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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完整版)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大家逐漸認識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式制定的關於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範性文書。一般章程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完整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章程(完整版)1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衝突的平衡點。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範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xxx


xxxxxxxxxx


認繳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實繳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後,享有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准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註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註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於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透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並經股東決議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2

  時間:20xx年x月x日

  地點:

  股東參加人員:

  主持人:

  記錄人:

  應到會股東xx人,實際到會股東xx人,代表額數100%,會議以當面方式通知股東到會參加會議。全體股東經過討論,會議透過以下決議:

  一、同意變更公司住所,住所變更前內容:廣州市白雲區白雲大道北路1400號9005房,住所變更後內容:廣州市白雲區同泰路85號峻銘商務大廈1001室

  二、啟用新的公司章程,舊的公司章程作廢。

xx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3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型別: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准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為有效,並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准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完整版)4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5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xxx修訂)的有關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條增加:

  公司應積極採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的比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積極創造條件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路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否則,視為無效票。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路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還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資訊。徵集人公開徵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條增加:

  四、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透過,並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方可實施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淨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五、公司在釋出關於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後,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後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網路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式。

  六、公司在公告關於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佔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並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條(二)修訂為:

  (1)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2)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

  (4)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階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加: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五、將原文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公司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關董事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董事會秘書。

  六、將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條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修改為: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絡;

  (二)負責處理公司資訊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資訊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係,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諮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檔案;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製作會議記錄並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資訊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資訊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並在內幕資訊洩露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檔案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瞭解資訊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並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上,並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第一百九十二條增加: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存在股東違規佔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佔用的資金。

  x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四月五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並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後,經公司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透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併。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階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託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透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透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併、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透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階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製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階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階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並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階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從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註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稽核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透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後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透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援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裝置,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並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淨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餘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後,其剩餘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佈。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後,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儲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透過決議並經投資者簽字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於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章程(完整版)7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託本公司人員姓名:xx,身份證: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提取______公司章程並列印。望貴局給予幫助!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8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記文書範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xx有限公司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透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xxxx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公司章程(完整版)9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範本。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透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章程(完整版)10

  現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區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定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範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後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於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一,認為此類規範屬於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是公司內部的規範,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範,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則屬於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則和補充型規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則。②

  從法律規範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於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屬於任意性規範,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透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透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於法律規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於並列關係,對於前三款規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於前三款規定的特別規定,甚至對於前三款沒有規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物件、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定。根據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優先於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定的情況下,才預設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透過公司章程來體現,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透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於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並且對限制的具體型別作了列舉。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但這種限制性規定只能降低立法對於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於法律規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於法律規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可見,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定,體現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透過公司存續期間股利分配、優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實現,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透過其他條件和程式的設定,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這屬於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規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別,應區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後續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不能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透過自身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鑑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於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僅對章程制定後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於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定優先於公司法的規定適用。在面對紛繁複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於促進公司發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透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定作出裁判。

公司章程(完整版)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經營範圍、變更股東、變更股權,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名稱: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現修正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經營範圍:化工產品、膠粘製品、塑膠製品的銷售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現修正為:經營範圍:化工產品、膠粘製品、塑膠製品、彩晶玻璃的研發及銷售,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貨物及技術進出口(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現修正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現修正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並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

  住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為:

  一般經營專案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專案憑批准檔案、證件經營。

  一般經營專案:

  許可經營專案: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公司營業期限為。

  第七條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檔案,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檔案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股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第九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十條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萬元,各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m1]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字的股東應註明理由),並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可/應當)將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依照前兩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股東可以自行約定繼承條件)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除上述情形的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人數以上,並且代表表決權以上的股東透過。

  公司應當根據股東會依法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注不設監事會的公司選擇“監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書面指定的(董事/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應當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名,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長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催繳股東未按時繳納的出資;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董事會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七章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m2]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Y3]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m4];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m5]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八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階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m6],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m7]擔任,由[m8]選舉產生,[m9]應當審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條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設監事會的:第九章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名。監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代表由股東會委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不設監事會的:第九章監事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五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五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五十三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五十五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條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出現了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撤銷或法院解散公司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組成。

  第五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登出;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六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公司應當指定聯絡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並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絡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股東會透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股東會透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九條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七十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公司章程(完整版)1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_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資訊諮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透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託其他人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透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範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股東乙:,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0、%。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透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後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企業集團是以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範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企業集團

  簡稱:XX集團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業開發區

  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業開發區內

  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XX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北京XX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XX廣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於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執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透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

  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係。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定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佔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透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透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式

  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檔案,經稽核批准後,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稽核批准後,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並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公司章程(完整版)14

  一、公司章程在有限資任公司中的地位

  對公司章程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地位的把握,在理論上與如何理解公司法的性格緊密相關。雖然關於公司法是屬於強行法還是任意法一直爭論不休,[2]但公司法歸屬於私法範疇這一點,卻是不容否認的。而且按照目前流行的公司合同論的看法,公司本質上是一套合同規則,公司法實際上就是一個開放式的標準合同,補充著公司章程的缺漏,同時又為公司章程所補充。依照這樣的理論邏輯,我們不難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就是私法上的一種營利性的自治組織,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同樣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後,能體現股東意思自治的法律檔案就是公司的章程。猶如一個國家有憲法一樣,有限責任公司也必須有檔案,這一檔案就是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就是一個自治性的法律檔案,對公司所起的作用有如憲法對於國家的作用。既然是自治性檔案,公司章程就體現了股東的共同意志,一經制定並獲得透過,所有股東均負有遵守執行的義務。章程中對股權權利的限制性規定,也意味著股東在限制範圍內已經放棄自己的權利,股東嗣後的行為不得與此相違背。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繼承已作出特別規定時,各股東都應遵守該規定,如果某一股東在死亡時就股權繼承所立的遺囑,與公司章程的特別規定存在衝突,那麼遺囑的這部分內容在法律上也就不能產生效力。這一點在我們理解公司章程與遺囑間的關係時,應特別予以注意。

  但是意思自治並非毫無限制的自治,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內容必須在法律的許可範圍之內。這裡所說的法律,不僅包括《公司法》本身,還包括任何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其他法律規範。就《公司法》本身而言,如第24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規定,就是一項強行法性質的法律規範,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人數超過這一上限,那麼公司章程就會因此而無效,而公司本身要麼不能設立,要麼被強迫解散。而就其他法律而言,凡是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的法律,如《憲法》、《刑法》、各行政法律等都包括在內。具體本文所討論的主題,《繼承法》上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章程也產生約束與限制的作用。因此,我們在討論公司章程在股權繼承中的作用時,一方面要認識到公司章程是股東以及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礎與體現,另一方面更須注意到公司章程又要受到相關強行法規範的限制。

  二、公司章程對繼承人繼承權的限制

  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特別規定的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對繼承人股權繼承權的限制。換句話說,依《公司法》第76條前半句的規定本可以繼承股權的繼承人,卻因公司章程的特別規定而不得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從而其股權繼承權實際上被取消。公司章程對此如何進行限制,又有不同的表現。

  (一)排除股權繼承

  所謂排除股權繼承,就是指公司章程規定在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股權不得由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予以繼承,或者規定繼承人繼承股權須經過一定比例(如人數過半或者出資比例過半等)的其他股東的同意。這裡要討論的問題有如下兩個。

  1.這種限制在法律上有無效力?或者說,這種限制是否會因為違反對死亡股東及其繼承人利益的保護而無效?這涉及到保護繼承人利益的繼承法原則與維護公司與其他股東利益的公司法原則的衝突。對此各國的做法也不盡相同。比如在德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不允許排除繼承法有關繼承順序的規則,也不能對繼承法上的繼承順序進行變更,因此公司章程有關股份不得繼承或者繼承須得到公司許可的規定是無效的。[5]我國《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在《繼承法》上也找不到答案。

  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公司法實踐中,應該認可公司章程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效力。這首先是因為公司章程這一自治性檔案是各股東共同意志的體現,各股東在以表決方式透過這一限制性章程條款時,實際上已經對自己的股權預先作了處分,在效果上類似於股東就其股權生前以遺囑方式進行了合法處分,因此只要公司章程的制定合法合程式,該章程條款的效力也就不應有所懷疑。其次,有限責任公司一般來講規模較小,人數有限(不得超過50人),因此在公司法理論上常稱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徵,[6]強調在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各股東之間存在一種特別的信任關係。為了維護這種公司內部的人合性與股東彼此間的信任關係,公司原有股東一般都不希望外來的第三人(包括股東的繼承人)隨意加人公司,甚至對此採取抵制態度。因為這種信任關係一旦受到破壞或者威脅,就會窒礙股東之間的合作,公司正常執行的基礎也就行將喪失。因此,肯定公司章程這一限制性條款的效力,從實際效果上看,不僅是對其他股東利益的保護,更是對公司整體利益甚至是對公司所擔負的社會利益的保護。最後,對上述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規定,德國學者也提出了批評不同意見,並已成為目前的主流觀點,[7]這也表明德國現行法的做法並不是最佳的立法選擇。

  2.如何對繼承人的利益進行保護?肯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繼承人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並不意味著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益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護。公司章程規定繼承人不得繼承股權,或者未達到要求時(如未獲得人數過半或者出資比例過半的其他股東的同意)不能繼承股權,只是使繼承人不得以股東身份進人公司。但是,死亡股東原有股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畢竟是一種可以合法繼承的遺產,因此繼承人的權利也就體現在對這一財產利益的主張上。股東死亡時效果類似於股東退出公司,股東退出公司時可以獲得補償,[8]那麼股東死亡時其繼承人也可以向公司主張補償。如何補償,公司章程中可以事先規定,而且在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進行限制時,在邏輯上就應對如何補償繼承人的財產利益作出安排。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補償問題進行規定,那麼補償的範圍原則上應包括在股東死亡時已經成立的財產請求權(如已到期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股息請求權等)、與死亡股東出資額相應的財產價值等。

  (二)限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股權

  這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規定在一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股權只能由某一特定的繼承人來繼承。通常發生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為公司的股東,或者該繼承人已實際參與公司業務的情形。既然公司章程可以完全排除股權繼承,那麼按照本文的觀點,公司章程限定股權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的規定,在效力上更不應該有疑問。[9]因此在股東死亡時,該所指定的繼承人就取得了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對其他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繼承人是否應該給予補償,在法定繼承(也就是沒有遺囑)時應為肯定回答,而在被繼承人有遺囑時則應該依照遺囑的規定。但這是繼承法上的問題,與公司章程無關。

  另外,在所指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股東死亡時,若符合《繼承法》第11條所規定的代位繼承的條件,則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能否對股權主張代位繼承呢?從實際情況看,如果在被繼承股東死亡前已透過股東大會進行了修改,那麼也就無所謂代位繼承問題。如果未來得及修改章程被繼承股東就已死亡,此時能否適用代位繼承製度,筆者傾向於否定愈見,其理由在於,公司章程將股東資格的繼承權僅賦予某一特定的繼承人,在一般情況下也是基於對該繼承人的信任,該繼承人一旦事先死亡,那麼這種信任關係也就隨之結束,不會再擴及到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因此根據上述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理論,應該對代位繼承的適用採取嚴格解釋的態度。

  (三)對未成年繼承人繼承股權的限制

  未成年人能否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我國《公司是,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未成年人不得因繼承而取得公司股東資格,而且基於與上述同樣的理由,本文認為公司章程的這一規定也應該是合法有效的。[10]

  三、對所繼承股權分割的限制

  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特別規定,還可以表現為對繼承人分割所繼承股權的限制。也就是說,在公司章程對數個繼承人的股權繼承權沒有進行排除或限制,或者雖有限制但仍出現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權時,公司章程還可以對所繼承股權的分割作出進一步的限制。

  這裡首先需說明的是,在有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於遺產分割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具有什麼性質的法律關係。對此我國(繼承法)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按照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各繼承人對遺產的關係為共同共有關係,其中任何一個繼承人均不能單獨取得遺產的所有權,而只能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11]筆者認為,這一理論同樣也應該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共同繼承的情形。按照共同共有制度的原理,被繼承的股權由享有繼承權的數個繼承人作為共同共有人一同來享有,也一同來行使該股權。該股權仍然只是一個完整的股權,該股權上所體現的股東資格也只有一個,而不是因繼承人有數人而立即出現數個股東。繼承人共同體尤其在行使該股權時,比如依《公司法》第43條以下的規定行使表決權、依《公司法》第187條第2款之規定行使公司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利潤分配請求權等,該股權上所體現的意思只能是一個,也就是說各共同繼承人在內部首先要形成一個統一的意思,然後將這一統一意思共同或者由某一代表表示於外部。而因行使該股權所獲得的利益,如股權的利潤、剩餘財產等,在法律效果上也應歸屬於繼承人共同體,仍然由各繼承人繼續地共同共有。

  然而,數個繼承人共同共有所繼承股權的狀態終歸是一種臨時狀態。雖然在公司法中沒有明文禁止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個股權可由數個人共有,但是我國《公司法》所使用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概念,隱含著一個股權對應一個股東的法律原則。在這一法律原則下,數人共同共有股權的狀態是不允許永遠持續下去的。另外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在於《公司法》第24條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的強行性規定,因為如果數人共同共有股權的狀態可以永遠存續,那麼就可藉此來規避這一強行法性的規定,這顯然違背了我國《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的基本立場。

  破除數個繼承人共同共有股權之臨時狀態的法律途徑,就是將股權在各繼承人之間予以分割。股權一經分割,死亡股東原有的一個統一的股權整體,按繼承人的人數被分割為數個股權,各繼承人相應地取得各自的股東資格.均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是在另一方面,股權分割的結果對其他股東以及公司整體可能會產生如下不利影響。第一,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徵,股東內部一般都存在相互信任的關係。這種人合性或者信任關係的建立與存在,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即在客觀上股東的人數應是有限的,在主觀上股東彼此之間應是相互熟悉與瞭解的。死亡股東原有的一個股權經繼承而分割成數個股權時,不僅客觀上增加股東總人數,而且新股東(即各繼承人)對於其他股東來說均是新面孔。這兩方面因素相結合,自然會危及甚至破壞原有股東間即存的相互信任關係。第二,股權分割後各繼承人加人公司,會導致公司內部股權結構的變化,進而有可能會引發原有股東間均衡關係的失衡。舉例以言之,在某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A、B、C各持有9%、48%、43%的股權;由於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未作特別限制,因此股東A死亡時,依照法定繼承規則其合法繼承人D、E、F三人各繼承3%的股權,並均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很顯然,在股東A死亡前,其所持有的9%股權,常成股東B、C為達到出資比例上簡單多數時所爭取的物件。而在股權繼承並分割後,這一表決權格局就發生了改變,即股東B要想達到簡單多數只須爭取新股東D、E、F中的任何一個即可;反過來股東C要想達到簡單多數,其難度要比以前大得多,因為他必須將新股東D、E、F全部爭取過來,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倘若以股東人數來計算表決權,如新《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那麼繼承分割的結果,還有可能導致小股東阻礙大股東不能行使其權利的局面出現,因為在這一案例中,原有股東A雖不能阻止股東B或C向外轉讓股權,但其繼承人D、E、F聯合起來即可達到目的,也就是說,雖然A的股權比例與D、E、F相加後的股權比例保持不變,但因股東人數的結構變化,對其他股東所造成的影響,前後完全不同。因此因股權繼承分割而導致的股東人數以及股權個數的增加,勢必使公司內部的股東以及股權結構更加複雜化,從而也就會增加公司正常執行的成本。第三,因股權分割所導致的股東人數增加,一旦超過50人,還會與《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產生衝突。由於《公司法》第24條對有限責任公司最多人數為50人的規定,為一項強行法性質的規定,因此這一衝突的結果,就會危及公司本身的存在,或者說公司本身會因此而被強迫解散。

  正因為股權分割對公司本身有上述這些潛在的危險,股東大多會未雨綢繆,事先在公司章程中對繼承人分割股權進行一定的限制。公司章程限制股權分割,其方式也有不同的表現,比如規定股權不能分割而只能完整地移轉給繼承人中的任何一個繼承人,這時的效果與上述將股權繼承許可權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的章程規定非常接近,只是後者的繼承人是特定的,而前者是不特定的;或者規定股權只能分割成若干股;或者規定股權分割時必須按一定比例分割成若干股權等等。限制所繼承股權分割的目的,主要是預先排除股權隨意分割給公司本身所帶來的上述危險。至於各繼承人內部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如何進行分割,以及如何對因分割未取得股權的繼承人進行補償,則純屬繼承人內部的事務,公司章程對此不必過問。從根本上講,公司章程這些限制股權分割的規定並未俊容繼承人的利益,也符合公司法上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因此應是合法有效的。當然,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死亡股東的股權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繼承人共同共有,那麼這種規定應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我國公司法一個股權對應一個股東的原則以及《公司法》第24條的規範目的。

  四、結語

  公司章程是股東與公司在合法前提下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公司章程中的規定對股東與公司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在股權繼承中,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法》第76條前半句所承認的股權自由繼承原則規定一些限制,包括對繼承人股權繼承權的限制與對分割所繼承股權的限制。前者又可表現為排除股權繼承、將股許可權定由某一特定繼承人來繼承、限制未成年繼承人的股權繼承權。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的限制,無論其表現形式如何,目的均在於維持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徵,維護公司原有股東彼此之間的信任關係,保護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並協調繼承人與公司及其他股東間的利益衝突,以保證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受股東死亡的影響。因此,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繼承的限制性規定,只要符合這一目的,本文認為均是有效的,對各股東以及各繼承人均有約束力。但公司章程限制股權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繼承人共同共有的規定,因違反了公司法的原則,應是無效性的規定。

公司章程(完整版)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經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岳陽市鞍馬廣告裝飾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汴河街41號

  第四條 登記的經營範圍為:廣告設計製作、裝潢、印刷品設計製作(以營業執照核准為準)。

  第五條 公司經岳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陽樓分局註冊成立

  第二章 股 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 3 個,其名稱與住所分別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

  童****湖南省****縣**鎮

  李****湖南省****縣**鎮

  張****湖南省****縣**鎮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透過股東會會議對公司的事務按所實際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權利;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

  (四)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的權利;

  (五)有新增資本時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六)有按照規定轉讓出資的權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後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資產的權利。

  第八條 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義務;

  (二)有以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章程所定價額的,承擔補交其差額義務

  (三)有以認繳的出資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義務;

  (四)有這公司成立後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六)有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的義務。

  第九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按實繳的出資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均可以書面申請成為股東,由公司記入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章程中關於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並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如繼承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並按該繼承人認繳的出資,以該繼承人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如不願意成為股東的,其股份由同一繼承順序的、願意成為股東的其他繼承人或公司股東收購,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之外的其他人,收購或轉讓參照《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其他人之間轉讓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為10萬元人民幣,其股東出資情況將由公司透過湖南省企業信用資訊公式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對公司對外擔保、轉投資、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按股東認繳出資所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

  各股東按認繳出資的股份,人民幣每一元為一個表決權。

  在每一輪選舉或每一項議案表決時,每一位股東的表決權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除前款決議事項外的其他決議,需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六條 股東會於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應當把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定期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送交各股東。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首次會議應由全體股東出席始得召開,除此之外,公司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須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始得召開。

  第十七條 公司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拒絕簽名的,視為棄權。

  第二節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各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獲得表決權數額最多的當選。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 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經 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同時形式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四節 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有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按獲得表決權多少的先後順序產生。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增選或者改選監事,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其產生條件、方式、程式及工作職權與執行董事相同,與執行董事一併選舉產生,並可以同時行使經理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30 年,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表決透過每筆對外擔保或轉投資數額由股東會確定。但是,對外擔保累計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80%(以轉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除外)。超出規定數額或比例,股東或者監事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條款變動,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報股東會會議表決透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會議透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他檔案,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其表決方法按修改章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均含本數。如有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