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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請假制度

小學請假制度(彙編15篇)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小學請假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學請假制度1

  1、教職工因事、因病不能按時上班,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請假半天以內(不含半天),當事人具備假條,由值周領導批准簽字並登記存檔;請假半天以上、3天以內者,必須向校長請假,並將有校長簽字的假條送值周領導登記存檔;請假3天及以上者,由校長簽字後報區教體局領導批准,並將有局領導簽字的假條送值周領導登記存檔。所有請假如需調課,必須報告教導處,落實調課並做好記載。請假人應留下有效聯絡方式,保持通訊暢通。

  3、請假期滿回校上班,必須於當天向請假物件銷假,同時報告教導處。

  4、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憑醫院休假證明或藥發票請假。

  5、因患急病等特殊情況不能當日履行書面請假手續者,須按上述程式先用電話說明情況,並於上班當日補全書面請假手續。其餘各種請假均由本人提前填寫請假條。嚴禁代假。

  6、超過規定的上班、集體活動時間為遲到;提前下班、集體活動中途無故退場為早退。遲到及早退超過30分鐘者按曠課處理。

  7、未經教導處允許,私自調課而造成無人上課者,原應上課教師視為曠課。

  8、遲到及早退每次扣5元。曠課每節扣20元。事假每天扣20元,一學期事假累計超過6天(含6天)者,期末教師個人量化考核出勤一項以0分計;一學年事假累計超過12天(含12天)者,取消當年評優選模及年度考核為“優秀”的資格,並不予發放任何獎金。病假40歲以下超過兩天(不含)、40歲及以上超過3天(不含)者,每超出一天扣10元;住院者憑入院、出院證明不扣;一學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取消當年評優選模及年度考核為“優秀”的資格。曠工每天扣50元,曠工三天及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選模的資格和一切獎金,年度考核為“不稱職”。

  9、婚假、產假、喪假按上級有關政策執行。為參加子女家長會而請假者,憑家長會通知書可不作請假計,但不予發放全勤獎。

  10、未盡事宜及其他特殊情況由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

小學請假制度2

  一、請假制度

  1、全體教師要以學校工作為重,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有事請假。

  2、凡因事、因病需要請假的,到校長室寫請假條並由校長簽字。無特殊情況不得捎假或電話請假。

  3、請事假一次一般不得超過1天。

  4、請病假連續超過2天的(含兩天),需由醫院出具證明,併到中心小學請假。

  5、凡如婚假、喪假、產假等有上級規定的,按有關檔案執行。

  6、教師請假或因公外出的一般自行調好課務,並將調課安排報校長室。

  7、工作時間內,凡因私事沒有請假外出的,視為曠工,學校視情節另行處理。

  8、外出教師必須進行外出、返校登記,並交請假條以備存檔。

  二、獎懲辦法:

  1、每月設全勤獎40元。

  (1)一個工作日為6節課,請假一節為1個小假,3個小假為0。5天,6個小假為1天。

  (2)請假累計0。5天以內扣5元;累計1天以內扣15元;累計2天以內扣除當月全部考勤獎。

  (3)曠工1節扣除當月全部考勤獎。

  2、期末設學期全勤獎100元。

  (1)請假累計1天以內扣20元;累計3天以內扣50元;累計3天以上學期全勤獎全部扣除。

  (2)全學期累計曠工1節扣50元,累計曠工半天學期全勤獎全部扣除。

小學請假制度3

  一、請假型別

  1、事假學校實行五天工作制,並給予教師每週一晌自由支配時間,教師應儘量把個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時間之外,確因具體事情調整不開的,可請事假,小學教師請假制度。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准假,確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或在家治療的,憑區級及以上醫院證明可請病假。

  3、婚假教師初婚的憑婚姻登記證明可請婚假,期限不超過一週;再婚的憑相關證明請假,期限不超過兩天,管理制度《小學教師請假制度》。

  4、產假教師計劃內生育的可請產假,期限按上級檔案執行;計劃外生育的原則上不予准假。

  5、引流產及絕育手術假教師引流產或做絕育手術的可請此假,期限最多不超過一週。

  6、陪護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住院的可請陪護假,請假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7、喪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請喪假,請假期限為三天。週年時准假一天,三年時准假兩天。

  8、房屋修建假教師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請此假,期限不超過一週。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師需要請假的(如自學考試、職稱晉升等),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假期。

  二、請假手續

  10、教師請假需辦理書面手續,填寫“姜樓小學教師請假單”。

  11、請假不超過三天的,本人自行調好課,事後補上;請假超過三天的,由教務處協調安排其他教師上課。

  12、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由教務處批准;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校長批准;請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內的由中心校批准;請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報教育局批准。

  13、教師請假期滿要向准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需要繼續請假的要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要求

  14、教師請假理由要真實充分,准假部門負責人要合理使用准假許可權,不準越權准假。

  15、學校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要報中心校批准,並安排學校部門負責人代為處理學校工作;學校部門負責人請假要報校長批准。

  16、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並於返校後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17、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委會。

  18、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小學請假制度4

  1、教職工在學期中途原則上不請事假。

  2、教職工因事、因病確需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先旅行請假手續,填好請假單。因病請假必須持就診醫院的“疾病診斷書”,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務、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請假。

  3、請假在半天以內,有所在處室(教導處、總務處)負責人批准;半天以上由校長室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4、請假期限超出學校批准範圍的,經校長批准後,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以便確定人員代職、代課。

  5、婚喪、病事假等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6、請假期滿後,應向批准單位銷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應辦理續假手續。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者,或逾期不歸,又未經校長同意續假者以礦工論處。

小學請假制度5

  為了規範教職員工的管理,保護學校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上級的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特制訂教職員工的請假制度。

  一、教職工因病、因事需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由本人填寫請假條,因病一般需附醫生證明。一般不予電話或口頭請假。

  二、教師請假在半天以內,由教導處批准,請假一天至三天由校長審批,三天以上由中心校校長批准。

  三、教職員工結婚、分娩、喪事假,均按國務院規定給假,但必須辦理手續後,交由教導處存檔。

  四、教職工經醫生證明病休或因事假的,應辦好手續,其工作由組織安排,未經學校領導同意,不得私自找人代課或代工。

  五、教職工請假期間的待遇按上級相關條例執行。

  六、凡外出辦事半天以內,必須給到學校辦公室填寫外出登記手續。

  七、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生效。

小學請假制度6

  為了進一步規範教學行為,提高工作時效性,保證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經校行政會討論決定,就教師請假、調代課作以下規定:

  1、教師無論是公事或私事不能按課表正常上課時,必須履行請假調、代課手續,採取與其它課程調換時間或者請同學科的教師代為上課的辦法解決。

  2、法定假:婚假、產假等法定假,按相關規定執行,並報校長室批准,由學校安排代課。

  3、事假:事假一律要求自行調課。半天向行政值周請假,一天及以上需報校長室批准。

  4、公出:教師如果公出,事先必須到教導處登記。公出儘量自行調課,實在調不出的請教導處安排代課。公出期間的課一律開代課單。所有公出應得到校長或分管校長同意。

  5、病假:病假由學校安排代課,但必須在病休前一天請假,報學校批准,如急診須在上課前請假。病假一律需醫院證明。

  6、教師因急事離開學校,不能按時回校上課,或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代課手續時,教師本人須課前設法向分管的校長、教導處請假,然後由教導處安排代課,回校後及時補辦代課手續。

  7、在公出、請假之前未到教導處辦理代課,過後一律不予補辦代課手續。凡未按以上規定程式辦理調、代課手續者,則視為私自調課或曠課處理。因事假申請調課,事假後需調回補上。

小學請假制度7

  為加強學校管理,樹立良好的校風校紀,維護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溫鹿教[20xx]103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的實施意見》,結合本校實際,特修訂本制度。

  一、請假程式

  1、半天以內(不包括半天)的病事假(指中途離崗),可向各校區校長口頭請假,有課的教師還須自行調課,待安排好功課後方能離校,並在指紋機上籤退。

  2、半天以上(包括半天)的病事假,都必須到各校區校長室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報批。請假者須自行調課,確實無法調課的到教導處辦好代課手續後方可離校。

  3、請事假5天以上或病假15天以上的,經校區校長同意並報總校長批准後方可請假。

  4、請事假1個月以上或病假2個月以上的,經學校同意並報區教育局批准後方可請假。

  5、請假手續要齊全。請假者必須填寫《浦南小學教師請假條》並報批,急病急事必須透過電話口頭請假或代為請假,返校後兩天內必須補辦請假手續。凡不補辦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而擅離職守的作曠工處理。

  6、請假期滿後,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逾期未辦的超出假期均按事假處理,並給予通報批評。

  二、請假類別及待遇

  1、病假: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可以請假休息治療。請病假者必須附上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一個月內請病假一天,不扣考勤獎,但按每節15元標準自負代課金;一個月內請病假累計超過一天的,從第二天開始,每天扣發考勤獎20元,並按每節15元標準自負代課金;一個月內請病假累計超10天的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並按每月1000元標準自負代課金。

  2、事假:確因特殊原因必須由教職工本人處理者可以請事假。事假每天扣發考勤獎40元,並按每節15元標準自負代課金;一個月內請事假累計超5天的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並按每月1000元標準自負代課金。

  3、公假: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或學校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習考察或業務培訓等公務活動,可憑檔案或通知請公假。公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若發生學校安排功課的,按每節15元標準自負代課金。

  4、學習假:教職工因參加學歷進修,需參加面授學習、考試者可給予相應天數的假期(以有關書面通知為準)。學習期間工資待遇不變,但應自行調好功課。若發生學校安排功課的,按每節15元標準自負代課金。

  5、婚假:教職員工本人或子女符合法定年齡結婚時,可給予1—3天的假期。教職員工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條件結婚時,可增加婚假12天。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婚假期間的課時原則上由同組教師分擔,學校按每節15元的標準支付代課金。

  6、生育假:

  (1)女職工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難產或雙胞胎另增假期15天。

  (2)女職工妊娠三個月內流產的,給予產假20至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計劃外流產的,按病假處理

  (3)新教師在見習期內休產假,見習期相應延長。計劃內生育第二胎產假按正常假期批准。教職工產假正值寒暑假時,其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夫妻為雙職工的,可給男方1周陪護假。

  (4)哺乳假期:女教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書面申請,在不影響學校工作的前提下,經學校批准,可給予9個月以內的哺乳假。

  (5)產假工資待遇: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其他工資待遇按上級規定執行。

  (6)哺乳假工資待遇: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並按每月1000元標準自負代課金,其他工資待遇按上級規定執行。

  7、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亡故,可以請喪假,假期為1—3天。喪假期間工資照發,超過假期的按事假處理。

  三、曠工的界定和處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處。

  (1)未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到崗的。

  (2)本人雖提出請假,但未被批准,擅自不到崗的。

  (3)該請事假而弄虛作假請病假的。

  (4)請假批准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超假的。

  (5)口頭請假者返校後經催促仍不補辦請假手續的。

  (6)查崗中發現擅離工作崗位的。

  2、對曠工的處理:

  (1)曠工一天,扣發考勤獎100元,並進行批評教育。

  (2)有曠工現象的教職工,取消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

  (3)對經常曠工者要責令其檢討,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個月的,上報區教育局,視為自動離職。

  四、考勤規定及處理辦法

  1、學校全體教職工(包括臨時代課人員)均系考勤物件。校長室負責考勤的組織工作和每月的考勤彙總工作,並將考勤情況存檔作為教師考核的依據。

  2、學校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作息時間表的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無特殊情況不得中途離崗。

  3、教職工的考勤由值日教師負責實施,教師每天簽到2次,早晚各一次(下午離校未籤的按早退處理),每週由各校區校長進行不定期查崗。中途離崗事先未請假的一律按事假處理。

  4、教職工應按時參加政治、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包括晨會),特殊情況無法參加的必須向各校區校長請假,缺席一次扣發10元,事先無請假的扣發20元。

  5、一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2次以上,第三次開始,每一次扣發考勤獎10元。值周值日遲到或早退的,每一次扣發10元,不到崗的扣發50元。

  6、目標考核獎、節假日慰問金等獎金均按教師實際出勤時間發放。一學期內請假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當年不能享受外出考察療養。

  7、一年內請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法定產假除外),不能參加當年的學年度考核,不享受考核獎金。

  五、本請假考勤制度中未盡事宜或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六、本請假考勤制度自二〇x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校長室。

小學請假制度8

  1、學校教職工考勤

  中心校由分管行政負責,村小由村小負責人負責,分塊進行。考勤情況每週一結,月底彙總,公示後報檔案室存檔。

  2、審批許可權及手續

  1)、審批許可權

  請假半天之內(含)的教學人員中心校由分管領導、村小由村小負責人籤批;超過半天在一天之內由教導主任籤批;請假超過一天在一週以內由校長籤批;超過一週(含)則透過校務會研究決定後由校長籤批。公假由行政會決定校長籤批;行政會成員請假由校長籤批。

  2)請假手續

  教職工請假需按照規定,先根據請假時限長短持學校統一製作請假條到規定責任人處批假,由責任人簽字同意後,再持條到學校辦公室,由辦公室人員填寫請假日誌。

  3)銷假

  請假結束後要銷假,先向批准人銷假,再到辦公室銷假,不及時銷假者所誤時間以曠工計。

  4)補假

  若遇有緊急情形,在校可先口頭向分管領導請假,不辦理請假手續,但事後必須及時補假;若在家或路上遇到特殊急難情況,可先行處理,過後再到校相關責任人處說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

  3、病假

  1) 病假必須出具鄉級及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或病歷)

  2) 父母、配偶,子女住院,治療需陪床時,假期期限為:

  陪父母為住院天數除以子女人數;陪配偶為住院天數;陪子女為子女住院天數一半;陪父母外的直系親屬為其住院天數的五分之一,住院天數以醫院住院結賬清單為準。超過兩個月的作個人請假處理。

  3)、意外事故以病假論。

  4)、病假除以上規定外,不再作處理,但量化時按規定處理。

  4、公假

  1)、婚假

  教職工本人結婚,假期為一週,連同星期六、日在內共計7天(晚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一切待遇正常;子女娶嫁假期3天,兄弟姐妹娶嫁准假2天;超假以事假論。

  2)、喪假

  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過世,可請喪假。假期視其情況為3——7天,工資照發,因故需延期作事假論。

  3)產假

  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晚育者延長15天。但若遇跨學期情形或學校人員緊張,一般休假3個月,滿三個月後上課。上班後6個月內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適當機動;滿6個月後恢復正常上班。女職工意外懷孕後流產者,根據醫院或計生部門證明給予兩週工作日休假。產假和流產請假期間一切待遇正常。但流產請假需自行調整好自己工作後報相關處室備案。

  4)、函授進修考試等學習假

  按主管部門(或進修學校)通知時間准假,離校前3天向學校提出口頭申請,並填好請假條參加學習,按時往返,逾期不歸或提前不假離校者以曠工論。所任工作由學校相關部門協調安排。曠課一節扣40元。

  5)、凡規定公假不予處理。

  5、會議、升旗、臨時集會、各種日常常規會議遲到、早退、請假一次扣3元,並扣1分/次;曠會扣10元,另扣2分/次。每月請事假超過2次後即按曠會處理。曠課每節扣40元,並扣2分/次。上課遲到或早退10分鐘內扣10元,10—20分鐘扣20元,20—30分鐘扣30元,並扣1分/次。30分鐘及以上按曠課處理,扣40元,另扣2分/次。

  6、全校教職工每月合計請事假最多累計1天,每超過1天,即按所任工作予以每節課或每半天(非教學人員)扣5元,並扣1分/次。1天內不予經濟處理。

  7、一學期病假超過20天,事假超過10天或有2次曠工或曠課現象者不能參加任何評優晉級。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

  8、考勤每週統計公佈在公示內上,如有出入,請及時找相關人員核對。考勤在每期期末時與教育教學成績掛鉤。

  9、全學期無任何遲到、早退、曠課、事假、病假等即按全勤處理。學校將視學校具體情況在學期末對全勤者予以表揚。

  10、教師因病請假,另請其他教師代課,每節課補助該代課教師5元。

  11、凡上級檔案有規定的一律按上級檔案的規定執行。

小學請假制度9

  為嚴肅工作紀律,強化學校管理,保證正常的秩序,根據巴區委組發(20xx)16號,巴州教發(20xx)21號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請假規定

  (一)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假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的除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

  2、女職工在醫院分娩的,由醫院出具女職工純母乳餵養產假證明,增加產假一個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含多胎生育或無證生育)。

  4、不允許超計劃生育,如有違者,除按計劃生育法規處理外,學校扣除其請假期間的工資和績效工資。

  (二)婚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由校長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晚婚(男不得早於25週歲,女不得早於23週歲且初婚的為晚婚)條件的增加婚假20天。

  2、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教職工親生兒女婚嫁,給予3個工作日假期,家居農村的增至5天。

  4、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增加的晚婚假視為出勤。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三)喪假

  1、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由校長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教職工祖父母、岳父母亡故,給予3個工作日喪假,家居農村的可增至5天。

  2、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教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教職工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自理。

  (四)病假

  1、3個工作日以內病假,持社群(鄉鎮)級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教職工履行請假手續。3個工作日以上病假,教職工持區(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

  2、教職工因公(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3、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4、教職工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5、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6、病假期間的績效工資發放:

  三個工作日以上的一般性病假,不享受每天50元的績效工資。住院病假和手術康復期內的病假,不享受每天30元的績效工資。特殊情況,經學校行政研究,酌情處理。

  7、試用期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的病假待遇,按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

  (五)事假:原則上不得批准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病假等以外的事假,特殊情況需請事假的,全期累計不得超出3天。超出3天的自第4 天起,每天扣工資40元,同時不享受每天50元的績效工資。

  (六)學習假:

  (1)教師參加自學考試、函授學習,學校集中組織的學習和單位派出去培訓,憑通知批假,視為出勤。

  (2)教學政治學習、例會、及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組織學生課外活動、升旗儀式、教研活動等無故缺席一次扣100元,請假一次扣30元,請假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每次扣60元(婚假、喪假、學習培訓假、因公出差和履行請假手續的病假除外)遲到、早退一次扣20元。

  二、 請銷假審批

  (一)請假審批

  1、教職工請探親假、產假、病假、晚婚假和10個工作日以內的事假: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備案;

  10個工作日(含10個工作日)至2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學校同意,由區教育局審批;

  20個工作日(含20個工作日)至3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巴州區教育局審批並報人社部門備案(累計滿20個工作日的事假要扣發工資);

  超過3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區教育局同意報人社部門審批。

  2、所有請假必須寫假條,提前辦理手續,獲准後方可離崗。在校長處批假、若校長外出,3日以內的假期可在分管教學副校長處批假。

  3、請假獲得許可後,請假人持假條到教導處登記、調課,若未有送到者,視其無效。

  4、3天(含3天)以內的短時請假自行調課,在請假條上寫明代課教師的姓名,可採取補課或自行負擔代課費的方式,自行負擔代課費的按每課時30元的標準發給代課的教師。由學校安排的代課按每節20元的標準補助給代課教師。

  5、禁止自行調課,教師需要調課必須經過教導處,否則,對調課雙方按每節50元標準扣除績效工資。

  6、禁止擅自離崗,按耽誤課時每課時100元標準扣除績效工資,任課教師本人承擔安全責任。

  7、教導處、辦公室憑假條做好缺勤登記,每月底彙總後交校長審批後由報帳員在發放工資或津貼時扣除。

  (二)、銷假程式

  請假期滿後,憑單位的上班證明到審批機關辦理銷假手續。其中請病假的,還需憑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和醫保局的報銷證明到審批機關銷假。凡請假期滿未按時銷假的,從次月起停發工資或執行相關政策規定。

  三、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對教職工不假外出的處理

  1、教職工連續曠工在5日或一年累計曠工在10日以內的,責令其檢討。

  2、教職工連續曠工在5日以上15日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在10日以上30日以內的,其餘人員連續曠工5日以上10日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在10日以上20日以內的,除書面檢討外,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3、教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5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日的,予以辭退;其餘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日的,予以解聘。

  4、曠工期間,學校扣發曠工期間的工資和相應績效工資,並承擔曠工期間發生的教育教學安全管理責任。

  (二)、對長期病假和特殊病的處理。

  1、凡一年內累計請病事假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享受年度績效工資。

  2、對以請病事假為名,在外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活動,一經發現,停發其工資,符合辭退解聘條件的,予以辭退解聘。

  3、對身患癌症、精神病等一時難以治癒的人員,憑市級以上公立醫院醫學鑑定證明並經人社部門調查核實後作特殊情況處理。

小學請假制度10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及時掌握學生情況,防止意外事件發生,要求學生按時到校上課,參加學校和班級的各項活動,不無故遲到或早退,不曠課缺席,做到有病有事先請假,辦好請假手續。

  一、請假手續:

  1、請假要逐級審批。病假須有醫生或家長證明,事假有家長證明,並寫好請假條。一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大隊部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長批准。

  2、若遇特殊情況,須透過適當途徑及時向班主任老師請假,並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3、原則上不同意除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以外的人員來校請假並帶走學生。

  二、曠課、缺席的處理規定:

  1、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不參加學校的學習或活動的,作曠課處理。

  2、對無故遲到、早退或曠課的學生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紀律處分,並及時通報家長。

  三、關於請假學生的補課:

  學生辦理正常請假手續並獲批准的,任課教師應在假後及時為學生補上所缺的課。

小學請假制度11

  1、請病、產假須特約醫院證明。

  2、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有困難的,經本人書面申請(需提前半個月),可同意請哺乳假三個月之內。請事假一般要安排好工作。課節假得到年級組長同意並登記,三天以內得到校長同意,三天以上得到區教育局同意。

  3、教職工的探親假安排在假期進行,教職工的婚假一般安排在本學年內進行。

  請事假的`補充規定

  為貫徹落實“雙休日後取消事假”的檔案精神,對原規章制度中關於請事假的條例作以下修改與補充:

  1、原“每月允許半天事假不扣獎金”取消。

  2、原全年請假不超過五天作全勤,應不含事假。

  3、原40課時課節假,可以用於每月半天(3課時)一天(6課時)用。這不作事假,但同樣要經校長批閱,與年級組長打招呼,安排好工作的情況下請假。

  4、看病的情況仍作登記,教導處統計,張榜公佈,以便了解情況,實行群眾監督,不作課節假處理,對於病假酌情處理。如發現挪作它用,作曠工論處。

  5、必須在安排好工作的情況下看病,若到半天作課節假處理。特殊需要半天者,事先打招呼須經同意。

  6、全年超過40課時後,按事假處理。課節假不寫明情況,作事假累計。

  7、事假半天(3課時)扣除月獎金10元,一天(6課時)扣除獎金20元

小學請假制度12

  1、教職工因故須離崗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2、假期種類及期限:

  (1)事假。有要事,確需離崗者,每月不超過2.5天,超過2.5天者自己付頂課金。

  (2)病假。因病不能堅持工作必須請假治療或休養者,必須提供醫療定點醫院的證明和病歷,履行病假手續。

  (3)婚假。教職工結婚給假三天(晚婚增假20天),需延長假期,作事假處理。

  (4)喪假。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給五天以內的喪假,需延長者作事假處理。

  (5)女教師生育假。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在產假期內,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給假一個月;晚育(24歲)另給假一個月。

  (6)女教師人工流產,憑縣級以上證明,可批假15天,同時上環,視情節可延長1—3天;單獨上環取環,視情況可准假1—3天。

  (7)路程假。事假、婚假、喪假等如果確實赴外地(不含旅遊結婚)處理者,可根據路程遠近,往返實際所需要時間給予路程假。

  (8)探親假。教職工需赴外地探親的,均安排在寒暑假。非暑假探親的,或不符合探親規定的,一律作事假論處。

  3、請假期內的待遇問題:

  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在規定時間的,工資照發,超過規定假期者,其工資根據有關規定照發、減發或停發。病假期內的待遇問題,按上級有關檔案辦理。

  4、請假手續及審批:

  請假必須由教職工本人履行書面請假手續,批准後方可離崗。因急病或急事確實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託他人辦理,請假在三天以內的,由教導主任批准;一週以內的,由校長批准;一週以上的報教辦室批准。

  5、未經請假擅自離崗者,或雖經請假尚未批准及逾期不歸未經續假者,均按曠工處理。

  6、根據病事假天數確定學期考評等次,具體規定如下:

  (1)全學期累計事假2天以內(含2天),或病假5天以內(含5天),或事假1天以內同時病假2天以內,為一等獎,全額獎金。

  (2)全學期累計事假4天以內(含4天),或病假10天以內(含10天),或事假2天以內同時病假5天以內,為二等獎,獎金50%。

  (3)全學期累計事假10天以內(含10天),或病假22天以內(含22天),或事假5天以內同時病假11天以內,為三等獎,獎金30%。

  (4)全學期累計事假11天以上(含11天),或病假23天以上(含23天),或事假5天以上(含5天)同時病假11大以上(含11天),不發學期綜合考評獎。

  7、一年內兩學期均獲二、三等獎的,年度考核不能參與優秀等次評比。

  8、設月考勤獎。出滿勤每月發獎金50元,病、事假每半天扣1 元,依此類推。每月事假超過2.5天,每天按20元扣除,病假超過2.5天,每天按10元扣除,作為代課金。曠課一節按半天計算,每月遲到早退5次以上按半天計算,10次以上按一天計算。

  9、以上制度,從20xx年x月x日起開始執行。

小學請假制度13

  1、嚴格履行請假批准程式,連續請假兩個以下工作日的需經站長批准;站長、副站長請兩個以下工作日可彼此協商同意;例會、值班等事項的請假直接報站長或副站長批准。

  2、有請假必須有請假手續,要說明理由,不得隨意請假、續假、補假,秘書如實記錄備案。

  3、所有廣播人員正常請假後,要作好交班、調班、替班手續,不得影響各項工作的開展。

  4、凡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而遲到、早退、曠崗的,嚴格按照廣播站工作職責暫行規定處理。

  5、請假應當提前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凡臨時請假並且沒有辦理好交接手續的,視為未請假;給工作造成影響的,按廣播站工作職責暫行規定從重進行處理。

  6、沒有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手續不齊全、請假程式不規範等不當行為或該行為給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分別給予撤職、取消評先表優資格、除名等處分。

  7、以上關於請假的規定,是對所有站內人員進行考查、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望互相監督,嚴格要遵照執行。

小學請假制度14

  為加強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規範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強勞動紀律,保障教學、行政、後勤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考勤及請假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考勤請假制度以便試行。

  第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自覺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時間辦私事;工作時間實行簽到制度,不得請人代簽或提前簽到,值周老師應提前30分鐘上班、推遲30分鐘下班;正常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請假,不論公事、私事外出均應向年段長通報並登記;出勤情況每月與教職工核對一次並公佈。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可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享受探親假,婚喪假,分娩假待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方能離崗(探親假一般應儘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許請事假或病假。

  第三條 教職工請事、病假,必須經辦公室登記領取請假條,如實填報,由校長批准,按請假類別由教導處或其他處室確定代課教師或代職,准假後方能離崗;當天內因事課節先後的調整須報教導處審批,絕不允許私自調課。

  第四條 教師在辦理請假手續時要同時交代自己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含任課進度、值周崗位、行政及後勤各項崗位工作、值班等,並將相關教學資料等移交給代課教師。

  第五條 請假半天的,請假條送教導處稽核,經分管副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天的,由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學期的,報縣教育局批准。

  第六條 教職工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返崗,並及時向學校銷假。

  第七條 工齡不滿十年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9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齡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一學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不發給獎金,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止發教齡津貼,當年的工齡、教齡亦不予累辦。

  第八條 教職工請假每學期累計超過一個月的,當學年不能評先,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病、事假累計天數記入教師個人業務檔案存檔。

  第九條 教職工學習、會議、值周、值班、升旗儀式、集體活動跟班缺席、遲到或早退均計入量化考評,根據具體情節(嚴重後果除外)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並扣發津貼。

  第十條 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託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後應儘快按規定程式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職。

  第十一條 教職工未經批准擅離職所的、雖有正當理由但無辦理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而沒經領導批准的、經查實屬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請假批准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超假的,均以曠職論處。

  第十二條 對教職工曠職、擅離工作崗位的,除對其責令書面檢查外,視情節輕重,由學校上級有關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分,並自離崗之日起停發起工資(包括職務標準工資、津貼部分、省市崗位津貼等);學校應敦促曠職離崗人員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即按自動離職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實施,在實踐中不斷聽取意見、加以完善。

小學請假制度15

  一、在學校規定的上班時間內離開崗位必須請假

  1、半小時以內的短假教師口頭向年級組長請假,行政人員口頭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後勤人員口頭向總務主任請假,作記錄備查不記考勤;半小時以上但不足兩小時的短假,由年級組長填寫《教職工請假記錄》;短假原則上不能影響課務。如突發緊急事件需要影響課務時,一般應由教師本人自行調課解決,並由年級組長告知教務處,由請假者承擔代課費。短假累計三次或累計時間達2小時算半天事假。

  2、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必須由本人事先寫好請假條,因病請假除急診外必須附上醫院診斷書或病假證明。急診憑單位領導簽字和急診診斷證明在3—5天內辦理補假手續。

  請假批准後,持請假條到教務處或總務處備案,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課務。除特殊情況(如突然身體不適、發生意外情況)外,凡用電話請假、請人代辦請假以及事後請假一律無效,也不得私自請人代課或代班而擅離職守,否則作曠工處理。

  每學期第一週和最後一週及“五一”、“十一”長假前後、學校重大集體活動期間原則上不批准事假。

  3、請假期滿必須立即銷假,按時上班,如果需要續假,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4、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並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5、教師在上班時間要離校參加函授進修、學習培訓與考試等,必須事先憑學習、考試通知單在學校請假,待批准後方可參加,不算事假,但本人有課需別人代上的,本人要承擔相應的代課費。主管部門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學習、培訓除外。

  6、批准假期許可權:

  年級組:兩小時以內的短假。

  教務處、總務處:事假1天,病假3天。

  分管校長:事假2天,病假5天。

  校長: 事假3天—7天,病假6天—2個月。

  事假7天以上,病假2個月以上需經市教育局研究批准。

  病假6個月以上需經市人事局研究批准。

  學校中層以上領導請假,由校長批准;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校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市教育局請假。

  教務處、總務處負責將員工請假情況在學校公告欄中予以公示,行政值日依據公示如實記載並有義務有權利到教務處、總務處查證核實。年級組長批准的短假務必及時記錄在冊,否則學校不予認可,全部責任由年級組長自負。請短假出校園者務必在門衛室詳細登記(時間一欄由門衛填寫),否則按制度追究請假者和門衛責任。

  附:有關各種假期的規定。

  (1)國家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春節等。

  (2)寒暑假(限教師享受)(3)結婚假三天。晚婚假(男25週歲,女23週歲)十五天。

  (考慮到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教師享有寒暑假,教師的婚假、探親假應儘量安排在寒暑假,以保證教學秩序的正常)(4)產假3個月,難產假3個半月,晚育兼難產假4個月。因醫院節育手術事故造成的計劃外孕流作公假,計20天。

  (5)喪假:喪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假期3~5天;婿、媳、兄弟姐妹及配偶兄弟姐妹假期1~2天。

  7、教職工一學期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七天,其中工作年限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過4天。

  二、關於遲到、早退、缺席、中離、曠工的規定:

  1、上班時間已到而無故未到崗(10分鐘內)即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而無故提前離校(10分鐘內)即為早退;在上班時間內未請假而中途離校(10分鐘內)即為中離。

  2、凡遲到、早退或中離超過10分鐘不足一小時則算一次缺席;事先未經學校同意而無故不上班達 1 小時以上即為曠工;兩次缺席算曠工半天。

  三、開會出勤:

  教職工政治學習、開會等集體活動以事先通知的時間為準,除因公和事先請假以外,點名時未到現場即為遲到,10分鐘後才到算缺席,整個集會一直未到算曠工半天,提前離會算早退,提前離會時間超過10分鐘算缺席。

  四、上課出勤:

  上課鈴聲已響時,該上課的教師未到課堂即算遲到;上課10分鐘後才到堂算曠課;中途無故離開課堂算中離,超過10分鐘算曠課;未到下課時間提前下課算早退,超過10分鐘算曠課。

  五、教職工出勤的獎懲辦法:

  1、每月月底統計一次出勤情況:年級組彙總後(含出勤統計、請假條及相關證明)報教務處,教務處、總務處分別報學校辦公室,經辦公室審查後(凡不符合請假程式、手續不完整的一律無效視為曠工,並對批假者進行批評)送財務室一份,並張榜公示。

  2、期末量化考核時按全期出勤情況進行累計:事假、病假、遲到、早退、中離、缺席、曠課、曠工均要按相關規定扣除相應考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