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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制度

請假管理制度【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請假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請假管理制度1

  1.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目的在於規範職工的請假行為,為考勤提供依據。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員工。

  2.假別及准許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兒女婚假,5.天。

  2.2喪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親屬喪假,7天。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3天。

  五代以內旁系血親喪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嚴禁欺瞞。工傷類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僅限於特殊情況,酌情而定,但每個會計月累計不超過3天。

  男員工在妻子生產時可以請7天假,並可分成兩次申請。

  2.5農忙假

  沒有農忙假。

  2.6產假和喜假

  女員工可以請6個月的產假。假後上班時間需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7探親假

  本公司距父母長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個會計年可有10.天的探親假(不包括路途天數)。路途天資料實際情況確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時跨月連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計入假期。

  3.假期的申請和批准

  3.1請假者本人填寫標準格式的《請假條》,報直接上級同意,報更上一級批准。然後由請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員備案。

  請假理由須寫明具體內容,僅寫‘有事’一類字樣視為沒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緊急情況或人力不可為的情況確需電話請假時,要在上班前一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批假的負責人向考勤員請假。

  捎假的情況同上。

  電話請假與捎假的情況由請假人所屬部負責人向部門工作會報審,不符合電話請假或捎假條件者,視情況處罰,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3.2續假與請假的程式相同。

  3.3考勤員在考勤登記時如沒有見到合法假條,則視請假人為曠工。後交假條者,交前階段視為曠工(按整天處理),且假期不能順延。特殊情況報部門工作會處理。

  4.超假與曠工

  申請和批准的假期天數超出本制度規定的天數時,超出部分為一類超假。

  因電話續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規定天數的部分為二類超假。

  不屬於一二類超假的超假為曠工。

  5.假期的工資核算

  5.1婚假、喪假、病假、產假、事假,在規定的天數內不計工資。

  5.2一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類推。

  二類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資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類推。

  5.3曠工者按《獎懲條例》處理。

  6.銷假

  請假人假後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員銷假。

  不銷假者視為曠工,確證不是曠工者,則扣除相應時段(但按整班計)的一半日工資。

  7.責任

  對曠工者,其直接上級應向考勤員及時通報。不通報者,按《獎懲條例》接受處理。

  綜合辦監督執行本制度。

請假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請假種類

  第二條 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假期設定種類:

  1、病假:員工因病確需請假。

  2、事假:員工因事確需請假。

  3、婚假:員工結婚請假。

  4、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奔喪請假。

  5、工傷假:員工發生工傷時請假。

  第三章 請假程式

  第四條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報辦公室及企管部備案。

  第五條 如確因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填寫請假單,必須先口頭或電話請假,回公司後即補辦手續,未補辦手續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 為確保工作連續性,較長假期需交接手頭工作。

  第七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報請示有關主管經理審批。

  第八條 假滿後回公司應辦理銷假手續,報公司企管部及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請假標準

  第九條各類假期兩天以內經部門經理、主管科長批准,兩天以上七天以內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七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辦公室和企管部備案。

  第十條 請假標準範圍:

  1、病假:根據醫院證明及部門主管審定認可,確認假期天數。

  2、事假:根據個人申請及部門主管審定,確認假期天數。

  3、婚假: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7天,未到晚婚年齡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3天。

  4、喪假:按照國家勞動部門有關政策,假期三天。

  5、工傷假:依據醫院醫療證明,經公司工傷鑑定小組鑑定認可同意,確認假期天數。

  第五章 假期工資核算

  第十一條 公司辦公室每月根據員工出勤表及請假單,負責員工假期工資核算,並在當月工資中體現。

  第十二條 假期工資核算:

  1、病假:病假期間按本人基礎工資發放,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工資1%,七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終止其勞動合同。

  2、事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或當月工資1%,三天以上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或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

  3、婚假:婚假期間發放按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4、喪假:喪假期間發放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5、工傷假:非本人原因工傷,假期在10天以內,工資全額髮放,10天以外每天扣除5%績效工資;對於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的長期工傷,按基礎工資發放。由於本人違犯操作規程或工作馬虎而造成工傷,10天以內不享受績效工資,10天后按病假處理。

  第六章 假期規定

  第十四條 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或六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員工的病事假和其他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七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年累計曠工三次,公司將終止其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中高階職員請假,三天以內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三天以上須經總經理審批,並在企管部備案。為維持正常工作程式,請假人須記錄聯絡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企管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實施。

請假管理制度3

  1、目的: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3、請假程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1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如遇主管領導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經理申請審批,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確認,如遇不在公司,可向總經理進行審批。公司領導按級別逐級報批。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後交由辦公室備案歸檔。

  3)、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准後,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4、請假申請規定:

  1)、病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按照請假程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託他人向部門主管請假,待回公司後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並填寫《請假單》。

  ②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部門經理同意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含)以上,需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週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後,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事後必須於上班後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④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⑤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總經理批准,未經批准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⑥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4)、婚嫁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週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部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並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部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後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週歲,男26週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後護理假為7天,晚育者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並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7)、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正式轉正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並交行政部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餘的《年假單》兌換補貼,補貼標準為當日基本工資的兩倍,計入次月工資中發放。

  5、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註明時間,內容,地點,並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部門經理同時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部門經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部門經理,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請假管理制度4

  總則

  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公司的請假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此規範。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臨時工、合同制員工以及處於試用期內的員工。

  請假程式

  第一條公司員工請假,需向相關領導和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請假條》,

  並在總務部進行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員工假期滿後,須到總務部銷假,否則做曠工處理。

  第二條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

  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當日上班開始2小時內電話聯絡告知部門主管,說明理由及預計返崗時間,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條員工請假1天以內經部門組長批准同意;請假2天以內部門主管批准同

  意,請假3天以內科長批准同意,請假3天以上科長批准同意後,需經總經理批准。批准同意後,請假員工持《請假條》到總務部備案,否則請假不做生效。

  第五條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經部門組長批准和部門主管同意,否則做曠處理。

  第六條部門組長和部門主管請假,須經科長和總經理批准,總務部備案。

  第七條一般員工請假時組長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後確認工作可以正常進行

  後簽字,組長和主管請假時需提前安排好備份人員,確保請假期間工作可以正常進行。

  各類假種及安排

  ㈠事假:事假最小使用單位為4小時。員工因私事請假,每月不應超過3天。為統籌生產計劃,公司不允許員工在一年之內請事假超過15天,對於請事假超過15天的員工,取消年終獎金。

  ㈡公假:員工因公請假,如培訓等與公司相關的事項,工資照常發放。㈢病假:

  1.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根據醫囑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申請病假,並應當向公司總務部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本和病假證明進行備案。

  2.若因急病需住院多日的,應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及時向部門經理請假,並於就診之日起3日內持相關證明原件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

  3.員工所享受醫療期設定:員工在公司工作第一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每滿一年增加一個月,最多至24個月。

  4.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資。.病假期工資根據員工在

  公司連續工齡設定:

  ①連續工齡不到兩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70%計

  發;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80%計

  發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100%計發;

  5.員工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公司支付其疾病救濟費。病假期工資根據員工

  在公司連續工齡設定:

  ①連續工齡不到一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到不滿三年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50%

  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病假工資按本人假期工資基數的60%計發。

  支付疾病救濟費的,公司不再支付員工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

  ※上述所稱的“假期工資基數”為員工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

  6.偽造病假證明或因打架鬥毆等不法行為致傷者均不能按照病假處理。

  ㈣工傷假:

  ①因工負傷的員工,由公司領導認可並開具證明,享受病假待遇。

  ②因工負傷後,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憑工傷認定書到公司登記,享受工傷假待遇。工傷假期間員工享受正常工資待遇並計入有效出

  勤天數;原先享受病假工資待遇的,在次月工資結算時補足差額。

  公司對工傷員工定期進行傷情複查,經醫院複查確定痊癒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不能在原崗位勝任的,公司亦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崗位。

  ㈤喪假:

  ①凡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後,憑相關證明給與三天喪假。員工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喪亡的,憑相關證明,可申請1個工作日的喪假。

  ②喪假需一次用完,不得分開使用;

  ③喪假如遇國定節假日、雙休日順延;

  ④喪假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70%發放,不計入有效出勤天數。

  ㈥產假、陪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

  ②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③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④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⑤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員工,憑醫院證明,所在單位給予連續七日護理假;發放基本工資。

  ㈦哺乳假: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㈧婚假:

  ①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結婚證書上表明的登記日期為20xx年1月1日前的,符合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的員工,可享受10的婚假待遇。(遇節假日、雙休日順延)。②婚假需提前一週進行申請並出具結婚證,經總經理批准後一次性連續休完。③婚假自結婚起(以結婚證書表明的日期為準)一年內有效,員工在上述有效期內或離職時沒有休婚假的,則視為自動放棄。

  ④婚假期間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70%發放,不計入有效出勤天數。

  ㈨國家假:法定節假日按國家規定休假。

  員工每年享有國家規定的假日。公司根據國務院釋出的節假日休假辦法,結合公司業務需要,在節前釋出通知。

  以加班抵消請假的,由各部門組長進行統計並上報總務部。

  附則

  第一條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未經本部門直屬上級批准,

  遲到、早退或擅自離崗2個小時以上的,一律作曠工處理;一週內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的,記曠工1天,當月全勤獎不予計發,另扣發3天工資。同時計入年終獎金評定。

  第二條員工一個月內累計曠工3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天以上的,公司可

  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規範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關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

  執行。

  第四條本規範制度的解釋、修訂權歸總務部所有。

  第五條本規範制度由公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xxx分公司

  20xx年6月26日

請假管理制度5

  工作人員請假制度

  為了嚴明工作紀律,規範工作秩序,根據《公務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科室負責人請事假:

  ①請事假半天的,需報分管領導審批。

  ②請事假1天的,需報分管領導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③請事假2天以上的,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2科室其他工作人員請事假:

  ①請事假半天的,報本科室負責人審批。

  ②請事假1天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③請事假2天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主任報告。

  ④請事假3天以上的,需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3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審批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續假手續者,一律視為曠工。

  4因事請假一次不得超過5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

  二、病假

  1工作人員因病需離崗休息,必須出具醫院診斷證明,由本人寫出申請:

  ①請病假5天以內的,科室負責人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審批,由分管領導向主任報告;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主任報告。

  ②請病假6天以上的,科室負責人需報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2幹部、職工因病到醫院檢查治療半天以內的視為上班。

  三、其它假

  工作人員的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5天以內的,各科室負責人需分管領導同意並報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員需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向常務副主任和主任報告;

  25天以上的,報本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常務副主任、主任審批。

  四、其他事項

  1辦公室班子成員的事假、病假、年休假等,由本人寫出申請,均報主任審批。

  2工作人員的請假、休假情況,經批准後需將請假條統一交分管紀檢工作的領導處備案。

  3請假事由必須與事實相符。

請假管理制度6

  為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工作人員請銷假程式並準確計發薪酬,確保企業正常工作的開展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使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人力資源ERP系統(或緊密外包備案系統)的人員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

  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無法正常出勤的,應由本人向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經所在部門主任或班長簽字,主管領導批准,由員工本人交綜合部備案後方可開始休假。

  1、 病假: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限(指工作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醫療期標準為:

  A、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不含10年,“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為6個月

  B、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的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C、 對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所在單位研究,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D、 醫療期的計算標準為: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醫療期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的時間計算。

  E、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的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F、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內者(短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髮給病、傷假期固定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80%;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9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100%。

  G、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且其休假在6個月以上者(長期病假),按其連續工齡長短改發病、傷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55%;滿5年不滿1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0%;滿10年不滿15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65%;滿15年不滿20年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0%;滿20年以上者,為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

  H、 病、傷假期固定工資或病、傷救濟費低於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固定工資標準80%執行。

  I、 員工獲得全國及省級勞動模範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不分工齡長短,6個月以內固定工資照發;6個月以上的病、傷救濟費,按本人現行固定工資的75%發給。

  J、 各單位要建立長期病休員工健康跟蹤制度,視情況定期家訪或陪同到指定醫療機構複查,以瞭解健康恢復情況,及時通知已恢復勞動力的員工按時復工;對於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可適當調整工作。

  1) 零星病假月累計5個工作日以內的,固定工資照發,績效工資按休假工作日數扣除;

  2) 超過5個工作日的,固定工資發放標準按假期管理辦法薪酬待遇標準執行。

  3) 零星病假月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的,免當月績效。

  4) 工作人員請病假應提供的相應證明:

  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一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休假的,應提供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縣級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證明,其它醫院只承認急症初診證明。)、一個月內累計申請休病假超過五天的需提供醫院醫生出具的休息證明(指三甲醫院開具的證明)書面診斷病例記錄、化驗單等相關檢查診斷檢查樣本、治療、藥品收費單據等。

  2、事假:

  工作人員事假按照實際休假工作日發本人固定工資,(除特殊情況外,工作人員年度累計請事假一般不得超過20天)。

  3、年休假: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⑴休假天數: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⑵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工作人員因長期培訓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2各月以上的;

  3)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1個自然年度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當年已經享受年休假後再出現上述第2,3,4項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⑶ 員工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組織的療休養,按療休養實際天數衝減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數的,不作跨年度衝減。員工參加榮譽性療養(如獻血、勞動模範),不衝減年休假。

  婚假,產假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二)銷假

  工作人員假期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客觀情況確需續假時,應事前書面申請,經分公司綜合部批准後方可延續假期。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經批准,逾期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曠工超過半個工作日的,按休假工作日數扣發基本工資,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工作人員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後又要求復崗的,需要員工本人到綜合部報到,部門主任不能擅自決定復崗請求。

  (三)、其他規定

  1、員工請假應有本人辦理,確實本人不能辦理的,經具有審批許可權的領導同意後,可委託他人代辦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應在工作所在地休假,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工作所在地的,發生一切事故均由個人承擔。

  3、員工休假期間要留有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絡的通訊方式,遇有重大事件發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崗工作。

  4、員工休假超過三天以上的,休假前必須將其在休假期間的重點工作向交叉崗位進行交接,以確保休假期間單位工作正常開展

  5、員工提出休假申請時,該員工的工作由該單位自行調劑解決,特殊情況向綜合部提出用人申請。

  6、遇有下列情況按曠工處理

  ⑴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的

  ⑵假期已滿未履行續假或未經批准超假的

  ⑶不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分配,按規定時限不到崗的

  ⑷弄虛作假取得各類假期的

  ⑸工傷、病假、事假人員在休假期間從事與休假事由不符的

  ⑹弄虛作假取得出勤記錄的

  年累計曠工超過十五天(含),按自願辭職處理

  三、考勤制度

  每天上下班必須有出勤指紋記錄,如有培訓,外出開會等特殊情況無法正常按指紋上下班者,需由部門主任提前告知綜合部勞資。綜合部每月將根據指紋機提取資料進行考勤,對少於正常出勤的工作人員,如無休假申請或部門主任的提前告知,將按曠工處理。如有工作人員指紋有問題,無法正常按指紋,請及時與綜合部聯絡,以免影響工作人員出勤統計情況。

  工作人員上下班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營業廳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00-下午18:00;其他部門人員作息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每出現一次遲到或早退情況(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將處以5元的罰款,第二次遲到罰金翻倍,依次遞增。只有上班指紋無下班指紋或只有下班指紋無上班指紋算遲到或早退半天,每出現一次將處以50元罰款,罰款從績效工資中扣除。

  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加班安排的月份考勤,以指紋機提取的出勤資料為準。加班時間要求員工上下班都有指紋記錄,只有一次指紋記錄的視為半天加班處理,無指紋記錄的視為無加班處理。部門主任以綜合部核准後的加班審批表提交總經理簽字審批,並將總經理簽字後的加班審批表交綜合部勞資處,與當月考勤表一併存檔備查。

  四、員工出勤情況統計將計入年終員工綜合測評;

  五、未盡事宜按上級檔案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7

  為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公司休假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種類: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法定節日、週休息日。

  二、請假制度:

  1、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5天。

  若遇特殊情況應先口頭請假,經獲准後可予事後主動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未辦手續擅離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2、請假時應辦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請假延誤工作。

  3、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復工,上班時間請假或銷假必須在第一時間打卡記錄,併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辦公室人員不在時,可暫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辦理,並在辦公室人員在崗時上交銷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假期計算:

  ⑴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⑵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⑶請假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0-35分鐘為半小時,35-65分鐘為1小時,65-95分鐘為1.5小時,95-125分鐘為2小時,單次請假超過2小時以半天計。

  5、公司職員請假,均須記錄請假人聯絡方式,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6、請假審批流程:

  ⑴員工填寫公司制定的《請期申請單》,並按規定程式審批。

  ⑵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0.5天由部門經理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

  生產部、技術部、檢驗部、倉庫:假期由廠長審批。

  部門經理的休假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假期以有最終審批權領導批准的時間為準。

  ⑶員工直接上級依據總經理批准的《請期申請單》安排好請假員工的工作交接。

  ⑷請假期滿應按時復工,逾期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超假未歸員工名單上報辦公室。

  7、曠工

  ⑴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領導分配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其他經公司認定,決定給予曠工處理的行為。

  ⑵曠工1日扣除當日工資的4倍。

  ⑶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不支付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確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可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

  2,員工全年請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員工請事假按200%扣發實際請假天數日工資,事假超過1天(不含1天),取消當月滿勤獎,滿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50%,滿5天(含5天)以上者則扣除當月獎金,當月無獎金。

  4、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在15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職務和崗位。

  四、病假

  1、員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無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突發疾病的應在上班時間前1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須徵得部門領導的同意後填寫《請假申請單》方可離開崗位。 3、凡請病假的1天以上的員工應在上班後2天內持縣區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建休證明、病歷、醫療藥品發票之一,補辦完善病假請假手續,未按上款規定補充完善病假請假手續的均以事假處理。

  4、員工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並按參加工作未滿2年100%、未滿5年80%,未滿10年按30%,滿10年以上10%扣發工資,當月病假超過2天,取消滿勤獎,獎金按請假天數扣發。

  5、員工病假連續30天以上或年累計60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不給予保留原崗位。

  6、員工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醫療期未滿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後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產假

  1、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有關醫院的證明等);

  2、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3、已婚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計劃生育指標內懷孕三個月及以上的,憑醫院相關證明,每月給予一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八個月及以上的,每月給予兩次(每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兩次不能合併使用),孕期檢查假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沒有醫院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員工申請孕期檢查假,應事先經部門經理批准、總經理稽核同意。

  4、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規定的產假、孕期檢查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傷及職業病

  1、在工作崗位若發生工傷事故,有關人員須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發生大事故時可以超級上報,並由公司指定醫院對受傷員工進行診治。用人部門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告。

  上下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員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喪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員工可申請獲得2天有薪假期。職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由辦公室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職工親屬以職工戶口登記和職工的檔案的記載為準。

  4、職工請喪假期間(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工資等不扣除。

  5、喪假應在親屬死亡後7天內休假。

  九、週休息日

  公司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節日

  按國家法定規定,並結合公司經營生產情況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佈之日起生效,原有規定同時廢止。公司保留對本制度的解釋權。

  

  部門 姓名 代理人 緊急聯絡人

  聯絡方式 假別 聯絡方式

  情 況

  事 由 填表

  日期

  請假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共 天 小時

  部門主管

  審批意見

  時間: 總 經 理

  審批意見時間:

  銷假時間年 月 日 時提前或超假

  天 數

  天請假人簽字經辦人簽字

  注:①假別: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 ②員工請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准,並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

  公司員工公出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公司員工公出管理程式,達到合理調配、有序運轉,提高部門間協同辦事效率之目的,並使總經理隨時掌握各部門工作人員辦公去向,以便有效安排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公出: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受總經理指派離開辦公間外出辦事(工作)的視為公出。(本市內的為公出,市外為出差。)

  1、需要公出者,應向本部門經理說明事由並填寫《公出申請單》,外出前將有部門主管和總經理簽字的《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備案並打卡出門。

  2、公出回來後打卡並至辦公室銷假。

  3、如果本人不到公司報到直接公出的,要在前一天填寫《公出申請單》,特殊原因應電話告知辦公室去向,由辦公室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出差申請單》,公出回來後,必須馬上辦理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經公司批准的特殊崗位人員的公出,按公司特批決定執行。

  5、任何部門不得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調動其他部門的人員外出的,如確需部門間人員協同辦事,需經該人員部門主管同意,並在《公出申請單》上簽字後方可外出,否則以曠工處。

  6、公出本著高效,快捷的原則,把公出任務集中起來處理,各部門主管嚴格控制公出時間和頻率。

  7、公出單由辦公室保管,公出前領用填寫,每月裝訂成冊編號使用。

  公 出 申 請 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部 門 隨同人員

  公出事由:

  公出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共 (天、小時)

  部門主管

  審批意見時間: 總 經 理

  審批意見

  時間:

  銷假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計 (天、小時)

  公出人: 經辦人:

  其他情況說明:

  注:①公出申請單經批准後,公出申請單應在出公前交於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②特殊情況公出批准後,由所在部門在公出當日將公出申請單交辦公室,否則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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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管理制度8

  一、考勤管理

  1、考勤是員工工作時間付出的憑證,亦是公司給付薪資報酬的原始依據。員工自報到之日起,直到離職之日止,必須依公司規定進行考勤;

  2、每月員工考勤將以考勤機打卡為準,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規定,按時出勤,不準遲到早退;

  3、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8:30AM——5:30PM),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正常工作時間內不得處理個人私事,如果因為私事辦理必須按照規定請假,否則按擅離工作崗位論處;

  4、中午休息時間離開公司,需重新打卡,超過時間按曠工處分。工作時間離崗,沒有填寫出門單、或每月累計遲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將處予罰款,50元/次;

  5、缺勤

  5.1、遲到: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逾時到崗位則視為遲到;

  5.2、早退:員工於規定下班時間提前離崗則視為早退;

  5.3、曠工:員工無故不出勤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不出勤或離崗4小時及以上者視為曠工;

  6、忘記打卡者,或因為其他工作事宜未能按時打卡者,須在24小時內告知人力資源部,否則視為曠工;

  7、員工因公出差外出未能打卡,需在出門單上註明,並由部門最高負責人簽字確認,否則視為曠工;

  8、員工連續曠工3天以內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節,扣除當月工資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員工連續曠工三日或者三個月內非連續曠工達五日,公司將視為該員工自動離職

  10、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查過三十天,公司將予以除名。

  二、加班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工作績效以結果導向為原則(即以工作結果完成為標準),若指定工作未完成,則不屬於加班;

  2、上級臨時交辦工作,並且需要非工作時間立即完成,則屬於加班範疇;

  3、員工因公加班,需要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由上級主管及人力資源部經理簽字,方准予加班;

  4、員工加班,均屬於非工作時間,及假期時間加班,按小時計算工資;

  5、加班必須是員工自願,嚴禁強迫或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6、加班必須有實際之工作產出(包括實質產品產出或腦力產出);

  7、加班可以透過填寫“加班申請單”去人力資源部換取“調休單”調休,或由公司發放加班費;

  8、加班費用支付標準遵循國家勞動部門制定的法定標準;

  9、員工自願參加訓練課程或公眾性活動、集會、會議、義務勞動等,均不屬於加班;

  三、調休

  1、有周六週日加班(整時數)的,可申請調休;

  2、調休以正常上班計薪,不計加班費;

  3、生產線員工調休由公司根據生產情況進行安排;

  4、當年度未修完的調休,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修完;

  四、帶薪年休假

  1、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員工,可依據員工年休假規定,享有年休假,年

  2.1、年休假安排以工作、生產力不受影響為前提;

  2.2、年休假為有薪假期,員工休假期間視為正常工作日計發工資

  2.3、公司可視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4、當年度未休完之年休假,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休完;

  2.5、因為工作需要未休假,由用人主管籤核,人力資源部審查通過後依法辦理補薪作業;

  2.6、因個人原因未休假之天數,視為自動放棄,不予補薪;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3.1、連續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當年度請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3.2、當年度因個人原因,請假缺勤20天(含)以上者;

  五、請假

  1、員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急病可以事後補假條)。未經請假核准而擅自缺勤者,視為曠工;

  2、每季度員工事假請假天數限三天以內;

  六、病假

  1、病假必須有正規醫院開具的有效病假證明;

  2、病假期間,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發放工資,連續工齡一年以上,年休病假天數在15天/年內的,工資發放基數為月基本工資的70%;

  3、其他病假情況,公司保留解釋的權利;

  七、事假

  1、事假是指處理私人事務請假;

  2、連續請假3天以上者,需要提前3天申請;

  3、連續請假5天以上一週以下者,需要提前一週申請;

  4、事假請假一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員工可以請喪假料理喪事。

  2、請喪假必須提供親屬死亡證明(可事後補辦);

  3、喪假不得超過7天,且需一次性休完;

  九、婚假

  1、結婚登記一年內,可以申請休婚假;

  2、婚假必須提前一週申請,並提供結婚證原件(影印件存檔);

  3、按照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嫁;

  4、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以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嫁),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5、婚嫁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嫁需一次性修完;

  7、產假休假規定根據地方政府政策規定進行休假;

  8、產假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政策”;

  9、休產假須提供醫院證明;

  10、產假包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11、產假需一次休完;

  12、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期間員工工資正常發放;3-6個月內的延長產假,須經總經理批准。任何員工休產假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3、女員工產前檢查可享受累計10天的孕期體檢假,根據實際發生天數從產假天數中核減。

  14、女員工初婚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產假15天;懷孕不滿4個月引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根據醫院證明,給假42天。

  15、凡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情況的,一律按照事假處理,所有費用自理。

  16、產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不得重複計算假期。產假不應與其它公休假、年假連休,如確有特殊需要,員工須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部門經理與人力資源部門協調,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休假。

  十、哺乳假

  1、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與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天哺乳時間不可合併使用。

  2、哺乳期間超過以上規定的,單位外往返時間不計入哺乳假,可按照本人出勤記錄記入公休或事假。

  十一、其他

  1、婚假、產假、喪假的福利規定不適用於試用期員工。

  2、除上述各類假期外,員工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休假的,要事先經上級領導和公司總經理批准,此類假期的薪酬發放由總經理決定,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門。

  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別說明外,所指天數均為日曆月,不得按實際工作日計算。除國家法定假日外,所有員工均須按規定提前取得公司有關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論處。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

  20xx年1月30日

請假管理制度9

  休假、請假管理制度

  為保證公司員工應有的休息、休假權利,同時嚴肅勞動紀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休假

  (一)婚假:員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間結婚,可休婚假3天,雙方符合晚婚條件,再增加12天。

  (二)喪假:員工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喪亡,可休喪假3天,並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三)病假:員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請病假,要有請假條。

  (四)事假: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確有特殊原因,可酌情准假。

  (五)產假:產假期90天,難產(醫院證明)或雙胞胎增加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二十四周歲及以後生育)另加15天;妊娠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憑醫院證明給予休假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休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女員工產假結束後,如需續假的,原則上按事假處理,若確因身體不適,須提供醫院證明。

  第二條假期審批

  (一)婚假、喪假、產假須本人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徵得部門經理同意,經公司領導批准,事後及時銷假。

  (二)病假1天(含1天)以上3天以內必須書面向部門經理請假(病假可先口頭請假,次日補請假條);3天以上向分管領導請假。

  (三)事假1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准,1天以上須經分管領導批准。

  (四)、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由總經理批准。

  (五)、在職參加各類進修,除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外,凡需佔用工作時間,仍應及時向部門經理辦理請假手續。

  (六)、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來上班者作曠工處理。

  第三條假期待遇

  (一)、婚喪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髮放,月績效工資按天減半發放。

  (二)、病事假期間:5天以內,基本工資全額髮放,月績效工資按天減發;5―10天,基本工資全額髮放,當月績效工資減半發放;10―15天,基本工資按80%計發,當月績效工資停發;15天以上,基本工資按70%計發,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三)、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髮放,績效工資停發。

  (四)、曠工一天,當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按50%計發,累計曠工三天以上予以除名。

  (五)、因病、事、生育、學習而影響出勤或曠工者,績效薪金按比例扣減。

  第四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請假管理制度10

  委學生會例會、活動原則上不得請假,若有特殊情況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使用標準請假條事先向有關部門請假。經批准方可離開。

  二、病假條必須由相應醫療證明認可。由於上課、課外實習、病假等原因請假,應與認可,但核對如發現虛報者作缺席並加重處理。

  三、事假原則上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次,否則取消當月評優資格。累計請假不得超過五次,否則取消學期評優資格。

  四、請假條必須親自書寫,不得由他人寫,請假時間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並做好善後工作。

  五、團委學生會全體活動、會議一律由團委副書記批准,部長會議由組織部部長批准。

  六、不能隨便代請假,如果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請假,必須事先口頭通知,事後一天內補辦請假手續。所有請假條要交辦公室備案,否則在考勤統計中作缺席處理。

  七、未履行請假手續或沒有特殊情況口頭請假後補假的,均做無故缺席一次處理。

  八、本制度請各部門嚴格自律,遵照執行。

  為提高學生會成員的紀律性,規範學生會成員的請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一切學生會成員在學生會日常值勤、各種會議及要求學生會成員參加的一切活動過程中的請假事宜。請假分事前請假和事後請假,二者適用不同規定。

  第二條 部長、副部長請假的,需本人持書面請假條當面交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審查後認為請假事由成立的,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簽字批准;審查後認為請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三條 幹事請假的,需本人持書面請假條當面交本部部長,本部部長審查後認為請假事由成立的,由本部部長簽字批准,並上交秘書處;審查後認為請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四條 請假條須於值勤、會議或活動前交秘書處備案。秘書處有責任對請假事項進行監督。

  第五條 沒有請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會議或不參加活動的,按《商學院分團委學生會獎懲制度》的有關處罰規定執行。

  第六條 請假人虛構請假事由或主席、副主席、部長未盡審查職責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按《商學院分團委學生會獎懲制度》的有關處罰規定執行。

  第七條 事後請假僅適用於在事態緊急或事發倉促,或其他客觀上不能按事前請假制度執行。

  第八條 事後請假分為在值勤、會議和活動前向部長或常委的口頭請假並值勤、會議、活動後補交書面假條,陳述請假事由。

  第九條 事後請假需在請假事由解決後兩天內,由本人持書面請假條當面交部長或常委,經部長或常委審查後認為事後請假成立的,由部長或常委簽字,補假生效,消除其缺席記錄。

  第十條 各部門應嚴守自律,遵照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商學院分團委學生會主席團所有。

請假管理制度11

  學生請假考勤制度

  一、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按時到校,按時上課,按時參加學校的一切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二、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要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為曠課處理。

  三、非重病或特殊事故不的請假,更不得以口頭或他人代請假,請假時須由醫生正經和家長親筆簽名,可由家長代請。

  四、學生請假一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在校內外出必須經主管人員簽字方可,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主管部門審批,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長批准。

  五、凡正常休息日學生必須離校,特殊情況不走的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

  六、凡開學後,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按時到校者,需用電話迅速說情理由,並在第二天之前由家長到政教處請假,經批准後方可生效。

  七、有病需長期治療的學生,憑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一年,休學期滿憑醫院證明辦理付息手續。

  八、凡請假期滿仍不能上課或會回校者,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處理。

  九、請假手續

  1、請假須由班主任調諧請假條,簽署意見報政教處審批。

  2、請假期滿返校後,須到主管部門銷假,逾期不銷假者,以曠課處理。

  3、請假條一式三份,主管部門、班主任、班長各一份。

  4、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

  十、每班設立點名冊,即每節課均考勤登記。考勤情

  況每週公佈一次,切忌把考勤表上報主管部門,學期結束後將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十一、班主任要及時將學生缺勤情況通知家長,未經

  請假批准,學生整天缺課,班主任要主動與家長聯絡,瞭解情況,將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報。

  十二、一學期內無故曠課24節課(三天)給與警告處

  分,曠課滿40節(五天)給與記過處分,曠課滿80節課(十天)做自動退學處理,並正式通知家長,從處分之日起,取消學生學籍。

請假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人力資源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並加強員工隊伍建設,嚴肅勞動紀律,根據《勞動法》及國家、省、市的有關法規和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假期

  第二條員工假期包括法定節假日、公休假、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事假、病假、工傷假等。

  第三條法定節假日法定節日是指元旦節、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五一”勞動節和“十一”國慶節;法定假日是指星期六、星期日雙休日。

  第四條請假假期規定

  病假:員工因病請假的,需出具當地縣級(含縣級)以上中心醫院或中醫院(須具備二乙等醫院以上等級)的病歷證明及住院證明,無法出具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管理幹部住院病假七天(含七天)以下的在當月休息中進行調整;病假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中途到職者依比例遞減;住院者以國家規定的醫療假期為限。(員工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回上海治療,在外地生病需請病假的,須提供當地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病假天數如超過規定天數,按事假抵充,如抵充後仍未痊癒的,申請停薪留職。如有員工生病住院,部門主管應主動告知人力資源部,以便保險備案。

  事假: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者,可請事假,每月如超過10天(含10天),則退當月保險,特殊情況的請假一次以15天為限,事假全月不得超過30天,如每月超過30天或全年累計超過90天者,工齡折半算,中途到職者依比例遞減。調休請假必須以半天為最小單位。婚假:符合法定年齡結婚(包括再婚)可連續請婚假三天。晚婚者(男25週歲初次結婚;女23週歲初次結婚)婚假七天,外省市另加路途三天,超過規定天數按事假算(連續請假不得超過15天)。婚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以結婚證登記時間為假期時間段依據)。子女結婚,可請事假15天。

  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親屬關係以戶口簿記錄為準),上海市的可享受一天喪假,外省市另加路途二天,喪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在內。需延假的,必須履行有關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以當地公安機關出示的親屬死亡證明為假期時間段依據)

  產假:女幹部在合同期內生育的,可請產假90天,剖腹產105天,需延假的,必須履行有關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超過規定假期的產假如履行有關手續,算作事假,並影響年終獎。(以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為請假依據)。在嬰兒一週歲內每天照顧授乳二次(共計1小時)。

  工傷假:員工因公受傷,按國家、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的醫療期享受工傷假。幹部因工受傷的,工傷假期間工資先按其基本工資標準發放,其餘按照本地工傷管理制度執行。

  正常休假:公司員工每月最少可休息4天,如遇特殊情況加班可進行調休或計算加班費。

  第三章請假管理規定

  1.凡工作時間或規定時間內所指定的出勤人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應請假。

  2.請假以小時為崗位,最低請假時間為1小時。員工請假(事假或病假)由員工事先提交書面請假申請,3天(含)以內的由其直接主管批准;3-7天(含)的經直接主管、部門第一主管簽字同意;7天以上的,直接主管、部門第一主管簽字同意後,報副總經理批准後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員工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批准後,需要進行交接工作後,方可離崗;不可根據公司所給假期再自行延假。如超過公司規定假期未經過批准擅自不到班一律算曠工,曠工3天以上(包括3天),按自動離職處理,同時其主管告之財務停發工資;幹部請假時間在3天(含)之內的由本部門主管核籤,3-7天(含)的由部門主管確認並交副總核籤,7天以上的由部門主管確認交副總稽核並交總經理核籤。

  3.員工請假應提前安排、提前申辦,如遇特殊情況(生病不能親自到班請假)或緊急情況

  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應以電話請假的方式報部門負責人、部門分管領導、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批准後休假,到班後應由部門負責人帶領先到人力資源部門報到並補辦請假手續。履行好相關手續後方可到崗。請假手續不完備,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無故超過批准假期的,一律按曠工處理。補病假或事假應在到班第一時間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病假必須憑有明確日期的公立醫院“病休證明”或病歷證明,否則都按曠工處理。

  4.員工請病假(事先請假者)一天以內由員工事先提交書面請假申請,經上一級主管批准後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一天以內憑公立醫院病歷證明,一天以上憑公立醫院病休證明,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後,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5.員工患傳染病必須脫離崗位治療,病癒申請上班時,需持有公司指定醫院的痊癒證明,經人力資源部門批准後方可上班。

  6.工傷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假、喪假等各類情況,均應由員工提交書面請假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經上一級主管簽署意見後,報公司部門經理批准,最後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7.職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說明請假理由,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部門主管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如因請假而延誤工作,將追究部門主管的責任。

  8.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未到班者,以曠工論處。

  9.獲准的《員工請假單》原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請假條必須寫明工號,否則因一字之差,造成考勤統計有誤,後果自負)。

  10.請假期滿或提前到崗,到崗第一時間應到人力資源部報到,銷假後方可上班,否則因未及時銷假,造成個人考勤有誤或保險未續,後果自負。

  11.請假超過公司規定天數未到班和自動離職者(指未打辭職報告或未到規定離職日期擅自離崗者)各部門各車間直屬主管必須在核實後24小時內主動報送人力資源部處理,否則如果造成人力資源部統計人員有誤,部門工作安排受阻,一切後果由其直屬主管承擔。人力資源部經調查核實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假,必須憑相關有效證明可酌給予延假1-2天。

  12.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四章請假薪資規定

  1、固定工資職員,因私事請假的,事假期間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當月發放的日平均工資(基本工資以及崗位津貼)。未得到審批的請假按缺勤曠工處理。若該月份中曾有曠工的,按其曠工日數乘以3來扣其薪資。所有員工請事假不發給薪資。

  2、固定工資員工婚、喪、娩、工傷、病假假期內的薪資按有關規定支付;請足假期但未休滿的,其未休天數不另發薪資。住院病假七天以上一個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資80%發放;住院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按保障工資60%發放,住院病假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資30%發放。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按保障工資發放。

  3、凡國家假日薪資照發,如出勤工作,則依國定假日加班規定發給工資或調休。(特殊作息崗位除外,如門衛、食堂、司機等工作崗位)

  4、凡被公司開除、除名、自動離職,未按公司規章辦理辭職手續及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按雙方約定扣罰其未發放的薪資作為賠償。因特殊情況,如身體健康狀況,或家庭變故申請急辭者,扣除未發放工資的20%。

  5、如是曠工,曠工一天扣除其日工資的3倍,如連續無故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6日或全年累計曠工12天者,作為自動離職處理或予以解僱並按雙方約定扣除工資。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曠工以致自動離職,工齡按重新入廠時間開始計算;

  6、生產部人員全月出勤的享受全勤獎40元/月。

  第五章銷假手續

  1、員工休假結束後應於上班當日到人力資源部提取自己的請假單,由人力資源主管註明休假結束日期;

  2、員工休假超過預定期限時應說明原因,並補辦相應手續;

  附:支援性檔案:

  《考勤管理規定》、《福利管理規定》《出差管理規定》

請假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總 則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請假程式

  一、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行政部人事組,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一、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 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當日工資標準扣除;

  (二) 病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最長為3個月,並取消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三) 工傷假:按縣級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及部門證明人經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全額髮放工資但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醫藥費全額報銷,但不超過保險公司最高保險限額6000元。如個人行為造成將另行處理;

  (四) 婚假:正式員工憑結婚證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節假日),全額髮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五) 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髮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六)產假:公司正式員工憑生育證明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全額髮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七)礦工一天扣除當日工資並罰款100元。

  第四章 請假規定

  一、 事先因特殊情況的確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部門經理報知,並於事後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連續曠工超過3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當月工資。

  三、 假期的核準許可權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部門經理審批,並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部門經理審批,並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三)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請假由分管行政人事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核准,送行政部人事組備案。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主管級以上職員請假,均須在行政部備案,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八、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20xx年3月1日),解釋 權由河南申通實業有限公司行政部。

請假管理制度14

  員工休假及加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也包括試用人員、顧問、臨時人員等。

  第三條公司實行員工每週五天工作制,週六、週日休息,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條員工應當妥善安排休假。在積極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服從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式,經審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請銷假的審批及手續

  第五條請假應當根據請假手續及核准許可權進行申請:

  (一)請假不超過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後,報主管副總裁審批。

  (三)請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查和主管副總裁稽核後,報總裁審批。

  (四)經審批的《請假單》應當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五)特殊情況的另行規定。

  第六條員工休假結束後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銷假,每逾期銷假一天處以一百元罰款。

  第七條所有請假事由必須真實,如發現以虛假事由請假的,一經查實,即作曠工處理。

  第三章法定節假日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下列法定節日,安排員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國際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或組織集體活動;

  (六)特殊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根據國家政策,對法定節假日前後的週末可以實行調休。

  第十條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章帶薪假

  第十一條事假

  (一)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處理可申請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事假不超過三天。

  (二)請事假應從嚴掌握,並按照請假審批許可權報批。超過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資、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病假

  (一)員工本人因病、傷診查,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請帶薪病假不超過三天,公傷治療休息的除外。

  (二)請病假的審批及手續:

  請病假的需填寫《請假單》,並按照請假批准許可權報批,事後向人力資源部提交鎮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病休建議書、住院手續等證明方有效。

  員工因患急病,需在醫院急診治療的,事後需憑診斷書、住院手續等憑證補填《請假單》報批,經批准的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婚假

  (一)員工本人的婚事,可請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條件婚假為十天。員工在外地結婚的,可根據實際里程給予在途時間。婚假必須提前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婚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四條產假、護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員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假為十五天。難產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十五天。產假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部。

  (二)男員工在妻子生育期間可享受護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三)女員工產假期滿身體經醫院診斷仍未恢復健康,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哺乳假期不計發薪資。

  (四)產假和護理假期間薪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喪假

  (一)父母、配偶喪亡可給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喪亡可給假三天。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適當給予在途時間。

  (二)喪假期間薪酬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章加班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員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節假日需要加班的,員工不得無故推諉,事後可適當調休。沒有調休的,核發加班薪資。

  平時需要加班員工需在前一天填寫加班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呈分管領導核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並作為計發加班薪資的依據。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時補籤加班申請單並交人力資源部,逾期不計加班。

  節假日和週六、週日加班應當打卡。

  第十七條加班薪資的計算方式由人力資源部另行確定。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規定製定,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請假管理制度15

  一、事假: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並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准,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准。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准,並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後,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後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彙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後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