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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請假制度

中學請假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學請假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中學請假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保持正常教學秩序,現對在校學生請假作如下規定:

  一、批假許可權

  學生請假(病假憑市級醫院證明或就醫收據),事假半天班主任批准(家長到校向班主任說明情況),一天由年部主任批准,兩天由政教科批准,一週以上由校主管領導批准。必須上報教務科、政教科共同備案。學生請假後,班主任老師需通報給任課老師。

  二、請假條件

  1、學生家中有重大突發事件,須由學生家長到校請假並帶回。

  2、學生因病在校無法妥善治療,須回家就診時由家長打電話聯絡後方可准假。

  三、請假程式

  1、學生請假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請,假條中應詳細說明請假事由及請假期限(病假憑醫院證明),然後先由班主任、年部主任審批,最後交政教科審批。

  2、批准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假條,在班級日誌上作好記載,並將假條向有關考勤人員出示。

  3、其他特殊情況由校值班領導處理。

  4、學生請假統計將列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學分認定表修習時間記載之中。並將做畢業證發放的依據。

  四、制定本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學生自身安全。營造一個安心求學的環境,維護學生的學習利益,以使學生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中學請假制度2

  一、全園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按時到崗,按實際打考勤並做好班前準備工作。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遲到5分鐘以上扣1元,30分鐘以上扣10元,早退1次扣5元,一個月內3次遲到或3次早退取消當月出勤工資。

  二、嚴格控制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應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並向園領導提出,經批准後方可離崗。無特殊情況,不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請事假半天扣15元,一天扣30元,連續3天以上每天35元計並扣除當月出勤獎;病假半天扣10元,一天扣20元,連續3天以上每天25元計,5天以上30元計。一學期內超過一天以上的不連續的事假則扣除本人當月平均每日工資(病假則扣除80%),從所扣工資補50%給配班人員。

  四、班上有人請假時由共班人員完成班上工作,所扣請假人員工資80%給配班人員,請假人剛好輪到值中午班將加扣5元給值班者。

  五、產假為2個月領基本工資,婚假為一個星期,喪假為3天。

中學請假制度3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守護學生的安全,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平頂山三高學生請假制度》。各管理部門在學生請假管理中將嚴格執行制度。

  1、學校實行封閉管理,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學生請假,如有特殊情況請學生或班主任與家長聯絡,家長到校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請假統一使用平頂山市第三高中學生專用假條。

  2、家長到校辦理請假手續後,和學生一同離校。

  3、如家長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學校,班主任電話聯絡家長後,班主任簽字,並在家長簽字一欄註明“和家長聯絡過”(由班主任上報政教處),政教處簽字後學生方可離校。學生到家後要有反饋的資訊。

  4、學生填寫請假條(一式四聯單),班主任、政教人員、家長簽字後,分別交與班主任、政教處、宿管辦、門衛(備案)。

  5、門衛備有學生離校記錄及銷假記錄。政教處定時和門衛聯絡,檢查學生的銷假情況。

中學請假制度4

  一、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按時到校,按時上課,按時參加學校的一切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二、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要履行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者,作為曠課處理。

  三、非重病或特殊事故不的請假,更不得以口頭或他人代請假,請假時須由醫生正經和家長親筆簽名,可由家長代請。

  四、學生請假一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在校內外出必須經主管人員簽字方可,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主管部門審批,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長批准。

  五、凡正常休息日學生必須離校,特殊情況不走的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

  六、凡開學後,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按時到校者,需用電話迅速說情理由,並在第二天之前由家長到政教處請假,經批准後方可生效。

  七、有病需長期治療的學生,憑醫院證明申請休學一年,休學期滿憑醫院證明辦理付息手續。

  八、凡請假期滿仍不能上課或會回校者,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處理。

  九、請假手續

  1、請假須由班主任調諧請假條,簽署意見報政教處審批。

  2、請假期滿返校後,須到主管部門銷假,逾期不銷假者,以曠課處理。

  3、請假條一式三份,主管部門、班主任、班長各一份。

  4、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

  十、每班設立點名冊,即每節課均考勤登記。考勤情況每週公佈一次,切忌把考勤表上報主管部門,學期結束後將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十一、班主任要及時將學生缺勤情況通知家長,未經請假批准,學生整天缺課,班主任要主動與家長聯絡,瞭解情況,將情況上報主管部門報。

  十二、一學期內無故曠課24節課(三天)給與警告處分,曠課滿40節(五天)給與記過處分,曠課滿80節課(十天)做自動退學處理,並正式通知家長,從處分之日起,取消學生學籍。

中學請假制度5

  1.學生應自覺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學習或參加活動,不遲到,不早退。

  2.學生因病不能到校,必須由家長親自向班主任請假,嚴禁不請假而擅自離開學校;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請假者,須電話與班主任請假或事後補假;無正當理由的缺席者,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3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3—7天由年級組長批准,7天以上由教務處或主管校長批准。學期內病、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超過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4.學生請假期滿後,須及時辦理消假手續,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5.學生在校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需出校門,必須向班主任請假,班主任核實後報政教處,由政教處開出門證方可出校,嚴格遵守出門時間及返校時間。門衛應在規定時間準其出門,並做好登記手續。學生出門所持的請假條,門衛應妥善保管,每週末送交政教處,用於班級考核。學生在校突感不適,班主任必須及時與家長聯絡,親自將孩子交於家長。

  6.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無故不參加學校、班集體活動,一律按曠課計算。無故兩次不出課間操,按曠課一節處理。一天按八節課計算,一週按五天計算。

  7.連續曠課兩天或累計曠課三天,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課三天或累計曠課七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課一週或累計曠課兩週,給予記過處分;連續曠課兩週或累計曠課四周以上,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有經常性缺勤現象,但尚未構成以上情節的,給予通報批評。

中學請假制度6

  為了增強崗位責任意識,強化考勤過程管理,特制定龍泉中學請假制度。

  一、教職工出差、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上班,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必須親筆填寫請假單,按程式辦理有關手續,報校辦備案後方能離崗。確屬特殊原因來不及辦理請假或續假手續者,須由本人以電話形式向學校分管領導陳述理由,經領導稽核同意,返校後補辦請假手續。

  二、請假程式

  (一)所有任課教師請假,半天以內先報年級主任籤意見,再報教務處審批;半天以上、3天以內,必須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必須報校長審批。

  (二)前後勤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直接報分管處室審批;半天以上、3天以內,必須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必須報校長審批。

  (三)中層幹部副職請假,半天以內先經所屬處室主任籤意見,再報分管校長審批;半天以上,必須報校長審批。

  (四)年級主任、中層幹部正職請假,先報分管領導同意,再報校長審批。

  (五)校級幹部請假,由校辦報校長審批。

  三、一次事假一般不超過三天。因病請長假者需出具市直醫院或縣級及以上醫院病假證明,以及同一醫院日期相符的醫藥費憑據,並定期與學校進行聯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除進行批評教育外,將根據學校有關決議進行相應處罰。

  四、教職工請假期滿返校上班後,應及時向批准部門銷假。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五、教職工婚假、產假、喪假、計生假等法定假期時間按上級規定執行,各種假期間所牽涉的教職工工資、獎金及有關福利,均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學校有關決議辦理。

  六、不執行學校請假制度,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經查實後,一律以曠工論處。

  七、請假條一式二聯,一聯作存根,另一聯按正常程式審批後交校辦備案。

  八、此制度自公佈起執行。凡與本制度相牴觸者,均以本制度為準。

中學請假制度7

  一、請假手續

  (一)教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況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可請假。請假一般手續由個人申請,學校校長室審批。

  (二)凡需請病假一週及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和市級以上人民醫院醫生診斷及病休證明。

  二、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病假全年累計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含國標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髮放。

  (二)病假全年累計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髮放。

  (三)病假全年累計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四)教職工獲得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髮放。

  (五)教職工病假期間待遇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三、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教職工一次性請事假10天以內的,每天扣薪標準為除生活補貼以外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即國標工資、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職工一次性請事假超過10天或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超過天數每天扣薪標準為除生活補貼以外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職工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其個人的基本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不發或減發。

  四、帶薪休假

  (一)年休假、探親假:教職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規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親假。

  (二)婚假:男22週歲、女20週歲1-3天;男25週歲、女23週歲晚婚的,可延長婚假10天。

  (三)產假:法定婚育90天(含產假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女滿24週歲結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護理假3-7天。

  (四)喪假:教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親屬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給予1-3天的喪假,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適當給予路程假。

  五、有關事宜

  (一)病事假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扣減辦法按學校績效工資方案處理。

  (二)教職工病事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其病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含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

  (三)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期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職論處。曠職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標準為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的十分之一;曠職7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工資;曠職連續15天或全年累計30天的作自動離職論處,並按規定到市教育局辦理自動離職手續或辭退手續。

  (四)本規定自實施績效工資之日起執行。國家、省、市如有新規定出臺,則以新規定為準。

中學請假制度8

  一、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二、學生請假須向班主任申述理由。一天以內由班主任、年級組長審批,一天以上兩天以內由行政主管審批,兩天以上一週以內由德育處領導審批,一週以上一月以內報分管德育校長審批,一月以上必須報校長審批。

  三、學生請假一律填寫請假條。請假條一式三聯,一聯作存根交班主備案,另一聯按正常程式審批後出校門時交給門衛,若不在學校住宿需把第三聯交到舍管員處。

  四、學生因病因事需連續請假者,本人應提出申請,班主任審查簽字,報學校審批,否則,按自動退學處理。

  五、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在門衛處出具請假條和學生證,否則不予放行。

  六、凡請病假的學生要得到校醫的證明後班主任才能作出批示,急病酌情處理。

  七、進校門時要憑放在門衛處的學生證進入,若門衛處沒有學生證的學生不得進入校園,並在查明原因後作出相應處理,如屬私自離校的將嚴肅處理。

  八、學生證以班為單位統一在學校檔案室辦理。

  九、學生請假離校時班主任必須與家長聯絡。

中學請假制度9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員、工人均系考勤物件,校長室領導有關職能科室負責考勤的組織工作。

  2、教職工的考勤由所在處室進行。

  3、考勤員逐日記載出勤情況,每週向職能科室上交記錄情況;職能科室按月將統計情況報校長室,並記入教職工工作檔案。學校校行政值班領導堅持定期檢查崗位,並將檢查情況記錄作為考評依據。

  4、全體教職員工必須按規定的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

  5、教職工因事、因病離崗、離校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填好請假單),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間擅離職守按礦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考勤員,並作好記錄。

  6、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礦工論處。

  7、教職工集體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集體活動均列入考勤之列。

  8、學校將教職員工的考勤情況同考評、獎金、憑先評優等掛鉤,對違反學校勞動紀律,情況嚴重的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除名。

中學請假制度10

  一、學生在規定的'學習時間內(即課表上排定的上課及各種活動時間和政治活動等時間)如不能到校,須辦理請假手續,按要求填寫請假單。

  二、學生請假分為公假、事假、病假三種:

  公假——須帶有關部門證明。

  事假——須有家長證明。

  病假——須有醫生或家長證明。

  三、學生請假必須事先請。假設沒有充分理由不得補假,補假時間不得超過三天。

  四、請假參照學籍管理規定三。請假三天至六天,由年級組長批准;請假一星期以上由教務處主任批准,批准後登記,方算手續完畢。但新生報到期間,考試期間請假一律經教務處主任批准。

  五、凡未經請假或未在規定時間內補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校或私自冒用家長名義請假,均作曠課論處,無故遲到三次或早退二次作曠課一節處理。

  六、一學期曠課時數十課時或累計二十課時者給予警告處分;曠課二十課時至三十課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一週時數者,給予記過處分;達兩週以上者,不得參加學期考試;達三分之一上課時數者勒令其退學。

  七、請假時數累計達上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參加學期考試。

中學請假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校風、學風建設,營造優良學習和生活環境,參照學校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以指導、規範學生請假管理工作。

  第二條學生要按時上課,按時參加學校舉行的各項集體活動。不得曠課,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凡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參加學習或學校規定參加的集體活動的,應事先辦好請假手續。

  第二章考勤

  第三條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宿舍就寢、上課、自習、勞動、軍訓、課外活動和*等均實行考勤。

  第四條學生考勤由值班教師負責,考勤班長執行。值班教師應督促考勤班長將上課遲到、缺勤的學生和不按時就寢的學生登記在冊並簽字確認,對於無故不到的學生,值班教師應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絡。考勤班長把每週登記情況向班主任彙報,班主任每週將考勤登記彙總交到年級組,由年級統計出勤情況,並記錄入學生電子檔案。班主任要經常對班級的出勤情況進行檢查,節假日前後要進行重點檢查,並把學生出勤情況及時記錄在《學生成長手冊》。

  第三章請假申請與審批程式

  第五條請假程式:學生請假須事先填寫學校統一印製的請假條(三聯單),要說明請假原因或附上相關證明,請假時間需準確到某時某分,然後由本人按批假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請假條應包括:請假理由、請假時間。請假條必須由值班教師簽字審批。請假條一式三聯,第一聯學生請假申請聯,由班主任做存根;第二聯學生離校放行聯,作為學生離校時校警核對的依據,交門衛值班室存檔;第三聯學生返校放行聯,作為學生返校的依據,並憑此聯到班主任處消假。

  第六條審批許可權:學生請假在一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請假二至六天由班主任籤意見,年級組長批准;請假七天至一個月,由班主任、年級組長籤意見,報政教處批准;超過一個月由教務處審批辦理休學手續,並報校長室,由校長室報市教育局備案。如果要申請續假,則申請續假的時間與原請假時間合併計算,批准許可權同上。

  第七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隨意請假,如確需請假須按程式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能生效。學生因事請假應從嚴控制,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況下請假人確具有充足理由可酌情准假。所有學生請假必須以學校統一印刷的正規請假條為憑證,其他不合規範的請假條一律無效。請假的學生必須到班主任處備案,否則以曠課處理。

  第八條學生因病請假須申請,有條件的須持有家長證明。請假超四周者,須持醫院診斷證明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

  第九條請假期滿因故不能按時返校者,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條學生因急病、急事來不及事先請假者,應透過電話等其它方式由本人或指定代理人告知班主任或學校領導(特殊情況可告知有關教師或班幹部),經口頭同意後方可准假,並在請假期滿一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第十一條一學期中因病、因事請假累計達總學習時數三分之一者應予以休學。因慢性病或住院請假時間較長而需要休學的,必須由學生或家長持醫生證明並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能保留學籍,病癒經縣區以上醫院證明和學校複查批准後,方可復學。

  第十二條未經請假或請假(含續假)未獲批准,擅自不上課或不參加學校規定活動者,以曠課論處。學生曠課以課堂學時統計,每天按曠課8節計。

  第四章學生離校

  第十三條在校期間因急事或疾病需請假回家的同學,必須寫好請假條,經班主任或教師同意,在班主任或教師與家長取得聯絡後,方可憑班主任或教師簽字的放行條離校。

  第十四條學生獲准請假後,不能在宿舍或教室等校內場所逗留,必須由家長或代理監護人即時領回。

  第十五條學生憑離校放行條到門衛值班室辦理離校手續,家長或代理監護人要出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接受檢查並做好登記後,方可領取學生離校,學生不得單獨離校。離校放行條交由校警值班室存檔。

  第五章學生返校

  第十六條學生請假期滿回校時,必須向校警值班室報到並出示請假條第三聯學生返校放行條,經批准後方能進校。

  第十七條學生憑請假條第三聯學生返校放行條向班主任報到並消假,第三聯學生返校放行條交由班主任存檔。

  本辦法自2xxxx年5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江陽市第一中學

中學請假制度12

  1、學生應自覺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學習或參加活動,不遲到,不早退。

  2、學生因病請假者,需憑醫院就診病歷向班主任請假,班主任立即通知學生家長;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請假者,須電話與班主任請假;無正當理由者,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3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3-7天由年級組長批准,7天以上由教務處或主管校長批准。學期內病、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超過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4、學生請假期滿後,須及時辦理消假手續,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5、學生在校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需出校門,必須持班主任批准的請假條,嚴格遵守出門時間及返校時間。門衛應在規定時間準其出門,並做好登記手續。

  6、嚴格會客制度,學生上課期間嚴禁讓家長進校會見學生,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學校同意後再做安排。

  7、無故遲到早退或曠課達一定程度者,按《學生違紀處罰規定》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中學請假制度13

  1、學生在校期間,需離校外出,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2、學生要請假離校時,需家長來校(或打電話)向班主任請假,學生如實一式兩份填寫請假條,經班主任批准簽字方可離校外出。

  3、學生需臨時外出時,要向班主任請假,如實一式兩份填寫請假條,經班主任批准簽字方可離校外出。

  4、兩份請假條,一份由請假學生交門房作為外出憑證,一份班主任留存。

  5、學生星期天在家因事不能按時返校,需家長用電話向班主任請假,並說明返校時間。

  6、學生不得用電話請假、或託別人捎假條,否則視為無效請假。

  7、學生請假後不能按時返校,需家長用電話向班主任續假。

  8、學生未經請假私自離校,班主任要及時與其家長電話聯絡,核實學生去向。

  9、星期天學生未能按時返校,又沒有請假,班主任須及時與其家長電話聯絡,瞭解學生情況。

  10、學生請假期滿未能按時返校,班主任也須及時與其家長電話聯絡,詢問學生情況。

  11、上課教師發現學生不在教室,要及時弄清學生去向。

  12、班幹部、其他同學發現有學生私自外出,要及時向班主任彙報。

  13、門房須憑班主任簽字的假條方可放行住宿生離校外出。

中學請假制度14

  1、學生上課、自習、考試和參加學校規定的集會、兩操、公益勞動、社會實踐活動等,都嚴格實行考勤制度,要求學生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不缺席;寒、暑假不允許提前離校或推遲返校。

  2、學生的考勤每天按七課時計算,即上午四課時、下午三課時(包括課外活動)。

  3、因故不能按時到達或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前履行請假手續,事後辦理銷假手續。請假分為:公假、病假、事假(一般不批准事假)。請病假必須有醫院證明、病歷、經家長簽字的假條,病情較嚴重者請假時需經學校醫務室核實;請事假必須有經家長簽字的事由說明報告。

  4、辦理請假手續的程式:由學生本人提前一天到班主任處填好《請假申請表》,班主任與家長取得聯絡,確認事實確鑿,簽字同意後,交年級組長審查,最後經教育處審批蓋章後,方能生效。走讀生和寄宿生設有專用請假條,學生辦完請假手續後,將請假條左聯存教育處,走讀生將右聯直接交門衛,寄宿生將右聯到生活指導老師處登記簽字後,門衛方予以放行。

  5、批准學生病、事假許可權:

  (1)請假二天以內,由班主任、年級組報經教育處批准;

  (2)請假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年級組寫出報告、經教育處審查後報主管校長批准。

  (3)凡請假一週以上由校長審批。

  6、請假期間回校,必須向審批老師或部門銷假。請假未被批准或超過被批准時限又未被允許續假者,其缺席時間一律按曠課論處。由於情況特殊,事發突然,必須有教育處口頭審批才能生效,事後必補書面請假條,否則以曠課論處。

  7、對學生的考勤,在教育處領導下,由班主任負責,任課教師、班級學生幹部協助完成(即對遲到、早退、缺席者應及時登記並通知班主任)。各班每週一應將上週考勤情況書面報告教育處;班主任每月應將考勤情況在班級公佈,每半學期要將學生出勤情況通知學生家長;班主任每學期末應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籍檔案和學生手冊。

  8、學生無故缺席時,班主任應及時與其家長聯絡,掌握情況,學生曠課一天以上時,班主任必須及時報告教育處,並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

  9、學生違反本制度規定而遲到、早退、缺席,應受到及時的批評教育,直至按學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分。考勤人員若違反紀律、失職,教育處將追究責任、直至通報批評,對造成嚴重後果者將給予相應處分。

中學請假制度15

  一、 教職工(含臨時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教學人員、職工、行政幹部請假由辦公室審批。

  二、辦理請假手續的程式:

  1、本人填寫請假單;

  2、請假1天以內由辦公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校長批准;

  3、由教研(備課)組長簽名落實代課(代工)後,報教務處。

  三、一週以上的病假,須持人民醫院病假證明,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四、教職員工親屬中,父母、子女、岳父母、配偶死亡給喪假七天,兄弟死亡給喪假三天,教職工結婚,結婚假七天,產假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給假。

  五、事假一天扣資金20元,扣目標管理分0.1以上,事假三天,不發當月出勤獎,超假者扣除請假期間內的全部獎金與福利。

  六、病休一天扣獎金5元,扣目標管理分0.01分,病休七天以上,不發當月出勤獎,全年累計病假在一個月以上者,扣除病假期間內的全部獎金。

  七、全年累計事假在10天以上(含10天),病假在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年終不評先進。

  八、有下列情況者,均按曠工(課)處理:

  1、不假;

  2、請假未批;

  3、請假手續不完備;

  4、請假超假。曠課一節,扣資金100元,曠工一天, 扣獎金100元,停發當月出勤資,並通報批評。