合在一起

  特殊句式  1.判斷句

  例句:魚,我所欲也。“也”,判斷句標誌。 譯文:魚,是我所喜愛的東西。

  2.省略句

  例句:鄉為身死而不受。“為”後面省略了介詞的賓語“禮義”,“受”後面省略了賓語“施捨”,全句省略了主語“我”。譯文:從前我為了“禮義”寧願死也不接受施捨。

  捨生而取義者也。省略主語“我”。

  詞類活用

  名詞作動詞 得:恩惠,這裡是感激的意思。

  例句:所識窮乏者得我與 。

  動詞作名詞 生:可以獲得生存的手段。

  例句: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

  段落分層

  第一層(從開頭到“捨生而取義者也”):提出本文的論點。作者先講一個生活常理,即在魚和熊掌不可以同時得到的情況下,一般要“舍魚而取熊掌”,以這個生活常理為喻,自然地引出在生和義無法同時兼顧的情況下應該“捨生而取義”的結論,這也是本文的主旨。

  第二層(從“生,亦我所欲也”到“所惡有甚於死者”):對論點進行具體的分析與闡釋。第一層中用比喻論證的方法引出論點,雖然很巧妙,但比喻畢竟不是嚴密的論證,第二層就直接對論點進行較深入的分析與闡釋了。

  作者先從正面來講:雖然生命是我所喜愛的,但是,因為我所喜愛的東西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去做苟且偷生的事;雖然死亡是我所厭惡的,但是,我所厭惡的東西還有甚於死亡的,因此即使是死亡之患,我有時也不避開它。這裡所說的“甚於生者”就是指“義”;所說的“甚於死者”就是“不義”。於是,為了“義”,可以“捨生”;即使死掉,也不做“不義”的事。

  接著,作者又從反面來申述觀點:如果人們所喜愛的東西沒有超過生命的,那麼,凡是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如果人們厭惡的東西沒有超過死的,那麼,凡是可以躲避死亡之患的辦法,有什麼不可以用的呢?這裡隱含的意思是,一旦將愛惜生命和懼怕死亡發展到極端,那麼在生命受到考驗的時候,人的行為就會失去準則,做出讓人不齒的事情來,最終,人的價值和尊嚴喪失殆盡。因為暗含了這樣的意思,因此,“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闢患者何不為也?”這兩句話,具有警醒人心的作用。

  第三層(“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作者進一步指出,其實人人都有向善之心,之所以只有“賢者”才能做到“捨生取義”,是因為“賢者”能夠保有“本心”而已。

  第二段運用的是舉例論證法。作者以“一簞食,一豆羹”為例告訴我們,這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簞食,一豆羹”,當它關乎生死的時候,也能考驗一個人的品德。“呼爾”“蹴爾”而與之,則“行道之人”與“乞人”都不屑受之,這就是人沒有喪失“本心”的表現。

  又舉有的'人“不辯禮義”地貪求“萬鍾”為例,說明喪失“本心”的表現。“一簞食,一豆羹”雖然比“萬鍾”少得多,可是“弗得則死”,看來更為重要。這裡作者又運用了對比論證法,將“一簞食,一豆羹”與“萬鍾”作對比。按財富的數量說,“萬鍾”自然是多的。但是,“萬鍾”決定的是“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而“一簞食,一豆羹”決定的卻是生命,自然要比“萬鍾”更重要。透過這種對比,既讓人認識到將“禮義”拋到腦後,貪求富貴的行為是多麼地不值得,也讓人醒悟到“本心”的喪失是一個漸變的過程,人應該時時反省自己才行。

  寫法介紹

  第一段包括兩層,從“魚,我所欲也”到“故患有所不避也”是第一層。這一層的開頭兩句:“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只是作為一個比喻,藉以說明“我”“捨生取義”的果敢,只具有使文章生動形象,鮮明可感,富於氣勢的修辭效果(孟文的特色之一),完全沒有使論點得以證明的論據作用。因為人能“舍魚而取熊掌”並不能證明人就能“捨生取義”。所以,如果把上述兩句換成“果敢地”三字放在“捨生取義”四字的前面作狀語,是不影響文章的思想內容和結構的。可見,這一層的重心全在後面的幾句話中。後面幾句中的“捨生取義”、“不為苟同”、“患有所不避”是同一個意思,即不貪生怕死。這些都是作為事實論據的,分別放在第一個分論點我“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前後,進行迴環論證,即從事實得出結論,再用事實證明它(孟文常用的方法)。所以這一層不是用“舍魚而取熊掌”為論據證明“捨生取義”。而是用“捨生取義”,(即“不避患”、“不苟得”)為論據證明:“我”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

  從“如使人之所欲”到“賢者能勿喪耳”是第二層,首先用“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兩個假設反問句所蘊含的普遍事實,從反面證明第二個分論點:人們具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接著又用兩個肯定句:“由是則生而有不用”;“由是則可以避患而有不為”從正面論證分論點。然後順承上文的事實論證,正反論證和酣暢的行文氣勢,概括性地提出了中心論點:“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體現了孟文的辯論色彩),可謂水到渠成,順當明快。

  概括上面兩層可知:第一段是用“我”“人”的行為作事實論據,透過推究原因論證了中心論點。

  承接第一段,文章的第二、第三段又用具體的事實進一步論證中心論點,使論證更加嚴密有力。第二段(從“一簞食”到“乞人不屑也”)舉出“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的事實證明飢者照樣有人的“本心”:“所欲有甚有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第三段用反問排比句式,透過把“向為身死而不受”與“今為宮室之美而為之;……今為妻妾之奉而為之……今為所識窮乏者得(德)我而為之”作比較,深刻地提示了“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是失去了“本心”的行為,從而證明了他們也是有“本心”的,只是已經喪失罷了。“是亦不可以已乎!”是在中心論點得以充分論證後提出的一句號召,增強了文章的現實批判性。

  透過分析《魚》文的結構和材料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魚》文是用“我”“人”“行道之人”“乞人”“萬鐘不辨禮義而受之”“者”的行為作論據,透過推究原因,然後概括提示出中心論點的。

  從《魚》文的出處看,《魚》是《孟子》一書中第六篇《告子》中的第十章。《孟子》全書對人性的看法是人所共知的性善論。第六篇《告子》更是系統地,全面地,集中地闡明瞭人性善的哲學觀:其中第二章指出:“人性之向善也,猶水之就下也。”第六章又集中地指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緊接著第八章又以牛山上本來有繁茂的樹木為喻,說明人皆有“性善”的“本心”,在有些人身上看不到善的行為,不是因為他們沒有“善”的“本心”,只是因為它像牛山上的樹木那樣被砍伐殆盡了。正是這樣,第十章《孟》與以上諸章在思想內容上一脈相承,論證了人皆有“所欲有甚於生,所惡有甚於死”的“本心”。恰如朱熹在《孟子集註》中所指出的:“此章言善羞惡之心,人皆有之。”只有這樣確認人皆有“本心”為《孟》文的中心論點,才能和《告子》全篇乃至《孟子》全書的思想內容相吻合,才有利於正確理解孟子“王道仁政”思想的哲學根源,才有利於把握孟文的藝術風格,才有利於把它作為論說文的範文進行教學。

  簡析  本文是孟子以他的性善論為依據,對人的生死觀進行深入討論的一篇代表作。他從人應如何對待自己的慾望入手,在生與死、利與義、守義與失義等方面,層層深入、正反對比地論證了義重於生,必須捨生取義。還強調指出“非獨賢者有是心(捨生取義之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人如果經不住萬鍾、宮室、妻妾、施恩的誘惑,必然會“失其本心(捨生取義之心)”。[2]

  《魚我所欲也》一文用面對魚和熊掌之間的抉擇,比喻面對生命和大義之間的選擇,孟子會毅然“捨生而取義者也”。這當中的“義”和文章最後的“此之謂失其本心”的“本心”都是指人的“羞惡之心”(按現在的通俗理解,可以理解為“廉恥之心”)。因為人只有擁有“羞惡之心”,才能分清哪些是道德底線可以承受的事,哪些是道德範圍所不接納的事,哪些是“所欲有甚於生”的事,這樣才能不被“宮室之美”、“妻妾之奉”和“所識窮乏者得我”所誘惑,而像“不食嗟來之食”的人一樣,內心有一種凜然的“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